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电信公司不再牛(论文文献综述)
郑慧娴[1](2018)在《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海底电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底电线是近代以来中国对外通讯的有力手段。海底电线初入中国之时,清政府缺乏对领海主权的认识,将海底电线登陆权、经营权等权利拱手让与外商公司,导致大东、大北公司垄断中国对外通讯几十年。20世纪初,日本亦不甘于外商公司对中国国际通讯的垄断,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发展中日之间的水线通讯以攫取中国的电信利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为了改变中国国际通讯受制约的局面。国民政府交通部组建国际电信交涉委员会,决定乘1930年大量水线合同到期之时,拟定水线利权收回方案,为实现中国水线自主权积极准备。交通部与大东、大北、太平洋商务水线公司及日本政府展开积极交涉。交通部针对一直以来被大东、大北公司占据的水线专利权、水线登陆权等问题据理力争,最终收回了大东、大北公司的水线专利权、水线登陆权、收发电报权等电信利权,为维护中国电信自主权做出了贡献。此外,日本政府通过购买、代办、私自敷设等手段所占有的青佐、沪崎、川淡、烟大等水线也是此次的交涉对象。交通部为实现水线的自主经营,与日本政府展开了长期交涉。交通部虽然拟具了完整交涉方案,并对交涉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作了预估,但在真正的交涉过程中,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对手的拖延,以及交通部在交涉过程中的实施策略等问题,使得此次交涉,并未能够获得一个圆满的结局。
何荣华[2](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文中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字母缩写为FRAND。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新出现的重要问题。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背景下,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不再是仅存于发达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多国的共同问题。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欧洲华为诉中兴案是几年前发生的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中国华为诉IDC案和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案的发生,标志着FRAND许可纠纷案件已经从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逐渐蔓延至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件的引起了世界各国产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专利具有私权属性,专利权的赋予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为协调专利私权和标准公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能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又可保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技术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确立了 FRAND原则。遗憾的是,标准组织没有具体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 FRAND原则,但相关条款同样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对FRAND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引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明确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决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我国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样存在并需要解决前述问题。因此,研究FRAND原则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有助于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专利法,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明确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司法裁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过程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试图建构一个适合于我国并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方案,促进此类案件的更好裁决和我国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指引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竞争,实现我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界定标准、专利的基本含义,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及专利的私权属性;通过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分析了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必要和必然;指出FRAND原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标准组织规定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具有不可替代属性的必要专利,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最后介绍了各大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声明文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法律对FRAND原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FRAND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美国法院签发的、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非歧视条款基础上,向所有专利实施申请人授予专利许可的判决令联系密切。本章梳理了专利许可FRAND承诺在被技术标准组织采用之前,就已经具有的漫长而又丰富的历史。多年来,美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法院多年以来作出的判决及同意令,逐渐明晰了作为补救措施的统一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美国专利同意令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前世今生,今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不仅继受了历史上反托拉斯案件裁决中以统一合理许可费为主要内容的同意令及判决令,而且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色,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第三章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任何在历史洪流中不被淘汰的法律规则或原则,都具有正当性,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也不例外。本章聚焦于FRAND原则的垄断规制、创新激励及利益平衡价值。FRAND原则最初出现于反托拉斯案中的专利许可同意令,是国家通过强制力维持健康市场竞争环境的手段。可以说,垄断规制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创新激励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公益维护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目标;利益平衡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当然,FRAND原则的运行始终伴随着利益平衡,相关主体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实施中对FRAND义务的较好履行,需要担负利益平衡之重任,遵循利益平衡之理念,坚持利益平衡之原则。第四章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标准实施者常因为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产生争议。本章梳理了发生在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德国与英国、日本、印度等境外法院和政府机构裁决的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分析了这些典型案件及其司法判决结果的特点,特别关注了其中的热点问题,认为美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欧洲适用禁令救济规则的条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五章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国法院自2013年审理华为诉IDC案之后,又受理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本章通过对发生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我国法院多采用比较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违反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过反垄断审查。同时,梳理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发现两个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重视:一是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标准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尽管我国部分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诉讼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少数企业也已经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曾经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NPE提起诉讼,以及将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诉讼作为商业策略等现象已经在我国出现。第六章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FRAND原则在全球各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司法裁量中被普遍适用,具体标准虽有差别,但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贸易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突破国家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规则,以便传播、交流。中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诉讼的新战场,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问题。本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充分考量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诠释了 FRAND原则的内涵,分析了 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回答了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以及违反FRAND义务的反垄断审查中面临的问题,作为对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的建议。
高悦[3](2017)在《反垄断法视角下的因特网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文中认为作为因特网重要的基础设施,域名系统将域名与因特网协议地址相对应,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和信息的自由流通。域名系统呈层级结构,并存在唯一的根,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核心是将特定的根域名字符串加入域名系统的根区文件这一过程。目前,提供权威DNS根区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仅有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实践中虽然已有设立替代性域名系统并提供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尝试,但是,由于网络效应等因素的存在,这些尝试都未对ICANN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构成挑战。ICANN的设立与发展与美国政府的一系列行为密切相关,其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国政府的监管,但是,该公司不应因此豁免适用反垄断审查。域外已经存在对ICANN及其前身适用反垄断审查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根据对ICANN的法律地位、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市场结构和ICANN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可以考虑对其适用反垄断审查,并改变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决策模式,将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的决策程序与注册服务的提供相分离,以在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促进社会福利。
蓝天翼[4](2017)在《从两代非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星座系统看商业航天发展》文中研究说明新一轮商业航天热的兴起,不能不说要将世界连成一张网的一网公司(One Web)的一笔大融资——10亿美元,即使是热钱云集的虚拟现实、无人机和互联网行业,也会对这个数字叹为观止,而这仅仅是一个非地球同步轨道(NGSO)通信卫星商业航天公司第二轮的融资金额。与此同时,美国、加拿大、印度、英国和中国都有类似
程瓯[5](2016)在《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信产业是中国近十几年来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产业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电信服务的基础性、网络的完整性以及电信运营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1994年,中国联通的进入打破了电信业的垄断,之后中国电信业经历了几次大的拆分,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电信产业融合重组,形成电信、移动和联通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产业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三网融合”政策的推进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变革,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失衡、业务增长乏力的问题己经显现出来,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规制与竞争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后,如何形成均衡的市场竞争格局,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如何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机制,为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垄断性较强但又具有一定竞争性的电信产业来说,单纯用规制理论或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本文在“SCP”范式的基础上,结合电信产业的经济特性,将产业组织理论和规制理论相融合,构建了“政府规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以及电信产业规制进行研究,结合“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等新态势,对电信产业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为我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发展、电信产业政策和规制改革等提出新的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和理论基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了介绍。对相关理论进行考察,在回顾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分析“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以及局限性。第二部分构建电信产业"R-SCP"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介绍了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电信产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与竞争特性,构建"R-SCP"理论分析框架,在该理论框架内,规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都是电信产业的内生变量,规制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同时也受到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绩效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部分,包括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内容。运用"R-SCP"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重点分析不对称规制、“三网融合”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移动通信转售”、手机实名制等产业政策变化以及放松规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结合电信产业几次大的拆分和重组,对各个阶段的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组织及规制的影响,主要是第八章的内容。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以“微信”为例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语音、短信业务的替代作用,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和转型方向,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并分析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第五部分是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介绍了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以及产业融合对电信规制的影响,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与改革经验,对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提出政策建议。最后,对全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对下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研究表明,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受到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共同影响,随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进一步放松规制,市场机制对电信产业组织的影响将越来越强。但由于电信产业所具有的网络特性,政府规制仍然有必要保持。政府需要改变直接用行政手段参与电信业产业组织调整的状况,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调整,重点关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和保护。
朱丽萍[6](2014)在《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激励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世界电信产业已经成为各国重要的基础产业,是体现一个国家竞争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产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电信产业发展水平相比,中国电信技术水平比较低,电信产业综合发展水平较低。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分析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体系中影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建立激励规制体系的建议。通过分析世界电信技术创新、电信产业发展水平以及各国电信产业的政府规制的发展历程,认为技术创新是电信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电信产业的性质在技术创新推动下不断改变,从竞争到自然垄断,再到竞争。随着性质的改变,世界各国的政府规制也从加强规制、放松规制向激励规制转变。这种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政府规制之间的作用关系,呈现出一种螺旋迭代的关系,因此,本文建立了电信产业螺旋迭代发展模型,以解析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政府规制之间作用的机理。运用该模型分析中国电信产业,发现与发达国家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电信产业是一种结构性规制,这种规制模式是在保持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产业的不断重组加强产业竞争,却忽视了国有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从而导致中国电信产业呈现出技术水平低下,发展落后,规制滞后的特点。落后的电信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水平不仅与中国经济大国的国力不符,更是会对中国的国际竞争力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根据本文提出的世界螺旋迭代发展模型,中国电信产业的结构性规制历程没有进入螺旋迭代发展模型的轨道。为了提高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水平,必须对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体系进行改革,建立一套适合技术创新的激励规制体系,以促进中国电信产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本文提出的主要观点有:1.技术创新是电信产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原因。技术创新促进了电信产业的发展,不同阶段的技术创新决定了不同阶段的电信产业的技术特征与产业特征,从而使得电信产业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产业性质,如竞争、自然垄断、垄断竞争等,当电信产业形成自然垄断性质的时候,政府规制出现,构成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2.世界电信产业的技术创新与电信产业、政府规制之间是一种螺旋迭代作用关系。技术创新在一定的规制环境下发展,规制成为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在规制约束下的技术创新推动电信产业的发展。电信产业由于成本的变化,性质也发生变化,政府规制就此做出相应的改革,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改革后的规制成为下一阶段技术创新的约束条件,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又推动电信产业的性质发生新的变化,导致新的规制出现,由此,它们之间交叉迭代,螺旋式上升,形成螺旋迭代发展模式。3.中国电信产业的政府规制的模式是结构性规制。20世纪80年代,在技术创新的推动下,中国电信产业引入竞争,但在之后20多年来的规制改革中,中国电信产业的政府规制一直采取的是保持国有产权主导地位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产业重组,是一种结构性规制,而不是螺旋迭代发展模式。结构性规制注重的是产业竞争,依靠竞争促进价格的下降和规模的扩大,而螺旋迭代发展模式是通过规制改革,改善电信技术创新的规制环境,以技术创新降低成本与价格,推动电信产业的发展。发展模式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电信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产业发展水平落后,规制体系滞后于世界的发展。4.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体系不利于技术创新。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机构众多,都属于政府部门,规制成本较高,部门利益难以协调。进入规制是以国有所有制为主导的产权结构,并限制私人资本的进入;缺少实质意义的退出机制。这些规制措施导致电信运营企业缺乏足够的技术创新动力。不做调整的价格上限规制也对技术创新激励不足;结构规制下的国有寡头企业易于形成串谋。这些问题造成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激励不足。本文的理论创新是:1.运用制度经济理论、规制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以及博弈论建立了世界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政府规制之间的螺旋迭代发展模型。这一模型的建立,打通了政府、产业、企业三个层面相互作用的机理关系。而已有的电信产业规制理论是从微观层面研究不同主体之间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的博弈关系,由于过于强调利益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忽视了技术创新这一重要推动力量与产业、规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2.提出了中国电信产业结构性规制的发展模式。将螺旋迭代发展模型与中国电信产业发展路径相比较,发现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信规制的实质是结构性规制,是一种体制内对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规制,以平衡各个国有运营企业之间的市场份额,这种规制模式只注重产业竞争关系,而忽视了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中国电信产业结构性规制模式的提出,深刻揭示了中国电信产业规制与世界电信产业螺旋迭代式发展模型的差异,找到了中国电信产业呈现出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产业发展水平低下、政府规制滞后的原因。3.运用博弈论提出了国有产权下管理者技术创新的激励模型。螺旋迭代模型的理论与实证检验证明国有产权对技术创新是一种显着的负向影响,而中国电信产业规制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差异就在于中国是以国有产权为主导,缺乏独立规制机构的规制体系。本文通过建立国有产权下管理者技术创新的激励模型,揭示出了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能力缺乏的原因。本文的实践意义是:1.建立的螺旋迭代发展模型勾勒出世界电信产业发展的规律,这一规律对于各国处理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政府规制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由于政府规制是技术创新的制度条件,而技术创新又是电信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政府规制必须消除阻碍技术创新的因素,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规制体系,才能够提高电信产业发展水平。2.通过比较研究世界电信产业在技术创新推动、规制约束下的螺旋迭代发展路径,充分揭示了中国电信产业的结构性规制导致的政府规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以及世界平均水平的差异,这种差异有助于政府、企业全面了解中国电信产业发展不足的表现。3.本文提出的中国电信产业结构性规制的观点充分显示了中国电信产业近20年来的产业规制与产业发展的特点。中国实施结构性规制的主要原因是要在保持国有运营企业地位的基础上,为了刺激产业竞争不得不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源还是规制体系中保持国有产权主导制。所以,本文的研究为中国电信产业国有产权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4.建立了中国ICT产业的激励规制体系。体系中的八项规制内容是在现代激励规制理论与制度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的逻辑整体。建议尽快颁布实施规制ICT产业的法律《信息通讯法》,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提出尽快开展国有产权改革;实施网业分离,批发环节的价格上限规制与零售领域的市场决定规制,建立技术创新的标尺竞争规制;运用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提出了实施普遍义务规制与网络安全规制。这些建议对于当前中国电信产业规制体系改革具有实践意义。
徐飞[7](2013)在《日本政府规制政策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本质是契约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二战后,日本进行了战后改革,逐步恢复了市场经济秩序,但同时也伴随着浓厚的政府干预和调节色彩。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有机结合,在宏观领域实行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同时为了扶持和促进微观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对微观经济进行了干预。这一时期日本政府的规制政策主要侧重于保护和扶持国内产业、促进工业振兴和经济发展,以实现赶超欧美的目标,而竞争政策的作用相对弱化。政府调节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为日本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但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经济全球化进程迅猛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日本结构性矛盾开始显现,国家带动型增长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高规制带来高成本,低效、封闭的非贸易货物行业占据了国民经济的绝大部分,国家负担越来越重。过时的规制体系造成了结构僵化,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经济思潮是经济实践的映射,同时规制实践也受到了经济思潮的影响。在新自由主义思潮推动下,美英等成熟市场经济体率先开始了规制改革的进程,并逐步演化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日本也紧随其后,伴随着行政改革与公企民营化进程展开了规制缓和。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泡沫经济的繁华后,不良债权、通货紧缩等问题更使得日本经济长期在低谷中徘徊,最初实行规制缓和是因为出现经济下滑,人们认为是政府规制扼杀了创新与创业精神,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但以放松规制的方法来抑制经济下行并不十分成功。进入二十一世纪,规制缓和最终被规制改革及全面的规制政策所取代。日本规制实践已经从规制缓和,即以放松经济性规制为主,发展到规制改革,局部领域加强规制与社会领域规制改革,再发展到从总体上改善规制质量,实现规制治理的阶段。然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动摇了以新自由主义信念为基石的规制改革,尤其是伴随着严重的东日本大地震,人们开始反思新自由主义给日本带来的影响,进而对规制改革目标进行了修正:规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安心和安全,规制改革已经从单一的制度供给方的改革转变为迎合制度需求方的,并谋求提高规制质量的改革。同样的,规制改革也是中国经济社会整体转型的一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规制实践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同时规制机构的设置不仅没有独立于政府,甚至在有些领域仍没有独立于企业,政府在缺乏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掌握大量的审批权,政府寻租空间被拓展。政府以规制形式参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政府决定了资源的投向和对象,从而造成资源错配。本文试图在研究日本规制政策的历史演进的经验中,获得对中国规制改革的有益启示。本文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的方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来分析时间跨度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不同时期的日本规制政策演变。通过对不同时期日本政府规制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规制政策、规制机构、规制绩效等问题的厘清,试图全面、深入地理解日本的规制政策。本文由七章内容组成。其中:第1章是绪论,包括问题的提出,规制与规制改革的内涵,文献综述、论文的研究意义、方法与创新,文章基本内容和结构安排。第2章是规制与政府、市场关系的理论框架。本章论述了影响规制缓和与规制改革的经济思潮的演变,从自由放任到市场规制,再到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的规制改革,及二十一世纪的新自由主义反思。第3章论述战后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国家干预,从战时统制型体制到战后规制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强化了产业政策而弱化了竞争政策,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规制的症结,如市场封闭、行业垄断、规制俘获等。第4章论述了受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的规制缓和的展开。本章首先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外部动因;其次,分析了规制缓和行动迟缓的症结;再次,提出了这一阶段规制缓和的主要特点,是伴随着行政改革与公企民营化的规制缓和;接着进行了日本电信、日本国铁、日本航空的案例分析;最后分析了由细川内阁到森喜朗内阁的《规制缓和推进计划》情况。第5章论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二十一世纪初日本由规制缓和走向规制改革。本章首先从国内、国际两方面原因提出了改革的迫切性;其次,着重考察了小泉时期规制治理结构的构建情况;之后,运用案例分析法和国际比较视角对规制改革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6章论述了受新自由主义修正影响下的日本规制改革。首先分析了这种转变的动因,主要受到了美国次贷危机和东日本大地震的影响;之后,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为民生谋利的规制改革。第7章是主要结论及启示。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得到了日本规制政策演变的主要结论,最后概括了对中国的启示。
韩伟[8](2012)在《美国电信产业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信产业是一国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近些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国际因特网技术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产业也迅猛地成长起来,在一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服务于一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是电信产业大国,其技术及管理在世界上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在长期的发展中,美国从本国国情出发,对电信产业的管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我国电信产业管制的改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本文在进行电信产业一般分析和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回顾了美国电信产业管制的历史变迁,重点分析了美国电信产业的管制体系、美国电信产业的管制领域以及管制改革等重点问题,总结了美国电信产业管制的主要经验,在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电信产业管制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吴迪[9](2012)在《企业并购目标公司估价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企业并购作为繁杂且又系统性的一项工程,当前我国国内的企业选择并购对象的具体操作之中具有诸多的问题,选择对象的不合理以及价格评估不科学已经作为造成并购不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想要尽量克服其弊端,就需要先从理论方面入手逐步找到合理的方法来指导实践,但是对并购方面的研究几乎都放在并购的行为、评价绩效以及后期的整合等方面。本文的目的则在于使企业并购目标选择与估价作为同一个课题进行研究。并购的目标企业的选取以及对其进行价格评估作为并购初期重点的一个环节,作为并购决策的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并购是否能够获得成功具有很大的作用。在进行企业并购的时候,有些企业对于选择对象以及对其进行价格上的评估不够总是,亦或是只是由于需要对财务报表予以改善,对于对象的选择以及对其价值估价不重视,未透过企业长期发展的视角来思考,最终会对并购的成效造成影响。由于经济飞速进步,企业实施并购已经逐步作为企业扩大规模的第一个选择方式,因此如何选择目标企业及对其正确估价便是使得并购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以及根本。本文则就是对于企业进行并购实践之中怎样选择对象以及对其进行科学的价格评估所展开的研究,希望能够对企业开展并购活动予以理论方面的指导以及参考,所以本文所作的研究不但具备理论方面的意义并且还具备实践方面的意义。企业并购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的必然选择,并购能够让实施并购的企业在经济规模得到扩大以及减少经营上的风险。与此同时,能够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并购将合作者变为内部机构,就可以消除上述问题。本文着力将企业通过并购前进行整体研究使其形成规模庞大的组织,使组织内部的职能相分离,形成一个以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市场体系。本文主要从理论角度进行研究,力求将现有的相关理论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并购的实务当中。在企业兼并和收购(M&A)中信息系统之间的一体化是最有挑战性的任务。在本文中,通过提出和说明使用某种方法来分析和规划合并后的整合是作为规划理论的一般延伸,要考虑其具体特点和并购的相关背景。本文强调指出,规划的效益是在根本上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其也依赖于合并或收购特征。并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解剖对中外并购的现状特点进行了简要总结,随后就产生有如此反响的企业并购的动机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由此进一步说明了一下过去诸多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何在(即并购中的风险因素)。进而通过概述的方式来说明了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选择的重要性,及定性的方法对目标企业的选择方式主要按实施步骤的顺序。最后总结出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及其价值估算二者是不可孤立对待的,而应该系统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
高媛[10](2012)在《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大统一的电信市场局面破冰,经历了2008年电信业的重组风潮并形成“三足鼎立”局面,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步,网间互联问题的实现是我国电信市场改革成功的关键。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该在WTO体制下加紧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网间互联法律制度,借鉴别国经验,解决我国网间互联所出现的问题。本文尝试着对网间互联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国别比较的初步研究,通过对每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对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完善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分八章,内容如下:第一章关于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首先介绍了传统网间互联的含义及新发展,并区分了网间互联的种类,对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网间互联的平等接入、适度透明、非歧视、关键设施、非捆绑网络元素五大原则,并从网络外部性要求和电信行业有效竞争保障两方面阐述了网间互联的重要性。第二章关于网间互联的法律根据。本章阐述了网间互联的国际法根据和国内法根据,一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介绍了网间互联的国际立法,重点分析了WTO成员方网间互联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内法的角度,以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网间互联的国内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三章关于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本章论述了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及分类,对比了法人型和非法人型网间互联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设置网间互联监管机构应遵循的独立性、适度监管、合法性、融合性四大原则,最后阐述了网间互联监管机构不对称管制、监管手段及监管内容。第四章关于网间互联协议的法律问题。本章阐述了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与履行,提出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应依据全面履行原则,阐明了网间互联的内容和形式。第五章关于网间互联中的物权法律问题。本章提出了网间互联中物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的通路权问题,就通路权的物权属性进行了分析,对私有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通路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六章关于网间互联争议的处理机制。本章介绍了网间互联争议的概念、特点和类型,提出了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的目标,并就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七章关于网间互联的竞争法管制。本章阐述了电信法和竞争法共同规制网间互联的基础,分析了国内外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的典型案例,对我国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提出了建议。第八章关于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建议,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的四个阶段和立法现状,在分析电信运营商网间互联纠纷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国际电信公司不再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电信公司不再牛(论文提纲范文)
(1)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海底电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近代中国海底电线主权丧失与危害 |
第一节 近代海底电线主权丧失过程 |
一、外商公司在华敷设海线 |
二、水线利权的进一步丧失 |
三、日本政府攫取中国水线主权 |
第二节 近代海底电线主权丧失表现 |
一、水线敷设与专营权 |
二、水线登陆权 |
三、报费合同 |
第三节 近代中国海底电线主权丧失危害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中国恢复海底电线主权的历程 |
第一节 晚清恢复海底电线历程 |
一、拒绝大东公司在福州接线 |
二、订立齐价合同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收回主权活动 |
一、日本水线登陆交涉 |
二、大东、大北公司水线永久登陆权的交涉 |
三、青佐水线交涉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水线主权活动 |
第一节 提出收回水线主权的背景 |
一、水线收回契机 |
二、合同到期 |
第二节 收回水线主权的机构设置与方案 |
一、国际电信交涉委员会 |
二、收回方案 |
第三节 收回历程与结果 |
一、收回外商公司水线主权 |
二、电信职工的抗议 |
三、收回日本水线主权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水线主权具体交涉 |
第一节 与欧美电报公司的交涉 |
一、收回交涉的主要对象 |
二、收回水线登陆权 |
三、沪烟沽水线交涉 |
四、与太平洋水线公司交涉 |
第二节 沪崎水线交涉 |
一、水线登陆及上海收发处交涉 |
二、交涉重新启动 |
第三节 其他水线交涉 |
一、收回青佐水线的交涉 |
二、川淡水线的收回交涉 |
三、烟大水线的交涉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水线主权活动分析 |
第一节 外商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态度 |
一、外商公司的态度 |
二、日本政府的态度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水线政策实施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学术创新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专利及其结合 |
一、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化及其作用 |
二、专利、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动因与效果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
一、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内涵 |
二、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 |
三、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认定 |
第三节 FRAND原则的内涵及其生成与表达 |
一、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标准组织专利政策中FRAND原则的确立 |
三、标准组织FRAND许可声明文本及其基本特点 |
四、部分国家关于FRAND原则的政策及法律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FRAND原则的源起与发展 |
一、FRAND原则的前身:必要设施理论 |
二、FRAND原则的来源:反垄断案中的专利同意令 |
三、反垄断案件司法裁量中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产生 |
四、统一合理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发展演变 |
五、标准组织专利FRAND许可政策的产生 |
第二节 FRAND原则历史演变的启示 |
一、必要设施与标准必要专利的比较 |
二、反垄断案中FRAND式专利许可判决令的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 |
第一节 垄断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 |
一、技术标准实施中的主要垄断行为 |
二、技术标准实施的重要与必要 |
三、垄断行为在技术标准实施中的消极影响 |
四、FRAN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创新激励: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一、私权神圣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私人权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私人权益的保护 |
四、FRAND原则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
第三节 公益维护: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价值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公共利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 |
一、利益平衡的内涵界定 |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利益冲突 |
三、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冲突利益的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境外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美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微软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案 |
二、Innovatio公司案 |
三、CSIRO诉思科公司案 |
四、博通公司诉高通公司案 |
五、ITC调查三星电子与苹果公司案 |
六、爱立信公司诉TCL案 |
七、苹果公司与诺基亚及其NPE公司之间的诉讼 |
八、小结 |
第二节 欧洲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德国橙皮书标准案 |
二、华为公司诉中兴公司案 |
三、Sisvel诉海尔公司案 |
四、无线星球公司诉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日本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三星公司诉苹果公司案案情简介 |
二、本案司法裁量中解决的主要FRAND法律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节 印度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爱立信公司诉小米公司案 |
二、杜比公司诉OPPO与vivo案 |
三、小结 |
第五节 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之小结 |
一、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商业策略 |
二、司法裁量以对FRAND原则的内涵诠释为基础 |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采取新举措制约专利反向劫持行为 |
四、各国司法审判重视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诚信和善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我国已经审结的FRAND许可纠纷典型案件 |
一、华为公司诉IDC公司违反FRAND承诺义务案 |
二、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三、高通遭反垄断调查案 |
四、华为诉三星案 |
五、小结 |
第二节 我国正在审理的FRAND许可纠纷案件 |
一、西电捷通公司WAPI专利系列案 |
二、GPNE公司诉苹果公司案 |
三、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诉索尼移动公司案 |
四、广晟数码公司诉创维、三星、海信等公司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司法裁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特点 |
二、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司法裁量中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先决问题基本认识 |
一、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界定FRAND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 |
三、确认司法诉讼途径解决FRAND许可纠纷的重要性 |
四、明确标准组织在解决FRAND许可纠纷中的角色定位 |
五、认识NPE参与FRAND许可诉讼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专利FRAND许可费的路径选择 |
一、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主要方法 |
二、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选择 |
一、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与滥用 |
二、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善意 |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主张 |
四、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建议 |
第四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一、反垄断执法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领域的实践 |
二、反垄断执法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作用 |
三、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反垄断法视角下的因特网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ICANN及其反垄断争议 |
第一节 域名系统与ICANN |
第二节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与新通用顶级域名计划 |
第三节 顶级域名注册机构引发的反垄断争议 |
第二章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市场架构 |
第一节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相关主体 |
一、通用顶级域名授权的内部流程 |
二、通用顶级域名授权的外部流程 |
第二节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市场 |
一、注册通用顶级域名的原因 |
二、提供因特网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唯一主体 |
三、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与网络效应 |
四、ICANN提供的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 |
第三章 对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进行反垄断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机构的反垄断法豁免适用 |
一、美国反垄断法的政府机构反垄断豁免适用 |
二、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机构反垄断豁免适用的美国司法实践 |
三、ICANN不能豁免反垄断法审查 |
第二节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与自然垄断 |
一、自然垄断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
二、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与自然垄断 |
第三节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与“核心设施”理论 |
第四章 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反垄断法审查与规制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一般域名注册的相关市场界定 |
二、Name Space,Inc.v.ICANN案对相关市场的认定 |
三、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 |
四、顶级域名注册的相关地域市场 |
第二节 ICANN的垄断行为分析 |
一、已有案例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垄断协议 |
第三节 对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市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 |
一、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反垄断规制的价值取向 |
二、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市场化的可能举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从两代非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星座系统看商业航天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 2000年的那次“繁荣” |
2 2010年的这次“重生” |
3 2020年的星座风暴 |
4 从2000-2020年的国际态势看中国商业航天发展 |
(5)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自然垄断理论 |
2.1.1 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
2.1.2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
2.1.3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
2.2 规制理论 |
2.2.1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规制经济理论 |
2.3 产业组织理论 |
2.3.1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3.2 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 |
2.3.3 传统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分析 |
2.4 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特性 |
2.4.1 中国电信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
2.4.2 电信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 |
2.4.3 电信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第3章 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新问题 |
3.1 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电信产业发展初期 |
3.1.2 中国电信业市场拆分重组历程 |
3.2 中国电信产业监管政策演进 |
3.2.1 从垄断到调整市场结构引入竞争 |
3.2.2 从调整市场结构转向规范市场行为 |
3.2.3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市场绩效——成立中国铁塔公司 |
3.3 中国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
3.3.1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业传统商业模式形成挑战 |
3.3.2 “三网融合”政策推进加剧了电信市场竞争 |
3.3.3 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弱化 |
3.3.4 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对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第4章 构建“R-SCP”电信产业分析框架 |
4.1 电信业规制的目标 |
4.2 电信业规制的主要内容 |
4.3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现状 |
4.4 现有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分析 |
4.4.1 “SCP”范式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4.2 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5 电信产业组织的研究思路 |
4.5.1 决定电信产业组织变迁的重要因素 |
4.5.2 电信产业组织研究的主要思路 |
4.6 构建基于规制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 |
4.6.1 “R-SCP”框架的逻辑关系 |
4.6.2 “R-SCP”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适用性 |
第5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1 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 |
5.2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3 政府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直接塑造 |
5.3.1 放松进入规制与引入竞争 |
5.3.2 电信纵向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3.3 电信南北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1 进入者策略与在位者优势 |
5.4.2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影响 |
5.4.3 不对称规制与联通CDMA手机补贴 |
5.4.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3G/4G牌照发放 |
5.4.5 “单向携号转网”规制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 企业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1 中国电信的限制性定价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2 中国移动的差异化策略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
5.5.3 中国联通的技术创新行为 |
5.6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1 三网融合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2 中国三网融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5.6.3 中国广电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影响市场格局 |
第6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
6.1 市场行为的影响因素 |
6.1.1 影响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主要因素 |
6.1.2 规制条件下企业行为特征分析 |
6.1.3 中国电信企业各阶段行为分析 |
6.2 规制与放松规制对电信市场行为的影响 |
6.2.1 规制失效下电信企业的排他性行为 |
6.2.2 不对称规制下的电信市场竞争行为 |
6.2.3 电信企业对规制的突破与放松规制 |
6.3 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
6.3.1 中国联通3G市场定位 |
6.3.2 中国联通3G六统一运营策略 |
6.3.3 中国联通价格行为分析 |
6.3.4 中国联通非价格行为分析 |
6.3.5 中国联通组织调整行为分析 |
6.4 产业政策对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影响 |
6.4.1 “移动通信转售”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6.4.2 手机实名制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第7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分析 |
7.1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评价方法 |
7.1.1 产业组织理论对经济绩效的评价内容 |
7.1.2 竞争和规制对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7.1.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衡量指标 |
7.2 中国电信产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7.2.1 完全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年之前) |
7.2.2 双寡头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1998年) |
7.2.3 引入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1999-2001年) |
7.2.4 扩大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2002-2008年) |
7.2.5 电信业重组后的绩效分析(2009年至今) |
7.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总体评价 |
第8章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新特征及其规制 |
8.1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趋势 |
8.2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 |
8.2.1 电信运营商产业主导权丧失 |
8.2.2 电信运营商进一步被管道化 |
8.2.3 移动互联网业务替代传统电信业务——以“微信”为例 |
8.2.4 免费模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成为主导 |
8.3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与转型 |
8.3.1 从全业务运营商转向综合信息服务商 |
8.3.2 运营重心从传统语音转向数据应用 |
8.3.3 由纯管道经营向智能管道转型 |
8.4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市场竞争行为 |
8.4.1 开展4G流量价值经营提升市场绩效 |
8.4.2 搭建应用平台与OTT企业合作运营 |
8.4.3 重视应用服务——以移动支付为例 |
8.4.4 以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电信产业竞争力 |
8.5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 |
第9章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 |
9.1 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 |
9.2 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 |
9.3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规制的影响 |
9.3.1 电信产业和广电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分析 |
9.3.2 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 |
9.3.3 行业监管者维护部门利益以及职责有所差异 |
9.4 外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经验 |
9.4.1 英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2 美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3 国外电信产业规制与改制的启示 |
9.5 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改革建议 |
9.5.1 产业融合背景下规制重构的保障机制 |
9.5.2 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政策的趋势 |
9.5.3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建议 |
9.5.4 中国电信业规制合理化建议 |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激励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的基础理论 |
1.3.2 文献综述 |
1.3.3 文献综述小结 |
1.4 研究路线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路线 |
1.4.2 主要观点 |
1.4.3 论文的研究框架 |
1.4.4 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世界电信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规制体系的变迁 |
2.1 世界电信技术创新的发展 |
2.1.1 电信的定义 |
2.1.2 世界电信技术发展历程 |
2.2 世界电信产业的发展 |
2.2.1 世界电信产业的发展 |
2.2.2 世界电信产业的发展特点 |
2.3 世界主要国家电信规制模式演变的历史过程 |
2.3.1 美国电信规制的发展 |
2.3.2 加拿大电信规制 |
2.3.3 英国电信规制的历史演变 |
2.4 小结 |
第三章 世界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规制关系的分析框架 |
3.1 技术创新与政府规制之间的本质关系 |
3.1.1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 |
3.1.2 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规制之间的作用机制 |
3.1.3 政府规制对产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反应 |
3.1.4 技术创新是电信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 |
3.2 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产业竞争、政府规制相互作用的模型 |
3.2.1 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产业竞争、政府规制的螺旋迭代模型 |
3.2.2 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产业竞争、政府规制的螺旋迭代关系的数理模型 |
3.3 政府规制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分析 |
3.3.1 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2 进入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3.3 价格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世界电信产业规制体系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 |
4.1 模型假设 |
4.2 模型检验 |
4.2.1 数据描述与指标衡量 |
4.2.2 模型检验结果 |
4.2.3 检验结果分析 |
4.2.4 假设检验结果总结 |
4.3 实证检验对螺旋迭代发展模型的解释 |
4.4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电信产业的结构性规制与技术创新 |
5.1 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规制的变迁 |
5.1.1 1994 年之前的自然垄断规制时期 |
5.1.2 电子与数据技术推动下,电信产业打破垄断 |
5.1.3 1999 年至 2004 年纵向规制 |
5.1.4 2004 年至 2008 年中国移动一支独大 |
5.1.5 2008 年至今“三足鼎立” |
5.1.6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特点:结构性规制 |
5.1.7 结构性规制与螺旋迭代发展模式的区别 |
5.2 中国电信产业结构性规制对电信产业发展的影响 |
5.2.1 中国电信产业的技术水平评析 |
5.2.2 中国电信产业的价格水平评析 |
5.2.3 中国电信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评析 |
5.3 技术创新对中国电信产业发展的影响 |
5.3.1 中国电信产业技术投入水平 |
5.3.2 中国电信业技术创新贡献率分析 |
5.3.3 电信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之间的关系分析 |
5.3.4 中国电信技术创新对电信产业的影响特点 |
5.4 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政府规制的关系总结 |
5.5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约束技术创新的原因分析 |
6.1 中国与世界各国规制模式的差异 |
6.1.1 企业性质的差异 |
6.1.2 电信产业结构的差异 |
6.1.3 独立规制机构的差异 |
6.1.4 中国的规制体系与世界发达国家的比较 |
6.2 中国电信规制体系对技术创新缺乏激励的原因研究 |
6.2.1 国有企业性质对技术创新缺乏激励 |
6.2.2 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存在棘轮效用 |
6.2.3 价格上限规制与利润上缴规制对技术创新缺乏激励机制 |
6.2.4 中国电信产业的部分竞争对技术创新激励不足 |
6.3 政府规制影响中国电信企业技术创新的原因检验 |
6.3.1 模型与量表 |
6.3.2 问卷信度与效度分析 |
6.3.3 结构方程模型拟合 |
6.3.4 路径分析和假设检验 |
6.4 小结 |
第七章 构建中国 ICT 产业激励规制体系框架 |
7.1 激励规制适应当代电信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
7.1.1 下一代网络与三网融合 |
7.1.2 下一代网络的技术特性 |
7.1.3 NGN 的产业特性 |
7.1.4 激励规制的界定与激励规制的内容 |
7.1.5 各国 ICT 产业的规制重建 |
7.2 中国当前激励规制的现状及对 NGN 形成的阻碍因素分析 |
7.2.1 中国电信产业激励规制的现状 |
7.2.2 中国规制体系中阻碍 NGN 形成的阻碍因素分析 |
7.3 中国电信产业(ICT)激励规制体系的构建 |
7.3.1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体系的构建原则 |
7.3.2 激励规制体系建立的逻辑关系与理论基础 |
第八章 推动中国 ICT 产业的激励规制体系构建的措施 |
8.1 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 |
8.1.1 设立独立规制机构的必要性 |
8.1.2 独立的规制机构设立方式 |
8.2 实施网业分离规制 |
8.2.1 网业分离的类型 |
8.2.2 网业分离的模式 |
8.2.3 中国电信业网业分离的规制方式 |
8.3 加快推进中国国有电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8.3.1 中国电信产业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必要性 |
8.3.2 中国电信产业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可行性 |
8.3.3 国有电信运营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 |
8.3.4 电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的路径选择 |
8.4 形成电信批发价格上限规制与零售价格的市场决定机制 |
8.4.1 批发环节的价格上限规制 |
8.4.2 零售环节的市场定价机制 |
8.5 建立电信企业技术创新标尺竞争规制 |
8.5.1 建立电信企业技术创新考核指标体系 |
8.5.2 建立标尺竞争规制(Yardstick Competition) |
8.5.3 技术创新奖惩制度 |
8.6 建立《信息通讯法》 |
8.7 加强普遍服务规制 |
8.7.1 中国电信产业普遍服务规制现状 |
8.7.2 中国电信产业普遍服务规制的改革重点 |
8.8 加强互联网社会性规制 |
8.8.1 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 |
8.8.2 互联网社会性规制的问题 |
8.8.3 我国互联网规制内容 |
8.8.4 我国互联网社会性规制的改进 |
8.9 小结 |
总结 |
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
附录 1:世界各国规制机构的独立性 |
附录 2:世界各国运营企业所有权的性质 |
附录 3:世界各国电信技术最新运用水平 |
附录 5:世界各国固定电话竞争结构 |
附录 6:世界各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结构 |
附录 7:世界各国移动电话每月花费 |
附录 8:世界各国互联网每月花费 |
附录 9:世界各国固定电话每月花费 |
附录 10:21 世纪世界电信业务发展 |
附录 11:2000 年—2012 年世界电信业务用户数量最多的国家 |
附录 12:中国 2001 年-2010 年业务量与电信产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数据 |
附录 13 中国与发达国家电信规制体系比较 |
附录 14 中国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IDI 与 ICB 比较 |
附录 15:调查问卷 |
附录 16: 技术创新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研究量表及文献 |
附录 17:政府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研究量表基本资料统计 |
附录 18:信度检验统计量 |
附录 19:结构效度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博士期间主持课题 |
(7)日本政府规制政策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规制与规制改革 |
1.2.2 政府规制理论综述 |
1.2.3 日本规制改革综述 |
1.2.4 已有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意义、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1.4 文章基本内容和结构安排 |
第2章 规制与政府、市场关系理论框架 |
2.1 从放任到规制的理论渊源 |
2.1.1 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 |
2.1.2 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政府干预 |
2.2 新自由主义思潮与政策实践 |
2.2.1 新自由主义代表学派 |
2.2.2 新自由主义政策实践 |
2.3 新自由主义的反思 |
第3章 统制经济到规制经济:国家干预主义盛行 |
3.1 统制型体制向规制型体制转换 |
3.1.1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
3.1.2 经济赶超与政府规制 |
3.2 规制症结:过度的政府经济行为 |
3.2.1 低速经济增长与封闭国内市场 |
3.2.2 服务部门的低效率与行业垄断 |
3.2.3 铁三角下规制俘获与神仙下凡 |
3.3 小结 |
第4章 迟来的规制缓和:新自由主义改革登场 |
4.1 规制缓和的外部动因 |
4.1.1 日本经济增长速度放缓 |
4.1.2 迅猛发展的经济全球化 |
4.1.3 来自于国际市场的压力 |
4.1.4 生产技术与消费需求变化 |
4.2 规制缓和行动迟缓的症结分析 |
4.2.1 路径依赖与锁入效应 |
4.2.2 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 |
4.2.3 传统文化对新自由主义排斥 |
4.3 行政改革与公企民营化附属品的规制缓和 |
4.3.1 从临时行政调查会到行政改革推动审议会 |
4.3.2 产权结构改制后的规制重构及规制缓和 |
4.3.3 规制缓和案例分析:日本电信 |
4.3.4 规制缓和案例分析:日本国铁 |
4.3.5 规制缓和案例分析:日本航空 |
4.4 《规制缓和推进计划》:从细川到森喜朗 |
4.5 小结 |
第5章 规制缓和到规制改革:新自由主义蔓延 |
5.1 规制改革的紧迫性 |
5.1.1 日本国内经济与社会状况 |
5.1.2 日美贸易摩擦加剧与日美对话 |
5.2 规制治理结构的建构:小泉时期强化的新自由主义 |
5.2.1 规制机构的设置 |
5.2.2 规制政策的制定 |
5.3 规制改革绩效的实证分析:基于 OLS 方法 |
5.3.1 产品价格、需求量与消费者剩余视角 |
5.3.2 规制改革行业绩效评价:以电力行业为例 |
5.3.3 规制改革国际比较:PMR 和 ETCR 指数 |
5.4 小结 |
第6章 规制改革的修正:新自由主义反思 |
6.1 规制改革的动因 |
6.1.1 美国次贷危机与新自由主义信念动摇 |
6.1.2 东日本大地震与安全规制的缺陷 |
6.1.3 中产社会分化与劳动力市场规制弊端 |
6.2 规制改革的表现 |
6.2.1 规制改革影响力下降 |
6.2.2 规制改革目标重新审视 |
6.2.3 为民生谋利:安心、安全 |
6.3 小结 |
第7章 主要结论与借鉴 |
7.1 主要结论 |
7.2 对中国的借鉴 |
7.2.1 中国政府规制改革现状 |
7.2.2 中国政府规制改革问题 |
7.2.3 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参加科研情况 |
(8)美国电信产业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对现有研究文献的评述 |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电信产业管制的一般分析 |
2.1 电信产业的含义 |
2.1.1 电信以及电信服务的定义 |
2.1.2 电信产业的分类 |
2.1.3 电信市场的分类 |
2.2 电信产业的经济特征 |
2.2.1 网络外部属性 |
2.2.2 规模经济属性 |
2.2.3 范围经济属性 |
2.2.4 普遍服务属性 |
2.2.5 自然垄断属性 |
2.3 电信管制的含义 |
2.4 电信管制的动因 |
2.5 电信管制的执行 |
2.5.1 电信管制的主要内容 |
2.5.2 电信管制的部门 |
2.5.3 电信管制的方式 |
2.6 小结 |
第3章 电信产业管制相关理论综述 |
3.1 垄断的一般理论分析 |
3.1.1 垄断的含义 |
3.1.2 垄断产生的原因 |
3.1.3 垄断市场均衡分析 |
3.1.4 寡头垄断市场 |
3.2 寡头垄断市场模型 |
3.2.1 古诺模型(Cournot Model) |
3.2.2 贝尔特兰模型(Bertrand Model) |
3.2.3 埃奇沃思模型(Edgeworth Model) |
3.2.4 卡特尔寡头垄断模型(Cartel Model) |
3.2.5 价格领导模型(Price Leadership Model) |
3.3 垄断的经济效率 |
3.3.1 不同市场类型的经济效率比较 |
3.3.2 对于垄断市场经济效率的理解 |
3.4 管制理论分析 |
3.4.1 管制的含义与特点 |
3.4.2 管制的目的与意义 |
3.4.3 管制的措施手段 |
3.5 小结 |
第4章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的历史变迁 |
4.1 专利垄断阶段(1877年—1894年) |
4.2 早期自由竞争阶段(1894年—1934年) |
4.3 管制垄断阶段(1934年—1984年) |
4.4 自由竞争阶段(1984年—1996年) |
4.5 全面自由竞争阶段(1996年—至今) |
4.6 小结 |
第5章 美国电信产业的管制体系及其特点 |
5.1 政府层面的电信产业管制系统 |
5.1.1 立法系统 |
5.1.2 司法系统 |
5.1.3 行政系统 |
5.2 行业层面的电信产业管制系统 |
5.2.1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
5.2.2 各州公共事业委员会 |
5.2.3 产业行会等其他机构 |
5.3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体系的特点 |
5.3.1 电信产业管制体系的分权性 |
5.3.2 电信产业管制体系的民主性 |
5.3.3 电信产业管制体系的独立性 |
5.3.4 电信产业管制体系的法治性 |
5.3.5 电信产业管制体系的配合紧密性 |
5.3.6 电信产业管制体系的综合性 |
5.4 小结 |
第6章 美国电信产业的管制领域 |
6.1 本地业务管制 |
6.1.1 本地电信业务市场垄断结构的形成 |
6.1.2 本地电信业务市场竞争需求的出现 |
6.1.3 管制机构的本地业务管制政策 |
6.1.4 管制机构的本地业务管制措施 |
6.2 联互通管制 |
6.2.1 互联互通管制的理论分析 |
6.2.2 互联互通管制的产生与发展 |
6.2.3 互联互通管制的内容 |
6.3 电信资费价格管制 |
6.3.1 电信产业价格管制的原因 |
6.3.2 电信产业价格管制的范围 |
6.3.3 电信产业价格管制的权力框架 |
6.3.4 电信产业价格管制制度的发展 |
6.3.5 电信产业价格管制的原则与措施 |
6.4 普遍服务管制 |
6.4.1 普遍服务的含义及其发展 |
6.4.2 普遍服务项目的实施 |
6.4.3 普遍服务的管理 |
6.5 小结 |
第7章 美国电信产业的管制改革 |
7.1 电信市场发展的新动向 |
7.1.1 电信市场掀起并购浪潮 |
7.1.2 并购对电信产业的深远影响 |
7.2 电信产业发展新趋势的原因分析 |
7.2.1 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
7.2.2 电信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需求 |
7.2.3 电信产业外部环境变化因素 |
7.2.4 电信产业属性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的结果 |
7.3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的改革 |
7.3.1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变革的总体趋势 |
7.3.2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变革原因分析 |
7.4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改革的经验启示 |
7.4.1 引入竞争不是简单的放松管制 |
7.4.2 电信企业的并购浪潮并非是管制改革的倒退 |
7.4.3 需要“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的良好配合 |
7.5 小结 |
第8章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对我国的启示 |
8.1 美国电信产业管制的经验借鉴 |
8.1.1 电信产业管制机构的设置原则 |
8.1.2 对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 |
8.1.3 以不对称管制方式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8.1.4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管制公平公正性的保障 |
8.1.5 其他管制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 |
8.2 中国电信产业管制的产生与发展 |
8.2.1 中国电信产业管制的发展历程 |
8.2.2 中国电信产业管制的现状与问题 |
8.3 对中国电信产业管制的政策建议 |
8.3.1 中国电信产业管制的体制与政策选择 |
8.3.2 科学的培育竞争机制 |
8.3.3 健全电信产业管制法律体系 |
8.3.4 完善电信产业管制机构 |
8.3.5 发展电信产业行会组织 |
8.3.6 确定“三网融合”型管制战略 |
8.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企业并购目标公司估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司并购概述 |
2.1 公司并购的概念 |
2.1.1 兼并的定义 |
2.1.2 收购的定义 |
2.1.3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
2.2 国内外并购特点 |
2.3 企业并购的动因分析 |
2.3.1 企业并购的因素 |
2.3.2 我国企业并购的动因 |
2.4 企业并购的风险 |
2.5 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 |
2.5.1 协同效应的概念 |
2.5.2 经营协同效应 |
2.5.3 财务协同效应 |
2.5.4 管理协同效应 |
第3章 并购方法的选择 |
3.1 并购协同价值预测方法的选用分析 |
3.1.1 企业并购协同价值预测中应考虑的因素 |
3.1.2 企业并购协同价值预测中的财务指标评价方法 |
3.1.3 企业并购协同价值预测的非财务指标方价 |
3.1.4 企业并购中几种常见的价值预测模型比较 |
3.2 用拉巴波特模型预测企业价值的概念及总体思路 |
3.2.1 拉巴波特模型预测企业价值的概念 |
3.2.2 拉巴波特模型预测企业价值的总体思路 |
3.3 建立拉巴波特模型所需要的步骤 |
3.4 拉巴波特模型对于企业并购的适用分析 |
3.4.1 适用该模型应预测的指标 |
3.4.2 运用拉巴波特模型中对企业的敏感性和风险性分析 |
第4章 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选择及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 |
4.1 并购中的目标企业概念 |
4.2 并购中用于估价的相关方法 |
4.2.1 重置成本法 |
4.2.2 现金流量贴现评估法 |
4.3 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与估价之间的关系 |
4.4 现金流量法下企业并购价值分析 |
4.4.1 企业估值的概念 |
4.4.2 现金流量法下企业并购案例 |
第5章 并购的整合及规划方法 |
5.1 规划合并后的信息系统一体化 |
5.1.1 形成信息系统一体化计划 |
5.1.2 尺寸的战略合并后的信息 |
5.2 效益在合并后的信息系统的作用 |
5.3 分析方法和规划 |
5.4 并购方法的选择 |
5.5 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
5.5.1 案例分析 1 国际电讯有限公司收购区域电信有限公司 |
5.5.2 案例分析 2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 |
5.5.2.1 并购背景 |
5.5.2.2 并购双方简介 |
5.5.2.3 并购动因 |
5.5.2.4 并购结果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10)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 |
1.1 网间互联的含义 |
1.1.1 传统网间互联的含义 |
1.1.2 网间互联含义的新发展 |
1.2 网间互联的种类 |
1.2.1 网络互联和业务互通 |
1.2.2 同种网间互联和不同种网间互联 |
1.3 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 |
1.3.1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主体 |
1.3.2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客体 |
1.3.3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内容 |
1.4 网间互联的原则 |
1.4.1 平等接入原则 |
1.4.2 适度透明原则 |
1.4.3 非歧视原则 |
1.4.4 关键设施原则 |
1.4.5 非捆绑网络元素原则 |
1.5 网间互联的重要性 |
1.5.1 网络外部性的要求 |
1.5.2 电信行业有效竞争的保障 |
2 网间互联的法律根据 |
2.1 网间互联的国际法根据 |
2.1.1 网间互联的国际立法 |
2.1.2 WTO 成员方对网间互联的义务 |
2.2 网间互联的国内法根据 |
2.2.1 日本和新加坡的有关立法 |
2.2.2 德国和英国的有关立法 |
2.2.3 美国的有关立法 |
3 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 |
3.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及分类 |
3.1.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 |
3.1.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分类 |
3.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
3.2.1 法人型监管机构 |
3.2.2 非法人型监管机构 |
3.3 设置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的基本原则 |
3.3.1 独立性原则 |
3.3.2 适度监管原则 |
3.3.3 合法性原则 |
3.3.4 融合性原则 |
3.4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不对称管制和监管手段 |
3.4.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不对称管制 |
3.4.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监管工具 |
3.5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 |
3.5.1 主导运营商的认定 |
3.5.2 网间互联费率监管 |
3.5.3 网间互联的质量监管 |
4 网间互联协议的法律问题 |
4.1 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
4.1.1 网间互联协议订立的特殊性 |
4.1.2 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 |
4.2 网间互联协议的内容与形式 |
4.2.1 网间互联协议的内容 |
4.2.2 网间互联协议的形式 |
5 网间互联中的物权法律问题 |
5.1 通路权的物权属性分析 |
5.1.1 通路权是物权 |
5.1.2 通路权是用益物权 |
5.1.3 通路权的法理分析 |
5.2 对私有财产的通路权 |
5.2.1 对私有财产通路权的规定 |
5.2.2 对私有财产的通路权的限制 |
5.3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通路权 |
5.3.1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通路权的规定 |
5.3.2 对公共基础设施通路权的限制 |
6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 |
6.1 网间互联争议的概述 |
6.1.1 网间互联争议的概念 |
6.1.2 网间互联争议的特点 |
6.1.3 网间互联争议的的类型 |
6.2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的目标 |
6.3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
6.3.1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机构 |
6.3.2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程序 |
7 网间互联的竞争法管制 |
7.1 竞争法与电信法共同规制网间互联行为的基础 |
7.2 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案例 |
7.2.1 国际案例——美墨电信案 |
7.2.2 国内案例 |
7.2.3 小结 |
7.3 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的完善 |
7.3.1 完善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
7.3.2 确立“关键设施原则” |
8 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建议 |
8.1 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
8.1.1 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 |
8.1.2 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现状 |
8.2 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分析 |
8.2.1 我国运营商网间互联纠纷案例分析 |
8.2.2 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 |
8.2.3 我国网间互联问题产生的根源 |
8.3 我国网间互联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8.3.1 完善主导运营商的界定 |
8.3.2 完善主导运营商的义务 |
8.3.3 明确网间互联协议的签署方式 |
8.3.4 完善网间互联结算体系 |
8.3.5 增加网络元素非绑定的规定 |
8.3.6 完善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 |
8.3.7 建立通路权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附件 |
四、国际电信公司不再牛(论文参考文献)
- [1]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海底电线问题研究[D]. 郑慧娴.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2]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D]. 何荣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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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D]. 程瓯. 武汉大学, 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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