一、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赵俊卿[1](2021)在《论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
季瑞雪[2](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放眼国际,大多数先进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早已建立了个人破产法,且发展的较为成熟,破产法律制度似乎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志。我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只有企业破产法,始终没有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的范围,导致我国破产法只有半壁江山。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个体作为商个人加入到经济贸易当中,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破产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越来越受到立法机关和法学学者的关注,随着我国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个人破产条例的率先试水,个人破产法在我国的构建指日可待。本文通过介绍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对“个人”进行界定,明确了本文所述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并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意义及价值;其次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我国社会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即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及司法现状论证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两方面讨论适合于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并通过对比现有的制度提出建议。现今学界对于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立法选择还存有一些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例,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司法环境,结合分析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出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是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所在。
郑双双[3](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个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增多,个人遭遇了很多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弊端也随之显现,而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应对方法及现有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我国破产制度只针对企业法人,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确立公平、规范的债务清偿机制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在确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目前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着立法和配套措施两方面的现实困境,表现在:在立法上,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立法模式选择的分歧,包括个人破产主体的立法模式选择、统一立法或分步立法的选择,选择上的不同决定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发展方向;二是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界限不明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豁免财产和免责债务;三是个人破产保障限制不足,对破产个人的权利限制范围应予以明确;四是虚假破产犯罪的防范手段不足。在配套措施上,存在公共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漏洞以及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不足的问题。立法和配套措施上的问题亟待个人破产制度来破解。域外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德国及英国,借鉴其相关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其在诸多内容上进行了制度性创新,也为未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重要思路。未来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相关制度:首先,在立法模式方面,在主体上选择一般个人破产主体模式,在进程上选择统一立法模式;其次,在界定破产财产时,要明确豁免财产、免责债务范围;再次,构建失权与复权制度,对破产个人进行相关限制;最后,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范虚假破产犯罪。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措施的辅助才能发挥功效,为此,要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
范志勇[4](2020)在《论自然人破产失权、复权法律制度:多元价值革新与双重体系构造》文中研究指明目次引言一、自然人破产失权、复权制度逻辑的廓清二、价值革命:行为惩戒、权利保障与信用内涵的扩张三、意定与法定的双重体系构造结语引言自然人破产失权、复权制度,与自由财产、破产免责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债务人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宣告而在权利、资格等方面受到相关的限制,法律禁止其在特定领域从事某些行为的制度,被称为破产失权。针对破产债务人权利、资格进行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往往为非破产性法律。
黎宇乔[5](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的是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当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在此背景下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把个人列入破产主体范围内,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资格,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不能被称作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纵观其他经济发展繁荣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存在与不断发展完善是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攀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因为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破产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负债累累而无法重整生活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并未包括个人破产的内容,当个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过度负债而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并没有妥善合理的解决路径,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起个人破产制度也尚未有统一意见。但是随着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监控制度等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应当正确看待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基于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而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与探究需要先从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开始,从理论层面对个人破产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对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个人破产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既存的法律土壤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个人退出市场提供更完善的途径以解决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可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注意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合理设置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与惩罚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原有的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顺利退出市场提供更优化的渠道。
金晶[6](2020)在《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上凸显出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现有的破产制度却并未囊括个人破产在内,加之法院执行的难度日益突出,破产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价值。本文是从破解执行难的角度来全面论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第一章主要提出了执行难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联问题。首先简单分析执行难相关内容及其形成原因。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有必要从系统的制度开始分析。然后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进行定义,最后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化解执行难问题的价值。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首先阐述了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成熟发展情况,并对不同国家的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进而可以借鉴其精华。其次,将国内法院在执行和试点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作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铺垫。分别是建设国家法院系统的执行威慑机制来提醒债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温州平阳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动作用。第三章是关于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构建。这是全文的重点叙述部分,讨论了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的建立。从程序制度和实体制度两方面来展开讨论,程序制度包括:破产的原因、申请破产的条件和简易破产程序。从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和解制度和失权复权制度中讨论了实体制度。第四章是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相应配套措施。提出了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完善破产犯罪立法、建设破产法院、建设专业队伍等为制度建设提供有利条件的建议。
苏长城[7](2020)在《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内一般提到“破产”时人们想到的都是企业,很少听说自然人也可以申请破产,对自然人破产后还能够“免责”更是觉得匪夷所思。国外有资料显示,自然人破产先于企业破产出现,由于自然人破产最初实行的“有罪主义”观念与现代文明社会相背离,后来逐渐被“破产免责”的理念取代。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倡导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衡平保护,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不夸张的说一旦缺乏前者,那么后者的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国外许多国家陆续都对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规定。国内近现代立法曾对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过引入,受特定社会背景的影响,上述相关规定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付诸实践。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曾尝试对自然人破产及免责制度进行规定,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规定在最后审议时以立法不适时为由删除。国内学者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论依据、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程序设计等问题进行过详细研究,但是对于免责制度的介绍较为概括和缺乏系统性,因此在免责制度的国外立法经验和教训、法律规定的设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可以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国内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可以便捷地参经济活动,例如积极创业、信贷消费、个人投资等。虽然法人与自然人身处相同的市场环境中,但是一般情况下,法人破产后可以通过破产退出市场,而自然人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件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时,往往要用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由于自然人破产免责的配套制度在陆续完善,加上民众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相信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确立也只是时间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涵义与历史问题,只有明晰该项制度的涵义及历史发展过程,才能继续深入的探究该制度。第二部分重点分析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实施的理论依据,从风险分配理论、社会学理论、法律经济学理论及人道主义理论等多学科视角,在理论层面上探讨实行该制度的正当性和优势性,为后文分析和引进该制度做铺垫。第三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利用表格工具,从多个层面分析国外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内容,以总结立法经验和得出启示。第四部分通过分析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国内地实践探索,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在国内的探索情况,此外重点介绍了国内引入该项制度可能存在的障碍因素。第五部分对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具体包括消除国内实行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面临的阻碍,同时重点讨论了构建该制度立法的基本内容,有序开展立法试点以及合理配置该制度与失权复权制度的关系。
陈婷[8](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之构建》文中认为学界一般认为个人破产失权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部分公私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受到限制。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尤其是自然人这一市场主体能够依据法律合法退出市场竞争,并明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点是逐步解决免责问题。基于此,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同时与破产免责有着密不可分联系的个人破产失权也日益成为破产立法研究的重点。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需要从模式选择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两个角度展开。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本文赞同将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内容规定于各单行法中,并同时在破产法中规定个人破产失权的概念以及复权内容。同时,我国应当采用裁判失权的模式,即自法院作出失权裁判时自然人产生失权的效果。相对于2003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关于个人破产主体的规定,我国个人破产主体也即失权主体应当扩大化,它应当包括商个人和非商个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限制范围可参考国外传统个人破产失权的立法经验,对破产人的人身权、社会经济权等进行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限制破产人的任职资格,即限制其从事经营型、信誉型以及公务型职业,在具体的限制内容上可借鉴我国现有的失信名单制度。为了有效维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当确保个人破产失权终结(复权)程序明晰化,保证债务人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及时恢复权利。为了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顺利实施,避免对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大影响,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破产法律责任。
宋学飞[9](2020)在《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文中指出在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仍然还在理论研究阶段。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个人债务人退出与更生提供程序接口,破解执行难困局,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地方法院对个人债务清理的试点值得肯定,理论上应该及时总结试点取得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度完善的方向和路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浙江模式”、“江苏模式”、“山东模式”三种各具特色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浙江模式”中的“台州型”其主要构建了“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流程,“温州型”规定了较为全面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江苏模式”中的“睢宁型”主要解决执行程序中个人及非法人组织的退出问题,“吴江型”则是对“温州型”清理机制的细化;“山东模式”下的“高青型”主要解决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个人债务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上欠缺统一的制度供给,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一,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其二,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过于单一;其三,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以及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其四,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地方法院为避免违法性指责,以“债权人一致同意”为前提推进程序,其程序推进难度极大,且因不能顾及所有债权人,效果上无法保证;其五,由于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为避免司法实践争议,法院都是选取实践中的无争议的案例,试点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其六,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将个人债务清理中的失权与复权和执行中的信用惩戒与修复混淆,导致适用的混乱,进一步影响到人们对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信心与信赖。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以适应更广泛、更长远的社会需求。在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上应更加明确、统一,不应排除消费性主体的适用。清理程序的启动方式应多元化,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以银行债权委员会介入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都是可以选择的启动方式。参照企业破产管理制度,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以委托合同的形式选任管理人。个人债务管理人的报酬,应参照地方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的做法,由个人债务清理基金会提供保障。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采取“双重多数决”和“拟制同意”的表决规则,减缓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压力,确保程序的快速推进。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指引,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债务清理方案进行司法审查。借鉴域外个人失权与复权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现行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负债情形构建约定失权、法定失权的模式以及混合的复权模式。
王丹彤[10](2020)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活动呈现活跃状态,大量企业诞生。众多企业在面临公司债务时,公司执掌者与股东们往往会为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公司面临破产时其往往承担着因破产遗留的大量债务负担,造成债务勾连不清,大量企业因此面临着破产压力时应退不退。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有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影响。自2019年7月发改委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部分地方法院针对自然人破产案例进行了初步试行,标志着我国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代已经到来。随着市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推广该制度在全国的应用势在必行。从自然人破产制度自身优势来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结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变革,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案例,设计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失权、简易程序、破产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建设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
二、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及立法意义 |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
(二)“个人”的界定 |
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意义 |
(一)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三)传统观念与法律制度相融合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完善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实现与国外私法的对接 |
(三)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 |
(四)弥补个人破产替代制度的不足 |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 |
(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
(四)我国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现状 |
第三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方案 |
一、实体制度构建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二)破产免责制度 |
(三)失权复权制度 |
二、程序制度构建 |
(一)个人破产原因 |
(二)个人破产申请 |
(三)个人破产和解、清算与重整 |
(四)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 |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特殊性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基础 |
二、法理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一、立法模式选择存在分歧 |
二、破产财产范围界限未明 |
三、个人破产保障限制不足 |
四、虚假破产犯罪防范手段不足 |
第二节 配套措施方面 |
一、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
二、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漏洞 |
三、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及评析 |
第一节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英国 |
第二节 域外评析 |
第五章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一、确定立法模式选择 |
二、明确豁免财产、免责债务范围 |
三、构建失权与复权制度 |
四、综合各种手段防范虚假破产 |
第二节 配套措施方面 |
一、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
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三、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5)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个人破产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理论问题概说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个人破产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破产主体的严格法定限制 |
二、我国解决个人过度负债的现有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 |
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
四、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优化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个人财产登记的制度背景 |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成 |
三、以个人信贷有效监控为制度支撑 |
第二章 个人破产成立的认定与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个人破产认定的前提与宗旨 |
第二节 个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
第四节 我国不适用个人破产的例外情形 |
第三章 对个人破产人的权利限制及恢复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理论 |
一、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含义 |
二、制度目标:威慑惩戒与激励教育 |
第二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 |
一、英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二、美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三、日本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构建的立法设计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对个人破产人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理论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一、当然免责与许可免责的立法主义 |
二、破产免责的限制与例外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思考 |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二、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我国破产免责限制与例外的考量 |
四、对我国不列入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难的关联性 |
1.1 我国法院执行问题的现状 |
1.1.1 执行难问题的提出 |
1.1.2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
1.2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1.2.1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及起源 |
1.2.2 我国破产制度的现状 |
1.3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价值分析 |
1.3.1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法律价值 |
1.3.2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的社会价值 |
第二章 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2.1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成熟 |
2.2 我国法院的执行与试点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
2.2.1 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
2.2.2 温州平阳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成果 |
第三章 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建立 |
3.1 个人破产的程序制度 |
3.1.1 破产原因 |
3.1.2 破产申请 |
3.1.3 简易破产程序 |
3.2 个人破产的实体程序 |
3.2.1 自由财产制度 |
3.2.2 免责制度 |
3.2.3 失权复权制度 |
3.2.4 破产和解制度 |
第四章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完善的配套措施 |
4.1 完善破产犯罪立法 |
4.1.1 破产犯罪的界定 |
4.1.2 破产犯罪的立法建议 |
4.2 完善相应司法体系的建设 |
4.2.1 破产法院的建立 |
4.2.2 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
4.3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
4.3.1 个人信用制度的概念 |
4.3.2 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建议 |
4.4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4.5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7)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思路 |
一、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涵义与历史 |
(一) 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
(二) 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历史 |
(三) 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模式 |
1、自动免责的立法模式 |
2、许可免责的立法模式 |
3、混合主义的立法模式 |
二、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根据 |
(一) 风险分配理论 |
(二) 社会学理论 |
1、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
2、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 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 |
(四) 人道主义理论 |
三、国外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对比借鉴及启示 |
(一) 国外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对比 |
(二) 国外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
四、国内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 国内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实践 |
(二) 国内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阻碍 |
五、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 |
(一) 消除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障碍因素 |
1、持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
2、完善国内社会保障制度 |
3、逐步完善财产登记与申报制度 |
4、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
(二) 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内容 |
1、确定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模式 |
2、完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规定 |
3、促进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与其他法律协调 |
4、违反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刑法规制 |
(三) 有序开展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地方试点 |
(四) 合理配置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与失权复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法理辩析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企业破产失权制度 |
二、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我国准失权制度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失权的正当性价值分析 |
一、适应破产立法发展的趋势 |
二、符合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 |
第三节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解决执行不能的迫切需要 |
二、应对消费信贷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
三、为自然人之间提供长期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的立法模式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的两种立法模式比较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失权的失权模式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的三种失权模式比较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失权模式选择 |
第三章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具体内容设计 |
第一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适用主体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适用主体的立法比较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适用主体扩大化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范围研析 |
一、个人破产失权范围的立法比较 |
二、我国准失权制度的失权范围研析 |
三、我国个人破产失权范围类型化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终结——复权 |
一、个人破产复权的立法比较 |
二、我国准失权制度的终结程序研析 |
三、我国个人破产复权程序明晰化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配套措施建立与完善 |
第一节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内配套措施 |
一、建立破产免责制度 |
二、建立自由财产制度 |
第二节 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外配套措施 |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二、完善破产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现有研究及其不足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1章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1.1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 |
1.1.1 “浙江模式” |
1.1.2 “江苏模式” |
1.1.3 “山东模式” |
1.2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 |
1.2.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 |
1.2.2 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单一化 |
1.2.3 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及资金保障不健全 |
1.2.4 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 |
1.2.5 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 |
1.2.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 |
第2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1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 |
2.1.1 个人“债务危机”需要一个更具普遍性的应对方案 |
2.1.2 “个人”平等适用退出机制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
2.1.3 破解“执行不能”困境需要一套更具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
2.2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可行性 |
2.2.1 法理上的正当性 |
2.2.2 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现有法律制度的依据 |
第3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建议 |
3.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的统一 |
3.2 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多元化 |
3.3 参照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
3.4 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 |
3.5 司法介入尺度的准确把握 |
3.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构建 |
3.6.1 个人失权与复权模式的域外立法经验 |
3.6.2 个人失权内容与复权范围的类型构建 |
3.6.3 个人债务清理失权与复权的模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
一、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的定义 |
二、自然人破产与个人破产的辨析 |
二、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辨析 |
第二节 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起源 |
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一、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 |
二、构建现代破产制度的需要 |
三、实行自然人经济的需要 |
四、解决“执行不能”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
一、经济发展为破产制度孕育土壤 |
二、自然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
三、相关立法及具体判例的实践积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借鉴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二、自然人破产复权制度 |
三、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
第二节 国际社会立法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启示 |
一、自然人破产存在的基础 |
二、破产立法价值取向趋势 |
三、立法模式的趋势 |
四、相关制度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自然人破产程序设计 |
一、申请程序 |
二、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三、期限设计 |
第二节 制度实体设计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二、破产免责制度设计 |
三、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设计 |
四、破产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制度 |
第三节 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
一、自然人征信体系初步形成 |
二、配套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 |
三、重视专业法官和破产执业人员的培养 |
四、自然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逐步建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D]. 赵俊卿.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D]. 季瑞雪.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D]. 郑双双.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4]论自然人破产失权、复权法律制度:多元价值革新与双重体系构造[J]. 范志勇. 经济法学评论, 2020(01)
- [5]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黎宇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执行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D]. 金晶.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7]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D]. 苏长城. 山东大学, 2020(02)
- [8]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之构建[D]. 陈婷.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D]. 宋学飞. 湘潭大学, 2020(02)
- [10]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之研究[D]. 王丹彤. 黑龙江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