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与金融市场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王毅[1](2020)在《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文中指出纵观中国经济发展史,开放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主题,中国经济走过的历史实践中以开放为起点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回望百余年前,中国本土市场随鸦片战争首次开放,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开始由封建传统向近代化转型。尽管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政府控制并阻碍了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转型进程,但历史可见的是,旧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的现代金融转型,并且本土金融业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垄断市场前便出现了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新式银行。从对这段重要的开放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被动的开放环境中展现了积极、主动转型的一面,在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史为鉴,1840-1927年间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呈现的强大生命力和内生性动力值得被历史铭记并为当前中国本土银行业在深化开放环境中提供借鉴。在经历战乱、新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后,1978年,改革开放再次打开了中国封闭市场的大门,与1840年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市场开放是中国自己选择的主动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同时,中国本土银行业在开放环境中加强自身改革、完善内部结构,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出发,通过渐进式增量改革,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本土银行业格局。伴随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在外部竞争压力下,本土银行业在竞争与学习中稳步发展,本土银行机构职能逐步清晰,银行实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当前扩大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银行部门参与竞争夯实基础。以史为鉴,回顾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实例,银行这一经济部门窗口展现了包括又不限于金融业发展中的“中国道路”、“中国案例”的成功之处,同样成为今后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中可以借鉴的历史蓝本。回顾并专门研究近代1840-1927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开放条件下的发展历史,最重要的意义是挖掘其中涵盖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价值,以为当下借鉴。就当前中国本土银行部门面临的发展环境而言,2016年中国入世15年缓冲期结束后,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全面否定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外部不利因素不断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自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优先”战略的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现频繁波动。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全新格局中,中国坚持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对内统筹改革,对外深化开放。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金融开放的12条具体举措;2019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开放进入快车道。在新一轮开放和发展战略中,如何正确把握中国银行部门的发展方向是当前中国银行业变革中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全球先进理念革新思维,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地深入回顾并总结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在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实践中获取、总结发展经验,以史为鉴,无疑对深化开放背景下中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金融开放对一国或地区特别是金融发展落后的国家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金融开放能够带给本国相对廉价的国际资本,改善一国投资结构,优化金融结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因而,金融开放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转型的开端,落后国家的金融部门纷纷走上变革之路。然而,落后国家金融部门往往容易在金融开放中脱离本土实际,在西方国家的牵制中走上“依附他人”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在多国或地区的实践中看,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理念并不具备普适性,大多数发展中金融改革最终因金融危机被迫暂停或永久性搁浅。2008年,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使得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开放以及新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发展策略。以往实践经验带来的反思是,在金融开放背景下,究竟怎样的发展路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实现“追赶”?中国作为金融后发国家的“试验场”,其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具有怎样的特征?中国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案例能够为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带来怎样全新的理论借鉴?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回顾历史,结合实证研究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一命题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实现这一命题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路展开,以历史视角对中国自近代以来两时段金融开放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在理论分析和历史阐述后,结合实证分析方法验证本文在中国案例研究中总结出的相关历史经验以及提出的相关结论,最后在以史为鉴基础上提出发展展望。依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本文主要设置以下6章内容:在文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介绍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写作背景基础上介绍文章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第4章)。其中,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且在对已有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指出已有研究仍存问题或漏洞,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三章介绍近代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变迁历程,以市场开放为起点,分析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在华银行对本土金融业的资本侵略事实以及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近代开放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的回顾,对近代时期被动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金融业的发展作以总结。第四章对中国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即改革开放后金融市场开放进行理论分析,从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银行部门的发展以及体制外本土银行业的创立分别进行讨论。根据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对本土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通过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这一主题进行理论分析,在中国案例两时段的纵向比较中可知,开放背景下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应当以本土特征和本土优势为基础,实施适应本土结构的发展战略;而市场开放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彻底性,在这一方面,历史发展的案例已经给出答案。同时,历史地印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本土银行业变革的成功,即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包括第5、6章)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这一部分以近代被动开放和改革开放后主动开放两时段分别进行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之间的实证研究。第五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对影响近代时期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因素进行整合、验证。第六章利用面板回归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对主动开放下本土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包括第7章)基于前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国金融开放两时段的发展历史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史为鉴,提出对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启示。本文历史地梳理了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脉络,对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方法对发展规律进行科学阐述。肯定了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以本土结构为基础,以开放学习结合本土优势进行渐进式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关键作用,这一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出有别于其他视角的发展建议,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银行业开放发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黄琳琳[2](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苏婉茹[5](2019)在《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不断融入全球化的40年,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加速了贸易开放。实践证明,贸易开放推动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世界已交融成一个“地球村”,唯有坚持合作共赢才能获得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动力。随着贸易开放程度的加大和深化,产品与技术的跨国交易需要更加优化的金融服务,由此衍生出更多的金融需求,从而对一国的金融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存在密切联系且相互渗透,故学术界不再局限于研究贸易开放、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开始重点关注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目前,中国经济正面临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现实挑战,站在新时代新的起点上,中国将继续扩大开放,坚持走开放融通、互利共赢之路,这必将对我国的金融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由于区域资源禀赋、地理位置等条件的差异,我国东中西部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贸易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可能也存在显着的地域差异性,因此研究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作用路径,影响及差异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现实背景,又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极大的不平衡性,本文利用我国30个省市1993-2017年的面板数据,从理论上梳理研究贸易开放对金融发展的作用路径后,实证检验我国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具体影响及差异。首先,回顾相关文献,以贸易开放和金融发展为切入点,对论文涉及的重要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对相关理论进行回顾分析,重点对贸易开放作用于金融发展的路径机制进行梳理并构建相应数理模型。其次,分析我国贸易开放与区域金融发展的现实状况,初步描述二者之间的现实关联。再次,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测算出金融发展综合水平,使用系统GMM估计方法检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同时考虑不同时段贸易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并分别考察贸易开放对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的影响。最后,根据理论与实证得出的研究结果,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得到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理论研究表明,贸易开放会通过促进区域金融规模扩大、提升金融效率、优化金融结构三个层面促进区域金融发展。首先,贸易开放使企业利用全球范围的资源来组织生产,从而激励更多企业选择外部融资,从而整体上扩大金融规模。其次,贸易开放会使贸易保护政策及垄断行为对价格造成的扭曲会逐渐消除,金融部门会将更多的资金分配给生产效率较高的部门,从而提升金融部门的配置效率。最后,贸易开放会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进出口结构来优化金融部门的业务结构、产品结构,从而改善金融部门的整体结构。(2)实证研究发现:第一,贸易开放(TRO)在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均表现为显着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具有显着的区域差异性。东中西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1.434、0.027、0.0994,与理论假设所提出的中部地区贸易开放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大于西部地区相悖,原因在于:相较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地域辽阔,人力资源充足,人力成本较低,进行外贸的企业能充分利用人口红利进入国际市场,提升产量,扩大融资需求与供给,从而带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提升,故对地区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略高于中部地区。第二,随着贸易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大,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越大。在2001-2017年这一部分的回归中,贸易开放在全国及东中西部区域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显着高于1993-2000年这一时期,说明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并且不断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人才,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随着这种趋势发展,在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为金融体系提供了更多的金融需求以及更大的市场空间,既提高了金融资源的运营效率,另外,金融需求不断增加也促使外资金融机构不断进入、中资金融机构海外上市,使金融规模逐步扩大和金融结构进一步优化,从而有助于金融发展。第三,从贸易开放与区域金融规模、结构、效率的回归结果来看,贸易开放能从整体上促进区域金融规模的扩大、提升金融运行效率,但不能优化区域金融结构。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虽然贸易开放程度已经很高,但证券市场发展并不成熟,企业融资依然保持着银行信贷为主的模式,这是贸易开放未能促进各地区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主要有:(1)在贸易开放进程中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2)增强开放政策与区域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3)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开放并注重区域差异;(4)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优化融资结构;(5)增强各区域抵御外来金融风险的能力。本文的研究新意主要在于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三个层面分析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作用路径,并测度出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综合指数,以2001年加入WTO为分界点,将样本划分两个阶段,检验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以及是否与贸易开放程度有关。
程斌琪[6](2019)在《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随着1993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开始为全球服务贸易治理提供规则框架以来,服务贸易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认可。金融服务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金融科技通过数字技术革新了金融服务的提供模式,改变了生产者、消费者和贸易商的交易行为,使金融服务供求愈加依赖于数据流动,对金融服务业和世界经济环境带来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相对应地,也带来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大变化,最突出的新特征就是“数据策略性”。在以CETA为代表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金融对外开放范围更广泛,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加新颖,进行中的TISA谈判同样在向高标准靠拢。在金融科技发展如此迅猛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其给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和效应作出研究,有必要对以跨境数据流动限制为主的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出分析,有必要应对金融服务部门的数字贸易规则挑战作出建议。本研究首先测度了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和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现状,说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国别差距在加大,总体自由化水平表现出降低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外资进入壁垒有所提高,尤其是对跨境数据流限制愈加严格。与此同时,在引力模型基础上得出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金融服务贸易成本显着偏高,且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偏低的现状。其次从金融服务贸易成本、金融服务市场特性、数字技术扩散以及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4个维度出发,详细阐述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机制。即通过区块链案例说明金融发展有助于降低微观企业金融交易成本,巩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础;通过人工智能案例说明金融科技推动中观金融产业差异化,引起金融市场由垄断向竞争转变,由此保障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贸易收益;通过大数据案例说明金融科技引发新的数字经济范式,在未来5至10年,数字技术对宏观经济的渗透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同时还总结金融科技会带来数据泄露、网络风险等一系列高风险因素,通过MATLAB软件进行金融监管博弈仿真模拟说明有必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总体而言,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正负两方面影响,正向影响包括导致微观成本降低、中观竞争加剧、宏观创新扩散,正向影响引起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模扩大和自由化水平提高,致使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扩大;负向影响包括泡沫、数据泄漏和技术等潜在风险,会导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减弱,致使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缩小。最后,在实证部分,本研究以41个主要国家为样本,检验了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效应。得出随着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放大的结论。即当一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临界水平以上时,会导致该国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意愿变得更强烈;反之,在一国金融科技发展至低于这一临界水平时,封闭金融市场的意愿也会变得更强烈。说明在考虑了金融科技的影响下,金融市场效率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调节作用变得明显。综合说明金融科技给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带来正向效应,会导致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剪刀差”扩大。为迎接金融科技潮流,深化我国金融服务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协调好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二是利用监管科技革新监管体制并开展金融科技合作;三是在平等、互利、互惠原则上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贸易规则制定等。
朱丽静[7](2019)在《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险业在二十世纪末金融全球化的形式下迅速发展。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深化和接受程度的提高,保险业已成为中国市场不可或缺的产业。外资保险公司也因此进入中国市场,使其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但同时保险业也会出现一些新问题。由于外资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差别体现在结构和布局、发展和数量、资金管理能力和水平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放宽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家的限制,风险将是抗风险能力差的外资保险公司一旦陷入困境进而导致破产倒闭将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干扰整个金融国际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由此激发的连锁反应可能波及世界其他金融市场,从而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为了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将合法审查或确认希望进入该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能力,来维护保险业的安全稳定,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采取的一种“谨慎欢迎”的态度,即是一种“有限制地、有选择地、有步骤地开放”的政策,反映在监管原则上即为适度的保护主义、平等互惠与国际规则靠拢的原则。“安全控制”和“加速开放”两者之间本就相互矛盾,过度的重视安全控制必然会导致开放速度的缓慢。加速开放也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安全隐患。正是这样的立法目的导致立法的内容不断摇摆,最终导致诸如上述关于引进外资的决定性规则中过于保守,而在如下关于经济安全的重要规则中过于激进的现状。虽然外资保险公司具有高效的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基础,但这依然无法规避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保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规避国际化对外开放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是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立法的前提。同时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的发展态势,借鉴国际监管合作经验,大力推进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合作。兑现我国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构建公平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的承诺。并为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助力。
曾珣[8](2016)在《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研究 ——基于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视角》文中指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资本账户的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国际金融的历史告诉我们,资本账户开放后如果遇到严重的外部冲击就可能出现国际收支状况恶化,引发货币危机,最终阻碍甚至导致货币国际化的进程出现倒退。因此探讨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决定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为“桥梁”,将以往割裂开来分析的全球失衡可持续和资本账户开放(货币国际化)可维持问题构建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下,这一分析框架的创新不仅使得本文有关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研究成果能为维护国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所借鉴,更重要的是它还能为分析当前面临的全球失衡和人民币国际化着力点选择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思路。由于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的盈余能力直接决定国际收支状况,而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又是这两个账户盈余能力的深层决定因素,所以本文拟从这两大竞争力的角度探寻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决定机理。在分析金融竞争力与资本和金融账户余额的关系时,本文首先将货物商品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理论引入金融资产国际交易领域并构建理论模型。发现一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和风险金融资产成本是构成金融竞争力,决定该国风险金融资产净输出情况的主要因素。其中风险金融资产成本的上升会降低该金融资产的净输出额;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的改善则有利于该金融资产的净输出。此外本文还用G20国家的面板数据对理论模型的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证实资本成本的上升会显着地降低金融资产的净输出水平;而从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三个维度构建的投资者保护指数则会通过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而促进金融资产的净输出。由此可见,要提高一国资本和金融账户的盈余能力以增强国际收支结构的可维持性,就需要不断完善金融体系,切实降低资本成本,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设以提升金融竞争力,增强金融资产对国外资金的吸引力。在分析产业竞争力与经常账户余额的关系时,本文首先基于贸易增加值数据直接从创汇能力角度分析了中美制造业的产业竞争力。结果发现中国的制造业“大而不强”,低技术制造业是中国的优势所在;对于高技术制造业,中国只是从事其中加工组装等位于产业价值链下游的分工环节,且参与度在逐年降低。美国则占据了产业价值链的上游位置,且其在高科技制造业领域的领先优势仍在逐年扩大。接下来本文对产业竞争力进行细分,寻找决定这种创汇能力进而影响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根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劳动力成本和劳动生产率共同决定了一国产业竞争力的大小。其中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会削弱一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商品和服务的净出口数额;而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对净出口具有显着地促进作用。最后本文分析了主要国家近年来这两种产业竞争力组成要素的变化趋势。发现中国的劳动生产率虽逐年上升,但与美国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中国的劳动力成本虽远低于美国,但上升较快(已超过印度)且增速长期超过本国劳动生产率的增速,导致产业竞争力呈下降趋势。所以要想通过经常账户渠道强化国际收支结构的可维持性,就必须抓紧实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通过生产率的提升来弥补劳动成本增加对产业竞争力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增强产品的净输出和经常账户的盈余能力。综上,本文认为当前的全球失衡问题实质上是美国凭借其良好的投资者保护环境、安全可靠的金融资产、较高的金融体系效率及较低的资本成本所形成的强大金融竞争力,对外输出金融资产;和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凭借其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形成中低端制造业领域的产业竞争力,向美国出口廉价商品,这一国际分工体系的必然产物。但中国正面临“人口红利”逐渐消失、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差等客观现实。为提升金融、产业竞争力,增强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中国应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加大研发投入,增加生产产品的附加值含量,实现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同时积极发展和完善国内金融市场,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设。从而为资本账户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谢东昇[9](2012)在《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行业、企业、投资人多视角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内银行业改革方向的确定,以及中国于2001年底加入WTO后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一直受到政府与民间的重视,也是学术界与实务界经常讨论的热点。然而外资银行进入究竟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以往文献大多着重是否有助于国内银行业效率的提升,或者是论证引进外资战略投资的优缺点进行探讨,较少以全面性、系统性的由上至下分析外资银行进入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本论文有别于以往研究,试图在宏经济观、微观经济以及社会大众三个层面下,从整体银行行业、银行企业、以及金融市场投资人等多视角,探讨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在学术理论上,透过文献回顾的过程,进行学术理论与实证研究梳理,分析跨国银行海外扩张理论成因,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影响何在,综合溢出效应的研究,整理近期中国银行业相关研究成果。在现实层面上,以古鉴今,完整介绍中、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史,分析当前国内中外资银行经营现状,参与WTO开放外资银行所造成的冲击,并且从外资同业角度观察外资银行对未来中国市场的前景。藉由文献梳理和中外资银行现状分析,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影响可区分为三大影响层次,在此理论分析框架下,本论文分别从三个专题,研究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第一个专题是在宏观经济影响层面下,以国内银行整体行业视角进行研究,实证分析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是否存在生产力溢出效应。根据经济学生产理论的基础,建立一个可以衡量整体银行行业的生产力溢出效应模型,讨论外资银行对国内银行在劳动、资本、资金三种要素的投入产出影响,以及中国银行业在外资银行进入后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以行业视角观察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溢出效应。研究结果发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并未存在明显生产力溢出效应,以2006年后全面开放外资银行为研究分界,也没有明显的影响。再从各要素的资源配置情况观察,国内银行劳动边际生产力低于外资银行,但资金与资本边际生产力高于外资银行,国内银行本身经营的技术进步率则为负成长的情况。第二个专题是在微观经济影响层面下,以银行企业视角观察外资银行进入后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兴起。利用案例分析方法,对国内最新私人银行业务做了全面且系统的介绍。研究结果发现,国内私人银行自2007年开办以来,借鉴外资私人银行,国内财富管理业务蓬勃发展。中资私人银行在国内有本土化优势,并受惠于政策对外资经营限制。而外资私人银行的优势在于境外资产配置能力较强,对客户定制化服务能力较高。本研究提出国内私人银行当前存在的问题,如专业财富管理人才短缺、产品服务同质化太高、风险控管系统薄弱、以及全球资产配置能力不足。并建议加速中国银行业国际化脚步、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严格专注细分市场、以及善用混业经营的优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私人银行业务模式。本文再以招商私人银行为例,分析其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策略,以及对高端客户、专业团队、业务流程、产品服务、以及品牌营销上的特色。第三个专题是在对社会大众影响层面下,以金融市场投资人视角观察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影响。以事件研究法辅以严谨的实证分析,观察投资人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宣布参股国内银行事件的公告效果,并以被参股银行的类型,以及参股金额规模进行分类比较,研究投资人对于外资参股后对国内银行业前景的反应有何不同。实证结果发现,针对外资参股事件的公告,国内投资人是抱以正面的反应。而且事件公告日前,参股消息已经在国内股市发酵,中国股市存在信息泄漏以及内幕交易的情况。再以被参股银行类型不同进行研究,实证结果发现,当被参股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时,会有较大的公告效果。而参股金额的大小并不会与公告效应有绝对正向的关系。显示外资参股国有商业银行所造成的标竿效应,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示范效果,才是金融市场投资人考量国内银行业前景最主要的关键。本论文在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三大影响层面为基础,以全方位的多视角进行研究,完整清晰的分析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银行业所产生的变化与影响。在研究方法上,结合定量与定性方法的优势,得到了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影响的初步结论。经过对本论文三个专题的研究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后,在理论意涵与实践意义上,接着提出在国家政策上,应该稳健适度开放外资与中资银行合作,协助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工作,并加速外资银行进入内地二三线以下城市或农村发展。在银行行业或企业上,建议增强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组织效率、吸收国际经验、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劳动素质以及专注细分市场,并且加快中资银行国际化的脚步。在社会大众上,建议投资人可以参考外资参股消息,关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带领的标竿效应与示范效果,并且防范国内股市内幕交易的风险。
许婷婷[10](2008)在《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与知识经济的国际宏观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快速增长。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极大促进了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加入WTO,对我国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冲击和震荡都是全面的、深刻的和久远的。金融服务贸易作为目前我国经济领域较为落后的部门和市场化程度最低的经济部门,在入世之后,尤其是在过渡期期满之后,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已经逐步到位,国内金融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了解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探讨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业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在参考前人提出的金融市场开放影响和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对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现状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按其内在逻辑关系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阐述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及其类型,并对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尤其是相关规则作了介绍和分析评价。金融服务是WTO下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涵盖的最重要的服务部门, WTO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世贸组织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开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次,对现在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水平以及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影响进行了评析。通过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分析,得出从贸易角度和外商投资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服务业开放成绩很大,但开放度依然偏小的结论。同时,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的双重影响;第三章首先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基础设施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较深入地分析,接着阐述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模式,最后运用贸易竞争力TC指数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进行了评估,得出: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虽然薄弱,但正在逐年提高,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之上,最后的第四章提出了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在本章中首先分析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开放的经验与教训给我国以启示,接着阐述了运用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保护国内金融市场,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阐述了在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应对挑战,提高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二、加入WTO与金融市场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与金融市场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评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对金融开放的理解 |
2.1.2 对中国金融开放阶段的历史界定 |
2.1.3 对被动开放和主动开放的理解 |
2.1.4 对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
2.1.5 对发展的理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生增长理论 |
2.2.2 自组织理论 |
2.2.3 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分析 |
2.3 相关文献评述 |
2.3.1 市场开放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2.3.2 1840-1927年间中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
2.3.3 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业发展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第3章 被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840-1927年) |
3.1 五口通商与近代金融市场被动开放 |
3.2 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银行对华资本牵制 |
3.2.1 外国在华银行市场进入及市场垄断 |
3.2.2 外国在华银行对旧式金融机构的资本牵制 |
3.2.3 中外金融机构互动实质:资本侵略 |
3.3 旧式金融机构的历史沉浮 |
3.3.1 本土钱庄的近代化转型 |
3.3.2 本土票号的时代衰落 |
3.4 现代银行业的曲折探索 |
3.4.1 发展背景:外商银行干涉与封建势力阻挠 |
3.4.2 “官护”银行兴起阶段 |
3.4.3 华资银行新设阶段 |
3.4.4 本土银行业联合发展阶段 |
3.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4章 主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 |
4.1 改革开放与中国金融市场主动开放 |
4.2 市场开放与中国银行业“顶层设计”(1978-2001年) |
4.2.1 “开大门”的金融开放 |
4.2.2 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
4.2.3 探索国有银行改革 |
4.2.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搭建二级银行体系 |
4.3 扩大对外开放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调整(2001-2008年) |
4.3.1 全面对外开放 |
4.3.2 准确定义中央银行地位 |
4.3.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4.3.4 “准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改革 |
4.3.5 发展城市商业银行 |
4.3.6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本土银行业增量改革 |
4.4 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多元化布局(2008年后) |
4.4.1 中国银行业“走进”国际视野 |
4.4.2 中央银行制度完善 |
4.4.3 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发展 |
4.4.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建立多元银行体系 |
4.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5章 被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分析背景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对象 |
5.2.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 |
5.3.1 研究假设 |
5.3.2 研究方法介绍 |
5.3.3 样本的基本特征与相关性分析 |
5.3.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5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3.6 中介效应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6.1.1 数据来源 |
6.1.2 研究模型介绍 |
6.1.3 变量介绍 |
6.1.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6.1.5 共线性和相关性检验 |
6.2 主动开放影响实证分析 |
6.2.1 全样本分析 |
6.2.2 第二阶段分析 |
6.2.3 第三阶段分析 |
6.3 不同银行异质性影响分析 |
6.3.1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
6.3.2 股份制商业银行 |
6.3.3 城市商业银行 |
6.3.4 农村商业银行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6.6.1 全样本影响结论 |
6.6.2 不同阶段影响结论 |
6.6.3 不同类型银行影响结论 |
第7章 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逻辑、特征、经验及启示 |
7.1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逻辑 |
7.1.1 历史的变迁:两次金融开放的变迁递进 |
7.1.2 政策(环境)的变迁:不同政策效能的变迁差异 |
7.1.3 理念的变迁:金融机构变迁发生的关键 |
7.2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特征 |
7.2.1 以金融开放作为发展起点 |
7.2.2 以渐进式改革作为发展思路 |
7.2.3 以个体发展带动整体变革 |
7.2.4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
7.2.5 以机构改革和功能完善协调推进机构发展 |
7.3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 |
7.3.1 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导向 |
7.3.2 在开放学习中坚持本土适应性 |
7.3.3 发挥主体的内生性带动作用 |
7.3.4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动力 |
7.3.5 坚持发展的与时俱进 |
7.3.6 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能动性 |
7.4 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发展启示 |
7.4.1 立足国情: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
7.4.2 依托本土:激发本土银行部门发展的自觉能动性 |
7.4.3 政府定位:完善金融开放中的政府作用 |
7.4.4 以史为鉴:推广金融发展实践和理论的中国方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表 |
致谢 |
(2)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价值 |
1.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2 研究意义和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2 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及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贸易开放 |
2.1.2 金融发展 |
2.1.3 区域金融发展 |
2.2 相关理论借鉴 |
2.2.1 金融发展理论 |
2.2.2 国际贸易理论 |
第3章 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 区域金融发展的路径分析 |
3.1.1 内生金融发展路径:经济体内生出金融部门自然发展 |
3.1.2 外生金融发展路径:政府主导金融部门发展 |
3.2 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作用路径 |
3.2.1 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规模的作用路径 |
3.2.2 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结构的作用路径 |
3.2.3 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效率的作用路径 |
3.3 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机理:一个数理模型 |
第4章 我国贸易开放与区域金融发展现实关联态势考察 |
4.1 我国贸易开放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
4.1.1 改革开放以来的贸易开放历程 |
4.1.2 我国贸易的现状及特征 |
4.1.3 我国贸易开放的区域差异分析 |
4.2 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
4.2.1 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沿革 |
4.2.2 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及特征 |
4.2.3 我国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分析 |
4.3 我国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的趋势分析 |
4.3.1 不同省份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的趋势分析 |
4.3.2 不同时期贸易开放与金融发展的趋势分析 |
第5章 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综合水平的测算及分析 |
5.1 区域金融发展综合指标体系构建 |
5.2 区域金融发展综合水平测度 |
5.2.1 数据来源 |
5.2.2 模型构建 |
5.2.3 区域金融发展综合水平测算 |
5.3 区域金融发展综合水平分析 |
5.3.1 各地区金融发展综合水平对比分析 |
5.3.2 各地区金融发展综合水平密度估计分析 |
第6章 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6.2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
6.2.1 指标选取 |
6.2.2 数据说明 |
6.3 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 |
6.3.1 模型设定 |
6.3.2 估计方法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面板数据平稳性检验 |
6.4.2 面板数据协整检验 |
6.4.3 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
6.5 稳健性检验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在贸易开放进程中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 |
7.2.2 增强开放政策与区域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 |
7.2.3 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开放并注重区域差异 |
7.2.4 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优化融资结构 |
7.2.5 增强各区域抵御外来金融风险的能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1993-2017 年各省金融发展综合水平 |
附录2:攻读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6)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2.1 研究思路 |
1.2.2 技术路线图 |
1.3 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视角创新 |
1.3.2 研究方法创新 |
第2章 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
2.1 金融科技相关研究 |
2.1.1 金融科技的定义 |
2.1.2 金融科技的内容 |
2.1.3 金融科技发展特征 |
2.2 影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因素 |
2.2.1 比较优势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2.2 市场特性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2.3 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2.3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及对策 |
2.3.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效应 |
2.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的对策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征 |
3.1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和现状 |
3.1.1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 |
3.1.2 金融服务贸易的模式 |
3.1.3 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3.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及度量 |
3.2.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 |
3.2.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度量 |
3.3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
3.3.1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
3.3.2 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总趋势 |
3.3.3 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机制 |
4.1 金融科技、比较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1.1 区块链降低金融贸易成本案例 |
4.1.2 金融科技、比较优势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4.1.3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测度 |
4.2 金融科技、市场特性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2.1 人工智能增强金融服务差异案例 |
4.2.2 金融科技、市场竞争及贸易自由化收益理论 |
4.2.3 各国金融产业专业化的测度 |
4.2.4 全球金融行业融资及兼并情况 |
4.3 数字技术、经济范式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4.3.1 数字技术、经济范式与贸易自由化理论 |
4.3.2 大数据促进数字技术扩散渗透案例 |
4.4 金融科技风险及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
4.4.1 金融科技风险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4.4.2 金融科技发展中潜在的风险 |
4.4.3 金融风险、金融稳定与监管博弈 |
4.5 本章小节 |
第5章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效应 |
5.1 研究样本 |
5.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 模型设定 |
5.4 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
5.5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调节效应 |
5.6 金融科技冲击下的金融效率调节效应 |
5.7 稳健性检验 |
5.8 本章小节 |
第6章 金融科技时代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建议 |
6.1 厘清金融服务开放进程中的问题 |
6.1.1 多边和诸边金融服务开放的问题 |
6.1.2 区域和双边金融服务开放的问题 |
6.2 协调资本账户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
6.2.1 摸清金融服务开放的深层意义 |
6.2.2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先于资本账户开放 |
6.3 对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建议 |
6.3.1 强化金融科技合作 |
6.3.2 深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
6.3.3 鼓励金融科技促进金融业形成竞争性格局 |
6.3.4 利用监管科技革新监管体制 |
6.3.5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需遵循一定原则 |
6.4 本章小节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δ_k=6 |
附录B 金融服务贸易成本δ_k=10 |
附录C 2012年主要国家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D 2014年主要国家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E 2012年主要国家保险服务差异 |
附录F 2014年主要国家保险服务差异 |
附录G 2012年主要国家附属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H 2014年主要国家附属金融服务差异 |
附录I 保险产业融资情况 |
附录J 支付产业融资情况 |
附录K 主要国家三大银行集中度 |
个人简介与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7)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论 |
2.1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概述 |
2.1.1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 |
2.1.2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2.2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模式 |
2.2.1 发达国家或地区完全准入类型 |
2.2.2 发达国家或地区有限准入类型 |
2.2.3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完全准入类型 |
2.2.4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有限准入类型 |
2.3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原则 |
2.3.1 保护主义原则 |
2.3.2 平等互惠原则 |
2.3.3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3.4 国民待遇原则 |
第3章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现状与缺陷 |
3.1 我国现行的外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
3.1.1 我国外资保险监管的立法沿革 |
3.1.2 我国外资保险监管部门 |
3.1.3 我国对保险市场准入的限制规则 |
3.2 我国现行的外资保险监管法律现状 |
3.2.1 我国外资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发展 |
3.2.2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拓展 |
3.3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
3.3.1 法律制度缺陷对保险市场发展的阻碍 |
3.3.2 法律制度缺陷对保险市场安全的危害 |
第4章 WTO组织及发达国家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法律规定 |
4.1 WTO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规定 |
4.1.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 |
4.1.2 《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的规定 |
4.1.3 《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条款 |
4.2 WTO组织对外资保险监管的作用 |
4.2.1 WTO组织对外资保险监管的积极作用 |
4.2.2 WTO组织对外资保险监管的消极作用 |
4.3 发达国家保险业监管现状 |
4.3.1 英国 |
4.3.2 美国 |
4.3.3 日本 |
4.3.4 韩国 |
4.4 WTO组织及发达国家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监管启示 |
4.4.1 结合本土情况审慎选择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政策 |
4.4.2 设立严格的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
4.4.3 加强国际合作并建立信息获取和信息共享机制 |
第5章 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完善 |
5.1 明确本土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 |
5.1.1 坚持加强对外开放的基本导向 |
5.1.2 经营模式的转变 |
5.1.3 为市场健康发展构建法律保障 |
5.2 完善合理的立法体系 |
5.2.1 树立经济安全优先的核心立法思想 |
5.2.2 采用一般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5.3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对应 |
5.3.1 推进规则概念的同质化 |
5.3.2 推进规则内容的实质化 |
5.3.3 建立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5.4 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则 |
5.4.1 谨慎降低市场准入规则壁垒 |
5.4.2 补充完善许可费制度 |
5.4.3 完善相关市场准入实体规则 |
5.4.4 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并拓展保险领域的国家监管合作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8)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研究 ——基于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金融竞争力 |
1.2.2 产业竞争力 |
1.2.3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1.2.4 全球失衡 |
1.2.5 资本账户开放 |
1.2.6 货币国际化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贡献与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全球失衡及其成因的文献 |
2.1.1 “布雷顿森林体系Ⅱ” |
2.1.2 居民视角 |
2.1.3 政府视角 |
2.1.4 金融发展差异说 |
2.2 全球失衡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文献 |
2.3 货币国际化与资本账户开放的文献 |
2.4 金融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文献 |
2.5 产业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文献 |
3 全文主要关系梳理 |
3.1 全球失衡可持续性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3.1.1 全球失衡与国际收支失衡 |
3.1.2 国际收支结构的可维持性 |
3.1.3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是全球失衡可持续的前提条件 |
3.2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与资本账户开放可维持性 |
3.2.1 资本账户开放的可维持性 |
3.2.2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是资本账户开放可维持性的基础 |
3.3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与货币国际化 |
3.3.1 资本账户开放是货币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
3.3.2 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是货币国际化的核心条件 |
3.4 国际收支可维持性的“桥梁”地位 |
3.5 金融竞争力与产业竞争力决定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3.6 本章小结 |
4 金融竞争力对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影响机理 |
4.1 金融贸易的性质辨析 |
4.2 金融贸易产生基础与贸易差额决定因素 |
4.2.1 国际贸易产生基础和贸易差额决定因素的理论回顾 |
4.2.2 金融贸易产生基础和贸易差额决定因素分析 |
4.3 比较优势、金融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 |
4.4 金融竞争力影响金融资产净输出的理论模型 |
4.4.1 模型构造 |
4.4.2 封闭经济情形 |
4.4.3 开放经济情形 |
4.4.4 模型小结 |
4.5 本章小结 |
5 金融竞争力影响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实证研究 |
5.1 中国金融竞争力的现状 |
5.1.1 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现状 |
5.1.2 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现状 |
5.1.3 金融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现状 |
5.2 金融竞争力对金融资产净输出的影响分析 |
5.2.1 计量模型 |
5.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2.3 描述性统计 |
5.2.4 实证结果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产业竞争力对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影响的指标分析 |
6.1 产业竞争力是决定经常账户状况的重要因素 |
6.1.1 产业竞争力的源泉 |
6.1.2 产业竞争力对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影响机理 |
6.2 产业竞争力的衡量指标 |
6.2.1 基于传统统计口径的指标 |
6.2.2 增加值核算方法的提出 |
6.3 产业竞争力对经常账户影响分析:基于增加值视角 |
6.3.1 指标选取 |
6.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6.3.3 中美制造业总体的世界排名分析 |
6.3.4 基于增加值的中美制造业细分行业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产业竞争力影响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实证研究 |
7.1 产业竞争力的源泉 |
7.1.1 劳动力成本 |
7.1.2 劳动力生产率 |
7.2 产业竞争力对经常账户的影响分析:基于产业竞争力细分视角 |
7.2.1 计量模型 |
7.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7.2.3 描述性统计 |
7.2.4 实证结果分析 |
7.3 中美产业竞争力的变化趋势 |
7.3.1 劳动力成本 |
7.3.2 劳动生产率 |
7.3.3 劳动力成本与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增长率 |
7.4 本章小结 |
8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1.1 金融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研究结论 |
8.1.2 产业竞争力与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的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附录E |
附录F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科研成果 |
(9)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行业、企业、投资人多视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1.2.1 以银行行业视角研究 |
1.2.2 以银行企业视角研究 |
1.2.3 以金融市场投资人视角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流程与本文结构 |
1.5 本研究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跨国银行海外扩张决定因素 |
2.1.1 比较优势理论(Comparative Advantage Theory) |
2.1.2 内部化理论(Internalization Theory) |
2.1.3 引力模型理论(Gravity Model) |
2.1.4 追随客户理论(Following the Client) |
2.1.5 折衷理论(The Eclectic Theory) |
2.2 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S) |
2.2.1 溢出效应的基本概念 |
2.2.2 溢出效应的实证结果 |
2.3 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的影响 |
2.3.1 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
2.3.2 参股东道国银行的影响 |
2.4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相关文献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3.1 国内银行业发展历程 |
3.1.1 改革开放前(1979之前) |
3.1.2 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2年) |
3.1.3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1993-2001年) |
3.1.4 加入WTO之后(2002年至今) |
3.2 国内银行业现状 |
3.2.1 国内银行体系现状 |
3.2.2 国内银行业整体经营现状 |
3.3 外资银行业进入国内市场发展历程 |
3.3.1 改革开放前(1979之前) |
3.3.2 开放外资银行进入初期(1979-1990) |
3.3.3 外资银行在中国成长扩张阶段(1990-1997) |
3.3.4 外资银行在中国业务收缩停滞阶段(1998-2001) |
3.3.5 中国加入WTO后的阶段(2002-2007) |
3.3.6 全面开放外资银行阶段(2007至今) |
3.4 外资银行业进入国内市场现状分析 |
3.4.1 外资银行业在华业务发展现状 |
3.4.2 由外资同业眼光观察:普华永道《外资银行在中国》研究报告 |
第四章 理论分析框架 |
4.1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层面 |
4.1.1 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层面 |
4.1.2 对微观经济的影响层面 |
4.1.3 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层面 |
4.2 本论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4.2.1 宏观经济层面下以银行行业视角研究 |
4.2.2 微观经济层面下以银行企业视角研究 |
4.2.3 社会大众层面下以金融市场投资人视角研究 |
4.3 三个研究视角的逻辑关连性 |
第五章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以生产力溢出效应观察 |
5.1 研究背景与动机 |
5.2 溢出效应理论模型 |
5.2.1 整体银行业的产出与投入 |
5.2.2 整体银行业产出成长率 |
5.2.3 投入产出模型的推导 |
5.2.4 各生产要素成长率与溢出效果的估计 |
5.3 实证模型与数据来源 |
5.3.1 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
5.3.2 实证模型设定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5 本章结论 |
第六章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私人银行业务的兴起 |
6.1 私人银行的概念 |
6.2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带动私人银行业务的兴起 |
6.2.1 中国私人银行的定义 |
6.2.2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现状 |
6.2.3 中国私人银行客户的来源与特征 |
6.2.4 中国私人银行资产规模、品牌能见度、产品服务以及国际排名 |
6.2.5 私人银行的组织架构模式 |
6.3 中外私人银行的比较分析 |
6.3.1 发展历程比较 |
6.3.2 组织架构比较 |
6.3.3 经营模式比较 |
6.3.4 人才队伍比较 |
6.3.5 客户群体比较 |
6.3.6 产品服务比较 |
6.3.7 监管环境比较 |
6.4 中国私人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6.4.1 专业财富管理人才短缺,团队效率低落 |
6.4.2 产品和服务同质化问题有待解决 |
6.4.3 风险控管系统有待建立 |
6.4.4 境外资产管理配置能力有待提升 |
6.5 中国私人银行业未来展望 |
6.5.1 拓展海外业务发展 |
6.5.2 产品的创新性与服务的多样性 |
6.5.3 细分市场,提供超级富人管家式服务 |
6.5.4 加强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混业经营 |
6.6 个案分析-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业务 |
6.6.1 招商银行私人银行成立背景 |
6.6.2 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业务概况 |
6.6.3 招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定位 |
6.6.4 “1+N”专家服务团队 |
6.6.5 产品与服务 |
6.6.6 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美誉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外资参股事件对投资人的公告效果 |
7.1 研究背景与动机 |
7.2 资料来源与样本分析 |
7.2.1 资料来源 |
7.2.2 样本选择 |
7.2.3 样本描述 |
7.3 研究方法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全体样本的实证结果分析 |
7.4.2 被参股银行类型分类后的实证结果分析 |
7.4.3 参股金额规模分类后的实证结果分析 |
7.5 本章结论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生产力溢出效应的研究结论 |
8.1.2 中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研究结论 |
8.1.3 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研究结论 |
8.2 理论与实践意义 |
8.2.1 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
8.2.2 对银行业的建议 |
8.2.3 对社会大众的建议 |
8.3 本论文创新之处 |
8.4 本论文不足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国内银行情况 |
附录二. 万得银行指数成分股 |
附录三. 本人相关学术着作和论文 |
致谢 |
(10)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WTO 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解释及其规则评述 |
第一节 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及主要模式 |
一、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背景及其原因 |
二、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 |
三、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WTO 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评述 |
一、WTO 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 |
二、WTO 规范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或原则 |
三、对WTO 有关金融服务规定的总结 |
第二章 金融服务市场开放及其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评析 |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现状 |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评析 |
第二节 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 |
一、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积极影响 |
二、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消极影响 |
第三章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其竞争力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
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体现状分析 |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贸易模式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 |
一、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的测量 |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TC 指数 |
第四章 WTO 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经验与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经验 |
二、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教训 |
三、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启示 |
第二节 充分利用GATS 规则对我国金融服务业进行适度保护 |
一、根据WTO 关于金融服务的基本规则,降低外资进入的条件 |
二、建立健全国内金融法规,改变相关主体法律的缺陷 |
三、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境内的金融企业给予一致的平等 |
四、充分利用合理的保护规则,保障国内的金融利益和安全 |
第三节 市场开放条件下我国政府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选择 |
一、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贸易的宏观大环境 |
二、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
三、鼓励金融服务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求海外市场 |
第四节市场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建议 |
一、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企业制度 |
二、加快创新多元化金融产品,特别是离岸金融产品 |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为参与竞争储备人才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题目 |
致谢 |
详细摘要 |
四、加入WTO与金融市场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D]. 王毅. 吉林大学, 2020(01)
- [2]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贸易开放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D]. 苏婉茹. 西南大学, 2019(05)
- [6]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研究[D]. 程斌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朱丽静.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8]国际收支结构可维持性研究 ——基于金融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视角[D]. 曾珣. 厦门大学, 2016(02)
- [9]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行业、企业、投资人多视角研究[D]. 谢东昇. 复旦大学, 2012(02)
- [10]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分析[D]. 许婷婷. 新疆财经大学, 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