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今年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质检总局今年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薛峰[1](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指出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孙霞云[2](2017)在《不忘初心 为质量强国而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质检总局贯彻落实中央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综述》文中指出世界着名质量管理专家约瑟夫·朱兰说:"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质量将成为和平占有市场最有效的武器,成为社会发展的强大驱动力。"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征程中,我们必须为质量而战!——题记

戴翔蓉[3](2017)在《食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把消费者当作终端,将避免缺陷食品带来重大社会危害当作核心目的的救济保障制度,它是召回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也是食品安全控制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伴随食品行业的持续进步,人们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注意力也越来越高,食品召回制度便随之而生,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全球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构建了十分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尽管在召回种类以及流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过在保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提高企业信誉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中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正式进行的一个标志是2002年11月北京市在我国首次采取了"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而在四年后上海市也发布了国内首个食品召回规定,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相关文件对食品召回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至此召回制度的体系已经大致建成。而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对食品召回的主体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把其改进和完善作为重点任务。在2015年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并在同年的9月初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国内的食品召回制度开始走向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落实,其中针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增加了其召回范围、因素等,并加入了经营者的召回制度。根据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出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是比较迅速的,不过因为起步很晚,因此在制度方面还有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而构建一个科学的规范的食品召回制度是近几年间国内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工作之一。文章对于国内现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行业参与者数量众多且规模大小不一以及食品召回制度目前的发展现状,研究利用对国内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探究和对中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深入对比,为制定更适应国情的食品召回制度给予一定的帮助。

施京京[4](2016)在《筑牢儿童用品的“安全防线”——我国进一步加强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文中指出在又一个"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仍然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当前,在我国加强供给侧改革、创新质量供给、增加优质消费的大环境下,筑牢儿童用品的"安全防线"、提升其质量安全水平不仅关系到儿童身心健康,也影响着家庭稳定、产业发展与社会和谐。为此,我国质检部门近年来持续加强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守护儿童安全,在新形势下取得了积极成效。

李东青[5](2015)在《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则进一步将食品召回制度确立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一个重要制度。2015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出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食品召回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到防线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我国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对于已建立起完备的食品召回制度的发达国家,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仍不健全,食品召回制度亟待完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存在召回主体不够完善,食品召回主体法律责任过轻,召回成本过高,召回标准模糊,食品溯源机制不够完善,问题食品召回的后续处置不够得当等原因。因此本文提出建议完备食品召回的主体,加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拒不履行食品召回的违法成本、完备食品企业生产标准制度、建立食品企业召回的保险制度、加快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推动食品溯源机制完善、完善问题食品召回的后续处置、加强食品消费者的普法宣传。只有诸社会制度的相继完善共同作用,食品召回制度才能落到实处,真正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做出应有的贡献。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6](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阶段性划分和深入解读、评价,我们可以从宏观上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但是,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述与总结,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现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立法到底有哪些?每一部立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涉及动物保护的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关着述或法律汇编中并未有所展示。为了弥补这个缺失,本课题组再一次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

龙潭[7](2010)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召回制度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作为召回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召回制度对食品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食品作为一项基本并且非常特殊的消费品,其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召回制度指的就是对商家所生产出存在产品缺陷并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食品予以召回的制度,一来是为了消除缺陷食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潜在威胁,二来是为了维护食品市场消费的安全稳定,从而达到规范市场以及各商家销售手段的目的。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虽然发挥了其应有的功效,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众多及明显的。例如没有颁布专门的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专门的食品召回机构没有设立,权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的建设不齐全等诸多问题。所以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研究探讨,将会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消费市场起到很大的裨益。全文开篇以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切入点,再通过发生在福特汽车相类似的事件,通过两者的比较引出所共同蕴含的产品召回制度,并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性质、产生发展、法律关系和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等做出分析和探讨。第二部分就具体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现状以及所存在的弊端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德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对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概论,然后将其优势特点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进行对比,从而针对我国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国外的优势特点提出改进措施。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完善、专门食品召回机构的设立、相关制度的构建完善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周超[8](2010)在《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一种国际通用且行之有效的产品安全管理手段,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开始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它的有效实施,不仅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促使企业从源头抓质量、提升了社会诚信水平和规范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应该大力推进这项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而分析借鉴国外产品召回成熟制度,研究理清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体制,特别是理顺国家、地方两级产品监管模式,了解重点消费品的产品质量管理状况对于全面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舶来品,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时间比较短,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深入研究还不多。自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我国先后推出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保护我国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无论在实际效力上,还是法律层级和管理力度上,都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如何充分发挥行政部门职能作用,建立高效、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模式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国内已有的一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以及我国如何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方面的宏观研究。而对结合我国现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研究如何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缺陷产品的监督处理机制完善,维护公共安全,履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还比较缺乏。论文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梳理缺陷产品和产品召回的基本概念,分析产品召回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介绍论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二、分析发达国家产品召回行政监管机制,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产品召回经验,分析行政机关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能,总结发达国家依法召回监管的经验和启示;三、分析我国现有的产品召回行政监管体制。结合我国产品质量行政监管历史,以现行有效法规为基础,以汽车等消费品召回为重点,分析现有行政监管的运行效果和不足之处;四、根据我国产品监管行政体制现状,结合产品召回监管的一般程序和内容,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召回行政监管体制的模式和建议。

化难[9](2010)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拉开了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序幕。当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位已经愈发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就我国来说,召回制度曲高和寡。现有的产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配套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产品召回的涵盖范围比较有限,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到位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众多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缺陷产品未能及时召回。如何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能够发挥真正作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制造者的产品质量与环保意识,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中国入世后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市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实基础,包括制度背景、制度选择以及制度构建中的注意事项,并且阐述了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简要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典型立法例,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并做了总结。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针对与缺陷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认定标准、召回范围、具体法律规则以及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作了相对细致的检讨。第四章,结合几个相关问题,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构想,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辅之以配套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

苟铭[10](2009)在《质检记忆60年:印记》文中提出60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华大地上描绘了一幅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状况根本改善,社会主义文明程度大幅提升,国际地位空前提高……这样的成就让我们沉醉在了金秋十月,沉浸在祖国的辉煌业绩中。与新中国60年征程相伴相随,质检事业应运而诞生,顺势而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分散到集中。这些,都是无数质检人默默奉献,奋发有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质量月"、"质量法"、"市场准入"……一件件令人难忘的质量大事在历史征途上烙下了清晰的印记。60年带给我们的感动太多、太多;60年留给我们的记忆太深、太深。今天,我们就去打开那记忆之门,一起去浏览那一道道或清晰或模糊的印记。

二、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一、监管的概念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一、强化监管之手
        二、丰满监管之手
        三、约束监管之手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2)不忘初心 为质量强国而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质检总局贯彻落实中央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汇聚质量强国的磅礴之力
下最大气力抓质量提升
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筑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
为质量发展加注改革动力
中国质量走向世界
尾声

(3)食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2 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2.1 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
        2.1.1 历史沿革
        2.1.2 基本内容
        2.1.3 存在的必要性
    2.2 食品召回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2.2.1 与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区别
        2.2.2 与消费品召回制度的区别
        2.2.3 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2.2.4 与"三包"问题的区别
        2.2.5 与强制收回的区别
        2.2.6 与售后服务的区别
3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3.1.1 立法现状
        3.1.2 适用现状
    3.2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立法不完善
        3.2.2 监管力度不够
        3.2.3 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4 国外食品召回制度介绍与启示
    4.1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
        4.1.1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介绍
        4.1.2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4.2 加拿大食品召回制度
        4.2.1 加拿大食品召回制度的介绍
        4.2.2 加拿大食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4.3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制度
        4.3.1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制度的介绍
        4.3.2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5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5.2 清理并完善现有食品召回法律法规
    5.3 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5.4 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加强技术支撑
    5.5 鼓励企业主动召回
    5.6 加强食品召回信息的透明化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5)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 国内研究动态
        1.2.2 国外研究动态
        1.2.3 国内外文献研究评析
    1.3 选题意义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2 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2.1 食品召回制度相关概念
        2.1.1 食品的定义
        2.1.2 食品安全的定义
        2.1.3 食品召回的含义
    2.2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3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2.3.1 保护食品消费者权利
        2.3.2 保护食品生产企业长远利益
        2.3.3 保护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2.3.4 保证中国食品经济安全融入世界经济
3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食品召回的主体不够完备
    3.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低
    3.3 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的依据模糊
    3.4 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成本高
    3.5 食品检验机构建设不够完善
    3.6 食品产品溯源机制尚未完善
    3.7 召回食品的后续处置不当
    3.8 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召回制度的参与不足
    3.9 食品召回制度的信息化制度需要完善
4 域外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借鉴
    4.1 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4.1.1 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
        4.1.2 美国食品召回的实施过程
    4.2 加拿大的食品召回制度
        4.2.1 加拿大食品召回的法律制度
        4.2.2 加拿大食品召回的实施。
    4.3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召回制度
    4.4 日本的食品召回制度
    4.5 域外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5.1 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设备较为完整
        4.5.2 食品召回程序比较完备
        4.5.3 高效的政府监管体系
        4.5.4 具有完整的食品召回风险分级系统
        4.5.5 构建完备的食品溯源体系
5 改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5.1 完备食品召回的主体
    5.2 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5.3 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召回的依据
    5.4 降低食品企业实施召回的成本
    5.5 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
    5.6 推动食品溯源机制完善
    5.7 完善问题食品召回的后续处置
    5.8 加强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认识
6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7)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产品召回制度前瞻——"丰田召回门"视角下的沉思
    (一) "丰田召回门"事件回放
    (二) 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 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与功能
    (四)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关系
    (五) 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现状及弊端分析
    (一)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产生背景
    (二)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现状
    (三)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弊端分析
    (四) 小结
三、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现状及经验借鉴
    (一)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现状
    (二) 澳大利亚食品召回制度现状
    (三) 德国食品召回制度现状
    (四) 国外食品召回制度的经验总结
    (五) 小结
四、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 食品召回机构的设立及其权限
    (二) 食品召回制度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三) 食品召回制度中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四)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缺陷产品召回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的方法和框架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发达国家(地区)产品召回监管体制的启示
    2.1 美国产品召回监管
    2.2 欧盟产品召回监管
    2.3 日本产品召回监管
    2.4 发达国家(地区)产品召回监管体制的借鉴和启示
第三章 我国现行产品召回监管体制
    3.1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历史沿革
    3.2 我国现行产品召回监管体制
第四章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召回行政监管体制
    4.1 制定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程序
    4.2 明确我国产品召回监管的基本工作内容
    4.3 构建适合国情的产品召回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后记

(9)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实基础分析
    第一节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理论
        一、制度背景
        二、制度选择
        三、制度构建中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二、有助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
        三、有助于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
        四、有助于维护国内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第二章 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典型立法例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
        一、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
        二、英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
        一、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
        二、日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例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检讨
    第一节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立法例
        一、法律规定
        二、部门规章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三节 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检讨
        一、召回立法方面的检讨
        二、召回有关具体内容的检讨
        三、召回法律规则的检讨
        四、产品召回的保险制度缺失
第四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缺陷展品召回制度构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干预程度问题
        二、企业主体的地位问题
        三、国家强制召回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二节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体性规范构建
        一、确立科学合理的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模式
        二、完善现有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规则
        三、完善现有缺陷产品召回的特殊性规则
        四、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
    第三节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程序性规范构建
        一、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程序
        二、设立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
    第四节 缺陷产品召回配套制度辅助
        一、辅以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提高检测水平
        二、辅以缺陷产品信息系统
        三、辅以缺陷产品信用档案制度
        四、辅以缺陷产品召回责任保险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10)质检记忆60年:印记(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个国家标准颁布
    标准活动有章可循
第一次统一计量制度
    促进经济顺利发展
第一个质量月活动启动
    不寻常的提高
第一部计量法律颁布
    不平凡的一笔
第一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质量变化“晴雨表”
第一部标准化法律颁布
    建立一个新纽带
第一次把质量工作作为年度经济工作主题
    走上质量路
第一次“中国质量万里行”出征
    大快人心事
第一次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
    两种手段管质量
第一部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诞生
    质量工作的总纲
第一个实施“质量兴市”战略
    在浴火中重生
第一个指导我国质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设定质量坐标
第一次举办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厂长 (经理) 培训班
    有效的督促
第一次摸清五类食品的质量状况
    沉重的数字
第一次统一产品认证制度
    贸易更便利
第一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入口更放心
第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颁布
    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第一次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制度
    企业信誉极大提升
第一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场特殊的战役
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颁布
    一条全新的“防线”

四、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2]不忘初心 为质量强国而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质检总局贯彻落实中央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综述[J]. 孙霞云.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7(11)
  • [3]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 戴翔蓉.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7(09)
  • [4]筑牢儿童用品的“安全防线”——我国进一步加强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监管[J]. 施京京.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06)
  • [5]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D]. 李东青. 中国矿业大学, 2015(03)
  • [6]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7]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 龙潭. 江西财经大学, 2010(02)
  • [8]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监管研究[D]. 周超. 华东师范大学, 2010(03)
  • [9]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 化难. 复旦大学, 2010(03)
  • [10]质检记忆60年:印记[J]. 苟铭.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9(10)

标签:;  ;  ;  ;  ;  

质检总局今年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