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警务辅助人员调研报告

交管警务辅助人员调研报告

问:结合实际,谈谈您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认识和态度?
  1. 答:警辅,全称,是一种弥补警力不足而创立耐悉的新型职业,全国首先在苏州试点警辅。警辅不同于交警和辅警,是公安局交管局依法聘用人员,可以协助交警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警辅人员的制服相对于和辅警更符合正式警察的制服,但不同点在于,警辅与协警及辅警一样,没有独立的执法权。
    警辅和辅警的区别:
    辅警都是临时性的,跟保安公司签订,不跟交管局签订合同。只能在慢车道上,疏导交通。 警辅是交管局聘用人员,可以跟随交警上路疏导交通,指挥机动车通行,平时参照警察队伍予以管理。 在着装上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辅警穿保安服装,与肢信保安公司签订合同,而警辅则是和公安局交管局签订合同,警辅是,辅警是合同工。警辅可以理解为警察助理而辅警可以理解为保安,前者有执法能力而后者没有。不过,共同点在于,因为警辅和辅警都非正式警察,所以没有独立的执法权,更不是不是执法人员,不昌饥乎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没有盘查、处罚、采取等权力,苏州市是全国首创警辅制度的地点。
    警辅职责:
    协助交警工作,但没有执法权
    警辅职责范围主要是:在交警的指导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参与治安卡口堵控,劝阻;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等。
  2. 答:程伟元搭袜序高鹗序第1回甄败枝瞎士隐梦幻识通灵贾雨村风尘怀闺秀第2回察空贾夫人仙逝扬州城冷子兴演说荣国府
  3. 答:第八十五回 心猿妒木母魔主计吞禅第八十六回 木母助威征怪物金公施法灭妖邪
问: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1. 答: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推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紧密结合交警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厘清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的范围、类型、身份和定位,界定了职责权限和禁止行为,细化了招聘录用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岗前和脱产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办法,严格了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了经费、待遇、表奖、抚恤等职业保障,为依法、合理亮穗毁、规范使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规定》出台后,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并通过在非执法、非涉密岗敬备位使用辅警,置换民警充实到一线执勤执法岗位,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缓解基层警力需求压力。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三)勤务辅警的岗位职责。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1.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2.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3.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族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4.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5.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6.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7.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8.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9.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10.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意见
  1. 答:法律主观:
    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洞渗乱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 犯罪嫌疑人 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喊纤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纳档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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