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着作权授权使用的相关约定声明(论文文献综述)
查枭逊[1](2021)在《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主要是指数字音乐行业的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特定行为方式使用数字音乐作品,而无须经过着作权人授权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自从设立以来就饱受争议,尤其在第三次《着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曾一度在草案中删除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在音乐发展过程中,尤其如今数字音乐时代背景下,无论该制度受到什么样的质疑,都不可否认其在维持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平衡,维护音乐市场交易秩序,防止数字音乐行业垄断以及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数字音乐领域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两方面的内容。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但书”条款导致使用人面临侵权、音着协收益分配不透明、广播组织付酬意愿低以及维权诉讼投入成本大等情况。同时由于数字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立法价值导向的偏差,导致我国的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数字音乐时代存在如下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行为方式、对象等内容范围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传播中的相关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利用法定许可制度制作录音制品受着作权人意志影响的“但书”条款以及播放数字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付酬方式上缺乏可操作性;在定价形式上,法定许可费用定价机制僵化、缺少灵活性;在权利保障上,缺乏对于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障的具体规定。美国数字音乐的法定许可制度具有适用范围契合数字音乐发展趋势、一揽子许可程序化以及费率确定方式市场化等优点,同时美国制定该制度的目标、面临问题以及制度环境与我国存在相似性,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特点,对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完善,具体完善途径如下:在适用范围方面,将制作录音制品的适用对象范围限定为已经发行的音乐作品,对于重新录制和直接翻录作出明确说明,明确制作行为范围包括复制发行,将权利范围延伸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涵盖数字音乐在网络环境中的播放行为;在适用程序方面,以灵活的缓冲期代替“但书”条款,在播放数字音乐付酬程序中出台相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定价形式方面,确立自愿协商的定价模式同时根据音乐市场化标准设定数字化许可费率;在权利保障方面,对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设置多途径的争议解决机制,强化音着协的监督作用以及对于不付酬行为设置严密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这些完善途径可以使得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适应于数字音乐时代发展的特点,同时调和行业主体间的矛盾以及实现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其立法价值,促进数字音乐产业高质量的发展。
李祎璠[2](2021)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文中认为机械的应用解放了人类的双手,机器学习则在解放人类大脑的功能上大有可为。不同于以往对创作的工具性介入方式,机器学习以大数据为依托,自主抓取的数据信息数以万计。暂且不论如何辨别某种数据信息是否属于作品,如果对构成作品的信息一一进行取得许可同意,那么从事研发机器学习技术的组织(企业)将不堪重负,将严重阻碍技术发展和应用。与此同时,如果机器学习对作品数据的利用构成合理使用,那么权利限制事由极容易为人工智能企业所滥用,反而危害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作者利益。机器学习的作品使用陷入着作权侵权的窘境,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端的开发蒙上了阴影。机器学习引发的着作权侵权问题值得深思。因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对机器学习技术发展中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机制进行探索。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机器学习技术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机器学习原理进行阐述,一方面,从机器学习概念出发,以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的关系为着眼点,分析机器学习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准确定位,根据对训练数据标注的不同对机器学习进行分类,以明晰本文的探讨对象。另一方面,从机器学习“创作”过程出发,根据机器学习“创作”阶段任务的不同,将其拆解为数据准备和数据利用两个阶段,并结合机器学习系统基础架构,简要梳理其与现有着作权制度的矛盾根源。第二部分是对机器学习技术各个应用阶段的侵权分析。首先,在数据准备阶段,机器学习可能通过违背爬虫协议、私自抓取数据库作品素材、强制达成用户许可协议和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等多样化的数据收集方式面临侵权风险。其次,在数据利用阶段,机器学习的行为过程可拆解为文本和数据挖掘行为和计算机数据分析行为,仍然分别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权可能性。第三部分是探讨机器学习技术冲击下着作权基础架构的调整问题。首先溯本清源,分别梳理《着作权法》的正当性基础和权利本位,以明确传统《着作权法》的基础架构。其次立足当下,《着作权法》不确定性加剧,着作权扩张与社会公众对于知识分享的诉求日渐失衡,分析机器学习技术给着作权制度平衡带来的影响。最后展望未来,《着作权法》应在宽松与严苛之间寻求利益保护平衡点,并应更注重回应技术发展对知识共享需要的呼声。第四部分重点为机器学习在数据准备阶段的侵权风险提供化解机制。从使用人角度来讲,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着作权授权模式在不同商业模式下满足新型互联网技术主体利用和传播作品的需要方面已略显捉襟见肘,为此提出构建着作权弹性授权机制。对于权利人而言,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问题逐渐成为争议的焦点。在此通过比较美国和欧盟版权立法中关于限制技术措施的规定,以期为我国技术保护措施规制提供镜鉴。第五部分重点探寻机器学习数据分析阶段的侵权风险化解机制。首先是对域外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的立法评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分别立足于自身版权体系的立法传统并积极进行立法或司法的有益尝试。为我国机器学习数据分析阶段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研究提供了范式。其次是对我国机器学习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的立法构建。我国学者以合理使用规则为范本,在证成机器学习分析和使用作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已提供了多种可选方案。为此,在逐个分析以上可选方案的基础上,根据《伯尔尼公约》和TRIPs中规定的“三步检测法”,拟提出对机器学习之数据分析行为的着作权保护例外制度设计,以明确机器学习对作品利用的合法性。
樊陆琦[3](2021)在《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处于21世纪,一个已经被证实的趋势即是价值主张正从物质转移到信息,价值创造正从企业转移到消费者;在这个信息的时代,谁抓住了流量,谁就站在了未来经济的风口浪尖上,谁拥有更多的用户参与度,谁就拥有了腾飞的翅膀;用户生成内容作为当下一种新兴的作品形式,正以其独有的特点异军突起,逐渐占据了网络作品的半壁江山,其民主化的内容产生形式和扁平化的媒体流转结构毫无疑问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更加适应时代的要求;与此同时,大量涌现的用户生成内容也引发了版权治理难题。在当下的网络传播及法律治理环境中,传统版权法体系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UGC作品带来的版权问题应接不暇。一方面,UGC作品借助网站得以发布和存续,但在网站与其用户所订立的使用协议中,版权许可条款仍受传统版权许可合同规制,该规则无法适应新的传播情形,有效保护作者版权;现下的事前许可制度更是无法满足UGC作品的传播需求,甚至于阻碍作品流转。另一方面,UGC作品的发展致使当下法律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失衡,为避风港规则带来了适用难题;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仅承担间接责任,不附有审查义务,不仅把版权人置于被大范围的侵权的险境,更难以保护UGC作者发布于网站的版权作品。用户、网站和版权人三方本应相辅相成,相互成就。本文通过综合分析,结合域外实践经验,研究涉及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制度,对当下的法律规则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首先,调整版权许可法律规范的适用,明确UGC作者对网站的许可行为要素,保护作者版权。其次,建立新型集体管理模式,适当引入自治规则,构建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版权保护环境。最后,明晰网站承担的间接责任限度,督促网站进行适当的预先技术审查,让当前的法律及管理规则适应互联网传播特性,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在各方利益中达到平衡,达到广泛的版权保护目的。
邵雪娜[4](2021)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着作权制度发展的重中之重,该制度不仅承载着保护私权的任务,还肩负着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历史责任。而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从国外移植到现在的发展,由于本土化进程较慢,与我国实际情况相脱节,理论和实践中都产生了诸多争议,存在着垄断、使用费收取机制不够科学公正和透明等问题。而在数字化时代,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更是无法满足数字技术带来的作品数量的激增以及作品使用规模大且多样化的需求,使得着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挑战升级。尽管如此,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优势是无法被替代的,其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中间架起交易的桥梁,即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能最大化地降低作品使用成本,同时进行大规模、高效的授权等制度优势契合当今着作权市场发展的需求的,因而本文基于着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基础价值,论证当今时代着作权集体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在数字技术背景下其所面临的挑战,从制度本身出发探讨如何完善,同时再运用数字技术去改进集体管理,使得集体管理跟进时代脚步,发挥出更大的制度价值。
谢晶[5](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吴清清[6](2020)在《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文中认为报刊是重要的传统文化媒介,我国设有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来平衡传统报刊作品出版和使用过程中的各方利益需求,但由于法律一直缺乏对网络环境中报刊作品使用的规范,致使新型媒介在数字技术环境中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侵犯传统报刊作品权利的行为,阻碍了报刊作品数字出版行业的正向发展。侵权的发生总是围绕授权和利益分配而展开,如何规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式是饱受争议的问题,法定许可制度是能够充分平衡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与保障着作权人取得合理使用收益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文开篇指出报刊作品数字出版分别面临侵权、维权难与行业垄断的发展障碍以及法律规范滞后所造成的困境,并论证设立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制度符合权利限制与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正当性、国民阅读需求的社会正当性以及促进数字出版行业发展与科研创作的同时未侵害传统出版商利益的社会现实意义。在学习国外应对数字环境中报刊行业发展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笔者提出具有我国数字出版资质要求的数字出版商可以对非时事性报刊作品无条件适用、一般时事性作品及连载类、专栏类报刊作品附条件适用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观点,并且从畅通报酬支付渠道、确定报酬支付标准、加重未按时支付报酬的惩罚责任三个方面完善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制度具有实操性。
贺琦[7](2020)在《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以下简称“延伸性管理”),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管理模式,它能够管理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这种延伸性效力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效力上体现为强制许可和传统集体管理的混合体,以此发挥制度作用。这一模式是北欧各国为了处理广播权而制定的——随着广播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权利人众多、分散和难以找到等问题,出于平衡降低着作权交易成本与保护着作权“排他性”之间关系的目的,制定该模式,处理了这些着作权棘手的问题。并且在该模式发展过程也成为了解决孤儿作品,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作品复制与数字化的问题的工具。但因该制度内容设计不够完善,其延伸效力可能违反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关于权利限制的相关规定而饱受质疑。我国也存在因其立法起步晚,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理论上有违背国际条约精神之处,实践中面临来自使用者和着作权人的质疑与排斥等问题。该制度曾出现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但因我国部分着作权人极力反对而最终放弃引进。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最初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制度设计不够具体,同时未兼顾中国国情、平衡多方的利益。基于此,立法者将之删去,这不可不谓一大损失。从立法的前瞻性考虑,移植该制度到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中是有必要的。本文尝试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就《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及其所引发的争议,针对性提出可行的、新的制度构建设想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语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介绍我国延伸性管理制度发展的背景,对该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大致归纳,并提出本文观点。正文部分共有四章,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延伸性管理制度理论性研究。通过介绍延伸性管理的基本理论及论证该制度的内容符合国际条约关于着作权限制的规定,确定该制度的“合规性”。并对比该制度与强制许可,分析二者在着作权交易中的不同作用,阐述延伸性管理制度内容设计的合理性,并明确其是解决由大规模着作权交易带来的巨大成本问题的相对较优的制度工具。二是延伸性管理制度的实证性研究。延伸性管理制度是北欧五国实用主义立法思想的结果,旨在解决因广播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海量作品的需求问题。英国为满足着作权市场发展需要,移植了延伸性管理制度,是其根据其国内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的创新,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三是我国增设延伸性管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具备“代表性”是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延伸性管理的必要前提,依据北欧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经验,各个集体管理组织为获得代表性的努力过程,实际上能够成为改变我国传统集体管理垄断化发展的契机。同时我国KTV行业是满足人们日常文娱需要的重要领域,而该行业的发展是满足消费者对于多样音乐作品的需求。鉴于我国传统着作权集体管理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法满足大规模着作权许可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增设延伸性管理,该制度能够在尊重着作权人私人自治的基础上,获取最大的着作权许可范围。除此之外,该制度还有利于保障使用者的利益,限制着作权的滥用,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我国延伸性管理制度的设计安排及配套措施。本章依据该制度特点,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构想。鉴于该制度正处于发展初期,且未获得着作权人的广泛接受,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严格其主体资格、适用范围、实施程序以及兼顾没有拒绝延伸性管理的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延伸性管理制度还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为其实施制度环境,我国在增设该制度的同时,应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积极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得更多着作权人接受该制度。
王雪雁[8](2020)在《影视剧本着作权侵权纠纷现状及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随着互通网络时代的发展,社会大众对影视娱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甚至在经济波动不稳定的时局下,社会对影视的需求反而会更加的膨胀。很多国家的影视行业收入甚至会占比到国家经济的很大一方面,娱乐行业的一举一动都可以轻易地获得大众的关注,同时大众投入在娱乐产业中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可以说,娱乐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必然引起国家对影视行业的高度重视。我国是娱乐业大国,文娱市场的前景广阔并存在巨大的潜力,但正因为发展速度快,利润高以及法律的完善跟不上行业的发展等诸多因素,导致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剧本作为一个影视项目的开端,体现了一个影视项目的质量,因此围绕剧本创作产生的纠纷不容忽视,一些微不足道的纠纷往往会给影视项目带来“致命伤”。目前实务中剧本纠纷主要集中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摄制权、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剧本质量不过关和剧本交付这几大类。为了明确影视剧本的着作权侵权现状及其侵权原因,探究出解决上述侵权纠纷的方法,笔者采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从影视行业实务中常出现的着作权侵权形式入手,研究和分析侵权纠纷产生的原因,试图探究出一套能够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影视剧本着作权侵权纠纷的详细措施。本论文除前言和结论外,主要内容由三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实务中影视剧本出现的着作权侵权现状。第一节,对影视剧本中署名的侵权现状进行介绍。实务中关于署名权的纠纷一直存在,当下主要围绕在署名的方式、范围以及顺序争议上,编剧认为其署名权在这些形式上受到了侵犯。第二节,对影视剧本创作环节可能产生的侵权类型进行梳理,从进行原创剧本的创作,到获得小说授权进行改编形成剧本,再到未经授权改编或使用他人作品中内容完成自己的剧本,总结了实务中剧本创作环节会产生的侵权问题;第三节,总结剧本在摄制过程中会出现的侵权纠纷。当下实务中摄制权存在普遍的被滥用现象;例如,电视台不根据影视剧本的架构进行拍摄,而是喜欢随性发挥,改编整个剧本的架构,甚至在制作的后期进行随意剪辑,改变了作者本来想表达的思想导致误导观众;另外,一些摄制单位在着作权人处取得了摄制权之后就消极行使权利,导致原着作权人无法再进行权利的转授权或者导致权利人进行转授权之后产生更多的权利冲突。第二部分,分析导致实务中产生上述侵权现状的原因。第一节,从法律规定上去探讨产生侵权问题的法理原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总结法律对侵权问题产生的影响。剧本作品的完整着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但是法律对很多权利的定义都过于笼统,导致实务中难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的界定,从而导致司法上的认定模糊,存在灰色地带;另外,实务中对侵权纠纷的判决结果大多难以实现;司法的救济不力,使得侵权成本低,导致侵权问题很难根治。第二节,从国内影视行业的特殊性入手,分别从行业对人情过度的看重而缺乏契约意识、行业协会本身的职能性缺失和行业的职业伦理规范不明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侵权产生的原因。第三节,从编剧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着作权人容易处在侵权和被侵权的纠纷中的原因;一方面,编剧的版权意识薄弱,对很多权利的授权过于随意或者对权利可以通过约定来行使等基本法律概念并不了解;另一方面,编剧在影视项目中的地位相比其他的主创人员较低,所以无法在权利的行使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这些都是导致侵权问题频发的原因。笔者将在这一章节中作详细论述。第三部分,通过对上述影视剧本着作权侵权形式的梳理及原因探究,从法律、行业以及编剧自身三个层面去总结出能够解决当前关于实务中存在的诸多侵权纠纷的途径。在法律层面,分别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角度去找出法律途径以有效减少实务中的侵权纠纷,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尝试给出一些用于侵权认定的具体可操作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行业方面,则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性,发挥行业自身的作用;同时,编剧要有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努力提升自身在行业中的地位。多管齐下才能真正解决在影视剧本这一环节中出现的相关着作权侵权纠纷。
刘傅博[9](2020)在《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技术的演进和传播媒介质量的不断提高,视听作品在创作与利用方式上愈发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在文化产业中占据的比重也逐渐攀升,进一步拓宽了其价值提升渠道。大多数视听作品的完成都需要整合众多主体的创造投入和资本资源,因此,视听作品往往具有多样性、契约性、复合性的特点,其着作权归属是着作权法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完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需要从其概念和特征入手,为各主体妥善配置权利,以实现各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平衡。通过对我国立法和司法情况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实践中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身份确认存在困境,现行《着作权法》不能提供明晰的判断标准,而已经公布的修改稿对这两个视听作品着作权核心主体概念的规定依然模糊;其二,在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模式上,将着作权直接归属于制片者的制度安排违背了着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其三,在视听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和已有作品的着作权归属规则上,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定义与权利行使规则在现行《着作权法》中较为粗糙,已有作品与以其为基础创作的整体视听作品间的关系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演绎作品的权属规定,也尚有讨论的空间;其四,在视听作品获酬规则上,理论界和行业内对是否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引入利益分享权制度的争议较大,尚未出现定论。域外典型国家都对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一些国家在将视听作品着作权统一到制片者手中的同时,通过获酬规则及其配套制度保障作者的利益。这些经验对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由于涉及主体众多,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调整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关键要在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满足逻辑自洽的同时,逐一解决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存在的问题,使《着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成为可平衡各方主体权利的有机整体,以促进视听作品产业的繁荣。基于以上分析讨论,从激励理论和人格理论的角度出发,应在法律中增加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的概念,以明确两者的认定标准;在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上,区别不同类型视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引入制片者视为作者的归属模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已公布的各版修改稿均使用“视听作品”取代了现行《着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概念。参考国际公约和域外立法中“视听作品”的概念,此项修改在总体上与世界潮流相符合。现行《着作权法》第15条对视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然而无论从理论亦或实践的视野进行检视,该条文的规定都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使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成为近年我国《着作权法》修改中发酵已久的话题。因此,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式并重视作者与制片者的意思自治;在明确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概念的基础上,为其作者设置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在视听作品获酬规则上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保留现行《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不在法律层面引入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权。
姚越维[10](2020)在《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文中提出着作权法的发展历程是一部利益平衡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着作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也越来越多。也正是因为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需要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识信息获取需求之间的矛盾关系,持续产生新的问题,如微博作品的转发、搜索引擎的使用等行为,因为操作便捷而未经一对一授权就自行使用。面对这种固有的矛盾关系的存在,传统的许可授权无法应对大量作品许可的需求,而现实中又存在许多未经实际授权许可的行为,仅通过惩罚着作权侵权人,禁止侵权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的问题。而且就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也难以应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某些作品使用方式。因此,为了更好的界定这些行为,避免统一定为“侵权”,着作权学者研究借鉴了国外的法律经验,发现了默示许可理论。但是,当前我国学界对于默示许可制度的认识及意见并不统一,不仅对是否需要默示许可制度存在不同的认识,而且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也存在争议。由于对默示许可性质的差异认识,导致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之间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晰,而且针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已经实质性规定了默示许可的规则也是有所争议的。因此,本文从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探寻出发,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有着丰富的民法理论基础,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下的特殊样态,而且有着独特的价值,以此认识默示许可制度。之后,本文在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性质分析,对各种观点进行辩驳,认为其是着作权权利限制的一种。然后,结合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其修改过程中分类分析相关领域权利限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对比区分。而后选取中美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着作权默示许可规则演进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默示许可的情形。最后,结合上文的总结分析,借鉴有益之处,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设计一般性法律条款,独立默示许可制度。
二、关于着作权授权使用的相关约定声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着作权授权使用的相关约定声明(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内涵及价值 |
(一)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内涵 |
1.数字音乐的界定 |
2.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含义 |
(二)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 |
1.平衡相关主体间的权利 |
2.维护音乐交易市场秩序 |
3.防止数字音乐行业垄断 |
4.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
二、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现状 |
1.制度现状 |
2.实施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1.适用范围不明确 |
2.适用程序不完善 |
3.定价形式过于僵化 |
4.缺乏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
三、美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考察及启示 |
(一)美国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1.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2.法定许可的适用程序 |
3.许可费率的确定方式 |
4.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1.限定适用对象的范围 |
2.明晰制作的行为方式 |
3.涵盖网络传播的行为 |
(二)完善法定许可的适用程序 |
1.以缓冲期代替“但书”条款 |
2.增强付酬方式的可操作性 |
(三)采用灵活定价方式 |
1.确立自愿协商的定价模式 |
2.设定数字化许可费率 |
(四)增加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
1.设置多途径的争议解决方式 |
2.强化音着协监督作用 |
3.设置严密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机器学习的着作权基础分析 |
2.1 机器学习技术概述 |
2.1.1 机器学习原理 |
2.1.2 机器学习过程 |
2.2 机器学习行为定性 |
2.2.1 机器学习所涉数据的边界 |
2.2.2 机器学习行为的着作权定性 |
3 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分析 |
3.1 数据准备阶段的侵权风险 |
3.1.1 多样化数据收集的行为风险 |
3.1.2 技术保护措施下的侵权风险 |
3.2 数据利用阶段的侵权风险 |
3.2.1 文本和数据挖掘行为风险 |
3.2.2 计算机数据分析行为风险 |
4 机器学习的冲击与着作权基础架构的重塑 |
4.1 着作权制度的固有基础架构 |
4.1.1 着作权原有的正当性基础 |
4.1.2 私权本位和利益平衡 |
4.2 机器学习对着作权制度的冲击 |
4.2.1 加剧《着作权法》的不确定性 |
4.2.2 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失衡 |
4.3 着作权制度利益平衡格局的重塑 |
4.3.1 利益失衡下的权利弱化 |
4.3.2 技术诉求下的利益共享 |
5 数据准备阶段的着作权风险化解 |
5.1 着作权授权模式综述 |
5.1.1 着作权授权模式的立法范式 |
5.1.2 着作权弹性授权的模式构建 |
5.2 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与限制 |
5.2.1 技术保护措施概述 |
5.2.2 国外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经验 |
5.2.3 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调整 |
6 数据分析阶段的着作权风险化解 |
6.1 域外着作权例外保护模式 |
6.1.1 美国:宽松的无条件例外模式 |
6.1.2 欧盟:严格的有条件例外模式 |
6.1.3 日本:宽泛的计算机分析例外 |
6.2 我国数据分析的着作权例外模式选择 |
6.2.1 应对机器学习技术的可选方案 |
6.2.2 增设着作权保护例外条款及其内容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域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用户生成内容 |
第一节 网络用户生成内容的界定 |
一 必须公开发布于互联网 |
二 倾注了一定量的创造性努力 |
三 在专业路径和工作实践之外的创作 |
第二节 用户生成内容所发布之网站分析 |
一 UGC网站的作品现状分析 |
二 UGC网站的用户协议分析 |
第三节 用户生成内容所涉及的版权法规现状 |
第二章 用户生成内容给传统版权体系带来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传统版权许可合同无法适应新型UGC作品 |
一 传统着作权许可合同法律分析 |
二 用户协议中着作权许可条款的生效争议 |
三 用户协议中着作权许可条款的补充要件标准争议 |
第二节 传统版权许可模式无法保护UGC发展传播 |
一 网站版权许可条款中的作品专有使用权争议 |
二 版权事前许可模式致使用户生成内容传播低效 |
第三节 传统审查义务豁免无法应对 UGC 侵权困境 |
一 避风港规则及注意义务 |
二 网站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之辨析 |
三 网站审查义务缺失使用户生成内容陷于侵权环境 |
第三章 域外的版权管理体系及审查义务借鉴 |
第一节 域外的网络着作权管理模式 |
一 美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
二 域外网络着作权自治规则 |
第二节 域外法律实践中的审查义务 |
一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审查义务 |
二 欧州法律中的审查义务规则 |
第四章 对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版权许可合同规则以适应新型UGC作品 |
一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用户协议版权许可条款的效力 |
二 国家版权局可提供着作权许可条款模板作为辅助 |
三 在网站许可条款的基础上的其他合同要素构想 |
第二节 构建集体管理和自治规则相补充的版权保护环境 |
一 新型集体管理制度是UGC版权保护最优解 |
二 构建有竞争的、非专属的新型集体管理制度 |
三 适当引入自治规则作为法律体系外的补充 |
第三节 确立UGC网站审查底线以有效保护作品版权 |
一 技术中立原则与最小防范成本之变化 |
二 明晰UGC网站不承担普遍性审查义务 |
三 以最低限度技术审查作为避风港规则适用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困境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的不足之处 |
1.法定垄断性 |
2.许可模式单一化 |
3.使用费收转机制不完善 |
(二)数字技术对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挑战 |
1.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冲突 |
2.管理海量作品的效率较低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现实意义 |
(一)降低交易各方主体的成本 |
(二)维持交易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
(三)维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利益 |
(四)促进文化传播与发展 |
三、探索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 |
1.授权式集体管理 |
2.延伸性集体管理 |
(二)我国选择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存在的分歧 |
1.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
2.我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 |
四、完善着作权体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现有授权式集体管理机制 |
1.规制法定垄断 |
2.构建多元许可模式 |
3.健全使用费收转机制 |
(二)适当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 |
1.有限范围内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2.严格限制延伸性集体管理主体资格 |
3.强化非会员权利人保障机制 |
4.健全监督机制 |
(三)建立着作权数字管理系统 |
1.建立作品权利信息查询系统 |
2.建立数字作品库查询系统 |
3.建立作品线上许可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难以应对数字出版难题 |
2.1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 |
2.2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发展困境 |
2.3 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应对数字出版的适用困境 |
3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正当性基础 |
3.1 符合权利例外相关理论基础的要求 |
3.2 满足我国国民的现代阅读正当需求 |
3.3 促进行业协调发展推动文献深度加工 |
3.4 维护传统报刊出版商权益推动转型升级 |
4 国外应对报刊业数字发展的立法措施及借鉴 |
4.1 国际公约对数字环境的关注 |
4.2 德国创设报刊出版者权 |
4.3 美国授权转让与版权终止制度相结合 |
4.4 日本授权许可规则与完整出版体系相配合 |
4.5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 我国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许可的制度构建 |
5.1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路径选择 |
5.2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主体资格 |
5.3 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
5.4 排除声明保留规则 |
5.5 完善数字出版法定许可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二、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 |
(一)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
1.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 |
2.延伸性管理的特点 |
(二) 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合规性”分析 |
1.该制度未违背《伯尔尼公约》之规定精神 |
2.该制度满足“三步检验法”之规则 |
(三) 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与强制许可的比较 |
三、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国外立法和实践 |
(一) 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在北欧的起源 |
1.实用主义立法思想基础 |
2.北欧五国相关立法概观 |
(二) 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在英国的发展 |
1.制度背景 |
2.英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设计 |
四、我国增设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一) 走出我国传统着作权集体管理发展困境 |
1.有利于促成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变革 |
2.解决现实存在的“延伸效果”问题 |
(二) 有利于维护我国文化多样性发展 |
1.限制音乐作品独家授权 |
2.维护使用者对作品的正当使用 |
(三) 有效维护着作权人利益 |
1.有效保护大规模着作权侵权下的着作权人权利 |
2.有效保护孤儿作品着作权 |
五、我国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及配套措施 |
(一) 制度设计构想 |
1.严格限制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资格条件 |
2.严格限制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
3.严格限制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程序 |
4.为非会员着作权人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 |
(二) 相关配套措施 |
1.完善现行《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2.积极引导着作权人参与着作权集体管理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影视剧本着作权侵权纠纷现状及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影视剧本着作权侵权纠纷现状概述 |
第一节 影视剧本署名的纠纷 |
一、原作作者与编剧就署名方式、范围产生纠纷 |
二、合作作者署名纠纷 |
第二节 影视剧本创作纠纷 |
一、剧本改编与原作意图产生冲突 |
二、同人创作涉嫌“搭便车” |
三、影视剧本涉嫌抄袭他人作品 |
第三节 影视剧本摄制纠纷 |
一、摄制过程歪曲影视剧本原意 |
二、摄制单位消极怠工影响权利实现 |
第二章 影视剧本着作权侵权纠纷产生原因 |
第一节 法律保障不完善 |
一、法律概念混乱 |
二、司法认定模糊 |
三、侵权成本低,司法救济不力 |
第二节 国内影视行业管理不规范 |
一、人情关系影响过大 |
二. 影视行业协会的缺位 |
三. 行业职业伦理不明 |
第三节 编剧的行业地位与版权意识较低 |
一、“导演中心制”对编剧权益的削弱 |
二、编剧版权意识薄弱 |
第三章 解决影视剧本着作权纠纷的立法规制与实务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保障 |
一. 确定以“抽象测试法”为判定抄袭标准的司法裁判规则 |
二、完善侵权惩罚措施,确立公示制度 |
第二节 加强影视行业制度建设 |
一、加强行业协会职能性 |
二、确立影视行业职业伦理规范 |
三、引入影视期权制度 |
第三节 提升编剧行业地位与版权意识 |
一、变“导演中心制”为“编剧中心制” |
二、提升编剧职业水平与版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视听作品概述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的概念 |
一、我国立法中中视听作品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及域外立法中视听作品的概念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特征 |
一、视听作品的多样性 |
二、视听作品的契约性 |
三、视听作品的复合性 |
第二章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现状 |
第一节 国内立法层面现状 |
一、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 |
二、《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动向 |
第二节 国内司法实践现状 |
一、涉及制片者主体身份确认的司法实践 |
二、涉及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司法实践 |
三、涉及已有作品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存在的问题 |
一、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身份确认存在困境 |
二、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模式有违基本法理 |
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和已有作品规则尚待明确 |
四、视听作品获酬规则存在争议 |
第三章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一、美国的雇佣作品原则 |
二、美国行业协会的经验 |
第二节 德国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一、德国的推定许可模式 |
二、德国的报酬规则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一、英国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 |
二、日本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 |
三、俄罗斯关于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完善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理论分析 |
一、激励理论 |
二、人格理论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建议 |
一、明确视听作品制片者和作者的认定标准 |
二、完善视听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属 |
三、明确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的着作权 |
四、保留现行《着作权法》的获酬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默示许可在民法中的根基 |
2.1.1 默示意思表示 |
2.1.2 合同法之默示条款 |
2.2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2.2.1 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民事法律行为 |
2.2.2 本质上是许可合同关系下的特殊样态 |
2.2.3 相对于明示的默示性 |
2.2.4 “选择——退出”的制度构造 |
2.3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价值所在 |
2.3.1 默示许可制度契合利益平衡精神,符合数字信息传播模式 |
2.3.2 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
2.3.3 进一步促进信息的有效流通,实现作品价值 |
2.4 小结 |
第3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3.1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性质 |
3.1.1 默示许可是一种使用者权利 |
3.1.2 默示许可可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
3.1.3 默示许可仍属于着作权权利限制 |
3.2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及权利限制制度的对比分析 |
3.2.1 教育领域作品的使用 |
3.2.2 报刊的转载、刊登 |
3.2.3 录音制品的制作 |
3.2.4 广播电台的播放 |
3.2.5 大众媒体对某些作品的使用 |
3.2.6 公共文化机构使用数字作品及作品数字化 |
3.2.7 农村地区网络扶贫 |
3.3 小结 |
第4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实践 |
4.1 美国对于默示许可规则的探索 |
4.1.1 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默示许可规则 |
4.1.2 “选择——退出”默示许可的出现 |
4.2 我国对于默示许可规则的运用 |
4.2.1 默示许可规则适用的现状 |
4.2.2 默示许可规则适用的典型——方正诉宝洁侵害着作权案 |
4.2.2.1 设计公司以合理期待的方式使用作品 |
4.2.2.2 方正公司作为着作权人并未做出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 |
4.3 小结 |
第5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 |
5.1 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
5.1.1 传统着作权领域——以着作权人利益为核心 |
5.1.1.1 为素质教育或扶贫等作品的使用 |
5.1.1.2 传媒介质间的转载 |
5.1.1.3 公益图书馆的作品数字化服务 |
5.1.2 网络环境下的新领域——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选择退出机制 |
5.1.2.1 共享网络环境下的传播与使用 |
5.1.2.2 搜索引擎与个人浏览的缓存行为 |
5.2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规则 |
5.2.1 以具体法律规定明确传统领域内着作权主体的权利义务 |
5.2.2 以两大要件判定网络环境下新领域中的默示许可 |
5.2.2.1 着作权人知晓作品的使用,并且该使用行为符合权利人的预期 |
5.2.2.2 着作权人的鼓励使用致使使用人产生合理期待 |
5.3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总条款 |
5.4 构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其他建议 |
5.4.1 着作权人对行业惯例的认可 |
5.4.2 保障着作权人因信息负担所应享受的权利 |
5.4.3 加强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确保有效落实默示许可制度 |
5.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关于着作权授权使用的相关约定声明(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音乐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研究[D]. 查枭逊.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2]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学习的着作权风险及其化解[D]. 李祎璠.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研究[D]. 樊陆琦.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 邵雪娜.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报刊作品数字出版法定许可研究[D]. 吴清清. 暨南大学, 2020(04)
- [7]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 贺琦. 山东大学, 2020(02)
- [8]影视剧本着作权侵权纠纷现状及规制[D]. 王雪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研究[D]. 刘傅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D]. 姚越维. 新疆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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