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劳务派遣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问:关于劳务派遣
  1. 答:你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这个东西,不靠谱
  2. 答:新的劳动法规定,单位雇用员工半年之后,那该员工就不能再是劳务派工,你要不就签正式工,要不就被无良的企业炒。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生活艰难啊
  3. 答:你得明白劳务派遣是什么,劳务派遣公司是专做买卖人力资源的。他从用人单位收取费用,拿出约不到70%的费用当工资,发给派遣人员,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上保险,发工资、福利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事,用人单位只是管理考勤,只负责使用,你的一切诉求都要跟派遣公司谈,合同规定你的岗位是什么,你就干什么,不存在转正一说。(其实我也不明白,转正和不转正有什么区别呢?转正是什么意思呢?)最后我提醒你,不要主动辞职,要让公司辞退你才行,只有这样,你才有经济补偿,自己辞职是没有的。
问: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如何?
  1. 答:一、建筑业劳务派遣市场分析 (1)建筑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2)建筑业人力资源状况分析 (3)建筑业劳务派遣工需求分析 (4)建筑业劳务派遣工需求趋势
    二、电力行业劳务派遣市场分析 (1)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2)电力行业人力资源状况分析 (3)电力行业劳务派遣工需求分析 (4)电力行业劳务派遣工需求趋势
    三、中国劳务派遣行业重点区域市场分析北京市劳务派遣市场分析
    四、北京市劳务派遣行业供求分析 (1)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发展规模 (2)北京市劳务派遣工供给现状 (3)北京市用工单位派遣工需求分析
    五、北京市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问题
    六、北京市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建议
    七、天津市劳务派遣市场分析
    八、天津市劳务派遣行业供求分析 (1)天津市劳务派遣企业发展规模 2016年中国劳务派遣市场调查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2)天津市劳务派遣工供给现状 (3)天津市用工单位派遣工需求分析
    九、天津市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问题
    十、天津市劳务派遣行业发展建议
    十一、上海市劳务派遣市场分析
    十二、上海市劳务派遣行业供求分析 (1)上海市劳务派遣企业数量 (2)上海市劳务派遣工数量 (3)上海市用工单位派遣工需求分。
    十三、上海市劳务派遣行业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监管标准不健全,税务部门对劳务外包的纳税监管不完善,上海市劳务派遣行业趋势预测及建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准入机制,建立风险备用金制度,制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分标准,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务改革监督,加强劳务发票监督管理。 
  2. 答: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它是区别于传统雇用方式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传统的用工方式是雇用、使用一体型,形成的是雇主与员工的两方关系;劳务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机构)公司、实际用人单位、受派遣员工三方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退工手续、档案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工资发放等通过协议转由派遣机构完成,以此来减少事务性工作,降低劳动管理成本,转移用工风险。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劳务派遣这种在欧美国家如德国、英国、美国等以及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盛行的新型用工方式逐渐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和珠三角地区出现,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批,法律规范也不健全,目前劳务派遣企业良莠不齐,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3. 答: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务派遣已走过了萌芽过程,正在发展壮大,并日趋成熟,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行业。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近3万家,派遣员工大约2700万人,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到5%。而据统计,上海市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达38.3%,2008年初达39.7%,两三年仍呈上升趋势,2010年底上海市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有4.29万家,劳务派遣用工132.9万人,比2008年初分别增加67%和95.7%。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增长速度将不断加快,成长空间巨大。中国劳务派遣行业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中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问:民法典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1. 答:法律分析:劳务派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我国目前采取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为主,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为补充的用工形式。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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