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构我国财产税制的探讨(上)(论文文献综述)
王若霏[1](2020)在《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着的提高。现如今,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增加,对温饱的追求已经不足以满足现在人们的生活需求。各个行业都在经济浪潮的推动下不断壮大。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拉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的投资也随之映入人们的视野。为谋取其中的投资效益,大量的投机者涌入房地产市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房价的居高不下,打破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状态。政府通过房地产的税收进行宏观调控,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故而,重构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呼声愈发强烈。在此背景下,对于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重构的探讨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房地产税不仅是政府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工具,更是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同时,关系到了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也是国家财政税收体制中的重要部分。学界对于房地产税制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大多基于财税学的视角探讨如何进行房地产税制的具体构建。本文试图从以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相关制度为出发点,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有关房地产税收的法律制度存在哪些问题。首先,将房地产税及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简要论述了房地产税的功能。其次,对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列举了国内外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现状。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重构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税制结构和税收制度的完善。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地产税法的立法规划纳入第一类项目,这预示着房地产税法的出台指日可待。因此,从房地产税法的角度出发,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推动房地产税法的出台和房地产税收机制的整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蚁佳纯[2](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认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谢萍萍[3](2019)在《经济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改革与重构研究 ——以三明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了应对经济转型升级,党中央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稳健的货币政策、新动能等一系列针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宏观调控政策。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于2019年开始转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而传统的征管模式主要服务于企业纳税人,已不能满足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要求,亟需重构与之相配套且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本文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探索如何改革与重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从三明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出发,查找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缺陷并进行原因分析,通过分析总结英国、美国、日本等部分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经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结合我国国情,从完善法律框架、信息平台建设、专业化税收队伍、纳税服务体系、自然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体系方面提出重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建议,并强调要做好建立健全现金支付制度、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建立纳税信用体系、规范税收代理等相关配套措施。
杨俊滨[4](2019)在《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也对新时期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要求。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在逐步发展变化。2016年,我国完成了“营改增”的重大调整,地方税体系支柱税种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后“营改增”时期如何优化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组织收入能力,理顺央地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履行,更好地满足国民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景的需求,全面释放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红利,成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领域探寻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将研究对象指向我国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体系,着眼于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历史沿革展开论述,重点内容涵盖五个方面:一是针对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总结,站在前人肩膀上开展课题研究;二是结合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税种优化选择理论等,从不同维度阐述和论证后“营改增”时期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三是结合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税收治理权严重缺失、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等进行深刻分析。四是对各国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先进经验,如税权划分、税种设置、主体税种选择、征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可行性借鉴。五是提出后“营改增”时期我国优化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做好配套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以期对我国优化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体系有所裨益。
王梦蝶[5](2019)在《我国房地产税体系功能定位及制度设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地方政府的财力短缺问题由来已久。如今营业税已经停止征收,省级以下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已经完成了机构合并,这更加剧了地方政府主体收入来源的不足,使其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从而造成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务风险、政府行为短视等问题。从税收结构来看,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间接税比重过大导致了较高的税收痛苦感受。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泡沫也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房价的过快增长的强烈不满,同时贫富不均的存在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种种原因使得房地产税收体系面临着从未有过的社会诉求和需要。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的房地产税体系的功能做出了具体定位。比如房地产税的开征可以扩大房地产保有税的覆盖范围进而来扩大税源,在总量上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从而缓解收支矛盾,在结构上可以增加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在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房产的持有成本并以此来引导房地产市场趋于健康稳定发展,因为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提高了住房的空置成本,可以使更多的空置房屋流向租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提高土地和房产资源的利用和流转效率。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还有助于调节财富分配。此外,本文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税体系的现状并剖析了体系内各税种的结构及功能发挥情况,并以沪渝两改革试点为例,分析了试点房产税的改革效果及功能发挥情况。第二部分是按照功能导向和问题导向,为我国房地产税税制设计提出了一系列宏观的改革建议。如为了解决我国地方政府财力短缺和房地产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保证房地产税的各项功能更好地发挥,首先可以合并相应的税费,如取消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一次性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这样一来可以将出让环节的一次性收入延长到土地的全生命周期;其次基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还应适当下放房地产税权给基层政府;复次应在技术和政策层面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保证和支持房地产税的改革,如批量评估制度、争议解决机制;最后应当为地方政府提供阳光投融资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
陈思瑞[6](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杨白冰[7](2016)在《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转型期的中国税收正面临着总量增速乏力以及结构性失衡问题:一方面,在近两年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税收收入增速已经出现了下降的迹象。2013年与2014年,我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速分别为9.86%、7.82%,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同比增速首次低于两位数;另一方面,从税收收入结构看,近年来我国商品劳务税占比在50%以上,而所得税占比仅占25%左右。与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所得税比重较低。以往关于优化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多集中于对最优税率、征管效率的探讨,而忽略了对税源的剖析。事实上,税源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充足的税源作为基础,税收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也很难保证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如何通过优化税源结构来为税制改革提供前提和条件,是税制改革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本文认为,产权结构变迁是税源结构发生变化的根本所在。这是因为,随着所有权不断分割、裂变成各式各样的产权,新的产权主体产生并获得收益,这构成了新税源产生、稳定、扩大的基础;税源的变化会进一步导致税制结构变迁,这是因为新的税源结构需要新的税收汲取能力作为匹配,增强税收汲取能力的核心就在于主体税种的选择与搭配,这成为推动税制结构变迁的动力;最后,以新的税源为基础、辅之以不断增强的税收汲取能力,共同促进了税收收入的扩大;而扩大的税收收入可以弥补政府为界定与保护产权付出的成本,由此形成“产权——税源——税制结构——税收收入——产权”的良性循环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实证研究了中国企业产权结构变迁、城市土地与住房市场产权变迁过程中相关税收的变化情况,以检验这一机制的合理性。首先,本文通过梳理中国企业产权结构变迁的过程,分析了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源产生、扩大的影响机制,税源的变化会进一步影响税制结构,最终促进税收收入、特别是所得税收入的上升。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企业产权主体由国家转向集体、法人与私人,他们作为自主经营决策的主体被法律认可,这就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形成;另一方面,从产权权能的角度看,产权主体由国家向集体、个人以及法人转移的本质在于,市场主体获得对企业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益权。企业所有者拥有财产的使用权与处置权可以理解为企业所有者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而收益权则意味着对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拥有。随着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推进,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逐渐由政府转向市场、并逐渐实现统一,这不仅激励了企业生产积极性,也促进了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利润的扩大、员工工资的增加。这些可以通过影响税源、税制结构,最终促进税收收入以及结构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利用2001-2013年间、31个省的面板数据,采用gmm方法实证研究了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程度与税收收入及其结构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在投资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增加对股份制企业的投资会对税收收入特别是所得税收入的增速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增加对私营企业的投资会对税收收入增速产生正向促进作用但对其结构没有显着性影响;而增加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降低,特别是不利于所得税收入的增加;此外,资金约束一定的背景下,个人资本、法人资本的比例越高,税收收入特别是所得税收入增长越快;而国家资本与集体资本的增加则会对税收收入的增长产生负向影响。这一实证结果印证了此前提出的理论,即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程度越高,税收收入、特别是所得税收入的增长越快。此外,通过梳理中国城市土地和住房产权变迁历程,本文分析了这一过程中财产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在土地市场上,土地由完全国家所有转向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共存,同时,城市土地还在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以所有权为核心,以使用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城市土地产权结构。其结果是开辟了新的税源、相关税收制度不断完善,最终促进了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迅猛增长;在住房市场上,我国城镇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有限产权——部分产权——私有产权”的变迁过程,其实质是将使用权、转让权与收益权不断由国家转移给集体、法人、个人等市场主体的过程。而住房市场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有效地激励了住房的供需,无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商品房的交易都呈现出不多扩大的趋势。结果是开辟了新的税源,进而促进房产税与契税的增长,以及相关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对产权结构多元化与税源、税制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本文发现:在产权结构多元化过程中,所有权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不断分割、裂变成各式各样的产权。而产权明晰的过程即是各种主体获得收益的过程,这种收益的产生一方面源自于激励,另一方面源自于闲置资源的利用,其结果是开辟了新的税源,进而影响税制结构、提高税收收入。本文的结论意味着,解决税收收入不足以及税收调节问题时,可以不局限于传统的税率、征管效率等手段,通过在产权结构多元化过程中对不同产权主体的清晰界定与保护,使得各产权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平等地位,实现权、责、利之统一,同样可以促进新税源的产生,进而起到优化税制的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第一,视角创新。以往对于宏观税负以及税制结构的研究集中于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管理因素三个方面,而本文从税源的角度出发,认为税源是税收制度的根本,如果没有充足的税源,税收制度即便设计的再完美,也不会产生充足的税源;此外,税源的变迁反映的经济结构的变迁,是市场主体收益结构的变迁,因此只有基于税源的变化设计税制结构,才能使得税制结构真正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第二,理论创新。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本文创造性地将产权与税收问题建立联系,这突破了以往从政治经济学视角、以及新古典经济学视角对税收问题的研究。此外,本文尝试还构建了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收入影响的一般分析框架。
李华,龚亚洲[8](2015)在《顶层设计下的税制重构——兼容税收能力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制改革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这也就意味着需要进行税制重构,此项工作需要充分考虑税收能力。税收能力涉及纳税能力、征税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三个层面,税制重构应兼容税收能力。由于我国当前的税收能力在空间、组织形式、税基构成、治理目标以及征管环境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由此也导致了税制体系与税收能力的不相匹配。基于纳税能力的税制重构方向是:扩大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直接征收,强化社会治理;根据税基结构变化捕捉税源,增加对个人收入和存量财产的征税;根据生产组织环节的变化扩大差额征税、下移征税环节。根据我国社会环境和征税能力,税制重构的路径应该由易到难,改革方略上需要逐步推进。
周蓬[9](2010)在《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全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房地产成为壮大经济总量,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地处鲁北的东营市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房地产业亦呈现迅速发展态势。作为东营市房地产行业的主力,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是本论文关注的重点行业。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对此类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乃至社会民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商品,房产的中间产品的需求变化也对东营市第二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从目前东营市住宅类商品房房地产税征收情况来看,一方面是税种繁多、收费复杂。目前仅税务部门直接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种就有12个,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另一方面不动产保有环节税负过轻而流转环节税收负担过重。与其他行业相比税收负担分析。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除具有对经济发展影响深远外,还影响着社会民生。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政策,目的在于调控目前房价快速增长的势头。另一方面,房地产行业因其利润较高,也被列为稽查重点和当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调查情况看,东营市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的税费负担比较重,而且不够合理,特别是税种设置、税费分置以及税收级次划定等方面存在一些的问题。为此,在对东营市商品住宅类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问题分析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经验,从而形成一套有利于东营市商品住宅类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税收体系。
方伟[10](2009)在《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就我国财产税制的改革、完善进行了探讨。文章从研究财产税的一般理论出发,比较、分析了国外的财产税制,归纳出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进而对我国财产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深入剖析,最后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除导言、结语,全文共分四章内容。第一章是财产税的一般理论分析。界定了财产、财产权、财产税、财产税体系等基本概念,并从理论上分析了财产税的税收归属形式。第二章是国外财产税制的比较研究。先从财产税的体系、类型、税制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比较,再归纳出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第三章总结了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的现状,深入剖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是对我国财产税改革的思考。首先,论证了改革、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必要性,把财产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其次,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最后,拟订了具体的改革建议,重点探讨了物业税和遗产与赠与税的开征问题。
二、重构我国财产税制的探讨(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构我国财产税制的探讨(上)(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房地产税的内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房地产税相关概念 |
2.1.1 房地产税的内涵界定 |
2.1.2 房地产税相关概念解析 |
2.2 房地产税的功能 |
2.2.1 政治功能 |
2.2.2 社会功能 |
2.2.3 经济功能 |
2.3 征收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 |
2.3.1 法理学基础 |
2.3.2 经济法学基础 |
2.3.3 税法学基础 |
3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相关制度评析 |
3.1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相关制度简述 |
3.1.1 房地产税制度演进 |
3.1.2 房地产税体系现状 |
3.2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相关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征税种类繁杂 |
3.2.2 征税主体税种缺位 |
3.2.3 征税范围局限 |
3.2.4 征税结构不平衡 |
3.3 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重构的现实意义 |
3.3.1 完善财产税法律体系 |
3.3.2 保障收入分配公平性 |
3.3.3 推动房地产业有序发展 |
3.4 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简述 |
3.4.1 上海模式简介 |
3.4.2 重庆模式简介 |
3.4.3 改革试点效果评析 |
4 国外房地产税相关法律制度分析与借鉴 |
4.1 美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 |
4.2 德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 |
4.3 新加坡房地产税法律制度分析 |
4.4 国外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启示 |
4.4.1 确定税制功能 |
4.4.2 科学制定计税依据 |
5 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重构的对策建议 |
5.1 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目标定位 |
5.2 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
5.2.1 税收法定原则 |
5.2.2 税收公平原则 |
5.2.3 税收科学原则 |
5.3 科学设置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相关要素 |
5.3.1 统一规范纳税税种 |
5.3.2 明确提出主体税种 |
5.3.3 合理划分征税范围 |
5.3.4 优化税制结构 |
5.4 房地产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
5.4.1 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和个人征税系统 |
5.4.2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经济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改革与重构研究 ——以三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图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经济新常态下个税征管机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经济新常态 |
二、个税征管机制 |
第二节 个税征管机制的相关理论基础 |
一、最优个人所得税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经济新常态下个税征管机制的改革目标及现状 |
第一节 经济新常态与个税征管机制的关系 |
一、经济新常态的内涵 |
二、经济新常态对个税征管机制的影响 |
第二节 经济新常态下个税征管机制的改革目标 |
一、组织财政收入 |
二、尽可能实现社会公平 |
三、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
四、促进征纳关系协调发展 |
第三节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个税征管机制的概况 |
一、个税收入情况 |
二、法律制度方面 |
三、申报征收方面 |
四、税源管理方面 |
五、税务稽查方面 |
六、纳税服务方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税征管机制的缺陷及成因分析-以三明市为例 |
第一节 三明市个税征管的实践探索 |
一、加强税收分析研判 |
二、加强日常税源管理 |
三、狠抓个税明细申报质量 |
四、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 |
五、优化纳税服务 |
第二节 现行个税征管机制存在的缺陷 |
一、收入来源监控难 |
二、涉税信息共享难 |
三、税收专业人才匮乏 |
四、税收遵从低 |
五、代扣代缴执行不到位 |
第三节 个税征管机制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个税机制不完善 |
二、涉税违法成本低 |
三、征管信息化建设水平低 |
四、税收征管力量不足 |
五、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OECD国家个税征管改革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OECD部分成员国个税征管的主要做法 |
一、英国个税征管概述 |
二、美国个税征管概述 |
三、日本个税征管概述 |
第二节 OECD国家个税征管的经验借鉴 |
一、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
二、发达的信息管理水平 |
三、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
四、良好的税收服务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个税征管机制的重构路径 |
第一节 重构个税征管机制的建议 |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 |
二、强化信息管税 |
三、建立专业化税收队伍 |
四、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
五、建立自然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体系 |
第二节 完善个税征管相关配套措施 |
一、建立健全现金支付制度 |
二、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申报制度 |
三、建立奖惩联动的纳税信用体系 |
四、规范税收代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 |
一、地方税的内涵 |
二、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三节 地方税职能的最优化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及其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 |
一、我国地方税税权情况 |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现有基本框架 |
三、我国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
四、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 |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
三、地方税治理权严重缺失 |
四、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 |
第四章 国外地方税建设的的经验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税权划分方面 |
第二节 税种设置方面 |
第三节 主体税种选择方面 |
第四节 征收管理模式方面 |
第五节 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
第二节 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 |
一、关于消费税改革 |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 |
三、关于所得税改革 |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改革 |
五、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和试点 |
六、关于房地产税的设立 |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和原则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收入稳定性对比 |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现路径 |
四、打造长期稳定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
第四节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
一、给予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
二、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三、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
四、推进“费改税”与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我国房地产税体系功能定位及制度设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性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房地产税收体系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房地产税收体系相关概念 |
2.1.1 财产税税类 |
2.1.2 房地产税体系 |
2.1.3 房地产税体系涵盖的具体税种税制要素比对 |
2.2 房地产税收体系相关理论 |
2.2.1 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
2.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3 税收职能理论 |
2.2.4 最优税制理论 |
第3章 我国房地产税体系的功能定位及税收职能分析 |
3.1 筹措政府财力调节收入结构 |
3.1.1 筹集财政资金收入 |
3.1.2 调整优化税收结构 |
3.2 调控房地产市场 |
3.2.1 平衡供需关系 |
3.2.2 引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平稳有序健康增长 |
3.3 重构地方政府财权体系 |
3.3.1 充当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主要收入来源 |
3.3.2 提高地方政府税收征管能力 |
3.4 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
3.5 提高土地和房产的利用效率 |
3.6 倒逼信息共享 |
第4章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实证分析 |
4.1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现状 |
4.1.1 我国房地产相关税收体系 |
4.1.2 我国房地产相关税收规模 |
4.1.3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体系各税种的结构及功能分析 |
4.2 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效应分析 |
4.2.1 重庆模式 |
4.2.2 上海模式 |
4.2.3 沪渝两地试点房产税各项功能的发挥情况 |
4.3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税制体系结构不合理 |
4.3.2 基本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 |
4.3.3 房地产的税基评估不成熟 |
第5章 我国未来房地产税体系制度设计的宏观建议 |
5.1 我国未来房地产税体系改革原则 |
5.2 合并房地产相关费税 |
5.2.1 合并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为土地使用税 |
5.2.2 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为新的房产税 |
5.3 房地产税的税权划分 |
5.4 房地产税制的基本要素设计 |
5.4.1 课税对象 |
5.4.2 计税依据 |
5.4.3 税率 |
5.5 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
5.5.1 完善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体制 |
5.5.2 大力推广批量评估方法 |
5.5.3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与争议解决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宏观经济面临的困境 |
1.1.2 财政政策面临“三角困局” |
1.1.3 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构 |
1.4 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2.文献综述 |
2.1 关于税收的文献综述 |
2.1.1 税源的概念辨析 |
2.1.2 税收收入的影响因素 |
2.1.3 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 |
2.2 产权制度概述 |
2.2.1 产权的界定 |
2.2.2 产权、所有权与物权的概念辨析 |
2.3 产权与税收之间的联系 |
2.3.1 对传统税收理论的批判 |
2.3.2 从产权角度看待税收问题的合理性 |
2.3.3 产权税收论 |
2.4 本章小结 |
3.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 |
3.1 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源的影响 |
3.1.1 产权结构多元化与新税源的产生 |
3.1.2 产权清晰界定与税源的稳定 |
3.1.3 产权结构多元化与新税源的扩大 |
3.2 产权结构多元化与税制结构变迁 |
3.2.1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产权制度的演进 |
3.2.2 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制结构的影响 |
3.3 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
3.3.1 产权结构多元化与税收收入的扩大 |
3.3.2 产权结构多元化程度与税收收入的最优选择 |
3.4 理论框架与假设的提出 |
3.5 本章小结 |
4.历史实证分析: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的影响 |
4.1 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企业产权变迁 |
4.1.1 放权让利改革(1979-1984年) |
4.1.2 两权分离改革(1984-1992年) |
4.1.3 股份制改革与产权结构多元化(1993-1998年) |
4.1.4 产权约束下的国企改革(1998年至今) |
4.2 企业产权变迁中的税收变化情况 |
4.2.1 企业产权结构变迁过程中的税源变化 |
4.2.2 税制结构的变化 |
4.2.3 税收收入的变化趋势 |
4.3 本章小结 |
5.计量实证分析: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的影响 |
5.1 企业控制权多元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
5.1.1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
5.1.2 模型构建 |
5.1.3 实证结果 |
5.2 企业剩余索取权多元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
5.2.1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
5.2.2 模型构建 |
5.2.3 实证结果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控制权多元化对企业效率的影响 |
5.3.2 剩余索取权多元与企业微观激励 |
5.3.3 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与税收收入的扩大 |
5.4 本章小结 |
6.城市土地、住房产权变迁对相关税种的影响 |
6.1 土地市场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相关税种的影响 |
6.1.1 土地市场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内涵 |
6.1.2 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6.1.3 土地市场产权结构多元化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
6.2 房地产市场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相关税种的影响 |
6.2.1 房地产市场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内涵 |
6.2.2 房地产市场产权结构变迁 |
6.2.3 房地产市场产权结构多元化对房产税、契税的影响 |
6.3 本章小结 |
7.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产权视角下扩大税源的政策建议 |
7.2.2 我国税源变化趋势与税制改革对策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顶层设计下的税制重构——兼容税收能力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制重构的基础:税收能力 |
(一)税收能力的内涵 |
(二)税制重构要兼容税收能力 |
二、中国税收能力变化:新形势下的税制不兼容 |
(一)中国税收能力的变化 |
(二)当前税制与税收能力不兼容的表现 |
1.税收收入高度集中,纳税能力覆盖不足,收入风险加大 |
2.纳税人以企业为主,不利于国家治理 |
3.注重对消费的课税,不利于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 |
三、基于纳税能力的税制重构:税制改革的内容 |
(一)改革和完善商品税,降低商品税比重和税负的累退性 |
1.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2.完善消费税制,强化调控功能 |
(二)完善所得税制,提高所得税比重,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
(三)逐步扩大个人财产税课征范围,促进财富公平分配,强化地方公共治理 |
(四)完善资源环境类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
1.扩大资源税计征范围,改革计征方式 |
2.适时开征环境税 |
四、基于征税能力的税制重构路径:税制改革的进程 |
(一)尽快完成商品税制的改革 |
(二)加快以资源税和环境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
(三)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
(四)稳步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
(9)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外、国内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房地产税收研究现状 |
1.2.2 国内房地产税收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
2.1 税制改革的历程及前景 |
2.2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
2.2.1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 |
2.2.2 我国税制改革的经验 |
2.2.3 国外房地产业税收改革理论依据 |
2.3 探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
第3章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现状分析 |
3.1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
3.1.1 A项目一期(小高层)情况 |
3.1.2 B项目一期(普通多层住宅)情况 |
3.1.3 C项目一期(别墅)情况 |
3.2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
3.3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现状 |
3.3.1 流转税政策体系 |
3.3.2 所得税政策体系 |
3.3.3 地方税政策体系 |
3.3.4 其他地方收费 |
第4章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的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
4.1 目前的税收政策体系问题 |
4.2 城乡二元税收政策体系问题 |
第5章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改革思路及建议 |
5.1 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改革目标 |
5.2 境外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借鉴 |
5.2.1 境外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体系的架构 |
5.2.2 境外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体系的特征及意义 |
5.3 完善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
5.3.1 税制改革层面 |
5.3.2 财税体制改革层面 |
5.3.3 社会信息平台改革层面 |
5.3.4 推进农村改革层面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财产税的一般理论分析 |
一、财产与财产权 |
(一) 财产的概念及分类 |
(二) 财产权 |
二、财产税的概念与特征 |
(一) 财产税的概念 |
(二) 财产税的特征 |
三、财产税的体系和分类 |
(一) 财产税的体系 |
(二) 财产税的分类 |
四、财产税的税收归属 |
(一) 税收归属的划分原则 |
(二) 地方税的基本特征 |
(三) 财产税的税收归属 |
第二章 财产税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
一、国外财产税制度比较分析 |
(一) 财产税体系的比较 |
(二) 财产税类型的比较 |
(三) 财产税税制要素的比较 |
二、国外财产税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
(一) 从税制模式看,各国在财产课税税种的配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税率的选择上体现了国情原则 |
(二) 从所处地位看,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仍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
(三) 从税收管理权限看,一些分税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对隶属于自己的财产税拥有较大的税权和财权 |
(四) 从征管手段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 |
(五) 从税收体系看,许多国家财产税系逐步发展并趋于完备,与其他课税体系相得益彰 |
第三章 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 |
二、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税制设计不合理,与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 |
(二) 税收立法层次低且相关法规不健全,税权划分不科学 |
(三) 配套制度不完备,缺乏健全的财产管理制度与财产评估制度 |
(四) 税基窄、减免多、收入规模小,主体地位不突出 |
第四章 改革、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 |
一、改革、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必要性 |
(一) 改革、完善财产税制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需要 |
(二) 改革、完善财产税制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 |
(三) 改革、完善财产税制是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
二、我国财产税改革的目标定位:财产税应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
三、我国财产税改革的基本思路 |
四、我国财产税改革的具体设想 |
(一) 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
(二) 创造条件,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 |
(三) 对契税进行修改、完善 |
(四) 合理配置税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
(五) 完善与财产税相关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重构我国财产税制的探讨(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研究[D]. 王若霏.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2]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经济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改革与重构研究 ——以三明市为例[D]. 谢萍萍.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4]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D]. 杨俊滨. 华侨大学, 2019(01)
- [5]我国房地产税体系功能定位及制度设计问题研究[D]. 王梦蝶.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收的影响机制研究[D]. 杨白冰.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12)
- [8]顶层设计下的税制重构——兼容税收能力的视角[J]. 李华,龚亚洲.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06)
- [9]商品住宅类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研究[D]. 周蓬. 中国石油大学, 2010(05)
- [10]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研究[D]. 方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