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论文文献综述)
陈娇[1](2021)在《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孙建[2](2021)在《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重整融资属于企业融资的范畴,直接目的是解决重整企业的融资困境。重整融资不仅是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而且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正式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但是对于重整融资制度,无论是立法、司法解释还是司法文件均涉及较少,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位和缺陷,突出表现在重整融资方式不够多元、融资方案缺乏法律规制、重整融资市场不够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未形成闭环等方面。根据取得资金的基础,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资产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几种类型。制定重整融资方案时,既需要不拘一格地获取资金,又需要结合各种融资方式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情况、效益成本、融资环境,选择具体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方式组合。重整融资方案应当作为重整计划的必要条款。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也应将重整融资方案的可行性作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重要依据。同时,构建重整融资制度还需要统筹用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离不开重整融资市场的培育和府院联动机制的健全。重整融资市场的培育,主要体现在重整投资人的培育、重整资本市场的培育和重整融资信息化建设的加强。府院联动机制作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反映了司法权主导、行政权配合共同完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任务的现实需要。政府参与重整融资制度既有正当性基础,也需要把握好参与边界,核心问题在于厘清法院和政府的职责范围,具体应做到坚持市场化的原则、遵循法治化的底线、体现专门化的要求和实现制度化的效果。综上,重整融资是企业重整的基础和前提,对该命题的深入挖掘和梳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重整企业融资为研究对象,紧紧围绕我国重整融资中的现实问题,通过国内外重整融资的相关理论、立法现状和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期望为完善我国重整融资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
陆海天[3](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研究表明
李明轩[4](2020)在《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研究 ——以案例分析为视角》文中提出我国于2007年引进了破产重整制度。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运行至今,在重整计划的启动、重整申请主体的细分、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计酬方式、法院强制批准权的适用、债务人经营管理权的限制、出资人权益调整表决规则等方面浮现了种种问题。本文将结合109个企业破产重整实践案例,以案例分析为视角,把握在案例中浮现的若干问题,提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策。第一部分涉及企业破产重整的理论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通过参考外国立法和分析学者学说界定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概念,明确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企业破产重整的价值分析和特征归纳,从而比较好地理清了本文涉及的主要概念,划清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探讨了本文研究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是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情况和案例类型化分析。在本部分,笔者回顾了新中国破产重整立法的历程,介绍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背景,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对近年来的破产审判工作,特别是破产重整审判工作作了介绍。除此之外,本部分依据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收集了109个案例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没有将案例情况事无巨细地介绍给读者,而是采取了表格列举的方式。这么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篇幅有限,109个案例不可能全文呈现在文章中,二是因为笔者认为无需堆砌案情,仅将案例中关键信息以图表格式呈现即能让读者对案件情况有所把握。第三部分涉及企业破产重整案例归纳所呈现的若干问题和对问题的分析。本部分讨论限定于案例范围,不向外延伸,不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做整体性的制度研究。大型企业案例主要呈现的问题是重整申请主体缺乏激励,重整申请审查标准不明,重整时间过长,担保债权缺乏保护,出资人权益调整表决规则不明,管理人指定与计酬方式不合理,债转股表决规则不明等问题;中小型企业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破产重整时间过长,债务人经营管理权过分受限以及竞争、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在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限制较大。笔者之所以在两个分类中重复了破产重整时长和管理人指定方式问题,是因为同一个问题在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中表现的特点不同,内在的原因也不同。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本部分穿插了案例情况,比如论述重整申请主体缺乏激励,便举例云维股份案例债务人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不主动提起重整申请的情况。第四部分是对策研究部分,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归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包括细化条文结构,完善法律依据,加强立案引导,鼓励当事人申请破产重整、结合管理人指定方式优势,明确管理人报酬标准,加强出资人权益保护,加强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限制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中小企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优先等。由于第三部分提及的“债转股”是否应该单独表决地问题只是争议,且在该问题的问题分析中笔者认为应当保持现有做法,不应当单独表决“债转股”方案,故本部分不涉及“债转股”表决方案地对策提出。通过问题与对策的提出,笔者希望各方能够加深问题认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优化相关立法,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从而提高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运行效率和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使得危困企业更快更好地实现复兴,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刘婵[5](2020)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选择的动因及经济效率研究 ——以*ST舜船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和金融去杠杆政策的实施,资本市场政策和形势的变化,多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掀起一波重整热潮,因此实务界对于危机企业如何更有效的执行破产重整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虽然理论界对破产重整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重整模式选择及经济效率的研究依然较少。为此本文想要探讨财务危机企业选择重整模式的动因及经济效率,从而评价该模式下的重整是否成功。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事件研究法对*ST舜船重整案例进行研究。*ST舜船作为我国首家进行破产重整的国有船舶企业,通过选择出售整体资产借壳上市、债转股和现金清偿方式进行重整,最终债权清偿率高达100%,极大的保护了各利益方的利益。因此,*ST舜船的重整模式的选择思路和执行方式都非常典型且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对*ST舜船破产重整模式选择的动因进行分析,认为企业经营情况和社会效应、债权人、投资方利益都是影响重整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再通过对*ST舜船的财务绩效、持续经营绩效、累积超额收益率和大股东和债权人成本分摊四个方面的分析,发现*ST舜船选择借壳上市模式的重整具有正的经济效率。本文的研究意义是希望通过对*ST舜船重整进行研究,可以深化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选择的动因及经济效率研究,同时丰富与破产重整相关的案例文献。此外,*ST舜船重整是我国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典型案例,该公司重整模式选择思路和执行方式对重整企业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同时根据研究结论也试图为债权人、法院以及监管部门等相关方提出了一点建议。
李晓琳[6](2018)在《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文中研究指明股东是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相关人之一,同时股东也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有趋利避害的本质,就会促使其积极主动的配合企业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只有重整成功,股东手中的股份才不会贬值归零,其投资收益才会转亏为盈。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股东具备重整的驱动力,只要充分合理的保护股东的权利,必然能够使股东成为企业重整的重要力量,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但股东的趋利性将导致股东会下意识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股东的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破产重整能够得以顺利的进行,实现企业的涅盘重生。本文充分考量我国企业的破产重整实践,从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探索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一是明确股东重整草案表决权及表决的比例,确保股东可以充分的、积极的参与到破产重整过程中,以期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企业重整成功,实现多方共赢;二是完善股东的重整监督权,改变现行法律下股东的重整监督权行使的结果是终止破产重整,宣告企业破产的局面,促进监督权得到有效的实施。
王朋威[7](201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作为农业发展最原始的生产资料,其利用效率直接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程度。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到2016年,我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7亿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35.1%,其中流入企业的面积达到4638万亩,约占土地流转面积的9.9%。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企业的各种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营利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相契合,其“人合性”符合农民股东自治的需求,这就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形式的较优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九十年代初就被应用于实践,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对其正当性一直存在争议,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指承包人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农业合作生产,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公司。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的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与现行法律规则相冲突之处,迫切需要修改,使之加以协调。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该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法律方面,认为现行法律,主要指相关物权法和公司法,并未禁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政策方面,入股公司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流转方式,得到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双重支持。实践方面,在中央政策出台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些地方就已付诸实践,中央政策出台后,实践范围不断扩大,并形成了几种主要模式。第二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困境。该部分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物权法律规则、公司法律规则、破产法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则上所存在的困境。物权法律规则困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规则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则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则抵触。公司法律规则困境表现为公司股东人数规则冲突、公司经营范围规则矛盾、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抵触、公司回购股权规则冲突。破产法律规则困境可以概括为破产时农民股东面临失去土地的风险。其他相关法律规则困境是指土地评估法律规则缺失、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则不健全。第三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困境之破解。该部分首先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其次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则完善措施。物权法律规则方面,延长土地的承包期,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公司法律规则方面,采取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确定农民股东优先股性质,合理构建公司回购制度。破产法律规则方面,构建司法性和非司法性相结合的多元化破产预防体系。其他配套性法律规则方面,建立科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
易代均[8](2018)在《企业破产重整若干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以“三华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环境日渐复杂,企业难以应付在发展过程中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的经营困难而濒于破产。单纯的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危困企业对破产救济制度的多样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我国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引进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可以说,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对我国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和规范化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迎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内容,也是符合现代国际破产法从破产中心主义向预防中心主义转变的立法潮流及改革趋势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债权债务的清理,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进而使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因此其较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更注重效率价值的实现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社会本位的价值追求,也更加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需要。破产重整制度不仅能够平衡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及投资人等多方利害关系,更有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然而由于我国破产重整实践基础缺乏,实务经验较为欠缺,且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在国外立法例基础之上的。因此,企业破产重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动力不足、破产重整程序期限过长、对是否具有重整希望和重整价值缺乏判断标准、对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对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制度的适用不畅、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权存在滥用风险等。结合目前我国破产重整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应当完善适用预重整程序和重整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明确破产重整启动程序,在破产重整中加大对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出资人权利的限制,灵活适用破产重整管理人指定和报酬机制,以及限制法院强制批准权的行使。通过对破产重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以期破产重整制度更有效地运行,从而适应我国企业的现实发展需要,改善企业的市场生存竞争环境,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张世君,高嘉琦[9](2018)在《破产重整制度局限性之克服——兼论我国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破产重整制度诞生于美国,其以拯救与再建债务人作为自己的立法目标。但破产重整制度亦有自己的局限,它在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上并不完善,所耗费的制度成本和经济代价亦较为巨大,对于恢复债务人重建的宗旨可能适得其反。预先重整制度是结合庭外协商与正式重整的最佳特质所做的制度安排,克服了传统破产重整制度的弊端,更适合企业再建的需要。我国应于破产法中积极探索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
张世君[10](2015)在《我国破产法上行政责任的衰微与再造》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破产法上对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呈现衰微之势。然而,通过对现代破产法公私法交融性的分析,以及国外学界对破产制度功能的再讨论,可以清晰看到重构我国破产法上行政责任的合理性。我国应在破产法典中原则规定可以追究破产企业高管、破产管理人等的行政责任,但具体操作与适用的条款可安排于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之中。破产行政责任适用的情形应包括怠于申请破产的行为、非罪的破产诈害行为,而责任形式应慎用行政处分,但可适当拓宽对责任人资格罚的范围。
二、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论文提纲范文)
(2)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重整融资制度概述 |
一、重整融资与企业融资 |
二、重整融资的制度价值 |
三、重整融资的制度变迁 |
四、重整融资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资产融资的法律规制 |
一、资产出售 |
二、资产证券化 |
第三章 债权融资的法律规制 |
一、借款融资 |
二、发行债券 |
三、可转债 |
第四章 股权融资的法律规制 |
一、增资 |
二、减资 |
三、股份让渡 |
四、债转股 |
五、股权调整相关问题及处置 |
第五章 重整融资方案的制定和审查 |
一、重整融资方案与重整计划的关系 |
二、重整融资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
三、重整融资方案相关问题及建议 |
第六章 重整融资的市场培育 |
一、重整投资人的培育 |
二、重整资本市场的培育 |
三、重整融资信息化建设 |
第七章 重整融资中的府院联动 |
一、府院联动的基础 |
二、府院联动的边界 |
三、政府介入重整融资的比较分析 |
四、我国府院联动的反思及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研究 ——以案例分析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企业破产重整理论分析 |
1.1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概念解析 |
1.2 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界定 |
1.3 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
1.4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特征 |
1.5 企业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
第二章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与案例 |
2.1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 |
2.2 破产重整类型化案例分析 |
第三章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大型企业破产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中小型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策 |
4.1 细化条文结构,完善法律依据 |
4.2 加强立案引导,鼓励当事人申请破产重整 |
4.3 结合管理人指定方式优势,明确管理人报酬标准 |
4.4 加强出资人权益保护 |
4.5 加强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4.6 限制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 |
4.7 中小企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 |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选择的动因及经济效率研究 ——以*ST舜船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营运价值理论 |
2.1.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3 合作博弈理论 |
2.1.4 社会政策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破产重整模式 |
2.2.2 重整原因与重整选择 |
2.2.3 破产重整的效率研究 |
2.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1.1 破产重整的含义 |
3.1.2 破产重整的制度 |
3.1.3 破产重整的程序 |
3.2 现状描述 |
3.2.1 破产重整模式及其类别 |
3.2.2 重整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3.2.3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 |
第4章 案例介绍 |
4.1 *ST舜船公司基本情况 |
4.1.1 *ST舜船的发展情况 |
4.1.2 *ST舜船的重整前股权结构 |
4.1.3 *ST舜船重整原因 |
4.1.4 重整交易对手江苏国信概况 |
4.2 *ST舜船破产重整模式 |
第5章 案例分析 |
5.1 *ST舜船破产重整模式选择的动因 |
5.1.1 持续经营的压力 |
5.1.2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需求 |
5.1.3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求 |
5.2 *ST舜船借壳上市模式下破产重整的经济效率分析 |
5.2.1 财务绩效分析 |
5.2.2 持续经营绩效分析 |
5.2.3 累计超额收益率分析 |
5.2.4 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分析 |
5.3 案例小结 |
5.3.1 重整模式选择“对症下药” |
5.3.2 重整使其*ST舜船重获新生 |
5.3.3 重整保全了*ST舜船各方利益 |
5.3.4 重整高效且经济效率高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和不足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不足 |
6.2 政策建议 |
6.2.1 对重整企业的建议 |
6.2.2 对债权人的建议 |
6.2.3 对法院等审批部门的建议 |
6.2.4 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6)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保护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及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
(一)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
(二)典型案例反应的法律问题 |
1.股东的重整草案表决权不明确 |
2.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监督 |
二、破产重整制度与股东权利概论 |
(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
1.破产重整制度的内涵 |
2.股东在破产重整中的法律地位 |
(二)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保护与限制的价值与意义 |
1.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2.合理限制股东权利的意义 |
三、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保护 |
(一)股东的重整申请权 |
(二)股东的重整草案表决权 |
(三)股东的重整监督权 |
四、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限制 |
(一)禁止行使收益分配权 |
(二)限制股权转让 |
(三)限制股东管理权 |
五、我国破产法中股东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保护存在问题 |
1.股东的破产重整表决权缺乏实际操作性 |
2.股东的破产重整监督权落实缺位 |
(二)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股东权利的思考 |
1.明确股东表决权以及比例 |
2.明确股东对破产重整草案监督权的实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 |
(一) 法理依据 |
1. 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我国《公司法》出资形式之规定 |
(二) 政策依据 |
1. 中央政策支持 |
2. 地方政策支持 |
(三) 实践依据 |
1. 中央政策出台前的地方实践 |
2. 中央政策出台后的地方实践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困境 |
(一) 物权法律规则困境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规则冲突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则矛盾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则抵触 |
(二) 公司法律规则困境 |
1. 公司股东人数规则冲突 |
2. 公司经营范围规则矛盾 |
3.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抵触 |
4. 公司回购股权规则冲突 |
(三) 破产法律规则困境 |
(四) 其他相关法律规则困境 |
1. 土地评估法律规则缺失 |
2.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则不健全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困境之破解 |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原则 |
1. 自愿入股原则 |
2. 保证土地农业用途原则 |
3. 农民股东权益保护原则 |
4. 因地制宜原则 |
(二) 完善物权法律的相关规则 |
1. 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 |
2.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
3. 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身份的限制 |
4. 限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
5. 坚持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 |
(三) 修改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 |
1. 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
2. 确定农民股东优先股性质 |
3. 合理构建公司回购制度 |
(四) 建立完善的破产预防体系 |
(五) 健全其他配套性法律规则 |
1. 建立科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体系 |
2.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企业破产重整若干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以“三华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三华公司”破产重整案简介 |
(二)案例评析 |
(三)结论 |
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概念界定 |
(二)企业破产重整的特征 |
(三)企业破产重整的理论基础 |
(四)企业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比较 |
三、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现状及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现状 |
(二)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保障我国企业破产重整有效运行的对策 |
(一)完善企业破产重整适用的法律依据 |
(二)拓展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启动空间 |
(三)灵活适用管理人的指定与报酬机制 |
(四)明确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规则 |
(五)加强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六)限制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破产重整制度局限性之克服——兼论我国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
二、重整制度的产生及其局限 |
(一) 重整制度的产生 |
(二) 重整制度的局限 |
三、预先重整对传统破产重整制度局限性的克服 |
(一) 预先重整制度的产生 |
(二) 预先重整制度的比较优势 |
四、构建我国破产法上预先重整制度的探索 |
(一) 预先重整制度的两种模式 |
(二) 我国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 |
1. 重整申请之前的庭外协商。 |
2. 预先重整制度的启动。 |
3. 法院对预先重整计划的审查。 |
4. 预先重整制度的结束。 |
五、结语 |
四、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论文参考文献)
- [1]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D]. 陈娇.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孙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4]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研究 ——以案例分析为视角[D]. 李明轩.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选择的动因及经济效率研究 ——以*ST舜船为例[D]. 刘婵. 广西大学, 2020(07)
- [6]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保护与限制[D]. 李晓琳. 黑龙江大学, 2018(05)
- [7]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王朋威. 华中师范大学, 2018(12)
- [8]企业破产重整若干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以“三华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D]. 易代均. 西南大学, 2018(01)
- [9]破产重整制度局限性之克服——兼论我国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J]. 张世君,高嘉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01)
- [10]我国破产法上行政责任的衰微与再造[J]. 张世君. 法商研究,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