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设置之我见

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设置之我见

一、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设置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吕子逸[1](2020)在《检视与重构:试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文中提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是设置于刑事诉讼制度中,以诉讼期间为调整对象,旨在引起诉讼期间变更的制度。相较于其他期间变更制度而言,这一制度在对当事人权益维护等价值层面有着颇为明显的特征。然而,受制于这一制度立法规定的缺失、模糊以及与司法实务需要的脱离,期间恢复制度不仅在立法层面存在较大缺失,在实践中也颇受阻碍。因此,结合对这一制度设置价值的研究,在厘清期间恢复制度存在缺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动态平衡诉讼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的成果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可为这一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较为可取的路径。

哈那格尔[2](2020)在《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提出死刑控制路径方面,司法控制死刑更具操作性,推行过程中阻力相对较少,可以作为推进“暂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目标的主要路径。然而,伴随着司法控制死刑的推进,如何通过诉讼内外途径提高被害方对死刑控制的“容忍度”已成为刑事司法需认真关注的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保障被害方权益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在被害方影响死刑方面采取了“双重标准”,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而被害方不谅解则不能直接影响到死刑适用,致使被害方可能选择庭审外的方式影响死刑适用。其次,被害方参与庭审中拥有“双重身份”,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和证人,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非但没有保障被害人庭审权益,反而影响了其证人职能的发挥,同时被害人近亲属的法律地位仍需规范。最后,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受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双重挤压的背景下,赔偿诉求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所谓“死刑和解”。死刑案件中被害方诉求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适用死刑的诉求、参与庭审的诉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在死刑控制背景下,被害方诉求不可避免的遭受到了冲击。死刑适用比例愈发降低,死刑适用标准愈发严苛,致使被害方的适用死刑诉求难以实现。被害方参与庭审的诉求在理论方面与实践方面均存在阻碍,致使被害方参与庭审程度不高。在居民消费水平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死刑案件民事赔偿数额不仅没有明显增长,甚至在个别年份出现了下降,司法解释对死刑赔偿金不认可的态度,使得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处于较低标准。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改革方向,应当在死刑适用中对被害方情感加以区分,在独立量刑程序中,被害方不谅解情感作为第二阶段量刑考量因素之一;探索建立死刑案件被害方附加诉讼制度,并辅之以死刑案件被害方辩护全覆盖和社会心理诉讼陪伴制度;在损害赔偿方面,明确死亡赔偿金的统一适用,将“积极赔偿”视为独立量刑情节,进一步完善被害方救济制度。通过上述途径,使被害方诉求纳入法治轨道,降低其消极影响,达致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标。

吴晓雪[3](2020)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诉讼程序,深化了少年司法领域中的从宽处遇原则。如何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适用此制度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文章以此为题,综合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意见。除引言以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这一部分主要说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特别之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仅体现了少年司法的特性,更为特殊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速裁程序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缺性。第二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问题。通过对裁判文书网4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分析,分析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现的问题:从宽幅度不清且量刑不一、缓刑适用率低、被害人谅解协议的量刑影响太大,这些问题都亟须解决和完善。第三部分,域外法的考察与评析。介绍了国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协商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协商性司法制度的现状,对其进行评析得出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统一量刑的从宽幅度和标准,提高缓刑适用率并严格限制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效力。保障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被害人的知情权和意见表达权,发挥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保障作用。最后通过规范社会调查,改进社区矫正,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完善其配套制度,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范丽君[4](2019)在《动态平衡诉讼观视阈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化改革,积极部署,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加大反腐追逃追赃力度,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正式通过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由此确立了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补充,刑事诉讼缺席审判是庭审在场原则的例外,是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进行动态价值平衡后的产物,是反腐追赃追逃的有力法律支撑。为使该制度更好的契合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以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主要选取与其相关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动态平衡,即指万事万物于不竭的转变运动而保有的一种宏观上平衡的状态。动态平衡诉讼观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无论是学术理论的探讨还是实际案例的操作,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领域,都应秉持的一种以动态平衡观点来处理各方价值关系的思想方法。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多元价值之间、多元目的之间、诉讼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着一种虽非绝对对立但不可否认紧张的关系,动态平衡的诉讼观强调在对这些不同的价值、目的、利益进行动态取舍时要因时因地制宜,实现有加有减的总体平衡发展。有鉴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初设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其多元化证明标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真、近亲属参与诉讼机制以及被告人异议权的程序效果等问题的发声还比较少,笔者以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来进行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研究,具有可行性和新颖性。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是矫正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为实现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应降低证明标准,提高证据能力。首先,于降低证明标准而言,是指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不宜适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应建构区分公诉标准、定罪标准以及量刑标准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其次,于提高证据能力而言,是指要通过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鉴真两个路径,来达到对缺席审判案件证据的证据能力提升。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是程序参与权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平衡。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缺席审判中为实现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要从程序的启动到审理中再到审理后,着重强调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如在缺席审判案件启用时与审理中,考虑引入独立的预审法庭进行案件相关资格审查、通过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达到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控辩双方平衡并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赋予其近亲属代为最后陈述的权利。如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后,在被告人归案后异议权的行使效果上,采用由检察官重新起诉的重新审理模式、对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情形下其参与诉讼的机制进行厘定和规制,以及在出现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上诉权行使冲突时,一则可以考虑设置上诉权冷却期,二则可以规定近亲属上诉权行使须得为被告人之利益。另一方面,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也要辅之以对被告人异议权行使时间的一定程度限制,已达到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笔者拟通过动态平衡诉讼观的视阈,实现对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并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而实现为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理论助力。

张昕宇[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文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构建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加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是该制度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的重要前提,而认罪自愿性问题更是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与核心问题,防范非自愿认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违反认罪自愿性的行为进行分类,并将其作为本文的逻辑线索,从防范被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与主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两个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或配套措施的不足及相应的解决方案。文章可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四个章节。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概述。第一节首先做整体概述,包括制度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第二节从自愿性维度、明知性维度与正当性维度三个方面分析认罪保障维度,分别明确各维度的定义、范围,论证自愿性维度核心地位,同时阐明非自愿认罪的危害性。第三节将非自愿认罪行为分为被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与主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并作为随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线索。第二章,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域外考察。第一节介绍域外认罪制度,包括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第二节对上述域外认罪制度中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被动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的分析、主动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的分析。第三章,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不足。第一节讨论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成熟,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缺陷、明示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羁押程序有待改进三个部分。第二节讨论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完善,包括律师辩护权被限制、阅卷权缺失影响认罪质量、认罪撤回权建构不充分三个部分。第四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行为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第一节讨论发展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包括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建立明示沉默权制度、改进羁押程序三个部分。第二节讨论完善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包括探索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并建立有效辩护理念、探索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充分建构认罪撤回权三个部分。

王玉梅[6](2018)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防线,体现着国家的基本程序观念。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在于以审级职能分层为前提,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形成诉讼程序内权力相互制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既维护不同审级的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又将审判权约束在诉讼程序范围内;通过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目标,确保司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刑事审级制度静态层面表现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权力配置及审级设置形态,这取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其动态层面则表现为初审、上诉审及特殊救济审的程序运行,是裁判权与裁判权及诉权与裁判权互动的结果。静态审级制度的功能实现需要依赖初审、上诉审程序的动态运行,审级制度的设置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不仅体现在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的裁判产生于庭审,而且体现在审判权纵向运行层面,需要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功能地位,需要完善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机制支撑。否则即使,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程序恐怕也难以承受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之需要。其次,在程序分流理念的影响下,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发展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挑战,即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单一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否能满足不同刑事程序制度的需求?考虑程序分流乃是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那么如何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围绕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审级的设置可否多样化?再次,为消除司法地方化而推行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一级法院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则极有可能使法院在摆脱地方政府制约的困境之后又落入上级法院控制的巢臼,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请示汇报”的惯习,审判独立在法院纵向层面的实现依然困难,难以保障“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等。基于此,本文在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效、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是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探索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适用特殊审级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第一章是主要阐释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其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模式。审判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制度,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程序的经济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确保“几审”“终审”,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第二章梳理总结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及现实困境,并分析了困境之成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秉持监督理念,以对一审裁判能力的不信任为出发点构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强调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审级职能同质,审级单一等问题: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着审级制度运行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中为追求事实真相而设计的相应程序,在实务运行中均遭到一定程度的规避,如二审开庭率过低与全面审查目标的背离、上诉审程序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监督常态化等等,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各方基于利益博弈,创造性地形成了各类非程序性机制,并广泛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及制度运行的偏离导致我国刑事审级功能虚化,我国一审事实审功能虚置,二审难以承担纠错、权利救济功能,司法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堪忧,法律适用统一更是在查明真相这惟一的刑事司法价值目标下失位。以上诸种问题既有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表现为圆柱形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更受制于法院治理结构,审判权在争取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整个法院体系以去地方化为名,在增强自身地位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的层级化。由于以上诸种原因,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难以承担诉讼法赋予的功能。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其不同审级之间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审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表示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为圆椎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受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表示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为审级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完善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既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制度运行机制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制改造。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度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建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的植入;推进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结构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赵菲菲[7](2018)在《有利被告人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利被告人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in dubio pro reo”,即“存疑,为被告人的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利被告人原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不再仅仅体现为疑罪从无原则,它还体现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蕴含有利于被告人权益的原则。有利被告人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要在限制国家强权的同时赋予被告人更多的特权,使被告人能有足够的能力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抗衡,促使公正、合理裁判的作出。在当今时代,人权保障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公正与否的标志。有利被告人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目标。疑罪从无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具有的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是宪政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及无罪推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我国,有利被告人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落实,使得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极大的践踏。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遵循三个理论基础,以完善宪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完整确立有利被告人原则。

邹啸弘[8](2016)在《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原点是探求趋近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以保障公民权利,应受保障的权利包含公民财产权利,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以适当程序处置涉案财物是正当程序不可或缺的模块之一。相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小概率事件的特别没收程序,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研究更为重要。治理涉案财物处置中的程序乱象,应当坚持司法裁判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之中构建审判阶段独立财物处置程序。该程序的构造与程式、证明标准的设定、证明责任的分配都是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财物处置程序的起点必须依靠审判前扣押行为来确定,财物处置程序的终结需要审判后执行行为来实现。涉案财物是诉讼法概念,泛指一切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既可能是被追诉人所有的具有被刑事没收可能之物、可用于执行财产刑之合法财产,也可能是案外人所有的具备证据价值之物,但凡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诉讼行为,都应受到诉讼程序法律规制。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所保护的并不限于面临刑事制裁风险的财产权利,而定罪量刑程序仅保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保护范围要广。经刑事扣押,一般公民财产成为涉案财物,法院审理范围以涉案财物为限,未经刑事扣押,不得成为法院审理对象。但刑事扣押只意味对财物的确定和限制,并不一定代表公民对财产的暂时失控。涉案财物既可由公民主动交出,也可通过侦查行为强行查缉。刑事扣押手段多样,可以改变公民对财物的占用,也可以仅限制财物交易。刑事扣押的决定权应受到司法控制。法院开庭应当审理涉案财物。审理涉案财物依附于定罪量刑的审理,但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财物的性质和数量可采取相应的庭审模式。开庭审理应当查明涉案财物与刑事法律属性有关的认定事实,这是将涉案财物认定为可予以刑事没收的犯罪所得(用)财物的基础。认定事实以权属事实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事实为主,应采“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所得(用)财物的司法裁决,我国现行立法采用没收法定主义,但与司法实践不合,应转向没收裁量主义。没收裁决应以处置事实为基础,处置事实包括财物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被告人犯罪动机及经济状况等,可以采取自由证明的方式进行,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没收裁决的方式选择应当尊重被害人意见。由于涉案财物之上的财产权利可能并不限于被追诉人,故案外人异议审查机制是涉案财物开庭审理的特有机制。进入诉讼的异议人具有当事人身份,属于具有消极确认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法院不能直接对非被告人财物作出司法裁决,故对权属的异议不能直接产生权利实现的诉讼后果。对于犯罪所用财物,一般应作出没收裁决;对于犯罪所得财物,一般应作出追缴裁决;对于其他财物,一般应作出程序性处置;不属于犯罪所得(用)财物的违禁品不能独立成为司法裁决对象。没收和追缴裁决应当由法院(审判组织)移送执行,法院(审判组织)是执行命令主体,有权启动、停止执行程序,负责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审查;法院(执行机构)、保管涉案财物的公安、检察机关是执行实施主体,在法院(审判组织)的指挥下完成执行;检察机关是国家执行债权人的代表,担负监督职责;政府财政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涉案财物普通处置程序与相关诉讼程序有转换、选择、交叉的关系,与特别没收程序可以相互转换,但普通诉讼程序中的涉案财物独立处置程序亟需构建;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张巨擘[9](2013)在《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以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长期以追诉犯罪为本位,在制定法律时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使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一直未能得到社会足够的关注,成为一群被“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如果再得不到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及时、合适对待,很容易导致“二次伤害”。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第一章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界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权利内容和权利的价值分析、演变发展;第二章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内容,分析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和实体权利救济方面的不足及原因;第三章是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首先规划总体思路,然后与第二章提出的问题相呼应,就被害人各诉讼阶段权利保障和实体权利救济提出了解决方案。结论部分强调本文的基本观点:《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对于被害人的某些权利仍规定的有所不足;保障国家、被害人、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基本原则。

杜旅军[10](2012)在《中国近代检察权的创设与演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末至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命运多桀、政局变动剧烈,制宪运动波澜壮阔、此起彼伏。就其实质来讲,除了国运操控者的政治野心和权力构建外,还有“中国式”宪政命运的涌推、验行、纷乱甚至抗争。在这一宪政的演进历程中,中国近代检察权在清廷司法改制的帷幕下,以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开启了第一次权力本土化试验之旅。至此,中国近代检察权的命运就与近代宪政的演进历程相伴而生,受制于国家层面权力的整体布设与指陈。当然,中国近代检察权在这一权力演变历程中,权力的边界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和主动性,能够应对情势,在权力结构和权力类型上灵活变通,这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以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中国近代检察权的权力创设与演变为研究对象,力图以在国家宪政模式的多变背景下探讨检察权在国家层面的权力配置及权力全景为分析主线,揭示权力演变主旨中的宪政意义,以探寻历史深藏的启示。文章分为五章,依次展开。导论部分,阐明了本文的研究主旨和选题缘由,回顾和梳理了本论题的相关研究成果,指出了本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并对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表述。第一章,近代检察权的初创。本章在君主立宪进程中从司法改制和外收法权两个维度对近代检察权创设的时代背景进行了探讨。对新设的检察体制采行日本检制模式的原因、检察体制确立的过程以及检察权的基本权力形态等进行了专门研究。特别是对君主立宪制下检察权的权力配置、权力性质进行了考辩。本章还对初创期检察权的权力模式的引入标准、权力划分和权力运行状况以及检察权在清末法制变革中的作用进行了阐释和评价。但遗憾的是,方兴未艾的清末检察权及其制度载体,伴随着武昌革命风暴的疾行和清王朝封建帝制的覆灭,将清末初创期检察权的演进带至了民国。第二章,近代检察权的重置。本章对民初宪政体制的演进和司法体制的变化进行了研究。指出共和宪制下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成为制约重置期检察权权力配置和权力概貌的权力张本。本章对民初检察体制的重大变动事项如初级检察厅的裁撤、军事检察权的初现、检察权权力行使的行政化倾向、检察权的地方化进行了专门研究。也对检察体制的其他相关性变动因素如检察机构和人员配置的变动、检察人才的培养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这些方面的内容,有些是关涉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权力配置、权力性质等的认知和评价,有些对权力的运转和施行密不可分,成为研究必须关注的事项。本章还对重置期检察权的职权变动、权力性质扩张以及权力行政性因素的增强等进行了研究。对权力性质在国家立法层面和司法实际运转中进行了探讨,得出了自己的研究结论。本章还对民初检察权进行了评价,从宪政进程对权力演变的影响、权力自我演变轨迹的启示、权力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和功能等角度加深了对重置期检察权的认识。但事实上,民初政局变动频繁,军阀混战惨烈,在动荡中处于权力重置期的检察权,却并没有获得权力的重生。其权力变迁中所蕴涵的精神气质、权力走向和时代气息,在国民政府五权宪制下,得以续演。第三章,近代检察权的续演。本章对五权宪政体制的变化情况进行了研究,对宪政体制变化的理论根源进行了追朔,对司法体制的变动进行了分析。对宪政层面审检合署体制的出现进行了关注,对检察权的权力位阶的变化、军事检察权的强化、地方检察权的兼理制等进行了论说。对检察体制的相关构设因素进行了分析。本章还对检察权具体权力形态的演变和权力的行权方式进行了研究,对权力性质进行了再认识。第四章,废检运动中检察权的设计与安排。本章对废检运动的初现和勃兴进行了回顾,对废检运动中具体的权力存废之争以及权力改设方案进行了研究,并对废检运动的启示进行了阐发。第五章,司法党化中的检察权。在国民政府时期,党治论调的出台,使司法打上了党治的烙印。司法党化与非党化,成为近代检察权权力演变历程中的分水岭。司法党化不但让检察权丧失了不介入党争的法制原则,也让检察权成为贯彻党义主张的权力工具,导致权力精神的窒息,使权力异化为政党专政的工具。本章对司法党化兴起的背景进行了专门研究,对党治成功要件和党治反对言论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司法党化的精神意蕴、要旨规陈、实例分析进行了研究,并将司法党化对检察权实际运行的影响进行了专论。结语部分,对选题的主旨进行了强调,对近代宪政历程中检察权的演变之旅进行了再回顾,提炼和总结了对当下检察权制度的启示。

二、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设置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设置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2)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
    1.2 课题价值
    1.3 研究现状
    1.4 实证数据
第2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缺位
    2.1 被害方影响死刑:“双重标准”
    2.2 被害方参与庭审:“双重身份”
    2.3 被害方请求赔偿:“双重挤压”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诉求
    3.1 适用死刑之诉求
    3.2 庭审参与之诉求
    3.3 民事赔偿之诉求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冲击
    4.1 死刑适用诉求愈发难以实现
    4.2 庭审参与诉求遭遇双重阻碍
    4.3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过低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之进路
    5.1 被害方情感纳入死刑裁量范围
    5.2 构建死刑案件被害方附加诉讼
    5.3 完善死刑案件被害方赔偿模式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规范选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规则
    (一)程序适用的排他性
    (二)律师辩护的强制性
    (三)签署文书的可缺性
    (四)审判方式的教育性
    (五)司法理念的贯彻性
二、实践分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裁判争鸣
    (二)现实藩篱
        1.程序适用混乱
        2.量刑差异过大
        3.缓刑适用偏低
        4.谅解因素依赖
三、他山之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借鉴
    (一)大陆法系
        1.德国
        2.法国
    (二)英美法系
        1.英国
        2.美国
    (三)对国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协商制度的评析
四、路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一)制度优化
        1.扩大认罪认罚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2.统一量刑的从宽幅度和标准
        3.提高缓刑适用率
        4.限制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效力
    (二)权利保障
        1.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2.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3.强化律师的辩护
    (三)配套建设
        1.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2.改进社区矫正制度
        3.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动态平衡诉讼观视阈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0.1 问题提出
    0.2 选题意义
    0.3 文献综述
        0.3.1 域外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综述
        0.3.2 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综述
        0.3.3 动态平衡诉讼观综述
        0.3.4 评述
    0.4 逻辑结构
    0.5 研究方法
1 动态平衡诉讼观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
    1.1 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基础理论
        1.1.1 本源的考察
        1.1.2 概念的厘定
        1.1.3 特征的对比
        1.1.4 制度必要性
    1.2 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基础理论
        1.2.1 内涵与外延
        1.2.2 现实的价值
        1.2.3 实现的径路
    1.3 动态平衡诉讼观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契合
        1.3.1 实体法与程序法二者相互平衡
        1.3.2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协调并重
        1.3.3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结合发展
        1.3.4 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有机统一
        1.3.5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合理平衡
2 证据问题的动态平衡
    2.1 矫正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2.2 降低证明标准
        2.2.1 不宜适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2.2.2 应建构缺席审判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2.2.3 缺席审判多元化证明标准的具体建构设想
    2.3 提高证据能力
        2.3.1 路径之一:实物证据鉴真
        2.3.2 路径之二:言词证据甄别
        2.3.3 我国证据鉴真现状与困境
        2.3.4 从王忠明一案看缺席审判证据鉴真的价值
3 程序问题的动态平衡
    3.1 程序参与权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平衡
    3.2 缺席审判程序启用时与适用中
        3.2.1 缺席审判程序的启动
        3.2.2 法庭调查、辩论阶段
        3.2.3 保障最后陈述的权利
    3.3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后
        3.3.1 被告人异议权的行使应设立一定的时间限制
        3.3.2 被告人于判决后归案行使异议权的程序效果
        3.3.3 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情形下其诉讼角色的厘定
        3.3.4 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情形下其参与诉讼的规制
        3.3.5 近亲属与被告人上诉权行使冲突的解决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概述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问题辨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必要性
        一、认罪保障维度及自愿性的核心地位
        二、非自愿认罪的危害性
    第三节 非自愿认罪行为分类
        一、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
        二、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
第二章 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域外认罪制度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三、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第二节 域外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一、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二、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不足
    第一节 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成熟
        一、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缺陷
        二、明示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
        三、羁押程序有待改进
    第二节 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完善
        一、律师辩护权被限制
        二、阅卷权缺失影响认罪质量
        三、认罪撤回权建构不充分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发展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一、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
        二、建立明示沉默权制度
        三、改进羁押程序
    第二节 完善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一、推进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建立有效辩护理念
        二、探索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
        三、充分建构认罪撤回权
参考文献
结语
致谢

(6)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第一章 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刑事审级制度概述
        一、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
        二、刑事审级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审判独立理论
        二、刑事诉权理论
        三、程序经济性理论
        四、程序安定性理论
    第三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一、权利救济
        二、依法纠错
        三、制约公权
        四、法制统一
第二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及实践现状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概览
        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实践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刑事审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二、刑事审级程序运行不够规范
        三、刑事审级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困境之成因
        一、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
        二、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
        三、法院治理结构的错位
        四、法院内在利益的驱动
第三章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评析
        一、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同特征
        二、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启示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制度动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二、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发展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进路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理论之争
        二、三审终审制构建之现实障碍
        三、“两审终审制”优化之合理性
第五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一节 刑事审级构造之完善
        一、审判组织结构之完善
        二、审级职能分工之完善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之优化
        一、强化一审事实审基础
        二、确立有限审查原则
        三、规范上诉审审理程序
        四、完善案件请示制度
    第三节 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植入
        一、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程序终结之正当性
        二、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第四节 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再造
        一、死刑复核程序再造之必要性
        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第五节 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合理性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
致谢

(7)有利被告人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有利被告人原则概述
    (一)有利被告人原则的起源
    (二)有利被告人原则的涵义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的体现
        1.疑罪从无原则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3.上诉不加刑原则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四)有利被告人原则的理论基础
        1.宪政理论
        2.程序正义理论
        3.无罪推定理论
二、有利被告人原则的域外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有利被告人原则的实践
        1.疑罪从无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3.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有利被告人原则的实践
        1.疑罪从无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3.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有利被告人原则的规定
        1.疑罪从无原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3.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四)国际人权法中有关有利被告人原则的规定
        1.疑罪从无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的规定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的规定
        3.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的规定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的规定
三、基于有利被告人原则对中国刑事诉讼现状的分析
    (一)有利被告人原则在中国落实情况考察
        1.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情况考察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落实情况考察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落实情况考察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落实情况考察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呼和浩特市的落实情况考察
        1.案件概况
        2.从案例看法院、检察院落实疑罪从无方面的问题
    (三)从三起案件看有利被告人原则缺失的后果
        1.具体案情
        2.从案例看我国司法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中国有利被告人原则难以贯彻的原因思考
        1.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贯彻的原因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难以贯彻的原因
        3.上诉不加刑原则难以贯彻的原因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难以确立的原因
四、中国刑事诉讼完整确立有利被告人原则的构想
    (一)完整确立有利被告人原则应当遵循的理论基础
        1.宪政理论
        2.程序正义理论
        3.无罪推定理论
    (二)完整确立有利被告人原则应当落实的具体措施
        1.真正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2.真正贯彻落实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3.真正贯彻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
        4.真正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
    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
第1章 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独立性与诉讼特征
    1.1 涉案财物的概念
    1.2 我国处置涉案财物程序机制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1.3 独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价值
    1.4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诉讼特征
第2章 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原则
    2.1 一般诉讼法原则在涉案财物处置中的适用
    2.2 涉案财物处置特殊原则
第3章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证明问题
    3.1 证明对象:认定事实和处置事实的析分
    3.2 证明标准:二元证明标准
    3.3 举证责任:公诉机关的完全责任
    3.4 证明方法:以严格证明之下的鉴真方法为典范
第4章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审理内容
    4.1 涉案财物处置原因行为
    4.2 涉案财物的性质及认定
    4.3 涉案财物的司法裁决
    4.4 涉案财物的非裁决处置
第5章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之审理程序
    5.1 启动程序
    5.2 审理程序
第6章 执行及相关程序
    6.1 涉案财物裁决的执行
    6.2 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持的课题、公开发表的论文

(9)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以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序论
第一章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概述
    第一节 刑事被害人概念界定
    第二节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内容
    第三节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分析
    第四节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演变发展
第二章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下的被害人权利配置缺陷
    第一节 新《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
        一、 侦查阶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表现和原因
        二、 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表现和原因
        三、 审判阶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表现和原因
    第二节 新《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实体权利救济方面的不足
        一、 刑事和解制度有所创新但仍有不足之处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三、 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援助机构尚未设立
        四、 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三章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路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改进措施
        一、 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救济方面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10)中国近代检察权的创设与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近代检察权的初创
    一、检察权创设的时代背景
        (一) 君主立宪进程中的司法改制
        (二) 法权缺失的外在性刺激
    二、检察权制度的引入
        (一) 检察体制之借鉴与采行
        (二) 检察体制确立的过程
        (三) 各级厅检员额之分配
        (四) 检察权限之划分
        (五) 检察权权力行使之保障
    三、检察权的初生形态
        (一) 君主立宪制下的检察权力配置
        (二) 检察权的层级配置
    四、初创期检察权权力性质的考辩
        (一) 检察权权力配置中所表征的权力性质
        (二) 官方言论和法律文本权力性质的分析
    五、对初创期检察权的评述
        (一) 检察权权力模式的评价
        (二) 检察权权力划分和权力运行的评析
        (三) 检察权在清末法制变革中作用的阐释
第二章 近代检察权的重置
    一、民初宪政体制的变化
        (一) 宪政模式的演进
        (二) 宪政体制下的司法体制
    二、民初检察体制的变化
        (一) 初级检察厅的裁撤
        (二) 军事检察权的初现
        (三) 检察权权力行使的行政化倾向
        (四) 检察权的地方化
        (五) 检察体制中的其他制度安排
    三、检察权权力形态的嬗变
        (一) 检察权权力构成的相对稳定
        (二) 检察权权力的变化
    四、对重置期检察权权力性质的考量
        (一) 国家立法层面对权力性质的定位
        (二) 司法实际状态中权力属性的显现
        (三) 小结
    五、对民初检察权的评价
        (一) 宪政进程对权力演变的影响
        (二) 检察权自我演变轨迹的启示
        (三) 检察权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和功能
第三章 近代检察权的续演
    一、五权宪政体制的确立
        (一) 宪政体制变化根源性探讨
        (二) 司法体制的变动
    二、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检察体制
        (一) 审检合署体制的出现
        (二) 检察权的权力位阶
        (三) 军事检察权的强化
        (四) 地方行政人员代行检察权
        (五) 检察体制的其他制度性构设
    三、检察权权力形态的演变
        (一) 检察权权能的变化
        (二) 检察权权力之行使
    四、对检察权权力性质的再认识
        (一) 五权宪政体制对权力性质的影响
        (二) 审检同构与权力构设之论争
        (三) 权力性质论定的其他变动性因素
第四章 废检运动中检察权的设计与安排
    一、废检运动的兴起
        (一) 废检运动的初现
        (二) 废检运动的勃兴
        (三) 检察权权力存废之争
        (四) 主张检察权制度改进论者之主张
        (五) 废检论者对检察权的计设与安排
    二、废检运动的启示
        (一) 检察制度—正当抑或邪恶
        (二) 权力与权利的双向制约—检察权权力行使的双维度
        (三) 制度改进还是制度废除—制度之现实脱困之道如何抉择?
第五章 司法党化中的检察权
    一、司法党化兴起的背景
        (一) 党治兴起的理论背景
        (二) 党治成功之要件
        (三) 党治反对言论之阐释
    二、司法党化之析分
        (一) 司法党化底蕴之定分
        (二) 司法党化要旨之示显
        (三) 司法党化之实例分析
    三、司法党化对检察权实际运行的影响
        (一) 检察官非党化与党化
        (二) 司法独立与检察权行使
        (三) 检察权权力精神之束约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四、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设置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检视与重构:试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J]. 吕子逸. 湘江青年法学, 2020(01)
  • [2]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研究[D]. 哈那格尔. 燕山大学, 2020(01)
  •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吴晓雪.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4]动态平衡诉讼观视阈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背景[D]. 范丽君.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D]. 张昕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D]. 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有利被告人原则研究[D]. 赵菲菲. 内蒙古大学, 2018(12)
  • [8]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研究[D]. 邹啸弘. 湘潭大学, 2016(06)
  • [9]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以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为切入点[D]. 张巨擘. 广西民族大学, 2013(S1)
  • [10]中国近代检察权的创设与演变[D]. 杜旅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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