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曹文[1](2021)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普遍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对全球市场和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成为各国政府、产业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欧盟首个联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立法——《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为案例,试图回答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历来主张资本自由流动和投资开放的欧盟为什么建立统一的外资审查机制?二是欧盟建立的外资审查机制为什么不是美国式的强制性审查机制,而是非强制性的合作机制?既有研究未能对上述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本文充分利用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其成员国三个层面的工作文件、会议记录、研究报告等大量文献,以及对欧盟官员及商会、智库人员的一手访谈资料,立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欧盟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关联性出发,基于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行为体和一种规范性力量的“独特性”,从利益偏好、制度和规范三个维度建立分析框架,为欧盟外资政策调整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本文首先在考察外资国别和产业分布的基础上,分析欧盟外资审查立法中的主要行为体——核心、外围以及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分歧与妥协,尤其是核心国家德、法基于不同偏好的合作;第二,从权力分配与议程设置的角度梳理欧盟外资审查立法的决策制度与过程,分析共同商业政策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不同欧盟机构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第三,从非物质因素的角度探讨国际投资政策的新变化及其对欧盟规范升级的影响,包括欧盟如何利用所谓“布鲁塞尔效应”,维护其规范性力量的影响力。本文认为,欧盟建立外资审查机制以及该机制非强制性的性质与特征,是欧盟成员国利益博弈、欧盟内部权力分配和国际规范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欧盟一体化在外资政策领域的具体延续和应对全球化最新演变的适应性调整,其价值观念与规范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与美国主要出于权力竞争的目的限制外资不同,欧盟出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不能简单界定为保护主义措施,其目的是要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在经济上保障欧盟内部资本自由流动和统一市场,在政治上维护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的的协调一致,进而强化其在国际关系中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的身份认知。本文的主要创新与理论贡献是,通过实证研究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以及欧盟的研究贡献直接投资领域的案例,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外资—东道国分析框架,尤其论证了规范等非物质因素在利益界定与制度形成中的重要性,为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发展提供注脚。
邵冰[2](2020)在《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以国家干预为出发点可以获取最大限度的贸易利益并提高本国的经济福利。日本政府通常被认为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个典型。日本作为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岛国,其人口众多,国土面积狭小,经济发展受到资源、环境、能源及市场等多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是二战后,日本经济从战乱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实现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和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在国际经济竞技场上连续摘取“经济大国”、“金融大国”、“最大债权国”等桂冠,并成功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可以说,日本经济大国地位的取得与其对外贸易活动的有效开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有许多分析认为,日本经济成就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成功地实施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二战后,日本政府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实施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日本政府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实现产业重建,采取了限制进口、振兴出口、积极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日本的贸易政策内容开始由限制进口、替代进口向出口导向、扩大出口转变,日本政府调整关税政策替代进口限制并设置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税率,逐步放松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来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重点扶植重化工业的发展。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年),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进入高级阶段,协调与竞争并重,一方面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以减少各国的谴责,另一方面,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积极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高效率地进行资源配置,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通过减量经营和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从而促进进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国内经济的回升和发展。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为应对冷战后新时期国内外经贸发展战略环境的变化,日本继续推行贸易与投资并举的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同时继续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积极开展战略性贸易外交,利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调进一步获取贸易优势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综观战后70多年以来日本的经济发展,“保护产业、扶植出口”一直是贯穿日本贸易政策的一条主线。以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视角来看,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实行的是初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产业和具有“外部经济”效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加以保护和扶持,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收益并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日本实行的是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确定合理的规模经济产业国际分工原则,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高效率地配置资源,以继续获得贸易优势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国家层面看,由于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经济外部性和经济秩序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国家干预经济和贸易活动提供了原因和依据,且在某些条件下国家政府的干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可以改善贸易条件、转移垄断利润、强化竞争优势,因此维护国际贸易利益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实现国家利益需要正确的贸易政策,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二战后,日本政府在国家战略的指引下,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植战略性产业发展,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根据日本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适合日本国情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也为日本国家战略从“经济中心导向”向“大国化目标”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产业层面看,战后日本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以产业政策为中心,将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结合发展,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全力扶植那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外部经济性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使其以强劲的国际竞争能力,实现赶超欧美经济大国的战略目标,不仅实现了产业的现代化,而且促进日本产业向全球价值链的高端不断攀升。战后日本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半导体工业的大发展,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成功运用的典范。从企业层面看,日本特殊的企业组织体系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有着重要的关系,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基础载体,独特的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运行机制,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开辟了稳固的前沿阵地。日本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呈现出与产业发展和贸易利益密切结合的特征,日本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中同样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此外,日本企业的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互配合,日本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均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具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灵活运用和追求动态效应等特点。但是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既对日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和竞争能力提高带来积极效果,也对日本经济和贸易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和后果。当前,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阶段。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结构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仍以进料加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最能代表一国出口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方面与贸易强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当前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增速呈结构性放缓,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传播给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虽然最早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且从发达国家应用的角度进行阐释和研究,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也同样适用,可以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良好的指引。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许有益于世界经济和福利的改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未必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国际市场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所决定的市场不完善性为一国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战后日本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一是要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二是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三是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五是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张舒慧[3](2020)在《《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及其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互动中,经贸关系的重要性日益显着。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则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双方都是彼此关系密切的重要贸易伙伴。无论是历史上的古丝绸之路,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时非正式的外交往来,又或者是新世纪以来不断升级的双边或多边关系发展,这都反应了中欧经贸关系的合作与互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欧经贸关系一定程度上存在竞争性,且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摩擦,对此双方都有相应的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19年3月21日欧盟发布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鉴于《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刚发布不久,目前为止国内外的研究大多是从法律层面分析欧盟外资审查制度的发展、内容、特点以及趋势,从在欧投资者角度分析风险和提供建议,从欧盟与其他国家的外资审查制度方面进行对比研究,很少从该条例对中欧经贸关系影响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基于《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文本,运用历史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并结合相关数据,以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历程为面,以欧盟外资审查制度的演变为线,探究条例出台的背景以及内容特征,并结合相关数据基于观点创新来总结《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希望能深化相关研究、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研究发现欧盟出台的外资审查条例不是临时提议,而是深受欧盟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既有应对国际经济危机、欧盟经济发展困境的考量,也有外国直接投资引发欧盟安全威胁的担忧,还有其他发达经济体、欧盟成员国的推动。《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交代了制定和发布该条例的法律、政策依据,写清了制定该条例的原因、目的,说明了该条例所涉及的对象及相关审查范围,列出了该条例具体实施的要求、注意事项。同时,该条例为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或者成员国相互之间建立了一个双重审查、信息互换、合作协调机制,旨在为欧盟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提供法律依据以及解决安全或公共秩序风险的手段。经数据分析后发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目前为止对中欧贸易往来、中欧投资产生的影响甚微。首先,中欧贸易规模增速下降且有下滑趋势,贸易差额整体而言中国对欧盟顺差趋势不变,但无论是中国对欧盟出口还是进口的主要商品所受影响甚微,中欧双方进出口贸易额整体仍是上升趋势。其次,虽然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增速不断放缓,但是欧盟在中国对外投资中的地位总体而言还是有所提高。中国在欧盟设立直接投资企业总数增幅明显,且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的主要行业如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无论从流量分析还是存量分析,整体来看波动不明显。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态势整体良好,短期可能受阻但是长期仍具有上升趋势。从短期来看,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最大不确定因素就是《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一是外资审查范围扩大,二是审查条例泛政治化。从长期来看,中国和欧盟的经济需求和优势互补,且无论是双方政府还是企业都在积极推动合作。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欧盟技术外流的速度,但只要欧盟在技术方面有领先优势,商业驱动型的投资者就会有兴趣继续在欧盟内进行收购。中欧双方经济优势互补,欧盟希望保护其工业和技术的竞争力以及领先地位,最大的挑战不是阻止技术向国外转移,而是确保其仍是吸引投资、研究和创新的开放之地。总之,中欧之间的合作远大于竞争,共识远大于分歧。
王瑾[4](2020)在《中国OFDI对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南盟边缘化的背景下,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The Bay of Bengal Initiative for Multi-Sectoral Technical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BIMSTEC)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但学界对BIMSTEC的研究还有限,对中国与BIMSTEC的关系研究尤需加强。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OFDI)不断增长,对相关国家的投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加。中国对BIMSTEC国家的OFDI规模不断扩大,与BIMSTEC国家形成了密切投资关系。本文拟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中国OFDI流入是否促进了BIMSTEC国家的经济增长,为精准认识并进一步改善我国与BIMSTEC国家的关系提供数据支撑。本文以FDI与经济增长的理论为基础,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来对中国OFDI存量与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文献的总结,可以发现现有对BIMSTEC国家的研究大多都采用定性的方法,本文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在经济增长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中国OFDI对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并进一步从资本效应、就业效应、技术溢出效应这三个方面来解释中国OFDI对东道国经济增长。其次,分析BIMSTEC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吸引外资以及中国对BIMSTEC六国的投资状况。然后通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中国OFDI对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从资本、就业和技术进步三个路径分析中国OFDI对BIMSETC国家经济增长效应。实证结果回答了研究背景中提出的三个问题:一、中国OFDI对BIMSTEC国家的经济增长有显着的正效应,证明了中国OFDI是影响BIMSTEC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是为了与东道国实现合作共赢;二、中国对BIMSTEC国家的直接投资每变动1%会引起BIMSETC国家经济同向变动0.03%,其他国家OFDI对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非常显着,BIMSTEC国家可以通过吸引外资促进其经济增长;三、BIMSTEC国家可以通过资本效应和基于人力资本吸收中国OFDI的技术溢出效应,来促进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而其他国家的OFDI主要通过资本效应、就业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来促进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基于本文研究的结论,还对中国对BIMSTEC国家的直接投资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张海阳[5](2020)在《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4月10日,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第一部欧盟层面审查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生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审查对象为可能影响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来自第三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欧盟法院判例法、及OECD与IMF相关文件,外国直接投资最显着的特征在于有效参与公司经营或控制。第一章重点分析了《条例》出台的动因。除了中国对欧直接投资额快速增长外,近年来中国国企或私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引下集中收购欧盟战略性资产引起了欧盟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担忧。此外,欧盟认为中国直接投资收受补贴等形式的政府资助以及中欧间投资环境对等缺失,这导致了欧盟经济安全方面的担忧。欧盟既有的竞争法规则以及碎片化的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已不足以应对外资带来的上述挑战,因此,德、法、意齐心力推建立欧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从外部环境来看,许多发达经济体近年纷纷收紧外资监管机制,内外因综合作用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应运而生。第二章研究了《条例》的核心内容并分析了《条例》法律基础的适当性。《条例》出台之前,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仅存在于成员国层面,《条例》强化了欧盟作为整体抵御外资风险的能力。就《条例》核心内容而言,《条例》规定了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必须符合的低限要求,包括透明度与非歧视要求、时限制度要求、防主体规避措施要求等;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对可能影响联盟利益项目的外资发表意见的权力,成员国应给予欧盟委员会建议最大程度的考虑,若不遵循则应提供解释;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的考量因素;并建立了成员国之间以及欧盟委员与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关于《条例》法律基础适当性问题,《条例》的法律基础建立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7条关于共同商业政策的规定之上,即欧盟对属于共同商业政策一部分的外国直接投资享有专属权能。可是,《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65条及《条例》均强调以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审查外国直接投资属于成员国独立权能范围,因此《条例》立足的法律基础并未有效赋予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的实质性权力。此外,《条例》还错失了解决竞争中立问题的机会。虽然《条例》作为欧盟层面的外资安全审查法律,但建立审查机制、实施审查、及作出审查决定的最终权力仍落实在成员国层面。鉴于德国、法国、英国长期为中国投资者最重要的欧洲目的国,第三章未考虑英国脱欧之影响,从实践价值出发分析了德、法、英最新外资安全审查改革具体内容。德国于2017年7月通过《对外经济条例》第九修正案,强化了对非欧盟投资者并购德企的安全审查。2018年12月,德国再次收紧《对外经济条例》,审查领域再次扩大,触发审查的被收购股比降低。法国于2018年11月颁布第2018-1057号法令,扩大了需要由法国经济部事先批准的敏感与战略性产业。2019年5月,法国颁布PACTE法案,加强了对投资者违反法国外商投资法规行为的制裁力度。2018年6月,英国修订后的《2002年企业法》生效,军民两用及其他先进技术领域的营业额标准与市场份额标准的审查门槛降低,且英国发布的《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正酝酿着更严格更彻底的外资安全审查改革。分析欧盟层面及成员国层面的外资监管改革内容不难发现,许多中国直接投资被覆盖在了审查范围之内。在欧盟外资监管环境趋严、投资保护主义上升的背景下,第四章立足中方投资者角度,提出了我国投资者对欧投资过程中可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首先,投资者可利用资本自由流动规则寻求司法救济。直接投资是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欧盟《条例》与成员国国内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应受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成文法及欧洲法院关于该原则判例法的约束。因此,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对我国直接投资进行限制时必须满足真正的和足够严重的威胁要求、非歧视原则要求、以及比例原则要求等;中国投资者还可利用设立自由原则实现法律身份的本地化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此外,我国投资者可在交易合同中设置风险负担条款作为预防和减损措施。
胡雪妮[6](2019)在《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在欧盟层面建立安全审查机制的框架条例》1(以下称“新立法”)草案,并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2019年2月14日,新立法草案在欧洲议会以绝对优势的赞成票获得通过。22019年3月5日,新立法草案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确定新立法将于4月份正式生效,并将于生效之日起一年半后正式实施。3中国投资者在近几年在欧盟掀起并购热潮,欧盟是否会由此收紧外资监管,建立类似于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CFIUS)的强效审查机制?该立法自草案公布以来就引发了非欧盟投资者尤其是我国投资者的广泛担忧。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与一般意义上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确实具有一定的“欧盟特色”。既有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成员国为主导,欧盟不直接参与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欧盟成员国中近一半的成员国建立了正式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但其审查制度在审查的范围、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制度的宽严程度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其中,法、德两国的审查制度在已建立审查制度的成员国中具有代表性,法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最早,始终较为严格,德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在近十年由宽松向愈加严格转变。以成员国为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整体呈碎片化状态,且缺少协调与合作,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以欧盟委员会为代表的欧盟主要机构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持审慎态度。这是由于欧盟的建立和运行基于“消除限制,流动自由”的基本理念,欧盟基础性条约4中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存在一定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欧盟委员会长期倾向于维护资本自由流动,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和审查需要援引欧盟基础性条约中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而欧盟基础性条约和欧盟的判例法都对这一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权会的行使一直在欧盟委员会的监督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约束下进行。随着新兴国家资本的大量对外输出,全球资本流动的格局发生改变,德国、法国等大国作为外资涌入的重要目的地,外资监管压力增大。站在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德国、法国等资本输入大国对既有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进行了反思,认为目前的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过于碎片化,欧盟层面在外资审查领域长期缺位,并且由于成员国外资审查与欧盟委员会维护资本自由流动理念间的冲突,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受到欧盟层面的制约太强,导致欧盟整体对外资审查力度不足,欧盟现有的审查制度无法应对全球化新形势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中国因素”加剧了欧盟内部对现有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反思,并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的启动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为欧盟官方机构提供咨询的多家智库报告认为,中国近年来在欧盟境内的投资量增长迅猛,与欧盟对中国投资形成逆差,且中国投资者的身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并聚焦于欧盟较为前沿性的高新科技领域,反映了其投资受到“政府驱动”,中国投资会威胁其公共安全并破坏“公平竞争”。德、法、意等国作为中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国,反弹最为强烈。2017年2月,德、法、意三国向欧盟提交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改革的方案,提议建立欧盟层面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并重点解决投资者母国对欧盟“不对等开放”以及投资者受政府驱使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和安全威胁。但在欧盟层面建立统一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面临欧盟权限不足的权限困境。从安全审查权限的实际行使情况来看,尽管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名义上概括性的取得了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但这一权限的范围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欧盟目前行使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对外集体谈判权,是否享有外资安全审查的权限尚未得到欧盟判例法的确认,而外资安全审查权限一直由成员国实际享有并行使;从权限困境的必然性来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维护国家安全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而安全事项始终属于各成员国的专属权限。而即便是部分让渡也会因成员国发展阶段和外资需求的差异性而难以实现;再加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本身涉及对多个部门的职能协调,对权力的中央集中的程度要求高,目前欧盟的一体化程度与之还有很大的差距。由于受到权限不足的制约,新立法提出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框架,而非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且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审查时不具有最终决策权。新立法中建立了一系列新机制:首先,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密切的合作机制,成员国间要将其审查情况和投资数据及时交换,并互相评论(comment),被投资国应及时回应,并立即将全部信息转告欧盟委员会,每年还需向欧盟委员会作年度报告;其次,若欧盟委员会认为某一成员国境内投资会影响欧洲整体利益或多国利益,可并就该项投资能否开展发表书面意见(opinion),成员国应尽可能遵守,不遵守需作出书面解释。另外,新立法还对成员国的审查制度框架提出了共同要求,包括程序的透明度、审查的期限、信息安全,以及保障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等。新立法中多项新的机制安排,建立了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层面的合作机制以及欧盟层面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成员国外资审查的基本框架,三者共同构建起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有的成员国主导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实现了对原本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不足的回应。成员国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对成员国审查框架提出的共同要求,改变了之前由成员国主导的外资案审查制度的碎片化状态,提升了成员国开展外资审查时的合作能力和协调能力;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也提升了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参与能力和对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主动干预,改变了欧盟委员会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状态。此外,新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也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进行了应对。欧盟条约确立的资本流动自由原则与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在本质上不可能解决,但在改革后确立的新框架中,欧盟委员会转变了对这一冲突的立场,从之前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坚决维护立场,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安全审查权所持有的审慎态度,转变为主动参与外资审查,积极发表意见,并与成员国密切合作以及时、全面的掌握成员国外资数据和审查情况,并且还在新立法中扩大了“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内涵,以加强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性科技领域的投资审查。这些改革举措减轻了成员国的安全审查(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受到的欧盟基础性条约和判例法的的严格限制,提升了成员国的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整体而言,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建立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整体框架,提升了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体系性和协调性,公共安全与秩序的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公平竞争”的主张,提升了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审查能力和灵活性。再加上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整体框架作为欧盟调整其对外经济政策和产业战略的一部分,属于欧盟应对全球化的整体部署,未来欧盟还会有配套措施从总体上应对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挑战,包括“对等”问题所引发的的“公平竞争”问题。但从局限性而言,此次改革未能很好的防范成员国滥用其审查制度的风险。新立法中,欧盟委员会放弃了长期对外资充分开放和自由化政策的坚决维护立场,转变了对成员国行使外资审查权的审慎态度,欧盟委员会从单纯的监督者,转变为外资审查的主动参与者。成员国进行外资监管,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欧盟法院在必要时对成员国的监管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一由三方构成的防范外资审查权力滥用的机制被打破。未来欧盟层面对欧盟基础性条约所确立的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维护将更加依赖于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但司法审查所固有的被动性、滞后性,能否很好的能否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及其带来的弊端,实现此次新立法所宣称的在加强外资审查的同时维护外资开放与自由,并防范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颇值得担忧。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投资者的产生较大影响。新立法建立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的新框架,会使得成员国的外资审查始终处在其他成员国的评议和欧盟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压力之下。对于未来进入审查制度已经较为严格和完善的成员国的投资而言,影响不够显着,但对于长期坚持外资开放和自由政策的成员国(如北欧、中东欧的部分成员国)的投资,面临的收紧外资审查的压力将可能增大;再加上此次新立法中纳入了欧盟“公平竞争”主张,审查理由中纳入了对国有企业背景和前沿高科技领域投资等因素的考量,我国投资者面临的审查风险将显着提高。为此,我国投资者应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方法。一方面,首先,从风险规避层面来看,新立法从生效到正式执行还有一年半的过渡期,投资者要密切关注过渡期间欧盟层面相关机制的建立和一些成员国可能进行的法令修改和政策变动,并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其次,基于欧盟条约对于开业自由的规定和保障,我国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实现欧盟境内法律身份的本地化;最后,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积极应对竞争中立的主张,进行以市场化、资产化为导向的改革。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还应当积极寻求投资目的国的司法救济。由于欧盟层面的审查框架并没有赋予欧盟委员会审查的最终决策权,其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非欧盟的第三国投资者而言,其审查意见并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针对新的审查框架会带给部分成员国外资审查的趋紧压力以及审查风险的提高,投资者应积极地就成员国的限制措施或审查决定寻求就司法救济。既有的欧盟判例法中,对成员国限制外资时适用资本自由流动的安全例外条款的严格限制,依然可以成为投资者对该成员国审查行为进行合理抗辩的法律依据,以此来与东道国外资监管部门进行抗辩,甚至起诉至成员国国内法院乃至欧洲法院。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也给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带来了启示。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资法”),新的外资法正式纳入了建立我国安审机制的专门条款,这是我国首次将外资安审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意义重大,但由于该条款规定的高度概括性,该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的设计还有待于未来配套性的立法进行规定,后续配套性立法中也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对此次欧盟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内容有所回应。首先,要充分吸收2015年的外资法草案文本的合理之处。2015年商务部公布过第一稿的外资法草案,区别于2019年最终通过的外资法关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的高度概括性,第一稿的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做了较为具体而详细制度安排,对于对于未来的安全审查制度配套的具体规定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其次,要加强对我国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对产业竞争优势的保护通常是紧密结合的。此次欧盟新立法通过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来实现对欧盟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竞争进行保护的意图非常明确。对于我国而言,实现有效竞争,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的任务主要由反垄断审查来实现,事实上,反垄断审查与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导向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着交叉与重合。因此,未来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配套性立法中,要在顶层设计上就加强对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安全审查的交叉和重叠的研判,充分结合我国当前以及未来的产业竞争优势,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加强对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的保护;最后,关于是否允许投资者对外资审查的司法救济,本文认为可以在立法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有限的司法救济权利,如规定审查程序的可诉性,适当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有利于投资东道国更合理行使审查权力,防止审查程序的滥用,并不会因此损害投资东道国的政府规制权,且也符合此次外资法立法中体现的提升外资开放度的立法导向,有利于我国营造更多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张玉晨[7](2019)在《传统贸易统计与所有权视角的贸易差额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化背景下,传统贸易统计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公司内贸易现实,从而引起贸易“统计幻象”,扭曲一国的贸易差额,引发一系列的国际影响。所以,真实反映一国出口规模和贸易差额尤为重要,而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框架可以厘清一国对外进出口贸易中的本国成分和外国成分,还原各国在贸易中真实的贸易差额。本文首先结合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化的背景,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证明了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差额的显着影响,而传统贸易统计无法区分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且不能剥离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一国贸易差额的影响。然后,本文对传统贸易统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它的局限性,如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被忽略等。这些局限性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如扭曲了真实的贸易利益,引发贸易摩擦,影响一国的贸易政策。接着,本文引入了基于所有权的统计体系,详述了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框架的基本思想和特征,并构建了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模型。其次,对两种贸易统计体系进行了对比,并对传统贸易差额进行了修正。最后,本文以中美为例,重新审视了国际生产分割下中美贸易差额,通过具体的数据对两种统计体系下的贸易差额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总结了产生这种误差的原因和结论:传统贸易统计因忽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等问题,会高估中国这种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规模,低估像美国这种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发达国家的出口规模,从而使两国进行贸易时的贸易规模和贸易利益并不匹配。基于所有权统计下,剔除外资企业的出口贡献后,中美贸易差额要远远小于传统统计体系下的贸易差额,且美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中国这种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只获取很少的贸易利润。综上,总结出了所有权的贸易统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中国应尽快完善对外贸易数据采集制度;完善促进中国OFDI的外资政策;充分利用FDI的技术溢出效应,改善中国的贸易结构;利用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数据应对中美贸易摩擦。
魏倩[8](2019)在《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 ——基于协定异质性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当前经济逆全球化思潮不断蔓延,中美贸易摩擦变数莫测,价值链重构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演进的显着特征。在全球投资协定“缺位”的情形下,双边投资协定在全球价值链重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当前,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呈现出几个典型特点,一是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签订数量众多,但条款较为陈旧。二是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占比较多。三是国际投资纠纷时有发生,但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四是有缔结高标准、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可能。与此密切相关的事实是,金融危机后,全球价值链分工逐步放缓,并且表现出了明显的区域化特征。中国逐渐移到全球价值链的中心位置,全球价值链形成以美国、德国、中国为中心的“三足鼎立”的格局,中国各行业价值链参与程度具有明显差异性,资本密集型行业价值链参与程度更深。在理论模型建立的基础之上,本文得出重要命题:双边投资协定主要通过缩短制度距离、降低贸易成本以及投资驱动三条渠道影响双边价值链关联。本文运用最新发布的2000-2014年贸易增加值数据和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数据,计量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中外双边投资协定运用计量打分的方法对其进行深度度量。研究结果显示:首先,总体而言,双边投资协定签订促进了双边价值链关联,并且随着条款深度的加深,促进效应在不断增大,但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表现出明显的条款差异性。本文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和双重倍差法做了进一步检验,计量结果依然稳健可靠。其次,本文检验了影响机制。双边投资协定主要通过缩短两国制度距离、降低贸易成本促进了两国价值链关联,但投资驱动机制(包括“引进来”和“走出去”)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再次,本文从时间维度、行业异质性、区域异质性视角进行了一系列扩展分析。从时间维度看,一是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比生效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正向促进效应更大。尽管双边投资协定生效后,具体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双边投资协定签订后具有预期效应,这种签订释放的“利好消息”比协定生效更有促进作用。二是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当期并未完全显现,提升效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三是“升级版”的双边投资协定更能有效促进双边价值链关联。从行业异质性视角看,资产专用性行业具有明显的制度依赖特征,双边投资协定对资产专用性越强的行业的价值链关联影响越大。全球价值链的嵌入会受到融资约束的制约,双边投资协定对融资依赖度越高的行业的价值链关联影响越大。上游行业具有明显的垄断势力,双边投资协定对下游行业的价值链关联影响越大。相对于服务业,双边投资协定对制造业双边价值链关联的正向促进效应更强。双边投资协定对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行业价值链关联的促进效应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从区域异质性看,中国与非G7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影响更大,与G7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政治考量”大于“经济利益”,并且贸易伙伴国国家风险指数越高,签订和升级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影响越大。本文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需加快实施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战略,升级已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重构全球价值链网络体系;第二,需进一步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条款、投资促进和承认条款和损害补偿等条款,疏通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驱动机制;第三,需提高企业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利用率,有效发挥双边投资协定的引导效应。建立双边投资协定的协调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双边投资协定的长期效应;第四,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要充分考量资产专用性行业、融资依赖性行业、服务业行业的特殊性;第五,需加快国内制度改革,加快上游行业的市场开放,充分发挥双边投资协定对上游行业价值链关联的正向促进效应。第六,在积极推进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同时,中国要加快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和升级,加快形成东西相济的价值链双向“共轭环流”。
许文岗[9](2019)在《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各国广泛参与国际分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逐渐形成,中间品贸易规模也空前扩大且在国际贸易中着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传统贸易核算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测度出一国(地区)制造业在增加值贸易中的真实贸易地位及贸易利得,导致我国制造业的贸易规模与所处于的分工位置及利益出现严重扭曲,甚至出现“反比较优势”现象1,严重高估了我国制造业的国际分工地位与贸易利得。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复苏低迷,各国均在寻求其自身经济的结构转型与复苏,我国也在十九大提出了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目标以及要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目标。国际分工地位是决定一国某一行业的生产和出口对其国内经济增长贡献程度的重要因素,体现了某一行业的贸易利得及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越高代表着制造业越临近产品研发设计环节,具有更大的创新、创造和技术能力,距离制造强国与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目标更近。因此,为准确地定位我国制造业真实的国际分工地位或贸易利得,并实现其国际分工地位的顺利提升,需要准确的测度我国制造业的真实国际分工地位,并对我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基于相关文献及理论,以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中投入产出数据和社会经济账户数据作为本文的基础数据,首先,利用王直等(2017a,2017b)最新提出的WWYZ分解模型中的基于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所分解计算的国际分工地位测算指标(GVCps),对代表性发达国家、金砖国家和我国的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进行了测度,并将我国制造业总体和各技术层次国际分工地位数值与代表性发达国家及金砖国家进行对比,较为准确的描述了我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现状;其次,通过面板数据模型中的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实证研究CAP/LAB(资本报酬与劳动报酬之比)、研发投入(R&D)、工业总产值(GO)、国外直接投资(FDI)、中间投入(IIQI)及资本存量(K)对我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从总体上,我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下游,而按照传统贸易核算方法所测度的我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却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上游位置,存在虚夸问题。我国制造业分工地位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不同技术水平上,中国制造行业的国际分工地位差异明显,尤其是中、低技术水平的制造行业与高技术水平制造行业之间的差异特别明显;第二,从基于王直等(2017a,2017b)构建的最新WWYZ分解模型中的基于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所分解计算的国际分工地位测算指标(GVCps)制造业总体实证结果来看:CAP/LAB(资本报酬与劳动报酬之比)没有通过显着性检验,CAP/LAB对我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造成的影响偏小;研发投入(R&D)、资本存量(K)及外国直接投资(FDI)均与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呈正相关,对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提升产生促进作用;工业总产值(GO)与中间投入(II-QI)也与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呈正相关,表明增加行业规模形成产业集聚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纯收益继而留足研发资金促进国际分工地位提升,且中间投入也会促进国际分工地位提升;第三,从我国制造业各个技术层次实证结果来看:各技术层次指标均通过显着性检验,其中,CAP/LAB(资本报酬与劳动报酬之比)指标在不同技术水平上对国际分工地位提升的促进作用存在一些差异,其对中等技术水平制造行业国际分工地位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而低、高技术水平次之;对于研发投入(R&D)指标,其对高技术水平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促进作用最为突出,国外直接投资(FDI)指标,对高技术水平制造业的促进作用与R&D指标对国际分工地位促进作用类似,也是最为突出。因此,应着力加大对高技术水平制造行业的外资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
范氏锦云[10](2019)在《外商直接投资与越南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自越南实施革新开放,特别是1987年《外国投资法》出台以来,流入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额从1988年的3.41亿美元增加到2018年的255.729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驱动越南产业结构调整的直接力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引进不仅直接促进了越南产业结构调整,而且间接促进了技术进步、管理现代化和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在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除了取得的成就外,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于关注外商直接投资数量而忽视了质量,中央和地方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上存在分歧,缺少投资项目筛选机制,无法将投资导向重点及新兴行业,这导致了产业结构优化效果逐步减弱,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越南经济不能脱离世界经济,在如何发挥外商投资对越南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负向作用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在系统分析越南外商直接投资和产业结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外商直接投资和产业结构相关理论,实证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越南产业结构的影响,取得了一些研究结果,具体而言,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FDI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机制。首先,在分析产业结构优化意义的基础上,本文对该影响机制描述如下:首先,抑制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效果,同时也阐述了产业结构优化的主要方向是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其次,建立了产业结构优化的测度指标。最后,通过效应分析以及传导机制分析,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从而得出结论,外商直接投资引起的市场竞争和政府合理的政策导向,可以使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第二部分,对外商直接投资与越南产业结构优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基于19952016年越南统计总局(GSO)的数据,论文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分析:首先,建立三个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分析不同阶段外商直接投资对三次产业结构的影响,该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等问题;其次,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基于19952016年22年的数据,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第三部分,介绍了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本国产业结构优化的经验。这些国家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与越南类似,外商直接投资从最初的大比重投资于采矿业到后期转向第三产业。因此,通过分析和总结东南亚国家利用外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成功经验,借鉴和吸取有利于越南产业结构优化的实践经验和历史教训。第四部分,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深入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越南产业结构的影响。得到了以下结论:(1)外商直接投资从长期来看对越南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着积极影响;(2)外商直接投资对三次产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对第二、第三产业的影响比较明显,而对第一产业的影响比较小;(3)20052016年间,外商直接投资对制造业、建筑业、金融和银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对房地产、娱乐行业及住宿餐饮业产生了负面影响;(4)产业结构调整向工业化和现代化方向转变对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产生了持续影响;(5)越南的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并不突出;(6)越南的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地集中于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业)。综上所述,外商直接投资对越南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优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吸引外资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引发了各国之间激烈的引资竞争,这就要求各国政府加快推进和改善本国投资环境,这种趋势不仅出现在发达国家,也出现在处于经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越南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竞争力,必须发挥外直商接投资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越南应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增加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与其它国家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进行竞争,在制定新阶段的外商投资政策时,需要采取新思路和新做法,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增加市场规模等,旨在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和规模;其次,越南应出台引导和鼓励投资导向的相关政策,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流向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向工业化和现代化方向调整的行业;最后,要提高外资企业的技术含量,充分发挥溢出效应,提高国内企业的吸收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具有技术潜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在越南经营的外资企业的研发优势。
二、欧盟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 |
第一节 《罗马条约》与欧洲共同市场 |
第二节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欧盟的形成 |
第三节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一体化的新发展 |
第四节 作为“独特”行为体的欧盟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跨国公司与全球政治经济权力结构的变革 |
二、欧盟成员国自身发展的需求 |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外溢效应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核心内容 |
一、外资审查的定义与主要对象 |
二、欧盟的权利与成员国的权力 |
三、管制外资的非强制性合作机制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中的争议焦点 |
一、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分歧 |
二、欧盟外资权限的争议 |
三、欧盟外资监管的规范 |
第三章 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偏好及其分歧 |
第一节 外资在欧盟的分布及其特征 |
一、欧盟吸收外资及其主要来源国 |
二、欧盟吸收外资的国别及产业分布情况 |
三、中国对欧盟投资的分布情况 |
第二节 核心成员国外资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外资审查机制及其最新调整 |
二、最新调整的主要特征及其原因 |
三、德法的利益偏好与合作 |
第三节 外围与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与政策偏好 |
一、中东欧和南欧成员国的利益偏好 |
二、北欧与低地国家的利益偏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权力分配及制定过程 |
第一节 欧盟外资政策制定的法律制度 |
一、主权财富基金与欧盟的资本自由流动 |
二、共同商业政策还是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三、普通立法程序还是特别立法程序? |
第二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决策机构 |
一、欧盟立法机构与外资政策制定 |
二、欧盟委员会与外资权限 |
三、欧洲议会与立法权扩张 |
第三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议程设置与权力再分配 |
一、成员国与审查自主权 |
二、欧盟与议程设置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欧盟的规范性力量与外资审查的新规范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政策新规范与欧盟规范的升级 |
一、国际投资政策的新规范 |
二、欧盟外资审查规范的升级 |
第二节 欧盟调整投资激励机制的方向 |
一、欧盟的外资理念与政策反思 |
二、吸引外资与引导流向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机制的灵活性 |
一、监管适度与投资便利化 |
二、监管合作与透明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分析与实际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2 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3 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
1.3.4 比较分析的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般分析 |
2.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和性质 |
2.1.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 |
2.1.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性质 |
2.1.3 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区别 |
2.1.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内容体系 |
2.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渊源 |
2.2.1 比较优势与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 |
2.2.2 重商主义与贸易保护理论 |
2.2.3 新贸易理论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2.3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体系 |
2.3.1 利润转移理论 |
2.3.2 外部经济理论 |
2.4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评析 |
2.4.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突破 |
2.4.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局限和消极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演变 |
3.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 |
3.1.1 限制进口的政策 |
3.1.2 扶植和振兴出口的政策 |
3.1.3 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 |
3.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 |
3.2.1 实施分阶段贸易自由化政策 |
3.2.2 实施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政策替代直接进口限制 |
3.2.3 通过放松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
3.2.4 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扶持重化工业的发展 |
3.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形成时期(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 |
3.3.1 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 |
3.3.2 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 |
3.3.3 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 |
3.3.4 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
3.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稳定发展时期(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 |
3.4.1 贸易政策的重心向贸易和投资并举的方向转变 |
3.4.2 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 |
3.4.3 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并主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与主要实施方式 |
4.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 |
4.1.1 国家战略与贸易政策的关系 |
4.1.2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基础 |
4.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实施方式 |
4.2.1 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 |
4.2.2 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持战略产业发展 |
4.2.3 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 |
4.2.4 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 |
4.2.5 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业层面分析 |
5.1 战后日本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结合发展 |
5.1.1 产业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5.1.2 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结合着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 日本汽车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1 汽车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2.2 日本政府对汽车产业采取的保护和扶植政策 |
5.2.3 日本汽车产业贸易政策的战略性调整 |
5.2.4 日本汽车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3 日本钢铁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3.1 钢铁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3.2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保护政策 |
5.3.3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扶植政策 |
5.3.4 日本钢铁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4 日本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4.1 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4.2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保护政策 |
5.4.3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扶植政策 |
5.4.4 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效果与半导体产业国际竞争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企业层面分析 |
6.1 日本的企业组织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1.1 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强大的基础载体 |
6.1.2 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运行机制 |
6.1.3 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稳固的前沿阵地 |
6.2 日本的企业并购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2.1 日本企业并购的模式与特点 |
6.2.2 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 |
6.3 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3.1 日本对外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6.3.2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发展、贸易利益密切结合 |
6.3.3 跨国公司及经营战略中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 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1 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配合 |
6.4.2 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 |
6.4.3 企业研发战略的效果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积极效果及消极影响 |
7.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 |
7.1.1 目标明确 |
7.1.2 重点突出 |
7.1.3 灵活运用 |
7.1.4 追求动态效应 |
7.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积极效果 |
7.2.1 促进经济高速增长 |
7.2.2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
7.2.3 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
7.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消极影响 |
7.3.1 贸易摩擦频发 |
7.3.2 经济对外依赖加深 |
7.3.3 产业“空心化”风险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1 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 |
8.1.1 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 |
8.1.2 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 |
8.1.3 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 |
8.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2.1 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 |
8.2.2 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 |
8.2.3 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
8.2.4 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 |
8.2.5 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
8.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及其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和难点 |
第一章 中欧经贸关系和欧盟外资审查制度 |
第一节 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历程 |
一、1949-1978:起步发展阶段 |
二、1979-2001:快速发展阶段 |
三、2002-2019:深化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遵循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二、进行外资审查的立法探索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出台背景 |
一、外部背景 |
二、内部背景 |
第二节 制度内容 |
一、实体规则 |
二、程序机制 |
三、核心关切 |
第三章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对中欧经贸的影响 |
第一节 中欧贸易来往情况 |
一、贸易规模增速下降 |
二、贸易差额失衡加剧 |
三、贸易结构整体浮动小 |
第二节 中欧投资情况 |
一、投资规模扩大但增速下降 |
二、企业状况总体上影响甚微 |
三、行业结构整体波动不明显 |
第四章 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短期可能受阻 |
一、外资审查范围扩大 |
二、审查条例泛政治化 |
第二节 长期仍呈上升态势 |
一、中欧经济互补性强 |
二、双方合作期望值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中国OFDI对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
二、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 |
第一节 外商直接投资理论 |
一、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二、动态比较投资理论 |
第二节 经济增长理论 |
一、凯恩斯经济增长理论 |
二、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 |
三、内生增长理论 |
第三节 对外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增长效应 |
一、OFDI的资本效应 |
二、OFDI的就业效应 |
三、OFDI的技术溢出效应 |
小结 |
第三章 BIMSTEC国家经济发展及其利用中国OFDI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BIMSTEC国家经济发展 |
第二节 BIMSTEC国家吸引外资的基本状况 |
一、BIMSTEC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 |
二、BIMSTEC国家吸引外资的基本状况 |
第三节 中国在BIMSTEC的投资情况 |
一、中国对BIMSTEC整体投资 |
二、中国对BIMSTEC各国投资比较 |
三、中国对BIMSTEC投资特点 |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OFDI对 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OFDI对 BIMSTEC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 |
一、模型构建和变量选取 |
二、平稳性检验 |
三、协整检验 |
四、F检验和豪斯曼(H)检验 |
五、实证结果和回归分析 |
第二节 中国OFDI对 BIMSTEC经济增长效应分析 |
一、OFDI的资本效应 |
二、OFDI的就业效应 |
三、OFDI的技术溢出效应 |
小结 |
第五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目录 |
(5)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动因 |
第一节 外国直接投资概述 |
一、外国直接投资的定义 |
二、外国直接投资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关系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出台动因 |
一、中资并购潮引发欧盟对外资监管机制的反思 |
二、德法意力推建立欧盟审查机制 |
三、发达经济体收紧外资安全审查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核心内容及法律基础 |
第一节 建立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双重审查机制 |
一、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
二、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机制 |
三、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外资安全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建立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协调合作机制 |
一、信息交换机制 |
二、互相评议机制 |
第三节 《条例》法律基础分析 |
一、《条例》的法律基础是共同商业政策 |
二、共同商业政策作为法律基础的效果 |
第三章 欧盟主要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 |
第一节 德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特殊行业审查 |
二、跨行业审查 |
三、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法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货币与金融法典》中需获事先批准的外商投资范围 |
二、第2018-1057号法令扩展战略性行业清单 |
三、PACTE法案加强制裁力度 |
第三节 英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改革 |
一、短期改革立法修正案 |
二、长期改革立法建议 |
第四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趋严之中国投资者法律应对 |
第一节 利用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寻求司法救济 |
一、真正和足够严重的威胁要求 |
二、非歧视原则要求 |
三、比例原则要求 |
第二节 利用设立自由原则实现法律身份本地化 |
一、设立自由原则概述 |
二、利用设立自由原则 |
第三节 利用协议安排作为预防和减损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主要特征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本质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成员国主导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欧盟法语境下的“外资安全审查” |
二、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现状 |
三、德、法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冲突 |
一、成员国主导的审查制度的碎片化 |
二、欧盟层面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缺位 |
三、欧盟自由化理念与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冲突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和困境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提出 |
一、改革提出的背景 |
二、德、法提出的改革方案 |
第二节 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法律困境 |
一、权限困境的现实性 |
二、权限困境的必然性 |
第三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内容与效果 |
第一节 关于建立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框架的新立法 |
一、新立法的主要内容 |
二、法律困境对新立法内容的影响 |
第二节 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
一、新立法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
二、改革对欧盟原有审查制度不足及冲突的回应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局限 |
一、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效果 |
二、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局限 |
第四章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启示 |
一、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
二、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立法的启示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应对 |
一、对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
二、审查启动后的司法救济 |
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的立法应对 |
一、外资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及不足 |
二、完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传统贸易统计与所有权视角的贸易差额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传统贸易差额统计体系研究 |
1.2.2 新型的贸易统计方法研究 |
1.2.3 当代国际分工下贸易差额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3.4 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化背景下贸易差额的影响因素 |
2.1 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化下贸易差额的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2.1.1 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 |
2.1.2 垂直专业化分工程度 |
2.1.3 比较优势 |
2.1.4 规模经济 |
2.1.5 汇率水平 |
2.1.6 关税水平 |
2.2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贸易差额的显着影响:实证检验 |
2.2.1 模型设定 |
2.2.2 变量选择和数据说明 |
2.2.3 国际贸易差额影响因素模型回归分析 |
2.2.4 内生性检验 |
2.2.5 稳定性检验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传统统计体系下的“统计幻象”及影响 |
3.1 传统统计体系的基本内容 |
3.2 传统国际贸易统计的局限性 |
3.2.1 跨国直接投资被忽略 |
3.2.2 贸易重复计算问题 |
3.2.3 忽略了服务贸易 |
3.3 传统贸易统计体系的影响 |
3.3.1 扭曲了真实的贸易利益 |
3.3.2 引发贸易摩擦 |
3.3.3 影响一国贸易政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所有权贸易统计的特征及与传统贸易统计的对比分析 |
4.1 基于所有权统计的框架及其特征 |
4.1.1 基于所有权统计的基本思想及框架 |
4.1.2 基于所有权统计体系的特征 |
4.2 两种统计体系的对比及贸易差额的纠正 |
4.2.1 所有权统计体系与传统统计体系对比 |
4.2.2 所有权统计体系对传统贸易差额的纠正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不同贸易统计体系下的贸易差额估算—以中美为例 |
5.1 传统统计体系下中美贸易特征 |
5.1.1 美国货物贸易差额特征 |
5.1.2 中美贸易差额的总额和商品结构特征 |
5.1.3 美国对华FDI的行业特征 |
5.2 基于所有权的中美贸易差额重估 |
5.2.1 数据来源 |
5.2.2 基于所有权的中美贸易差额重估 |
5.3 两种统计体系下中美贸易差额结果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
5.3.1 所有权统计的贸易差额重估分析 |
5.3.2 两种统计体系下中美贸易差额的对比分析 |
5.3.3 两种统计体系下中美贸易差额不同的主要原因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中国应尽快完善对外贸易数据采集制度 |
6.2.2 完善促进中国OFDI的外资政策 |
6.2.3 充分利用FDI的技术溢出效应,改善中国的贸易结构 |
6.2.4 用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数据应对中美贸易摩擦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 ——基于协定异质性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定性研究方法 |
1.5.2 定量研究方法 |
1.6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双边投资协定的文献综述 |
2.1.1 双边投资协定演变的文献综述 |
2.1.2 双边投资协定影响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3 异质性双边投资协定的文献综述 |
2.2 价值链关联的文献综述 |
2.2.1 价值链关联的概念 |
2.2.2 价值链关联的测算 |
2.2.3 价值链的影响因素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现状分析 |
3.1 全球双边投资协定的新发展趋势和特点 |
3.2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情况 |
3.3 中国BIT范本的基本特征 |
3.4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条款梳理 |
3.4.1 投资定义 |
3.4.2 投资促进与承认 |
3.4.3 公平公正 |
3.4.4 国民待遇 |
3.4.5 最惠国待遇 |
3.4.6 征收 |
3.4.7 损害补偿 |
3.4.8 转移 |
3.4.9 争端解决 |
第4章 价值链关联的现状分析 |
4.1 中间品贸易视角 |
4.2 增加值贸易视角 |
4.3 行业价值链参与视角 |
4.4 中国企业的价值链分工地位 |
第5章 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影响的机制分析与理论模型 |
5.1 机制分析 |
5.1.1 投资驱动机制 |
5.1.2 规制融合机制 |
5.1.3 贸易促进机制 |
5.2 理论模型的建立 |
第6章 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影响的实证分析:基准分析 |
6.1 计量模型的建立 |
6.2 变量说明 |
6.2.1 核心变量 |
6.2.2 控制变量 |
6.3 内生性问题及处理 |
6.4 数据来源及其说明 |
6.5 计量结果分析 |
6.5.1 基准回归分析 |
6.5.2 具体条款的检验 |
6.5.3 稳健性检验 |
6.6 小结 |
第7章 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影响的机制检验 |
7.1 基于规制融合的机制检验 |
7.2 基于贸易促进的机制检验 |
7.3 基于投资驱动的机制检验 |
7.4 小结 |
第8章 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影响的实证分析:扩展分析 |
8.1 扩展分析Ⅰ——时间异质性视角分析 |
8.1.1 BITS签订效应与生效效应的比较分析 |
8.1.2 BITS时间累积效应分析 |
8.1.3 BITS升级效应分析 |
8.1.4 小结 |
8.2 扩展分析Ⅱ——行业异质性视角分析 |
8.2.1 行业资产专用性视角的分析 |
8.2.2 行业融资依赖度视角的分析 |
8.2.3 行业上游度视角的分析 |
8.2.4 服务业和制造业的比较分析 |
8.2.5 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比较分析 |
8.2.6 小结 |
8.3 扩展分析Ⅲ——区域异质性视角分析 |
8.3.1 中国与是否G7 国家签订BITS的效应分析 |
8.3.2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BITS的效应分析 |
8.3.3 基于国家风险指数的分析 |
8.3.4 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1.1 现状研究结论 |
9.1.2 机制研究结论 |
9.1.3 实证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本文的不足之处与未来的研究计划 |
附录 A 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清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分工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际分工地位测度相关文献综述 |
1.2.3 国际分工地位影响因素相关文献综述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框架、方法和范围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范围 |
1.4 研究难点、创新和不足 |
1.4.1 研究的难点 |
1.4.2 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1.4.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中国制造业参与国际分工的理论基础及影响机理 |
2.1 中国制造业参与国际分工的理论基础 |
2.1.1 中国制造业产业间分工:比较优势动因 |
2.1.2 中国制造业产业内分工:规模经济动因 |
2.1.3 中国制造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动因 |
2.2 中国制造业参与国际分工的影响机理 |
2.2.1 要素禀赋对国际分工地位的影响机理 |
2.2.2 技术水平对国际分工地位的影响机理 |
2.2.3 行业规模对国际分工地位的影响机理 |
2.2.4 贸易政策对国际分工地位的影响机理 |
2.3 本章小结 |
3 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测度及国际比较 |
3.1 国际分工地位的测度方法 |
3.1.1 国际分工参与度指标 |
3.1.2 国际分工地位指标(GVCps) |
3.2 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测度 |
3.2.1 总体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测度 |
3.2.2 不同技术层面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测度 |
3.3 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国际比较 |
3.3.1 总体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国际比较 |
3.3.2 不同技术层面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国际比较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4.1 数据说明、指标选取及模型设定 |
4.1.1 数据说明及指标选取 |
4.1.2 模型设定 |
4.2 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影响因素回归分析 |
4.2.1 总体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影响因素的分析 |
4.2.2 不同技术层面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影响因素的分析 |
4.2.3 稳健性检验 |
4.3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加大制造业创新研发投入力度提升技术水平 |
5.2.2 扩大开放积极吸引外资 |
5.2.3 鼓励产业集聚形成规模效益 |
5.2.4 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培养创新型人力资本 |
5.2.5 发展制造业配套生产性服务业 |
5.2.6 完善制造业科技创新的产权立法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外商直接投资与越南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本文框架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 |
2.1 FDI与资本形成 |
2.2 FDI与经济增长 |
2.3 FDI与技术外溢 |
2.4 FDI与东道国产业结构升级 |
2.5 现有研究述评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外商直接投资对产业结构升级影响的机理分析 |
3.1 产业结构升级的基本内涵 |
3.1.1 产业结构升级的含义 |
3.1.2 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内容 |
3.1.3 FDI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2 FDI对产业结构升级影响的机理分析 |
3.2.1 FDI对产业结构升级影响的效应分析 |
3.2.1.1 FDI的资本关联效应 |
3.2.1.2 FDI的技术关联效应 |
3.2.1.3 FDI的产业关联效应 |
3.2.1.4 FDI的竞争效应与示范效应 |
3.2.1.5 FDI的产业集群效应 |
3.2.2 FDI对产业结构升级影响的传导机制 |
3.3 FDI对产业结构升级影响的制约因素 |
3.3.1 被投资国的产业转移承受力 |
3.3.2 跨国公司的产业控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越南产业结构与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
4.1 越南产业结构的现状分析 |
4.1.1 越南产业结构现状 |
4.1.2 越南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 外国对越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
4.2.1 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 |
4.2.1.1 越南投资法的演变过程 |
4.2.1.2 越南目前对外国投资的主要规定分析 |
4.2.2 外国对越直接投资的规模及发展趋势 |
4.2.3 外国对越直接投资结构分析 |
4.2.3.1 外国对越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 |
4.2.3.2 外国对越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 |
4.2.3.3 外国对越直接投资对越南经济的影响分析 |
4.2.3.4 越南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 外国对越直接投资对越南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分析 |
4.3.1 FDI流入对越南产业结构调整的正面影响 |
4.3.2 FDI流入对越南产业结构调整的负面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国直接投资与越南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 外国直接投资对越南产业结构的影响——基于VAR模型的分析 |
5.1.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5.1.1.1 模型设定 |
5.1.1.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1.2 实证结果分析 |
5.1.2.1 协整分析 |
5.1.2.2 VAR模型构建与结果分析 |
5.1.3 研究结论 |
5.2 外商直接投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基于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 |
5.2.1 计量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5.2.1.1 面板数据定义 |
5.2.1.2 计量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5.2.2 实证分析与检验结果 |
5.2.2.1 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
5.2.2.2 面板协整检验 |
5.2.2.3 面板模型选择检验 |
5.2.2.4 面板随机系数模型的结果分析 |
5.2.3 研究结论 |
第6章 东盟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经验借鉴 |
6.1 新加坡的利用外资政策 |
6.2 泰国的利用外资政策 |
6.3 印度尼西亚的外资政策 |
6.4 马来西亚利用外资政策 |
6.5 对越南政府吸引外资政策的启发 |
第7章 全文总结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优化FDI结构 |
7.2.2 提升FDI技术含量 |
7.2.3 增加FDI项目规模 |
7.2.4 改善越南的投资环境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的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欧盟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D]. 曹文. 北京大学, 2021(09)
- [2]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D]. 邵冰. 吉林大学, 2020(03)
- [3]《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及其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D]. 张舒慧.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4]中国OFDI对环孟加拉湾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倡议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D]. 王瑾.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法律机制研究[D]. 张海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改革[D]. 胡雪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传统贸易统计与所有权视角的贸易差额比较研究[D]. 张玉晨.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8]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 ——基于协定异质性的视角[D]. 魏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9]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 许文岗.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10]外商直接投资与越南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研究[D]. 范氏锦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