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论文文献综述)
邱曼丽[1](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李敏洁[2](2020)在《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社会的运行是司法体制的核心,需要司法官作为基础力量进行推进。在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和法律制度之间,司法官是其中介,这样才使得冰冷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实际发生联系。因此,没有司法官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法治架构。本文以民国初年(1912-1928)司法官职业化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史料为依据,根据民初在报刊所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分析关于司法官制度的内容。研究在民国初年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之后推行的新式司法官制度改革,对完善司法官制度和推动审判独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是民初司法官制度的概述。了解相关界定和概念,并从当时的社会环境分析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从宪政基础、当时对领事裁判权废除的呼声以及教育,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对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进行一定的了解。中国传统的司法机构设置几乎形同虚设,最终都要听命于皇权,行政与司法也没有分开,当时并没有审判独立的概念,通过清末改革将司法从行政权中脱离,至民初的继承和发展,近代化的司法独立初见端倪。后经过出台一系列制度法规和规定,使司法官制度设计也更加完善,司法官的社会地位逐渐确立,独立审判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并且民初司法官制度的发展也是在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呼声中,成为强大的精神动力。而法律教育也会促进司法官制度的发展,因为法律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的职业选择和倾向,对司法官考试有直接作用。而且司法官考选与教育是分不开的,考试内容和程序不断调整,将胜任司法官的条件以考试为定制,也对司法官制度建设提供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第二章是司法官考选培训制度。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发展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制度性规定形成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的框架。通过收集史料和着作,从三大制度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即民初司法官选任、保障和惩戒监督制度,来展现民初司法独立的过程,不仅对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价值,还对司法官职业化发展有推动作用。在考选培训制度方面,主要简单介绍民初司法官考试所依据的法律,从《法院编制法》到《司法官考试令》一步步的完善制度规定,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为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接着具体分析了司法官的考选形式和考试内容以及考核机构。通过对司法官准入制度的分析,对当代法官的考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是民初司法官职业化的职务保障制度。民初的司法官保障制度也是对司法官身份地位的认可,保障其独立性。从任职、地位、薪俸以及退休抚恤的制度设计来看,为司法官提供了较多保障,加之不得随意停职和减俸的规定,在人们权利意识浓厚的民初也被广大民众所认可和支持,为司法官解除了生活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第四章是民初司法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在司法官考核监督制度中,根据司法官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对民初司法官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考察,承认其积极的一面,虽然为激励司法官工作热情提供了推动力,但也存在过于理想的构建。因此在1915年出台了的《司法官惩戒法》对司法官的惩戒事由和处分方式进行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五章是对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评价。在如此周密的制度设计下,现实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局限性和弊端,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要进行客观的评价。在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以来,经过对司法官考选制度、保障制度和监督惩戒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司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增强,也为建立一支高素质司法官队伍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它之所以在如此周密的司法官制度设计之下,还未建立起一支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法官队伍,是因为其制度设计仍然存在某些缺失。考试为凭的考选机制对教育的冲击,以及刻意提高司法官待遇、法政学校兴盛,导致学习法律专业人员蜂拥,学员质量下降。而且当时在关于司法官的保障制度方面,号召高薪养廉,与当时民初司法经费匮乏相矛盾,许多司法培训场所被撤销。司法官的官等与薪俸不对等,导致司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并没有达到司法官制度创设的目的,司法功能政治化。没有实现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成功转型。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我们现代法官制度建设有所启示。
卞莹莹[3](2019)在《丁文江任职淞沪总办研究》文中指出民国地质学家丁文江自幼接受传统儒学的熏陶,少年时期走出闭塞的乡村,先后赴日本、英国留学,接受系统的西方教育,回国后创办地质研究所、地质调查所,为中国地质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又和胡适等人办《努力周报》讨论时政,在科玄论战中崭露头角。时任五省联军总司令的孙传芳初到江浙,以积极建设地方的姿态试图笼络地方士绅,在上海设立淞沪商埠督办公署,并力邀丁文江出任淞沪商埠督办公署总办。丁文江之所以接受孙传芳的邀请,在于他既受到传统儒家治国平天下观念的熏陶,又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此外还出于对自身行政才能的自信。丁文江的任职可以看成是“好人政府”后的第二次参政实践,在任期间,他积极规划上海市政、建立卫生局改良公共卫生、通过考试录用职员、多方交涉收回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对上海的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丁文江甫任淞沪总办时,学者对丁氏与孙传芳的合作多持批评态度,究其原因,在于当时孙传芳被指为割据军阀,又与自视为革命势力的国民党北伐时正面为敌,于是丁文江也受到牵累。1936年丁文江去世后,同时期的学者对丁文江任职淞沪总办的评价大为改观,认为是出于“爱国之心”,原因之一在于丁文江任期内大力推动上海市政建设的作为,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注重市政建设正相吻合。丁氏此次任职的最终结果并不圆满,却是出于自己内心的一次主动行为,也为后期亲国民党的知识分子参政议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邢志强[4](2019)在《秦汉至唐代书体观念演变与书法传统形成 ——以“书体关键词数据库”为基础的书法观念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篆书、隶书、草书、真书、正书、行书、楷书等是每一人都耳熟能详的,但这些书体名称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为何如此称谓?它们与中国书法传统有没有关系?“书法传统”应该怎样理解?对此,我们只有一种模糊的认识。此外,在阅读书论时常常会遇到“一体多名”和“多体一名”等现象,且书体称谓和书体类型、数量皆不一样。秦汉至唐代是书体演进完成和定名的连续而完整的时期,这一现象与中国书法传统形成有无关系?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书体关键词”为切入点,对书法史上的主流书体名称:篆、隶、草、真、正、行、楷等单字关键词进行统计,总结为七个“关键词丛”并建立“书体关键词数据库”,然后对各书体名称进行词频统计与历史语义分析,同时结合思想、政治、制度、文化、书法等各学科研究方法与成果进行综合研究。研究发现每一个书体定名的背后都存在着社会制度、道德修身、人之性情各个方面之影响,其关系十分复杂。同时随着儒学“道统”的兴起,书法完成了书体名实与修身观念的自我“传统”建构。如:“小篆”承接周文化,在秦以法立国的大背景中获得文字观念的“正当性”;“隶书”作为汉代官方书体,具有典正人伦,规范道德修身的意义,正是汉代宇宙论儒学的道德价值投射;“草书”在汉末兴起意味着突破代表制度规范的“隶书”,并在追求“势”与“自由”中形成“书法艺术”的另一面。至魏晋在“玄礼双修”二元关系下形成了“真书”与“行书”;至唐代代表“心性论儒学”的“正书”与代表佛学和玄学的“狂草”,均和社会普遍观念变化有着内在联系。此外,“正书”成为隶书、真书、楷书三种规范书体的统称,刻画了秦汉至唐“隶变”与“楷变”的全过程。通过上述研究,本文认为:只有在书体观念、名实、书写形势各自独立和总体“修身观念”明晰的情况下“书法传统”才会形成。同时“书法传统”又将成为唐之后书法发展的逻辑起点。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为理解中国书法与社会观念互动的宏观图景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刘胜男[5](2015)在《论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对其政治制度的塑造》文中研究说明保守主义作为英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典型代表,在英国近代政治体制的变革中影响深远。英国在平稳的表象之下,却经历着最为惊涛赅浪的社会变革,这种稳健的路径如何能够与剧烈的变革有机结合,独辟蹊径的立宪模式所获得的巨大成功背后的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动因值得深入探讨研究。近现代英国的主要政治制度,诸如虚位君主制度、上下院分立的议会制度、责任内阁制度、竞争的两党制度、习惯法支撑的司法制度、贵族化的文官制度等都是在历史传统的积累上经过长期不断的渐进性演变而逐步成长起来的。英国堪称独特的政治制度是历史沉积的结果,它的背后有着一条源远流长的英吉利民族保守主义政治文化传统的积淀。本文旨在分析英国保守主义形成的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发展模式、重视传统和惯例价值取向、经验主义哲学渊源等方面出发,深入的分析其政治制度所具有的内生性、渐进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征,系统的探讨在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在政治制度形成过程中发挥的源泉和稳定器作用,以及对政治制度的形成、运行、变革和发展的塑造和制约作用。
管锐智[6](2014)在《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文中指出近年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政治文明建设,政治制度的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自1980年以来,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逐渐兴起。近年来,该领域的研究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新领域不断拓展,研究视角、研究方法逐渐多样化,联系现实,借鉴英国经验以资本国政治改革的趋势也有所加强。本文回顾了自清末以来,中国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概况,重点论述了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论述本文的选题意义、相关研究状况,并对本文要论述的“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史”等概念予以说明,以和“政治史”、“政治思想史”相区别,限定本文的研究范畴。第二部分概述2005年以前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发展情况,重点论述1980年以来中国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并对该时期的代表作品予以简要介绍。第三部分探究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在传统领域的发展,考察了自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在英国文官制度、宪政制度、内阁制度、议会制度、政党制度等传统研究领域的研究状况。第四部分叙述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的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在新近领域的拓展,英国地方自治研究和英国司法制度史研究是近年来中国大陆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新领域,本文对这些新近领域的成果与争鸣作了较为细致的考察。第五部分探讨这段时间该领域研究的特点与不足,并对该领域研究中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汪明君[7](2012)在《民国文官抚恤制度立法初探》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古代的文官抚恤制度源远流长,而近代中国文官抚恤制度则萌芽于晚清,初创于北京国民政府,确立于南京国民政府。北京国民政府时期,引进西方先进的文官抚恤制度,并继承了中国古代文官抚恤制度的合理成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文官抚恤的法规条例,其中以恤金为主线。南京国民政府,在十年的建设时期,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条例,建立公务员抚恤的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更加完备。本文从研究民国文官抚恤立法的背景和立法内容出发,从法学角度对抚恤制度的立法及其实践进行分析,得出抚恤立法是民国时期法制近代化与文官制度近代化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也指出文官抚恤立法的缺陷,民国文官抚恤制度因其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加上地方实力派的阻挠和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抚恤制度在实施中困难重重。
邹成诚[8](2011)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深入推进以及公务员队伍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与英美日等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相比,特别是在我国公务员招录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后续建设和完善,如:考试报名资格的规定存在随意性、考试内容的设计缺乏科学性、考录参与主体的行为缺失规范性以及各级公务员的考录存在差异性等。无论这些问题是制度上的、文化上的,还是操作环节上的,都已深刻影响到我国公务员这一稀有资源招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进行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研究,有着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强烈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文献梳理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考录环节为抓手,按照现状描述—问题查找—原因剖析—经验借鉴—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全面分析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建设。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从古至今的考试思想、选官制度及国外公务员考录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十几年不断的实践和发展,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从方法、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表现在我国公务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公务员考录的公信力增强,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等方面。同时,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体现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科学的竞争机制等特征。但是,由于建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社会就业压力大,公务员岗位有限,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原因,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参照英美日的公务员建设经验,提出按职位要求规定报考资格、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依法管理和规范考录中参与主体的行为和协调发展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等建议措施。
余元启[9](2011)在《戴季陶的考铨思想及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戴季陶担任考试院院长20年,对于建立国民政府的考铨制度提出了许多思想。本文选取其中几个富有特色的方面进行论述,或能给戴季陶研究提供一点新的信息。第一章介绍戴季陶筹备建立考试院的情形,并对其建立和推进考铨制度的若干措施进行论述。第二章研究了公职候选人考试的思想及其实践,戴季陶认为公职候选人考试是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政权、治权区分的重要途径,是考试权独立的基础,是救治西方选举弊端的最好办法,必须坚持。但考试院办理公职候选人考试却遭到许多势力的反对,困难重重,最后停止实施。第三章研究保举、考绩、退抚及礼制思想。戴季陶对于孙中山一切官吏均须经考试铨定资格的思想并不坚持,鉴于当时私人荐举泛滥的情况,戴季陶主张在考试之外建立保举制度,对保举人进行限制,课以法律责任,规范保举行为。戴季陶感叹考试院的考绩权犹如水上浮萍,对于各机关的人事情况考试院无从得知,考绩之实施纯粹建立在纸面文字上,根本不切实际,因此他主张进行大规模的登记,摸清各机关的人事状况,然后考绩工作才能有迹可循。退抚与礼制也是戴季陶考铨思想的一部分。第四章探讨考铨与教育。戴季陶主张文官考试的科目与程度应该与学校课程相联系,中等以上学校的毕业考试应由考试院主持,并将其成绩作为文官考试成绩的一部分,博士学位由政府授予,考试院应参与其间,实行奖学考试以宏奖学术,将教育人员纳入铨叙范围以统制教育防范学潮。第五章讨论考铨与边政。戴季陶制定考铨制度时常常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思考。他的边疆考试与铨叙思想及其实践,既是对传统科举考试制度的继承,亦是对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但又有鲜明的个人特色,总体上看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第六章研究考试权方面的党政关系。事务官的考铨依理依法都应该由考试院掌理,但国民党中常会多有破坏考试权之举,为国民党党务工作人员和所谓革命有功人员提供从政的便利,甚至直接主持从政考试,选拔党务工作人员从政,或办理中央政治学校向政府机关分配经过训练的国民党党员。这些行为基本出于临时的或局部的考虑,很难说体现了国民党的整体利益。戴季陶及考试院对国民党中央的做法并不认同,也进行过抗争,但结果大都以失败告终。综合考察戴季陶的考铨思想及实践,会发现其总体上的一些特点。戴季陶的考铨思想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考试权独立的论述,但考铨制度的边政与教育的内容,既是继承了科举制度的传统,也是戴季陶个人兴趣的反映。戴季陶对于国民党中央破坏考试权是不满的,但为了维护国民党中央的权威,维护以党治国的体制,他又不愿撕破脸皮坚决反抗。
储蓉蓉[10](2011)在《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是文官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任职机关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手续任用文官担任某一职务。文官任用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用人秩序、提高文官素质、增强政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民国时期,各届政权都曾引进或推行文官任用制度,并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它不仅结束了清末以来文官任用无序的状态,而且在中国首次确立文官任用制度。标志着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文官任用制度逐步过渡到以“考试”为中心的近代文官任用制度,初步建立起文官任用制度的法律规范。研究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探究其实施状况,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今天公务员任用制度建设大有裨益。本文第一部分讲述了民国前期文官任用制度的形成背景。文官任用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渊源。民国各届政权推行文官任用制度,是沿承中国古代文官任用制度的合理因素,并吸收近代西方国家文官任用制度的内容所构成的。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文官任用制度。孙中山在考察西方国家文官任用制度和借鉴中国传统的科举制基础上,指出它们各自的优缺点,取其所长,摒其所短,提出了“非经考试不能任官”的思想,并颁布了《任官令》等草案。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短,文官任用制度的思想和法规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便胎死腹中,但是这些思想被后来的政权所吸收。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北京政府时期的文官任用制度。北京政府时期不仅颁布了一系列文官任用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文官任用制度,而且首次举办了文官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人才。北京政府时期处于军阀割据混战年代,中央权力更迭频繁,没有稳定和平的环境保障文官任用制度的实施,致使北京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设计和实践相脱节显得比较严重。此外,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也颁布了文官任用的法律法规。本文第四部分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思想继承人自命,按“五权宪法”构建国民政府,成立考试院主持全国各级官吏的考铨工作。南京国民政府企图建立合理、公平、民主的文官任用制度体系,但由于制度未能完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文官任用制度大打折扣。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文官任用制度推动了中国近代文官任用制度的发展,尤其影响了当今台湾地区的文官任用制度。本文第五部分阐述了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评价。对于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我们既要肯定其积极的作用,又要认清其消极的影响,从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另外,将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相比较,以此来窥视两个政权的异同。本文论述了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历程及其实践。目的在于总结其特点,指出其缺陷,分析其原因,阐释其意义,以期为我国现今公务员任用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
二、浅议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1)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2)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创新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中的创新之处 |
(二)本研究拟釆取的方法 |
第一章 民初司法官制度的概述 |
一、概念的界定 |
(一)民初时间的限定 |
(二)民初司法官的内涵 |
(三)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法律概念 |
二、民初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
(一)审判独立的宪政基础 |
(二)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
(三)法律教育的兴盛 |
小结 |
第二章 司法官考选培训制度 |
一、司法官考试的法律依据 |
二、司法官选任 |
(一)司法官考选形式 |
(二)司法官考试的内容 |
(三)司法官选任考核机构 |
三、司法官培训制度 |
小结 |
第三章 民初司法官职业化的职务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的任职保障 |
(二)司法官职业地位之保障 |
二、司法官的物质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薪俸保障 |
(二)司法官退休抚恤保障 |
小结 |
第四章 民初司法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 |
一、司法官考核制度 |
二、建立司法官惩戒制度 |
(一)对司法官惩戒的法律依据 |
(二)对司法官惩戒处分及事由 |
(三)建立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五章 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评价 |
一、对维护司法权有重要价值 |
(一)依法独立审判意识增强 |
(二)法官队伍职业素养提升 |
(三)新式司法机关设置规模扩大 |
二、司法官职业化制度设计的缺陷 |
(一)司法官考选对教育的冲击 |
(二)司法官保障与民初经费匮乏的矛盾 |
(三)司法官考核监督在实践中的脱节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丁文江任职淞沪总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思路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丁文江的生平简介 |
一、家庭背景和求学经历 |
二、回国后的地质教育和研究工作 |
三、创办报纸和“科玄之争” |
第二章 丁文江任职原因探究 |
一、儒家文化的熏陶 |
二、自由主义的影响 |
三、突出的行政能力 |
第三章 推动上海市政建设 |
一、制定“大上海”建设规划 |
二、改良城市公共卫生 |
三、坚持考试录用制度 |
第四章 收回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
一、会审公廨与领事裁判权 |
二、收回公廨交涉过程 |
三、收回公廨的历史意义 |
第五章 从“失节”到“爱国”——对丁文江任职的评析 |
一、同时期学者对丁文江的失节评价 |
二、30年代后对丁文江的肯定评价 |
三、对丁文江评价有所改观的原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秦汉至唐代书体观念演变与书法传统形成 ——以“书体关键词数据库”为基础的书法观念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时间跨度、材料运用与数据库资料整理 |
2.1 时间跨度 |
2.2 材料范围 |
2.3 “书体关键词数据库”架构 |
三 学术史回顾 |
四 研究方法及发现 |
4.1 研究方法 |
4.2 研究发现 |
五 研究构想与各章分布 |
5.1 研究构想 |
5.2 各章分布 |
5.3 本文自行归纳若干术语解释 |
第二章 失守与立法:从篆书到隶书 |
一 “书同文”与“篆书”定名 |
二 “篆引”与“小篆”之法家文字观 |
三 “史书”、“书法不隐”与“书同文书” |
四 “司隶校尉”与隶书“正名” |
五 小结:失守与立法 |
第三章 异化与楷模:草隶与行书 |
一 “隶古定”与“隶变” |
二 “隶—正”与“草—势”两大审美观念与范式的起源 |
三 释“隶草”与“草隶” |
四 “玄礼双修”观念下的“真书”与“行书” |
4.1 “真、正、隶”的观念互涉与“真书”形成 |
4.2 “行书”起源与观念形成以及“势”的“真——逸”化 |
五 小结:异化与楷模 |
第四章 秩序与法度:从“楷变”到“书法传统形成” |
一 唐代“隶书”观念与“楷变”外延 |
1.1 长时段历史中的书体名称和唐代楷书“缺席” |
1.2 唐代“隶书”观念与“楷变” |
二 从“隶—草”对举到“情—理—法”融合对书法的双向塑造 |
三 “楷变”与真、正介入下的“楷书”和“草书” |
3.1 真书与正书比较下的“真、楷”名实 |
3.2 正、楷同构与书法修身 |
3.3 唐代“草书”规范和“狂草”与佛学关系 |
四 唐代书法众体兼善与“书法传统”形成 |
五 小结:秩序与法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书体关键词数据库”——秦汉至唐代收录文献目录 |
致谢 |
(5)论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对其政治制度的塑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的塑造:一种理论分析的视角 |
第一节 政治文化的概念及特征 |
一、政治文化的概念 |
二、政治文化的特征 |
三、政治文化的功能 |
第一节 政治制度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
一、政治制度的概念 |
二、政治制度的内容 |
三、政治制度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的塑造 |
一、政治文化是政治制度源泉 |
二、政治文化影响政治制度的稳定 |
三、政治文化影响着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 |
四、政治文化制约着政治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
第二章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 |
第一节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的概述 |
一、保守主义的涵义 |
二、英国保守主义涵义的界定 |
三、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 |
四、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的基本原则 |
五、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的哲学渊源 |
第二节 英国政治制度概述 |
一、英国近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的历史过程简述 |
二、英国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色 |
第三章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的渊源、典型人物和事件 |
第一节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形成的渊源 |
一、自然地理条件 |
二、独特的社会发展模式 |
三、秩序和等级的极端拥护 |
四、浓厚的经验主义特色的行为模式 |
第二节 英国保守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柏克 |
一、先辈的理论积淀 |
二、柏克的保守制度观 |
三、柏克保守主义制度观的具体体现 |
第三节 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在政治发展中的里程碑事件-光荣革命 |
一、政治意义上的光荣革命 |
二、光荣革命中的保守主义色彩 |
第四章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塑造的具体表现 |
第一节 英国政治制度构建中的保守主义政治思维 |
一、尊重传统,注重政治连续性 |
二、混合政体主张:融合君主制、贵族制、内阁制和民主制 |
第二节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对其政治制度稳定性的维护 |
一、保守、连贯的责任内阁制 |
二、贵族化的稳定文官制度 |
第三节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对其政治制度实际运行的影响 |
一、君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 |
二、风格独特的两党制 |
三、议会权力的均势平衡 |
第四节 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对其政治制度变革和发展的制约 |
一、政治变革中的温和、渐进的政治取向 |
二、缓慢、渐进的政治制度改革和发展 |
三、宪法改革的举步维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学术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6)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关于本文研究对象的说明 |
1、“政治制度” |
2、“政治制度史”、“政治思想史”与“政治史” |
三、研究综述 第一章 2005年以前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概述 第二章 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传统课题的研究 |
一、文官制度 |
二、宪政制度 |
三、内阁制度 |
四、议会制度 |
五、政党制度 第三章 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新颖课题的探讨 |
一、地方自治研究 |
二、司法制度研究 第四章 对2005以来中国大陆学者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评价 |
一、研究的特点 |
(一) 跨学科研究 |
(二) 研究的全面化与深化 |
(三) 较为理性的现实关怀 |
二、研究的不足 |
(一) 学术队伍规模有待扩大 |
(二) 资料建设有待加强 |
(三) 独创性有待提高 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7)民国文官抚恤制度立法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文官”与“公务员” |
(二)文官抚恤 |
(三)民国文官抚恤立法 |
二 民国文官抚恤制度的立法背景 |
(一)中国历史上文官抚恤制度沿革 |
1.清朝以前的文官抚恤制度略述 |
2.晚清的近代文官抚恤制度萌芽 |
(二)近代西方文官抚恤制度的影响 |
三 北京政府文官抚恤立法的初创 |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文官抚恤 |
1.立法的指导思想 |
2.立法实践概况 |
(二)北京政府文官抚恤立法的初创 |
1.《文官恤金令》的制定与内容 |
2.《文官恤金令》执行问题 |
3.《文官恤金令》的积极意义 |
四 南京国民政府的文官抚恤立法 |
(一)公务员抚恤制度的管理机构 |
(二)恤金立法的修正与实践 |
1.《官吏恤金条例》等立法 |
2.《公务员恤金条例》的修正与执行 |
(三)抗战后公务员抚恤立法的完善 |
1.《公务员抚恤法》的完善 |
2. 抚恤制度的衰落 |
五 民国文官抚恤立法的评议 |
(一)民国文官抚恤立法的成效 |
1.抚恤立法方面 |
2.抚恤管理机构方面 |
3.对台湾的影响 |
(二)民国文官抚恤立法本身的缺陷 |
1.退休与抚恤合并立法 |
2.没有专门的抚恤申诉机构 |
3.法律条款表述模糊 |
4.没有地方抚恤机构 |
(三)文官抚恤立法与实践脱节的原因 |
1.国家政治体制的原因 |
2.资金来源的缺乏 |
3.地方实力派的抵触 |
4.国内外战争的影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理论借鉴与文献研究综述 |
2.1 基本概念 |
2.1.1 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 |
2.1.2 录用、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
2.2 理论借鉴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行政组织理论 |
2.2.3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2.2.4 社会公平理论 |
2.2.5 人才测评与“特性—因素”理论 |
2.3 文献研究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综述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2.3.3 研究评述 |
3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现状与特征 |
3.1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3.1.1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的考试思想与选官制度的演变 |
3.1.2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3.2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现状 |
3.2.1 我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方法和内容 |
3.2.2 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实施与组织 |
3.2.3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取得的成就 |
3.3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特征 |
3.3.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
3.3.2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
3.3.3 坚持科学的竞争机制 |
4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1 报名资格的规定存在随意性 |
4.1.2 考试内容的设计缺乏科学性 |
4.1.3 考试录用参与主体的行为有失规范性 |
4.1.4 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存在差异性 |
4.2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建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 |
4.2.2 就业压力大,公务员岗位有限 |
4.2.3 缺乏法律保障 |
5 国外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借鉴启示 |
5.1 英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
5.1.1 英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演变与主要内容 |
5.1.2 英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改革历程 |
5.2 日本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
5.2.1 日本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演变与主要内容 |
5.2.2 日本公务员考录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
5.3 美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
5.3.1 美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演变与主要内容 |
5.3.2 美国雇用制度改革与“重塑政府”运动 |
5.4 英、美、日三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调整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
5.4.2 公平竞争,灵活运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功绩制原则 |
5.4.3 优化考试,完善和发展科学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
6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对策建议 |
6.1 按职位要求规定报考资格 |
6.2 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 |
6.3 依法管理和规范考录中参与主体的行为 |
6.4 协调发展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
7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得奖情况 |
(9)戴季陶的考铨思想及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学术前史 |
二、选题意义与创新点、重点及难点 |
三、相关概念及写作思路 |
第一章 戴季陶与考试院 |
一、戴季陶筹备成立考试院 |
二、建立和推进考铨制度的若干措施 |
第二章 考试与选举 |
一、戴季陶公职候选人考试思想的来源 |
二、戴季陶的公职候选人考试思想及其实践 |
三、公职候选人考试思想及其实践的评价 |
第三章 保举、考绩、退抚、礼制 |
一、保举思想 |
二、考绩思想 |
三、退抚思想 |
四、礼制思想 |
第四章 考铨与教育 |
一、考试难度、学校毕业考试及高级学位由政府主持授予 |
二、必考科目、分区定额与奖学考试 |
三、教育人员铨叙 |
第五章 考铨与边政 |
一、边疆考试思想及其实践 |
(一) 分区举行考试 |
(二) 应考资格和考试科目的变通 |
(三) 录取标准的变通 |
二、边疆铨叙思想及其实践 |
(一) 大胆任用边疆人才 |
(二) 谨慎任用治边人员 |
(三) 公务员内外互调 |
三、简要评价 |
第六章 考铨与党治 |
一、革命勋绩条款及其资格审查 |
二、党务人员从政资格甄审 |
三、党务人员从政考试 |
四、中央政治学校及其改制始末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形成背景 |
一、文官任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古代文官任用制度的沿革 |
(二) 晚清文官任用制度概况 |
二、西方文官任用制度的影响 |
第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设计 |
一、孙中山与文官任用制度 |
(一) 考试任用文官 |
(二) 文官任用得法 |
二、《任官令》草案及其结果 |
(一) 文官官等 |
(二) 文官任用资格 |
(三) 文官任用方式 |
(四) 文官任用机构 |
第三章 北京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实践 |
一、文官及其文官任用制度诸层面 |
(一) 文官官等 |
(二) 文官任用资格 |
(三) 文官任用程序 |
(四) 文官任用机构 |
二、文官任用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 考试与任用 |
(二) 分发与任用 |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延续 |
(一)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文官任用制度 |
(二) 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文官任用制度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任用制度的完善 |
一、公务员任用制度的内容 |
(一)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
(二) 公务员的官等 |
(三) 公务员任用资格 |
(四) 公务员任用程序 |
(五) 公务员任用机构 |
二、公务员任用制度实施效果 |
(一) 考试及格人员任用情况 |
(二) 及格人员分发任用情形 |
(三) 公务员任用机构作用分析 |
第五章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评价 |
一、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评价 |
(一)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内容的逐步完善 |
(二)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实际运行收效甚微 |
二、北京政府时期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的比较 |
(一) 南京政府在内容上更加具体、规范和开放 |
(二) 在任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两个政权各具特色 |
(三) 关于妇女任用问题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本人读研期间发表论文及获奖情况一览表 |
四、浅议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论文参考文献)
- [1]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2]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D]. 李敏洁. 河南大学, 2020(02)
- [3]丁文江任职淞沪总办研究[D]. 卞莹莹. 苏州科技大学, 2019(01)
- [4]秦汉至唐代书体观念演变与书法传统形成 ——以“书体关键词数据库”为基础的书法观念史研究[D]. 邢志强. 中国美术学院, 2019(02)
- [5]论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文化对其政治制度的塑造[D]. 刘胜男. 南京师范大学, 2015(02)
- [6]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学者对英国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D]. 管锐智. 扬州大学, 2014(03)
- [7]民国文官抚恤制度立法初探[D]. 汪明君. 苏州大学, 2012(10)
- [8]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邹成诚. 重庆大学, 2011(04)
- [9]戴季陶的考铨思想及实践[D]. 余元启. 华中师范大学, 2011(10)
- [10]民国时期文官任用制度研究[D]. 储蓉蓉. 安徽师范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