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将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本刊编辑部[1](2020)在《一个公证处在政务大数据中的探索与实践》文中提出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的一种司法手段,在维护交易秩序、减少法律风险、保护公民财产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2018年到2020年6月期间,司法部多次强调大力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把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最高标准,认真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把平台建设作为落实"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载体和途径。
陈彦羽[2](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孙振亚[3](2020)在《我国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城乡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改革的评价新标准:“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而在社会保障领域,衡量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标准,无疑就是老年保障获得感。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社会养老保障领域也长期存在城乡二元分治,因此,分析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城乡差异,并探索影响其差异的关键性因素,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十分重要。本文旨在探讨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城乡差异及其影响因素,基于社会权利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视角,选取南京市老年人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如文献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对我国老年保障获得感城乡差异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在研究综述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研究假设,通过实证研究加以验证,对增强老年保障获得感提出政策建议。本研究先通过梳理老年保障和获得感的相关文献材料,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内容和结果进行综述分析;其次,通过对南京市老年人群体进行实地调查,利用差异分析方法,呈现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城乡差异;再次,从户籍性质方面,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分析户籍性质对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老年保障客观获得在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服务三方面均存在显着性城乡差异;老年保障主观获得在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服务三方面也存在显着性城乡差异;户籍性质对社会养老保险客观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客观获得和社会养老服务客观获得存在显着性影响,同时,相较于城镇,农村户籍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服务客观获得水平更低,而社会医疗保险客观获得水平更高;户籍性质对社会养老保险主观获得、社会医疗保险主观获得和社会养老服务主观获得也存在显着性影响,同时,相较于城镇,农村户籍老年人在以上三方面的老年保障主观获得水平更低。最后,针对研究结果,本研究提出促进制度均等化发展、提高制度有效性、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强制度认知和增强老年人权利意识,以保证老年人基本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增强老年人的老年保障获得感。
谢雨杉[4](2020)在《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研究 ——以长春市为例》文中指出智慧城市是以信息通信技术设施为基石,以促进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丰富社会生活为核心任务,以更优化、更绿色、更惠民、更精细为主要特征的城市现代化与信息化高级形态。与单纯的城市信息化相比,智慧城市不仅仅停留在信息技术的层面,还包含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涵。智慧城市实现技术融入生活,重点满足市民的城市参与感、注重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在社会管理、资源利用、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惠民特征。智慧城市还将信息化过程中形成的多源信息系统发展成为互联感知的网络,以协作的方式互相衔接、智能响应,为城市的民生、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以及商业活动等多领域的高效运行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由于这些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在来源、用途等方面有所差异,因此呈现出多种表达形式,这种多样性导致了不同信息系统之间互操作难以进行等问题,妨碍了政府对信息资源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同时给市民一站式获取及利用资源带来不便。元数据是网络信息资源描述的重要工具,可以提供某种资源的结构与内容,是组织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间信息资源的重要工具。因此可以通过元数据形成一种统一的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标准,并通过元数据映射解决异构问题,实现不同信息系统的信息协同与数据共享。面对结构复杂的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建立哪些元数据内容、通过哪些合适的方法实现元数据之间的映射,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笔者选取智慧城市相关领域的元数据标准,制定元数据内容、格式,研究元数据之间的映射方法,以长春市为例进行设计,为国内其他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的实现提供借鉴。本文共包括6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绪论。介绍相关研究背景及意义,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并进行评述,明确研究目标、内容及方法。第2章基础理论及相关智慧城市元数据标准。阐述了智慧城市、元数据与智慧城市元数据等相关概念,总结了已出台的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中有关智慧城市元数据标准。第3章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结构。通过上一章节的进行调查,借鉴目前关于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元数据内容及架构,提出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的内容与格式。第4章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关系及方法。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建立元数据映射关系与方法框架。第5章智慧长春多源信息系统的元数据分析及其映射方案设计。以长春市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法,设计智慧长春多源信息系统的元数据及其映射方案。第6章结语。本研究设计出大数据背景下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内容和结构、并提出其映射的关系和方法。为我国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以及元数据体系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与依据,同时具有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协同,提高工作效率的现实意义。
王亚博[5](2020)在《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口信息是社会最核心、最宝贵的基础信息资源之一,是国家发展建设、政策制定、法规颁布等多方面的重要依据。探索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既是当前人员高速流动、信息迅速变动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公安机关主动优化治安防控策略、提高治安防控精度广度与深度、高效利用治安防控资源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人口信息资源价值的应有之义。在公安机关内部、政府其他部门与各类社会部门主体间都产生了丰富的人口信息资源,为治安防控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信息基础,但当前人口信息的治安防控价值还没有被充分挖掘,人口信息呈“分散”式的采集、“孤岛”式的整合、“粗放”式的应用、不稳固的安全体系等多方面的问题阻碍着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效果。与此同时,来自政府、社会、公众个人等社会主体自身产生的对人口信息采集、整合等应用方面的抗拒心理情结、信息日常运维管理难、任务难度大、民警的专业素质不足等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制约影响着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作用发挥。这其中既有受限于传统工作理念的影响,也有来自法律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归纳总结等研究方法,在治理理论、系统理论、情报主导警务理论指导下,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应用的对策建议。转变传统工作理念、以情报思维树立人口信息服务于治安防控的理念,加强信息应用意识、预测防控意识,动态防控意识。通过顶层设计,构建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应用的整体框架。落实法律制度建设,使人口信息的采集、整合、研判、开发等各方面的应用有法可依,有理可寻;优化部门管理体制关系,通过压实“块”责任,减轻基层繁重工作压力的同时又落实了具体部门的任务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使公安机关、政府其他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以及公众在内的多方社会主体构建完整的人口信息整合链,实现真正的“多元共治”;通过优化考核奖惩机制,使每个参与主体增加责任意识。此外,还要从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统一建设标准、提高人口信息系统的安全能力、保证技术设备的更新与人才的培养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保障。并以服务实战为导向提高人口信息的应用水平,深化人口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强信息化警综平台建设,不断研发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实战防控功能模块。
王舒[6](2019)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第三方支付的高速发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上业务不断转型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现代科技,依托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服务,其快捷、多元、个性的参与方式,较大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成为非常具有发展潜力现代支付方式。目前我国在一定层面上对第三方支付中个人信息起到了保护作用,但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不多,缺乏系统性,频繁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除前言外,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概述。对第三方支付和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特性、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的表现特性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且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第二部分是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从民法、金融法、行政法、刑法四个方面介绍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其次介绍我国第三方支付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主要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待健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待完善,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不足。第三部分是域外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及借鉴。从美国、欧洲、其他国家和组织来介绍国外第三方支付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同时对国外第三方支付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进行比较,从立法模式庁、技术监督保障和全力义务分配方面探讨以便借鉴。第四部分是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议。一是健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要明确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原则,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建立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配套的法律责任体系;二是完善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要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严惩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把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纳入法律体系管理;三是要加强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通过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隐私政策设置和内部管理,建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完善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
颜攀宇[7](2019)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匿名社会已经到来,人与人的信任度受到挑战,社会对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提出了新的期许。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研究公民身份号码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查找公民身份号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充分实现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对策,有利于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有益借鉴。公民身份号码的本质属性与唯一性、终身性、辨识性特征,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治安防控功能,能为公安机关防控违法犯罪提供支撑,形成隐形的社会治安防控网。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应该在三个方面进行建构:一是记录公民信息,规制公民行为;二是发现违法犯罪轨迹,精准防控犯罪;三是留存个人信息,增加犯罪难度。然而,由于对公民身份号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践中还存在影响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实现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治安防控主体未充分运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公民身份号码载体科技含量低,影响治安防控功能的效应;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的管理不严密,弱化了治安防控功能;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缺乏信息安全保障。针对出现的问题,结合美国、日本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治安防控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提升我国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路径,主要有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人口信息库,扩大信息库的覆盖面,挖掘各类信息的深度;拓展公民身份号码重要载体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防控功能;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征信机制扩大到全社会工作中,实现各部门对各项工作的联动共享;完善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信息网络防控网,弥补防控漏洞;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体系,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治安防控中的顺利实施。在大数据时代,利用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治安防控有着巨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只有充分发挥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的功能,实现显性防控和隐性防控的结合,才能为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下牢固基础。
薛凡[8](2019)在《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文中认为一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公证文书改革如果我们把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当作一个小小的窗口,由此回望和远眺,或许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朵小小的浪花都是奔流不息的波涛的一部分,许多个不同的个体事件其实都蕴含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联系,那些看上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才从整体的意义上向我们展现了精彩实质的一面。显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
万川[9](2019)在《居民身份登记加载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之我见》文中认为世界各国的居民身份登记管理存在着多种模式,但共同趋势是将人体生物特征信息逐步纳入居民身份登记的范围。中国户籍制度历史悠久,中国的居民身份登记管理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人体生物特征登记经验。根据现有生物识别技术和产品的成熟程度,在照片、指纹登记的基础上,将虹膜、掌纹信息作为重要的身份登记信息,是今后一个时期完善我国居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于涛[10](2019)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大重要税种,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组织国家税收的作用,个税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税改的核心和焦点,牵动人心。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发挥着使财政收入稳步增加的重要作用,但是个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出理想的效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与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与实际运行中难以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已由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基本可以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当属纳税单位选择的问题。个人课征制征管简便,成本相对较低,从效率角度来看有着一定的优越性。其在实施之初也存在着税负不合理的问题,但是因为国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其情势并不算严重,但目前来讲该模式在实践中的运作与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状况越发不相适应。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课征制仅着眼于单个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而不考虑其家庭整体的收入状况与经济能力,并不能客观真实地评估其税负承担能力,显然违背了量能课税的税收原则,由此导致的税收不公会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同时也会影响纳税人的遵从度,为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潜在的阻碍,甚至会诱发避税行为。因此,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分类综合税制的建立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也为家庭课征制的推行创造了良好条件。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纳税单位的概念等作了简要介绍,着重围绕着个人课征制与家庭课征制的概念与优缺点进行分析讨论对比,并对家庭课征制与婚姻中性原则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首先分析当前个人课征制所存在的问题,并从家庭课征制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相适应这两个方面出发,推论出实行家庭课征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实行家庭课征制的可行性分析,首先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分析,其次论证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层面的良好基础,而后讨论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个人统一纳税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技术保障。第四部分提出目前深化个税制度改革应以推行家庭课征制为改革路径,着重对纳税家庭的界定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从申报制度、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这几个方面为推行家庭课征制提出对策与建议。
二、我国将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将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一个公证处在政务大数据中的探索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时不我待公证“脚步”紧跟政务大数据运用的兴起 |
(一)背景 |
1. 时代呼唤“互联网+政务服务”与“一网通办” |
2. 因势利导,齐齐哈尔市启动数字政务平台建设 |
3.“政务大数据运用”为“公证服务”提新思路 |
(二)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 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必要性 |
2. 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可行性 |
3. 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可操作性 |
二、公证在政务云平台建设中的实践 |
1.准备工作 |
2.公证核查服务中心框架 |
3.重点服务类型与传统作业模式对比案例三则 |
三、公证进入政务云平台的应用拓展 |
1.共享数据资源,促进区域内公证系统“一网通办” |
2.探索开展同业互助 |
3.推进司法辅助事务开展 |
4、政务数据接口的拓展 |
四、数据应用安全责任与应用原则 |
1.保密原则 |
2.权限控制原则 |
3.责任区分原则 |
4.数据安全前提下的开放原则 |
五、政务数据应用分析与公证大数据前景展望 |
六、思考 |
1.数据质量问题 |
2.关于线上业务拓展的思考 |
3.关于公证适应在线化的思考 |
本期专题特约参与人 |
(2)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城乡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内容 |
1.1.4 创新之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老年保障 |
2.1.2 获得感 |
2.2 基础理论与研究假设 |
2.2.1 社会权利理论 |
2.2.2 社会比较理论 |
第3章 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设计 |
3.1.1 数据收集与整理 |
3.1.2 变量测量及操作化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法 |
3.2.2 问卷调查法 |
3.2.3 比较研究法 |
第4章 老年保障获得感城乡差异分析 |
4.1 老年保障获得感的总体现状 |
4.2 老年保障客观获得的城乡差异分析 |
4.2.1 社会养老保险客观获得的城乡差异 |
4.2.2 社会医疗保险客观获得的城乡差异 |
4.2.3 社会养老服务客观获得的城乡差异 |
4.3 老年保障主观获得的城乡差异分析 |
4.3.1 社会养老保险主观获得的城乡差异 |
4.3.2 社会医疗保险主观获得的城乡差异 |
4.3.3 社会养老服务主观获得的城乡差异 |
第5章 户籍性质对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回归分析 |
5.1 户籍性质对老年保障客观获得的影响 |
5.2 户籍性质对老年保障主观获得的影响 |
第6章 研究结论及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1.1 老年人群体存在人口学城乡差异 |
6.1.2 老年保障客观获得存在城乡差异 |
6.1.3 老年保障主观获得存在城乡差异 |
6.1.4 户籍性质是影响老年保障获得感的主要因素 |
6.2 讨论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推动老年保障制度统筹与整合 |
7.1.1 促进老年保障制度城乡均等化发展 |
7.1.2 提高老年保障制度供给有效性 |
7.1.3 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 |
7.2 营造老年保障制度发展环境 |
7.2.1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
7.2.2 加强老年保障制度认知 |
7.2.3 增强老年人权利意识 |
附录A |
附录B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4)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研究 ——以长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元数据标准的研究 |
1.2.2 关于元数据映射方法的研究 |
1.2.3 关于智慧城市元数据映射方法研究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智慧城市 |
2.1.2 元数据与智慧城市元数据 |
2.1.3 多源信息系统 |
2.1.4 元数据映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复杂性理论 |
2.2.2 协同论 |
2.2.3 知识组织理论 |
2.3 智慧城市元数据标准与对应多源信息系统 |
第3章 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内容与结构 |
3.1 多源信息系统的构成 |
3.2 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内容 |
3.2.1 人口信息系统元数据内容分析 |
3.2.2 法人信息系统元数据内容分析 |
3.3 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结构 |
第4章 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关系及方法 |
4.1 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原则 |
4.2 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关系 |
4.3 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方法 |
第5章 智慧长春多源信息系统的元数据分析及其映射方案设计 |
5.1 智慧长春建设现状调研 |
5.2 智慧长春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方案 |
5.3 智慧长春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结果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 |
附录2 智慧长春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结果 |
作者及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5)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实地调研法 |
1.3.3 归纳总结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 |
1.4.2 国外研究 |
1.5 主要概念界定 |
1.5.1 人口信息 |
1.5.2 信息化 |
1.5.3 治安防控 |
1.5.4 大数据 |
2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的理论依据及其启示 |
2.1 治理理论及其启示 |
2.2 系统理论及其启示 |
2.3 情报主导警务理论及其启示 |
3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的价值分析 |
3.1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的必然性 |
3.1.1 顺应信息化与治安防控发展的必然要求 |
3.1.2 应对治安形势的必然选择 |
3.1.3 引领警务发展的必然方式 |
3.2 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实战意义 |
3.2.1 开展犯罪热点治理,提升预测能力 |
3.2.2 提高防控应用水平,提升预警预防能力 |
3.2.3 利用模型与平台支持防控,提升预控、打击能力 |
4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
4.1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中存在的问题 |
4.1.1 人口信息分散采集质量低 |
4.1.2 建设标准不统一,信息整合共享难,形成“信息孤岛” |
4.1.3 研判应用注重打击,忽视事前预测 |
4.1.4 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
4.2 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应用的制约因素 |
4.2.1 运维因素 |
4.2.2 情理因素 |
4.2.3 任务因素 |
4.2.4 民警素质因素 |
5 人口信息应用于治安防控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工作理念原因 |
5.2 法律制度原因 |
5.3 管理体制原因 |
5.4 保障机制原因 |
6 完善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应用的对策建议 |
6.1 树立情报思维,强化人口信息服务治安防控理念 |
6.2 开展顶层设计,构建整体规划 |
6.2.1 优化立法规章,规范防控工作 |
6.2.2 系统优化公安机关部门体制关系,压实“块”责任 |
6.2.3 建立健全多元共治的人口信息协作机制 |
6.2.4 优化考核机制,促进治安防控工作持续发展 |
6.3 落实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应用的保障工作 |
6.3.1 坚持党委牵头,争取财政支持 |
6.3.2 统一人口信息标准的体系建设 |
6.3.3 保障装备设备更新,满足技术需求 |
6.3.4 提高人口信息系统的安全能力 |
6.3.5 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 |
6.4 以实战导向提高人口信息的应用水平 |
6.4.1 强化信息收集工作,保证人口信息完整、准确性 |
6.4.2 优化警综平台建设,共享人口信息 |
6.4.3 研发人口信息的实战防控功能模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实证研究法 |
3.比较分析法 |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和特性 |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
2.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特征 |
3.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 |
(二)个人信息概念和法律特征 |
1.个人信息的概念 |
2.个人信息的界定 |
3.个人信息法律特征 |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的表现特性 |
1.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
2.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
1.民法层面 |
2.金融法层面 |
3.行政法层面 |
4.刑法层面 |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 |
1.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待健全 |
2.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待完善 |
3.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不足 |
三、域外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
(一)国外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1.美国 |
2.欧洲 |
3.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
(二)国外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对我国立法之借鉴 |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议 |
(一)健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
1.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原则 |
2.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
3.建立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配套的法律责任体系 |
(二)完善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 |
1.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 |
2.严惩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 |
3.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
4.把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纳入法律体系管理 |
5.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 |
1.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隐私政策设置和内部管理 |
2.完善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7)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 |
1.2.1 公民身份号码 |
1.2.2 治安防控 |
1.3 研究现状 |
1.4 理论基础 |
1.4.1 公民身份理论 |
1.4.2 社会网络理论 |
1.4.3 社会控制理论 |
1.5 研究思路和内容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研究法 |
1.6.2 案例分析法 |
1.6.3 比较研究法 |
2 公民身份号码的特征及其与治安防控的内在联系 |
2.1 公民身份号码的特征 |
2.1.1 唯一性 |
2.1.2 终身性 |
2.1.3 辨识性 |
2.2 公民身份号码与治安防控的内在联系 |
3 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应然建构 |
3.1 记录公民信息,规制公民行为 |
3.1.1 有助于记录公民的身份、出行、居住等信息 |
3.1.2 有助于记录公民的信誉 |
3.1.3 有助于实现公民与物品的关联 |
3.2 发现违法犯罪轨迹,精准防控犯罪 |
3.2.1 有助于为治安防控提供监测数据 |
3.2.2 有助于通过社会网络查证犯罪事实 |
3.2.3 有助于掌握违法犯罪动态 |
3.3 留存个人信息,增加犯罪难度 |
3.3.1 增加实施金融类犯罪的难度 |
3.3.2 增加实施侵财类犯罪的难度 |
3.3.3 增加对消费者实施犯罪的难度 |
4 影响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实现的问题分析 |
4.1 治安防控主体未充分运用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 |
4.1.1 未充分拓展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范围 |
4.1.2 未充分发挥公民身份号码管控高危人员的优势 |
4.1.3 未充分扩展人口信息库的覆盖面 |
4.1.4 未正确运用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实名制 |
4.2 公民身份号码载体科技含量低,影响治安防控功能的效应 |
4.2.1 隐私保障有缺陷 |
4.2.2 载体设计功能单一 |
4.2.3 防伪功能不强 |
4.3 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的管理不严密,弱化了治安防控功能 |
4.3.1 信息采集力度不够 |
4.3.2 信息维护更新不及时 |
4.3.3 各部门未实现信息共享 |
4.4 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缺乏安全保障 |
4.4.1 对个人身份信息保护不足 |
4.4.2 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惩治不力 |
5 国外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构建治安防控模式的经验借鉴 |
5.1 美国以社会安全号码为基础的治安防控模式 |
5.2 日本以个人番号与住民票为基础的治安防控模式 |
5.3 英国以国家保险号码为基础的治安防控模式 |
5.4 国外基于“公民身份号码”构建治安防控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6 提升公民身份号码治安防控功能的路径 |
6.1 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人口信息库建设 |
6.1.1 完善人口基础信息 |
6.1.2 完善人口违法犯罪信息 |
6.1.3 完善人口流动信息 |
6.1.4 完善人口消费信息 |
6.1.5 健全人口信息采集和维护机制 |
6.2 拓展公民身份号码重要载体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防控功能 |
6.2.1 完善失效证件信息系统 |
6.2.2 扩展居民身份证资格验证功能 |
6.2.3 推行电子身份证 |
6.3 健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
6.3.1 推行全面可靠的征信系统 |
6.3.2 构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体系 |
6.3.3 提升信息的整合共享能力 |
6.4 构建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信息网络防控网 |
6.4.1 完善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 |
6.4.2 健全实名车联网系统 |
6.4.3 推行切实可行的快递实名制 |
6.4.4 提升管制器具实名管理水平 |
6.5 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体系 |
6.5.1 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6.5.2 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力度 |
6.5.3 提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和运用的技术水平 |
6.5.4 畅通公民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居民身份登记加载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体生物特征登记已成为世界各国(地区)居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
二、中国的居民身份登记管理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人体生物特征登记经验 |
三、推进虹膜、掌纹信息的登记应用是未来一个时期完善我国居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
(10)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与家庭课征制 |
(一)个税纳税单位概念及其分类 |
(二)个人课征制的概念与特点 |
(三)家庭课征制的概念与特点 |
(四)家庭课征制与婚姻中性原则 |
二、我国推行个税家庭课征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当前个人课征制所存在的问题 |
(二)家庭课征制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
(三)家庭课征制与专项附加扣除更相适应 |
三、我国推行个税家庭课征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域外实施经验提供了良好借鉴 |
(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提供了制度基础 |
(三)征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技术保障 |
四、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的改革建议 |
(一)对家庭及家庭成员进行界定 |
(二)对个税纳税申报制度调整完善 |
(三)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调整完善 |
(四)家庭课征制所需配套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将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一个公证处在政务大数据中的探索与实践[J]. 本刊编辑部. 中国公证, 2020(10)
- [2]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我国老年保障获得感的城乡比较研究[D]. 孙振亚.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智慧城市多源信息系统元数据映射研究 ——以长春市为例[D]. 谢雨杉. 吉林大学, 2020(08)
- [5]人口信息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完善研究[D]. 王亚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舒.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7]公民身份号码的治安防控功能研究[D]. 颜攀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8]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 薛凡. 中国公证, 2019(08)
- [9]居民身份登记加载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之我见[J]. 万川.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 [10]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课征制研究[D]. 于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