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桢[1](2021)在《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的犯罪化探索》文中指出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不仅侵害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秩序,亦对运动员健康、自由、名誉等法益具有严重危害。近年来,国际社会针对该行为掀起了一股犯罪化的浪潮。但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回应性乏力和专门性缺失的状态,以致目前对该行为仅以行业纪律、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应对,由此使反兴奋剂工作失去了刑法的有力支持,其后果是无法发挥刑法犯罪预防、行为规制、法律保障的功能,从而严重影响了兴奋剂犯罪的治理效果与《反兴奋剂条例》的权威。为了克服以上弊端,同时更加有力地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秩序,该行为的犯罪化实为必要。该行为犯罪化后,不仅可以获取刑事立法的象征效果,回应体育行业的保护需求,提升我国体育形象和荣誉,更将完善我国兴奋剂治理的法律体系。
于洋[2](2020)在《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日本解决兴奋剂问题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日本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活动促进法》,这些法律法规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的规则和宗旨基本一致,但是做出了更加细化,更加适应日本国情的规定。日本的反兴奋剂活动主要由日本反兴奋剂机构和日本体育振兴中心负责,并依据日本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目前兴奋剂的检查主要分为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通过“严格责任”原则和比例原则二者之间的合理适用,对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在听证程序中,一般由日本反兴奋剂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兴奋剂案件中,兴奋剂案件的当事方可以选择独立的日本体育仲裁机构,通过仲裁和调解程序来解决争端,也可以申请诉讼程序通过国家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日本对于处理兴奋剂案件有一些具有特色的制度,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包括:日本公认体育药剂师制度及其药剂师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中涉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题、刑事调查权建立的必要性、民间体育团体在反兴奋剂活动中私权力的运用。最后,综合分析日本在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中的优势和不足,我国可以从“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建立多元有效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和“保护运动员权益”这三个方面借鉴日本的反兴奋剂活动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建设。
李小涵[3](2020)在《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探究》文中认为2019年新公布的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以下简称WADC)新增“业余运动员”这一主体并对其进行范围界定,反兴奋剂规则语境下的“业余运动员”与生活中对该涵义的理解有着较大的区别。此次修改对业余运动员违规处罚作出宽大处理,并且更加重视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对比2015年实施版WADC,新规则部分解决了业余运动员适用反兴奋剂规则时,举证责任重、减轻处罚难、权利易被侵害、兴奋剂教育缺失等问题。但2021年实施版WADC规定的“业余运动员”范围过于宽泛,实践中兴奋剂检测不足等问题,可能会纵容业余运动员违规行为,本文由此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作为WADC的签署方,我国应当及时修订《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以及其他与业余运动员相关的反兴奋剂规范性文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作简要介绍。首先阐释业余运动员的涵义,分别在常用语境和反兴奋剂规则语境下进行理解。其次介绍2015年实施版WADC关于“业余运动员”的规定和2021年实施版WADC的几处重要修改。最后从三个方面分析2021年实施版WADC对业余运动员作出特殊规定的原因。第二部分剖析2021年实施版WADC新规定对业余运动员有哪些影响。结合CAS判例并对比2015年实施版WADC,探究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新规定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归责原则、处罚标准、不强制公开违规信息、兴奋剂教育四个方面。第三部分探究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理论依据。首先从体育特殊性和“Lex Sport iva”法律体系分析业余运动员特殊规定的理论支撑,其次解释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契合实质正义的追求,最后从法律原则论证新规定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分析2021年实施版WADC业余运动员相关规定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存在问题有WADC规定的主体宽泛和业余领域兴奋剂检测疏漏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我国修订《通则》中“业余运动员”概念、范围和适用规则的建议,同时保证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检测落实以及大力开展兴奋剂教育。
姜雪婷[4](2019)在《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理性违法解读——分析模型与抉择图的建立》文中研究说明研究目的:针对兴奋剂问题,国家政府以及体育组织制定好多有关法律条文,按理来说这么完善的法律,兴奋剂问题就应该被很好的解决,可是事实恰恰相反,国际体坛的兴奋剂非但没有被很好的遏制,却如火如荼的蔓延开来。运用贝克尔(Gary Becker)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影响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建立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成本—收益的理性违法分析模型,从中找出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动因。同时,利用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抉择图,分析出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比赛点,并按照经济学分析的思路,提出兴奋剂问题可能的解决一种办法。研究方法:贝克尔(Gary Becker)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研究结果:1.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理性违法分析模型的要素。2.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成本-收益分析模型的建立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理性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做出决策时,都要在自己的头脑里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看自己的选择行为能否追求效用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当然运动员是否服用兴奋剂也不会例外,也要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建立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理性违法分析模型是以贝克尔(GaryBecker)的经典文献为基础。贝克尔将人的违法行为的选择,视为选择的人在既定的约束下,对违法行为与违法成功后分别给自己带来的预期净效用进行对比,即对成本-收益进行对比的结果。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理性违法分析模型为:NY=PS[ML(DI—DC—OC)+VR]+(1-PS)[ML(—MP—DC—OC)—VR1]。3.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理性违法抉择图的制作。1)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理性违法抉择图的制定与解释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总成本包括服用兴奋剂的惩罚成本和服用兴奋剂的其它成本两部分,其中服用兴奋剂的其它成本在不同级别的比赛变化不大,也就是说对服用兴奋剂的总成本影响不大,而服用兴奋剂的惩罚成本向右上方急剧倾斜,并凸向右下方,表现为随着比赛的级别不断增加,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所受到的惩罚比重会越来越大,惩罚成本的急剧增加从而导致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总成本急剧增加,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想增加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总成本,最好的手段就是加大服用兴奋剂的惩罚成本,让运动员无利可图。运动员最严厉的惩罚成本是终生禁赛或判处三年监禁,对于刚刚进入竞技状态的青年风险规避型运动员来说,是非常严厉的,因为他们花费多年的精力体力才进入最好的竞技状态,如果服用兴奋剂被发现,会得不偿失。但对于那些体坛名将,自己的竞技状态已经达到最高峰,训练对提高成绩是非常有限的,他们肯定会选择服用兴奋剂,因为即使服用兴奋剂被发现,就相当于自己提前退役,所以禁赛这种惩罚成本对他们的约束力是有限的。所以要提高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惩罚成本,就必须提高惩罚成本中的另一个因素经济惩罚。2)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收益预算线与惩罚成本的无差异曲线抉择图的制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按照理性和理性有限性来分可以分为风险规避型运动员和风险爱好型运动员两种。风险规避型运动员就是贝卡利亚的古典犯罪学理论中的理性犯罪人,贝卡利亚的主要观点为:"犯罪是人们在欢乐和痛苦这两种支配感知物的动机之间权衡的结果。"按照贝卡利亚的观点,风险规避型运动员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来进行选择是否服用兴奋剂,他们能够精准的量化出服用兴奋剂的成本与获得收益之间的关系,服用兴奋剂是通过他高度复杂的思维活动做出地行为结果。风险规避型运动员是自利的,他们能够自由的运用自己的理性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风险爱好型运动员就是西蒙笔下的有限理性理论。西蒙(Herbert Simon)有限理性的主要观点:"考虑限制决策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约束的理论"意思是决策者不可能全部地想象出所有的备选方案,决策者也不具备对及其后果的完备知识和预见。决策者关心的是行为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预定目标或自己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过程不考虑。风险爱好型运动员就是运动员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选择服用兴奋剂时,他们不能精确的量化出服用兴奋剂的成本与获得收益之间的关系,他们所关心的是服用兴奋剂后,能否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他们选择服用兴奋剂是有时甚至靠"感性"来选择。3)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收益预算线与惩罚成本的无差异曲线抉择图的制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违法成本可行域与惩罚成本的无差异曲线抉择图的理论依据是股票投资中马科维兹的"均值—方差模型"以及数学中的可行域。可行域是由空间中的一些离散点构成的,如果放松可行域中的某个因素的限制,在新的多面体中可能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也可能获得不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可行域的上边缘是向外凸的,称"马科维兹边界"。在"马科维兹边界"左方的投资组合是不可能的,而位于它右方的投资组合是没有效率的。研究结论:从建立的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学经济分析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提高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投入成本,使其没有预期收益,能够对反兴奋剂产生作用。目前法律条文规定的对运动员的惩罚手段中的禁赛措施不是最佳的手段,禁赛毕竟是对运动员工作权利以及人权的限制,同时经济惩罚太低,基本起不到约束作用。罚款的最低金额根据经济学中运用税收方面的法律原理,应为运动员在该级别的比赛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预期收入乘以服用兴奋剂被发现概率的倒数,即DI×。最高级别应不设上限,可根据运动员全年的工资、奖金以及其它收入的总和而定。经济惩罚的资金放入反兴奋剂基金库,用于加大反兴奋剂的力度。增加运动员的直接成本最好的措施就是减少兴奋剂的供给量,国家立法,给制造兴奋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法律惩罚,让运动员一剂难求。从抉择图中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可以对国际体育界反兴奋剂提供有益的帮助,以其更多的人用经济学原理来研究反兴奋剂问题。
潘明珠[5](2019)在《运动员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分析 ——以阿姆斯特朗案件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竞技体育逐渐呈现商业化的发展态势,体育领域内兴奋剂违规案件时有发生。阿姆斯特朗案件是体育领域兴奋剂违规案件之典型,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金额多、涉及领域广、专业领域内影响大等特点,自2012年至今仍受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控诉。该案件引发笔者对我国兴奋剂违规案件事后追究问题的关注。现阶段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卓有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的相关路径尚存空白。因此需要学习与借鉴阿姆斯特朗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提出实际性建议。本文主要分别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四种研究方法,分析环法冠军阿姆斯特朗兴奋剂违规案件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事后追究过程,总结运动员兴奋剂违规案件事后追究经验,并以陈燮霞兴奋剂事件为例,探讨我国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的重点基于我国国情以及兴奋剂违规案件事后追究现状,借鉴美国有效的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的路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美国运动员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路径较为完善。通过对阿姆斯特朗案件社会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分析得出:政府层面,司法程序的有效介入,维护与保障利益相关者相关权益;反兴奋剂机构对兴奋剂案件的推动作用,使得体育领域具有较好的反兴奋剂环境。赞助商层面,基于赞助合同关系,具有事后追究根据。媒体层面,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推动兴奋剂案件事后纠纷的解决。这几点可以作为我国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路径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二,我国目前存在诸如一些退役且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被查具有兴奋剂违规行为。陈燮霞事件为兴奋剂违规案件典型,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赞助领域广,涉及金额多等特征,针对此并无利益相关者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追讨,反映我国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过程的空白。第三,我国与美国针对于运动员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相比较而言,政府层面,运动员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利益相关者缺失法律保障;缺乏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案件事后纠纷处理不具有专业性;兴奋剂违规经济处罚结果不明晰,无法为其他利益相关者起到事后追究模范作用。赞助商层面,缺乏相应的合同关系构建,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缺乏对应的法律根据,事后追究意识薄弱。媒体层面,侧重于案件曝光率所带来的效益,忽视案件事后的后续发展,未履行好社会监督责任,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氛围不足。基于此,需要完善我国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建设。第四,本文最后提出针对于运动员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相关建议。基于运动员自身角度,严格遵循领域内行业规范,履行赛内赛外责任,主动参与反兴奋剂活动,将道德行为规范理念渗透至日常行为规范中。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政府部门完善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制度,发挥反兴奋剂中心的主导作用;赞助商应建立合同关系及相应的道德约束款项,提升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意识;新闻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责任,塑造良好的事后追究环境等建议解决我国运动员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存在的诸多问题。
张稳[6](2019)在《竞技体育中滥用兴奋剂的刑法规制》文中认为自1968年国际奥委会在墨西哥奥运会上首次进行兴奋剂测试以来,半个多世纪里,围绕兴奋剂与反兴奋剂的斗争便不曾停止。2016年巴西奥运会期间,俄罗斯代表团爆出大规模使用兴奋剂的丑闻,全球议论一片哗然。面对国际比赛中日益频发的兴奋剂违规事件,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近年来先后设立反兴奋剂部门,切实保障竞赛公平,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国也相继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旨在对竞技体育的公平程度加强监管。但在种类繁多的体育项目之下,世界各国的兴奋剂事件屡禁不止,呈现日益高发的趋势。当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无法对兴奋剂犯罪进行有效规制和惩戒之下,日益高发的兴奋剂犯罪,正在成为破坏社会和谐,危害竞技体育事业公平的一大顽疾。而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推进以刑法为主要惩罚措施的法律制度更新完善,目前正困扰着体育产业与法律行业。长期以来,我国对反兴奋剂犯罪立法工作进度缓慢,加之兴奋剂衍生产品种类繁多,故而当前现行规定已与时代脱节,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兴奋剂犯罪环境和反兴奋剂制度建设。本文在研究中采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综合分析三种研究方法,对我国刑法介入兴奋剂犯罪的规制力度进行研讨,同时通过分析国内外对反兴奋剂犯罪的规范经验、制度建设情况,为国内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意见参考。笔者认为,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对兴奋剂犯罪活动的界定、反兴奋剂制度法律体系建设情况、现行法律制度的内容缺陷、兴奋剂犯罪刑罚处置范围以及构建兴奋剂刑罚法定刑等。
潘明静[7](2019)在《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现象的哲学反思》文中认为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但是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的应用也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人们未能在竞技体育中合理地使用科学技术,经常滥用科学技术,从而给竞技体育带来一些不良影响,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其中,兴奋剂的使用就是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滥用一种典型表现。本文将对竞技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问题作一番探讨。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题研究的背景、思路及相关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竞技体育、兴奋剂、体育异化等概念以及国内外竞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情况。第三部分考察了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带来的种种危害,主要是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危害、对运动员和国家形象的危害以及对体育精神的危害。第四部分分析了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问题的原因。使用兴奋剂的原因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方面。从运动员的角度来讲,利益至上主义和荣誉至上主义这些人生价值观的影响以及体育道德的滑坡等是使用兴奋剂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兴奋剂的使用能明显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竞赛举办方以及某些机构对比赛优胜者的丰厚的奖赏,以及反兴奋剂措施不完善等,这些是人们使用兴奋剂的客观方面的原因。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的策略,树立正确的功利观、荣誉观、科学观以及对于正确的体育精神的弘扬是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解决的核心策略,而建立合格的反兴奋剂机构、完善反兴奋剂法规及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是反兴奋剂的制度保障。第六部分结语,竞技体育异化反映了事物的两面性,我们不能因竞技体育异化而全盘否认竞技体育的社会作用,我们应当积极的去消除竞技体育中的异化现象,让竞技体育沿着正确的道路向前发展。
刘丹江[8](2018)在《我国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入刑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反兴奋剂制度,从对兴奋剂的生产、销售、零售管制,到预防兴奋剂违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再到兴奋剂的检测、检查以及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分等整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不可谓不全面。但法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中国运动员被卷入兴奋剂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依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公开的数据显示,2015年兴奋剂违规30起,2016年58起,2017年查出阳性118例,判定违规69起,可见我国体育领域滥用兴奋剂的情况依然严峻。若想有效制止兴奋剂滥用的现象,首先应当对行为人明知滥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规、违法仍冒险使用的原因进行分析,只有如此,才能对症下药,找到解决兴奋剂滥用问题的对策。滥用兴奋剂的原因主要分三个层次: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使用兴奋剂被检测出的概率非常小;即使被检测出来,但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而第一、第二层次的原因是客观存在并且将一直存在的,因此应着重从第三层次的原因入手,即,加大处罚力度。事实上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由于兴奋剂刑事立法的空白,使得这些行政法规无法贯彻落实,无法发挥出刑法的威慑作用,因此,解决兴奋剂滥用问题,亟待刑法的介入。兴奋剂入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在立法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调整,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考量,有必要介入到兴奋剂的规制中去。而且兴奋剂入刑符合宪法“保护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精神,我国学界和体育界建议将滥用兴奋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更有国外先进刑事立法可资借鉴,例如意大利、德国,都取得了非常好的管控效果,因此我国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也具有可行性。在兴奋剂入刑的立法设计上,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四个罪名,将非法制造、贩卖、进口、运输兴奋剂纳入其中,从兴奋剂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对于运动员自愿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教唆、引诱、欺骗、组织、强迫、投放兴奋剂的常见多发行为,也需纳入刑法规制。
张明秀[9](2018)在《反兴奋剂规则中的“无重大过错”条款探讨》文中提出2006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该《公约》将2003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纳入其中列为附录,并要求缔约国遵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确定的原则,在各国和国际间采取必要的反兴奋剂行动,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各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框架。根据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确定兴奋剂违规行为并不考虑运动员的过错问题,不论运动员是故意或是过失使用禁用物质,还是因为任何疏忽或失误而导致兴奋剂违规,运动员都要承担责任。虽然反兴奋剂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严厉的处罚规则作为保障,但是对于处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应持谨慎态度,可能影响运动员运动生涯的处罚规则必须具有可预见性。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实施后,形成了新的NSF条款,但并未作出具体解释,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仍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国际体育仲裁院近几年涉及到NSF条款的案例来看,适用NSF条款后的结果差异较大。因而,笔者决定深入探讨NSF条款的具体内容,通过对比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案例,归纳总结出NSF条款的具体适用方法。本文首先介绍NSF条款产生的背景,对兴奋剂违规作简要说明,梳理严格责任原则和比例原则与NSF条款之间的关系。接着,对比新、旧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的过错问题的不同规定,通过NSF条款的具体内容,分析得出其存在过错程度评估标准过于模糊、免除未成年人说明义务不合理、禁赛期设置不恰当等问题。然后,通过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案例,总结提炼出区分NSF具体程度(轻微过错程度、中等过错程度和较高过错程度)时需考虑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最后,提出完善NSF条款的建议,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过错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增加未成年人说明禁用物质来源的义务、调整涉及特定物质和受污染产品的禁赛期,强调反兴奋剂组织协助完善NSF条款的职责;分析对我国的启示,矫正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文版)的翻译错误并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修改和完善《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于克巍,武东海,明应安[10](2017)在《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罪与罚——基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一直是困扰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症结。运用文献资料与逻辑分析法,论述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诱因,从"成绩等于利益是兴奋剂屡禁不止的根源"这一观点展开,分析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罪与罚;运用模型分析法,基于成本-收益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分析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运动员与监管机构博弈模型;理清各博弈方的利益关系与风险选择,并提出"堵"与"疏"并用、强化教育、制定多元化的竞技成绩评价与奖励制度等应对措施,从而助益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
二、谈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的犯罪化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 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刑法规制现状及反思 |
2 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基 |
2.1 刑法法益与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 |
2.2 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的法益分析 |
3 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阐释 |
3.1 基于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性 |
3.2 基于体育行业的保护请求 |
3.3 基于刑事立法的象征效果 |
4 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展望 |
4.1 立法理念的秉承 |
4.2 罪名构想与法定刑的设置 |
4.3 保安处分的构建 |
(2)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由来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本选题研究的学术价值 |
1.2.2 本选题研究的应用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内容框架 |
第2章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规定与反兴奋剂机构体系 |
2.1 日本反兴奋剂条款的法律渊源 |
2.1.1 《日本体育基本法》中的反兴奋剂条款 |
2.1.2 反兴奋剂专门法律法规 |
2.2 日本反兴奋剂机构体系 |
2.2.1 日本反兴奋剂机构(JADA) |
2.2.2 日本体育振兴中心(JSC) |
第3章 日本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原则 |
3.1 兴奋剂违规的行为的认定与检查 |
3.2 兴奋剂违规的举证规则 |
3.2.1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
3.2.2 事实以及推定事项的证明方法 |
3.3 听证程序 |
3.4 兴奋剂违规处罚的原则 |
3.4.1 “严格责任”原则 |
3.4.2 比例原则 |
第4章 日本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 |
4.1 兴奋剂纠纷产生的原因 |
4.2 兴奋剂案件仲裁制度 |
4.2.1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 |
4.2.2 体育仲裁案件类型 |
4.2.3 兴奋剂纠纷仲裁案件的特点 |
4.3 兴奋剂案件调停规则 |
4.4 兴奋剂案件的诉讼程序 |
第5章 日本反兴奋剂特色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
5.1 公认体育药剂师认定制度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
5.1.1 公认体育药剂师制度的概况 |
5.1.2 药剂师因“疏忽”导致兴奋剂违规的责任承担 |
5.2 运动员权益问题 |
5.2.1 赛外检查中的权益问题 |
5.2.2 残障运动员的健康权保护 |
5.3 建立情报共享系统与刑事调查权中的法律问题 |
5.3.1 情报共享系统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
5.3.2 建立刑事搜查制度的必要性 |
5.4 体育组织、赛事方的参与 |
第6章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总体评价和对我国的启示 |
6.1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总体评价 |
6.2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2.1 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 |
6.2.2 建立多元有效的兴奋剂违规纠纷解决机制 |
6.2.3 保障运动员权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3)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趋势 |
三、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概述 |
第一节 业余运动员的涵义 |
一、日常用语中的“业余运动员” |
二、反兴奋剂规则语境下的“业余运动员” |
第二节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关于“业余运动员”的规定 |
一、2015年实施版WADC的规定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的修改 |
第三节 新增“业余运动员”规定的原因分析 |
一、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缺失 |
二、业余运动员体育活动经验不足 |
三、业余运动员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
第二章 2021年实施版WADC中“业余运动员”新规定的影响 |
第一节 业余运动员归责原则的缓和 |
一、业余运动员适用2015年实施版WADC归责原则的困境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对业余运动员归责原则的缓和 |
第二节 业余与非业余运动员处罚一致性的突破 |
一、“一刀切”的处罚标准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放宽业余运动员处罚 |
第三节 业余运动员违规信息的不强制公开 |
一、强制公开违规信息存在侵权风险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否认业余运动员强制公开的必要性 |
第四节 业余运动员受兴奋剂教育权利的落实 |
一、当前局面: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教育权成为“空头支票” |
二、2021年实施版WADC对兴奋剂教育规则的完善 |
第三章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法理探源 |
第一节 业余运动员特殊规定的理论基础 |
一、反兴奋剂规则的体育特殊性 |
二、“Lex Sportiva”法律体系 |
第二节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契合实质正义的追求 |
第三节 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体现基本原则的要求 |
一、协议自愿原则增加业余运动员话语权 |
二、比例原则对业余运动员处罚标准的调适 |
三、人权保障原则平衡业余运动员个人利益 |
第四章 适用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问题及我国的应对 |
第一节 适用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问题及建议 |
一、“业余运动员”范围过于宽泛 |
二、业余领域兴奋剂检测实践中存在疏漏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制定系统的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制度 |
二、保证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检测落实 |
三、大力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运动员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分析 ——以阿姆斯特朗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研究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对象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资料法 |
1.5.2 案例分析法 |
1.5.3 专家访谈法 |
1.5.4 逻辑分析法 |
1.6 研究框架 |
2.文献综述 |
2.1 利益相关者概念介绍与分类 |
2.1.1 利益相关者界定 |
2.1.2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
2.1.3 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
2.1.4 运动员利益相关者 |
2.2 利益相关者理论体育领域内的相关研究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体育赛事领域中相关研究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运动员部分的相关研究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中的适用可行性 |
2.3 阿姆斯特朗案件的相关研究 |
2.3.1 阿姆斯特朗相关资料 |
2.3.2 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件发展 |
2.3.3 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件相关研究 |
2.4 文献小结 |
3.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分析 |
3.1 阿姆斯特朗案件 |
3.1.1 案件基本情况 |
3.1.2 案件选择的原因分析 |
3.2 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分析 |
3.2.1 案件利益相关者之政府 |
3.2.2 案件利益相关者之赞助商 |
3.2.3 案件利益相关者之媒体 |
3.3 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经验总结 |
3.3.1 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及实现方式 |
3.3.2 经济依赖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及实现方式 |
4.基于阿姆斯特朗案对我国兴奋剂案件事后追究的思考 |
4.1 我国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概况 |
4.1.1 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现状 |
4.1.2 陈燮霞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分析 |
4.2 我国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缺失表现 |
4.2.1 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缺失法律保障 |
4.2.2 体育仲裁机构尚未建立,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缺乏路径 |
4.2.3 案件处罚结果不清晰,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缺乏引导 |
4.2.4 企业赞助缺乏合同关系,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缺乏依据 |
4.2.5 媒体曝光追求新闻效益,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氛围不足 |
5.运动员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的相关建议 |
5.1 基于运动员自身角度 |
5.2 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 |
5.2.1 政府部门 |
5.2.2 赞助商 |
5.2.3 新闻媒体 |
6.研究结论与不足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竞技体育中滥用兴奋剂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重点 |
1.5.2 写作难点 |
1.6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竞技体育中滥用兴奋剂行为概述 |
2.1 滥用兴奋剂的概念 |
2.2 竞技体育的特征 |
2.3 竞技体育中滥用兴奋剂的类型 |
2.3.1 口服类兴奋剂分类 |
2.3.2 注射类兴奋剂分类 |
2.4 竞技体育中滥用兴奋剂行为的危害 |
2.4.1 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危害 |
2.4.2 对竞技体育公平性的危害 |
第3章 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
3.1 我国现行滥用兴奋剂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1 对于兴奋剂的检测客观性不强 |
3.1.2 公权力缺失,导致监督不力 |
3.1.3 处罚机关不明且力度较轻 |
3.2 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
3.2.1 滥用兴奋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3.2.2 滥用兴奋剂入罪入刑具有国际通行的理论基础 |
3.2.3 滥用兴奋剂与诈骗罪具有相似性 |
3.2.4 法律体系完整性的要求 |
第4章 竞技体育中滥用兴奋剂行为刑法规制的建构 |
4.1 滥用兴奋剂刑法规制所面临的问题 |
4.1.1 既存刑法与我国反兴奋剂制度不协调 |
4.1.2 现行的刑法缺乏针对性 |
4.1.3 尚未明确兴奋剂犯罪规制的对象 |
4.2 滥用兴奋剂刑法规制的微观设计 |
4.2.1 通过修改和增新的罪名打击滥用兴奋剂的行为 |
4.2.2 刑罚的考量标准和具体践行 |
4.2.3 明确刑法对滥用兴奋剂犯罪的规制对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7)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现象的哲学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竞技体育中兴奋剂的使用与体育异化 |
2.1 竞技体育与兴奋剂问题概述 |
2.1.1 竞技体育概述 |
2.1.2 兴奋剂问题概述 |
2.2 兴奋剂在竞技体育中的使用 |
2.2.1 国外竞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 |
2.2.2 国内竞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 |
2.3 兴奋剂的使用与科技异化和体育异化 |
2.3.1 兴奋剂的使用是科技异化的一种表现 |
2.3.2 兴奋剂的使用是体育异化的典型表现 |
3 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的危害 |
3.1 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危害 |
3.1.1 对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危害 |
3.1.2 对运动员心理健康的危害 |
3.2 对运动员及其国家的形象的损害 |
3.2.1 对运动员个人形象的损害 |
3.2.2 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
3.3 对体育精神的危害 |
3.3.1 体育精神的基本内涵 |
3.3.2 对体育精神的危害 |
4 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的原因 |
4.1 主观方面的原因 |
4.1.1 利益至上主义价值观的影响 |
4.1.2 荣誉至上主义价值观的影响 |
4.1.3 工具理性价值观的影响 |
4.1.4 竞技体育道德观念的滑坡 |
4.2 客观方面的原因 |
4.2.1 兴奋剂的使用能明显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
4.2.2 有关方面对比赛优胜者的重奖 |
4.2.3 反兴奋剂措施的不完善 |
5 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的策略 |
5.1 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 |
5.1.1 树立正确的功利观 |
5.1.2 树立正确的荣誉观 |
5.1.3 弘扬正确的体育精神 |
5.1.4 树立正确的科学观 |
5.2 建立完善的反兴奋剂保障制度 |
5.2.1 建立合格的反兴奋剂机构 |
5.2.2 完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 |
5.2.3 加强体育法制教育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我国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入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1.1 选题的由来及意义 |
1.1.1 选题的由来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竞技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的现状和原因 |
2.1 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的现状 |
2.1.1 我国兴奋剂的立法现状 |
2.1.2 我国体育领域兴奋剂的使用现状 |
2.2 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的原因及评述 |
2.2.1 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 |
2.2.2 使用兴奋剂被检测出的概率极小 |
2.2.3 兴奋剂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 |
2.2.4 评述 |
2.3 我国兴奋剂立法存在的问题 |
2.3.1 兴奋剂刑事立法空白 |
2.3.2 行政法规概括式立法缺乏操作性 |
第3章 兴奋剂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3.1 必要性分析 |
3.1.1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3.1.2 现有立法无法对兴奋剂的滥用进行有效调整 |
3.1.3 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考量 |
3.2 可行性分析 |
3.2.1 具有上位法的依据 |
3.2.2 符合我国体育界和学界用刑法打击兴奋剂滥用行为的立场 |
3.2.3 国外的兴奋剂刑事立法可资借鉴 |
第4章 兴奋剂入刑的立法设计 |
4.1 兴奋剂入刑的方式 |
4.2 兴奋剂犯罪的法条设计 |
4.3 兴奋剂犯罪的构成要件 |
4.3.1 犯罪主体 |
4.3.2 犯罪的主观方面 |
4.3.3 犯罪客体 |
4.3.4 犯罪的客观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9)反兴奋剂规则中的“无重大过错”条款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
1.选题的依据 |
2.选题的理论价值 |
3.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NSF条款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兴奋剂违规概述 |
一、兴奋剂的危害 |
二、兴奋剂违规及其类型 |
第二节 NSF条款的产生 |
一、严格责任原则与NSF条款 |
二、比例原则与NSF条款 |
第二章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的NSF条款 |
第一节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过错的规定 |
一、旧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过错的规定 |
二、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过错的规定 |
第二节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NSF的规定 |
一、旧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NSF的规定 |
二、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NSF的规定 |
第三节 现行NSF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一、条款规定不合理 |
二、适用结果差异较大 |
第三章 NSF条款的具体适用 |
第一节 特殊的NSF条款适用的案例 |
一、Cilic案 |
二、Lea案 |
第二节 一般的NSF条款适用的案例 |
一、Sharapova案 |
二、Johaug案 |
第三节 适用NSF条款应考虑的因素 |
一、客观因素 |
二、主观因素 |
第四章 完善NSF条款的建议以及我国的应对 |
第一节 完善NSF条款的建议 |
一、立法建议 |
二、对反兴奋剂组织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的应对 |
一、矫正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文版)的编译错误 |
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修改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罪与罚——基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1“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的反兴奋剂现状 |
1.1 滥用行为的“普遍”存在 |
1.2 科技发展的推波助澜 |
2 兴奋剂屡禁不止的根源—成绩等于利益 |
2.1 商业化诱导 |
2.2 运动员自身急功近利的思想使然 |
2.3 体育背后政治利益的驱使 |
2.4 高技术含量的新型兴奋剂与反兴奋剂检测的滞后 |
3 运动员兴奋剂行为选择中的各种博弈模型 |
3.1 竞技体育中的博弈论 |
3.2 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博弈 |
3.2.1 实力相当的运动员兴奋剂行为双人博弈模型 |
3.2.2 实力有一定差距的运动员兴奋剂行为双人博弈模型 |
3.2.3 集体项目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博弈模型 |
3.3 运动员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 |
4 根除兴奋剂应“堵”“疏”并用, 双管齐下 |
4.1 严格执法“堵”住各相关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
4.2 强化教育提高运动员禁用兴奋剂的自觉性 |
4.3 多元评价打破“赢者通吃”的唯一利益关系格局 |
四、谈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的犯罪化探索[J]. 王桢.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1(02)
- [2]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D]. 于洋. 苏州大学, 2020(03)
- [3]业余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探究[D]. 李小涵. 苏州大学, 2020(03)
- [4]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理性违法解读——分析模型与抉择图的建立[A]. 姜雪婷. 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 2019
- [5]运动员兴奋剂案件利益相关者事后追究分析 ——以阿姆斯特朗案件为例[D]. 潘明珠. 上海体育学院, 2019(02)
- [6]竞技体育中滥用兴奋剂的刑法规制[D]. 张稳. 湘潭大学, 2019(02)
- [7]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现象的哲学反思[D]. 潘明静.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
- [8]我国体育领域使用兴奋剂入刑研究[D]. 刘丹江. 湘潭大学, 2018(02)
- [9]反兴奋剂规则中的“无重大过错”条款探讨[D]. 张明秀. 苏州大学, 2018(01)
- [10]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罪与罚——基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J]. 于克巍,武东海,明应安.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