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旅游基本法之法理求证(论文文献综述)
王惠静[1](2017)在《旅游法的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方式,我国旅游业也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然而,旅游中的负面现象也较为明显,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无序的旅游开发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实施。这对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以及维护旅游市场的良性循环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推动着学者们展开深入的研究,但有关旅游法价值的研究鲜有涉及。“价值是法最本质的内容。”美国学者庞德曾指出,价值的讨论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当前我国旅游业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对旅游法缺乏科学的价值论证和价值理论支撑,导致法价值的实践出现偏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旅游法价值的确立,有利于为立法和法适用提供正确的行动目标和指导原则,也为未来完善旅游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本文以旅游实在法为研究视角,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等,借鉴法学、经济学、旅游学的研究成果,阐释我国旅游立法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探讨旅游法的价值内涵和实现途径。本文由导论和五个章节组成,讨论了旅游法价值体系、价值的冲突以及价值实现等问题。首先,导论介绍了研究的缘起、研究旅游法价值的意义以及国内外旅游立法状况等,并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旅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章首先论述了与旅游法价值研究相关的问题,即法的一般价值理论及其启示、旅游法价值诸观点述评及对现阶段研究的总结。进而对经济法的价值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调整旅游经济法律关系的旅游法应当具经济性、社会性和现实性等经济法价值的基本特点。同时阐明研究旅游法价值的基本内涵应当从旅游法的特点、实定法的路径、相关主体的需求、价值体系的内外构建基础以及价值的可变性等角度来把握。第二章对旅游法价值的学理基础进行探寻。旅游伦理、经济伦理以及法学理论等构成旅游法价值的学理基础。旅游伦理基础是指旅游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质上具有文化性和精神利益性的特征,旅游法应体现旅游的本质要求;经济伦理基础从经济人的逐利性出发,讨论了市场在放任主义、国家干预主义以及新自由主义下的特定功能,体现在立法上的价值诉求是界定政府权力、体现自由竞争以及保护社会利益;法学伦理基础来自市民契约和社会契约理论,二者的交集构成现代旅游市场的经济模式。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着自由竞争的要求,以及经济法视野下平衡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利益;社会契约要求市场让渡一部分权力由国家承担干预的功能,体现社会利益以及正义价值的要求。第三章着重构建旅游法的价值体系。旅游法的价值体系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秩序价值、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第一层面秩序价值是基本价值。旅游法的秩序价值是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实现的基础。秩序价值体现经济法价值的整体性和效率性。旅游法的秩序价值维度是法律通过配置各种权利(权力)、义务来实现的。具体而言,主要通过规定市场准入规则、交易规则、竞争规则以及市场管理规则来维系着市场的基本秩序,使其他效率的实现成为可能。第二层面是效率价值。旅游法的效率价值具有关注社会整体效率、个体效率与社会效率统一的特点。现实性、可行性的特点,强调旅游法价值的与时俱进和实效性。面对当前旅游业存在的低价团横行市场的问题,旅游法的效率价值还应当体现在它的正面引导作用上,即加大违法成本以矫正失范行为。第三层面是正义价值,旅游法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追求。旅游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以保护旅游者利益为核心,以整个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秩序、效率、正义价值构成旅游法价值体系,表达着旅游法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其中秩序价值一方面提供着形式正义上的满足,另一方面也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效率体现着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价值;正义价值为旅游法的最终价值,秩序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必须以正义为指引。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以及正义价值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旅游法的价值体系。当然,旅游法的价值是人们的需要在旅游法上的反映。旅游活动所具有的文化性、精神利益性等本质特点,决定了人们通过旅游活动可以获得欣赏美景、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愉悦心情等精神享受以及进行文化上的交流。因此,旅游法的价值中应关注人们精神层面的要求。本文以旅游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为例,认为非财产性损害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逐步得到承认体现着人们的需求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也影响着旅游法价值内容的变化。第四章从实证的角度来探究旅游法价值的偏离现象。价值偏离受旅游立法、旅游执法以及社会民众的价值认同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旅游法》“第35条”是典型的由于立法价值偏离而导致法实效性大打折扣的例子。该条的出台原本是为了解决饱受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以及强制购物问题,但由于法条内容前后矛盾,且没有与之相应的法条衔接,实践中常被滥用或规避,使该条的适用缺乏广泛的空间,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立法价值偏离不仅损害着法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执法、司法人员快速把握法的价值以解决纠纷,影响法的实效性。价值偏离在旅游执法上体现为各地旅游执法部门在地方利益下的作祟下,执法效率不高、执法错误等现象。民众对旅游法的价值认识上也会产生偏离。人们主动参与低价团,并配合不法企业逃避检查等现象都显示出民众对旅游法价值认识上的模糊。旅游法价值的立法偏离、执法偏离与民众的认识偏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解决的办法是完善旅游法的解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提高民众的价值认识。良好的立法、执法环境有利于培养民众对法价值的认同感,同时,民众对法的价值的正确理解和认同又会促进立法、执法环境的改善,增强旅游法的实效性。第五章指出旅游法价值的实现是旅游法价值的实践过程,针对我国旅游业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解决之道。首先分析了造成旅游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有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客体在效力上的冲突以及不断发展的主体需求变化等。其次论述了消解法价值冲突的一般原则应遵循实证主义原则、合社会性原则以及经济效益原则等。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坚持社会正义所要求的社会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法解决问题。具体在旅游法中,价值冲突的消解应坚持法治原则、最佳效率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法治原则,就是要根据我国旅游业中国家行政化的特点,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地位,强调政策是法律的重要补充,使政策的制定、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中进行。最佳效率原则是将政府效率、企业效率以及旅游者效率三者之间的维度作为考量对象。政府效率维度下关注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的关系,警惕过度干预带来的政府失灵,将社会利益作为政府干预的必要界限。法社会学学者认为一切对人们起约束作用的规则都能起到“法”的作用。科学的行业协会架构能起到纠正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促进行业发展等积极作用。针对我国旅游企业的自律与自治现状,在企业效率维度下着重分析旅游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发挥。考察台湾旅游行业协会的框架给我们的启发是,构建一个企业联保、互助、自律的平台,搭建内外监督网,遏制恶性竞争,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整个行业的利益显得非常重要。在旅游者效率维度下,考量了契约自由与合同规制的关系,探寻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最佳法律配置。旅游者利益具有复杂性以及物质与精神内容同时满足的二重性等特点,其保护方式应当具有特殊性。对包价旅游合同规制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立法规制是重要方式。在旅游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合同履行质量极不确定的语境下,借鉴风险负担成本理论,在立法上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对保护旅游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世界各国在发展旅游经济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既关注旅游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保护关系,也关注代际之间的利益,还应坚持旅游发展与提高地方福利以及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的发展理念。我国旅游发展中,存在着旅游规划设计不合理、无序开发、资源破坏严重以及旅游发展与当地福利的冲突等诸多问题。解决的根本办法是在坚持分配正义的原则下,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将规划、开发、资源使用的监督等立法化,实现公平和可持续性发展在旅游经济发展中的有效统一。
宋倩倩[2](2013)在《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旅游权是指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旅游权由旅游自由权、休息、休闲和带薪休假权、旅游资源享有权和旅游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人的本性和旅游权的典章依据都充分说明旅游权是一项人权,是一项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然而,作为一个拥有着丰富旅游资源的旅游大国,我国仍有很多人的旅游权被忽视或者践踏,这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是极为不利的。而根据旅游权所具有的双重权利性质、国家对旅游权的威胁最大以及旅游侵权行为需要国家的整治等原因,国家对公民旅游权的实现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通过考察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旅游权国家义务在履行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作为人权保护的最主要义务主体,我国应该从尊重、保护和实现三方面履行其对旅游权实现的双重义务。尊重公民的旅游自由权和旅游资源共享权是国家履行其他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则要求国家进一步完善《旅游法》,健全旅游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监管,从而为旅游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国家要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旅游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为了逐步推动旅游公平的实现,国家还应积极发展社会旅游。
徐媛凤[3](2013)在《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类的繁衍发展,目前地球人口已超过70亿,小久的将来,预计会超过90亿,而人类同时面临着环境恶化、能源枯竭的重大挑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来养育不断增长的人口的巨大压力,确保粮食安全已成为国家战略需求,其中,不断选育和培植性状优良的农业动植物新品种是重中之重,为此,“十二五规划”将鼓励保护育种技术创新、大力发展国家种业体系作为解决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而发展中国家因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建立健全良好的动、植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导致难以进行自主研发。为此,必须构建全面的动、植物品种权利保护法制环境,以刺激育种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并促进种子产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本文拟从俄罗斯联邦育种(成果)权利法典化入手,分析研究中俄法律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中国加强动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立法建议。
邱茂慧,刘枫虹[4](2012)在《中国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立法模式及其立法原则剖析》文中认为本文从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形式、性质等方面,分别从旅游的本质、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的社会及环境问题等角度对我国旅游基本法的模式和基本性质争议进行剖析,最后提出了中国旅游基本法的基本原则:①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②保障旅游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③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④科学管理旅游业。本文希冀通过对旅游基本法的剖析对旅游基本法在立法必要性上、立法模式上以及立法原则上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曹晓雪[5](2012)在《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旅游消费日益增长,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愈来愈凸显其紧迫性和重要性。本文在分析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全面条理地构建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全文共分六部分,,约三万字。引言部分概括了论文写作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正文第一部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首先界定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内涵,然后论述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及理论基础,最后概括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正文第二部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归纳了我国旅游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重点从规范机制、救济制度、监督机制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为第四部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提供合理的依据。正文第三部分“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立法分析”,介绍并比较了美、日两个国家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立法及经验,最后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为第四部分构建我国保护机制提供理念借鉴和制度支持。正文第四部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在理论分析、缺陷研究及先进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全面条理地构建了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力图充分发挥社会各主体应有的作用,给旅游消费者最为全面的保护。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强调了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应注意的方面,同时对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并肯定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空间和长足进步。
唐书娟[6](2012)在《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经济区域一体化推进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20世纪90年代,区域旅游合作成为旅游合作的重点。中国政府及东盟各国政府非常重视旅游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发展,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建成,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中国与东盟签署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于2007年7月实施,这是中国与东盟进行旅游合作的国际法基础。在《服务贸易协议》中,东盟十个成员国中除了老挝和缅甸外,都对自贸易区的旅游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东盟八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柬埔寨、)以减让表的形式对其选定的旅游服务部门做出了具体承诺,而我国并没有针对CAFTA在旅游服务贸易方面做出具体承诺,而是参照GATS中对旅游服务贸易的承诺对东盟十国中的WTO成员做出承诺。《服务贸易协议》作为CAFTA一个重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协议,将逐步消除我国与东盟之间旅游服务贸易的贸易壁垒,极大地推动CAFTA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双方搭建一个新的合作平台。本文试图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并结合旅游经济学的论证方法,考察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益的建议,并对其制度建设提出有益的观点,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主张迅速建立中国—东盟无国界旅游圈,而应当渐进式地开放我国旅游市场。这篇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国、东盟各自旅游业发展概况和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现状;第二部分根据《框架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分析我国和东盟各国根据旅游服务贸易具体减让表做出的承诺;第三部分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相应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卢玉平[7](2011)在《关于旅游资源法律法规的研究综述》文中研究指明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核心,为了促进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依靠人们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还必须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进行规范。文章就我国当前有关旅游资源方面颁布的法律法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对旅游资源法律法规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以保障旅游资源乃至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王建华[8](2011)在《浅议我国旅游业立法的价值和意义》文中提出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对我国旅游法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的发展和理论基础是密不可分的。我国的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业立法的理论研究也相对稀少。对旅游业立法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此分析了我国旅游业立法的价值、历史必然性和旅游业立法的重大意义,以希望引起人们对我国旅游业立法的重视,加速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的进程。
王卫涛[9](2010)在《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旅游业具有“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对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旅游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却始终停滞不前,这极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有着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第一章首先从旅游法的理论分析出发,对旅游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简要说明,此外,还在简单分析了日本、美国、新加坡三个旅游国家旅游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了我国的旅游立法现状,寻找不足之处。由于这种不足,也导致了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大量问题的出现。第二章对目前较为突出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问题进行了分析,概括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具体的几个方面。在第三章,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阐述了如何建立合理的旅游法律制度结构,以保证旅游业的继续发展。最后,在结论部分得出,我国应当以出台旅游基本法为龙头,以完善旅游专项法为重点,以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同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协调一致,方能形成适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以实现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繁荣。
郑元辽[10](2009)在《旅游合同履行问题研究 ——从国内首例“补游”案引发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呈现出了入境游、国内游、出境游三大旅游市场全面振兴的局面,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地国。然而,面对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明显落后,旅游纠纷和与旅游有关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2007年4月,发生在上海的马骋父子“补游”案件,再一次凸显了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滞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问题方面,讨论热烈。本文是在结合我国首例旅游“补游”案的基础上,就旅游合同履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补游”案的发展过程和影响。通过对“补游”案整个案件发展过程的回顾与描述,在分析“补游”案影响的基础上,指出其所反映的问题所在。二、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旅游合同概念和特征的具体分析,为后文对旅游合同履行问题的讨论奠定一定的基础。三、旅游合同立法的现状考察。本部分通过对现行有关旅游合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探讨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从法律层面为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找到路子。四、旅游合同的订立。本部分包括旅游合同订立的概念,旅游合同的形式,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和新《旅行社条例》中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五部分。主要探讨在旅游合同没有有名化的情况下,如何订立旅游合同的内容,从而在源头上防范旅游合同纠纷的产生。五、旅游合同的履行。本部分在结合“补游”案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合同履行的原则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从而为实践中旅游合同的履行提供一种可行的指导性原则,避免履行纠纷的产生。六、旅游合同履行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方式。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本部分探讨一旦旅游纠纷产生,应该如何归责的问题,同时,结合“补游”案中马骋父子的“继续履行"请求,分析其选择“补游”的合理性原因。
二、制定旅游基本法之法理求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制定旅游基本法之法理求证(论文提纲范文)
(1)旅游法的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旅游法立法概况 |
(一) 现代旅游与旅游法的产生 |
(二) 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
(三) 我国旅游立法概况 |
第一章 法的价值和旅游法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概述 |
(一) 国内外学者对法的价值的讨论 |
(二) 法的价值讨论的启发 |
(三) 法的价值实现的三个阶段 |
二、旅游法价值诸观点述评 |
(一) 关于旅游法的价值的诸观点 |
(二) 简要述评 |
三、旅游法价值的基本内涵 |
(一) 旅游法价值的基本内涵 |
(二) 旅游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基础 |
第二章 旅游法价值的学理基础 |
一、旅游法价值的旅游伦理基础 |
(一) 旅游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
(二) 旅游的文化性和精神利益性 |
(三) 旅游活动的整体性、顺序性和不可逆转性 |
(四) 旅游伦理基础为研究带来的启示 |
二、旅游法价值的经济伦理基础 |
(一) 经济人的假设和市场放任主义 |
(二) 国家干预主义 |
(三) 新自由主义下的自由与干预的平衡 |
(四) 经济伦理基础为研究带来的启示 |
三、旅游法价值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 市民契约理论 |
(二) 社会契约理论 |
(三) 法学理论基础为研究带来的启示 |
第三章 旅游法的价值体系 |
一、旅游法的秩序价值 |
(一) 法与秩序的关系 |
(二)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要求 |
(三) 旅游法秩序价值的法律维度 |
二、旅游法的效率价值 |
(一) 效率作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 |
(二) 旅游法的效率价值具有社会整体性 |
(三) 旅游法的效率价值具有现实性 |
(四) 旅游法效率价值的引导作用 |
三、旅游法的正义价值 |
(一) 正义与法的关系 |
(二) 旅游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
四、旅游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
(一) 秩序价值是旅游法的基本价值 |
(二) 效率价值是旅游法的直接目的性价值 |
(三) 正义价值是旅游法的最终价值 |
五、旅游法价值维度中精神内容的体现 |
(一) 大陆法系对旅游非财产利益的保护 |
(二) 英美法系对旅游非财产利益的保护 |
(三) 我国对旅游非财产利益保护实践 |
第四章 旅游法的价值偏离 |
一、旅游法价值偏离的原因 |
(一) 旅游立法因素 |
(二) 旅游执法因素 |
(三) 社会民众的价值认同因素 |
二、旅游法立法价值的偏离 |
(一) 《旅游法》“第35条”出台的背景 |
(二) 《旅游法》“第35条”的规则分析与适用状况 |
(三) 《旅游法》“第35条”立法价值的偏离 |
三、旅游法价值执法的偏离 |
(一) 执法与法价值的追寻 |
(二) 我国旅游执法现状 |
(三) 地方利益观下的旅游执法效率价值的偏离 |
四、民众守法中的旅游法价值偏离 |
第五章 旅游法价值的实现 |
一、旅游法实践中价值冲突的原因 |
(一) 多元性、多向性的主体利益冲突 |
(二) 客体的多样性以及权力的交错性导致的法效力上的冲突 |
(三) 不断发展变化的主体需求与有限的法实践条件之间的冲突 |
二、法价值冲突消解的一般原则与启示 |
(一) 实证主义原则 |
(二) 合社会性原则 |
(三) 经济效益原则 |
(四) 对旅游法价值冲突消解的启示 |
三、旅游法价值冲突的消解原则 |
(一) 法治原则——以法律与旅游政策的关系为视角 |
(二) 最佳效率原则基于政府、企业及旅游者之间的考量 |
(三) 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1 旅游权的法理阐释 |
1.1 旅游权的法理基础 |
1.1.1 旅游权的人性基础 |
1.1.2 旅游权的典章依据 |
1.2 作为人权的旅游权 |
1.2.1 何为旅游权? |
1.2.2 旅游权的人权特性 |
1.2.3 旅游权的权利内容 |
2 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
2.1 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的依据 |
2.1.1 旅游权性质的内在要求 |
2.1.2 对旅游权的最大威胁来自国家 |
2.1.3 旅游侵权行为需要国家整治 |
2.2 旅游权国家义务的内容 |
2.2.1 尊重的义务 |
2.2.2 保护的义务 |
2.2.3 实现的义务 |
3 我国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履行状况 |
3.1 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履行之现状 |
3.1.1 《旅游法》中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
3.1.2 国家对旅游权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旅游权国家义务在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
3.2.1 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 |
3.2.2 政府行政监管不力 |
3.2.3 制度保障未得到有效落实 |
4 我国旅游权国家义务的实现路径 |
4.1 尊重 旅游权的国家消极义务 |
4.1.1 尊重公民的旅游自由权 |
4.1.2 尊重公民的旅游资源享有权 |
4.2 保护与实现 旅游权的国家积极义务 |
4.2.1 完善《旅游法》,健全旅游法律体系 |
4.2.2 加强行政监管,健全旅游监管体系 |
4.2.3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实现制度保障 |
4.2.4 发展社会旅游,逐步实现旅游公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GATS原则与中国的入世承诺 |
第一节 GATS的总体结构与原则 |
一、GATS与WTO规则 |
二、GATS的内容与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入世承诺 |
一、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水平承诺 |
二、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旅游服务的部门承诺 |
第三节 制定旅游管理基本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制定旅游管理基本法的必要性 |
二、制定旅游管理基本法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中国旅游业立法与实务现状 |
第一节 中国旅游业立法现状 |
一、GATS基本原则对中国旅游业立法的要求 |
二、中国旅游业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旅游业实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旅游监管现状及原因分析 |
二、国内景区涨价潮问题 |
三、旅游安全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完善中国旅游业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各国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 |
一、国外的旅游立法及其模式 |
二、中国旅游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的起草历程 |
二、中国旅游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及两次审议之对比 |
第三节 完善中国旅游业立法的建议 |
一、《国际旅游公约》——国际统一公法规范 |
二、中国“旅游法”的名称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管理基本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立法模式及其立法原则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旅游基本法立法需要的各视角分析 |
1. 从旅游业发展的角度 |
2. 从旅游业发展对社会及环境影响的角度 |
二、旅游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分析 |
三、旅游基本法性质的理论争议分析 |
1. 行业管理法说 |
2. 经济法子法说 |
3. 服务法说 |
4. 社会法说 |
四、旅游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
(5)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2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 |
2.1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内涵 |
2.2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分析 |
2.2.1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
2.2.2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 |
2.3.1 旅游者消费者的一般权益 |
2.3.2 旅游者消费者的特殊权益 |
3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
3.2.1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制度的缺失 |
3.2.2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制度的不足 |
3.2.3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机制的失调 |
4 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立法分析 |
4.1 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立法经验 |
4.1.1 美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
4.1.2 日本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
4.2 国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立法经验之借鉴 |
5 构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5.1 构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机制 |
5.1.1 制定《旅游基本法》 |
5.1.2 加强旅游专项法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5.1.3 完善旅游相关法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5.2 构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 |
5.2.1 引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
5.2.2 建立小额旅游纠纷法庭 |
5.2.3 完善旅游代表人诉讼制度 |
5.2.4 制定旅游者投诉公示制度 |
5.2.5 明确旅游经营者与服务辅助者之间责任承担的关系问题 |
5.2.6 建立旅游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5.3 构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 |
5.3.1 行政监督 |
5.3.2 社会监督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
一、 东盟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
(一) 东盟地区概况 |
(二) 东盟旅游一体化发展历程 |
(三)东盟旅游一体化成果 |
二、 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
三、 中国一东盟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
(一)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概念 |
(二) 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
第二部分 CAFTA《服务贸易协议》对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 |
一、 CAFTA《服务贸易协议》对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 |
(一) 对《服务贸易协议》的总体评价 |
(二) 评析《服务贸易协议》对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 |
二、 CAFTA《服务贸易协议》中东盟各国对旅游服务的承诺 |
(一) 对东盟各国旅游服务承诺的评价 |
(二) 东盟各国的旅游服务具体承诺 |
三、 CAFTA《服务贸易协议》中我国对旅游服务承诺的分析 |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在GATS中对旅游服务贸易的承诺 |
第三部分 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中国与东盟间的协议过于单薄 |
二、 缺乏国内立法追踪机制 |
三、 尚未建立专门的区域旅游合作机构 |
第四部分 调整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 |
(一) 行政法规 |
(二) 旅游部门规章 |
(三)地方性旅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二、 国内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兑现入世承诺的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 |
1. 我国的旅游立法兑现情况 |
2. 兑现入世承诺的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国内旅游法规不完善 |
1. 我国缺乏旅游基本法 |
2. 现行旅游法规处于分散状态 |
3. 部分旅游领域,法规存在空白或滞后 |
第五部分 完善调整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的国际、国内立法 |
一、 国际法层面 |
(一) 区际旅游合作之典范—欧盟 |
(二) 中国应与东盟各国制定专门的旅游服务贸易协议 |
(三) 建立专门的旅游合作机构 |
二、 国内法层面 |
(一) 依入世承诺、CAFTA《服务贸易协议》制定、修改法规 |
1. 关于立法原则 |
2. 依入世承诺、CAFTA《服务贸易协议》制定、修改法规 |
(二)尽快制定我国《旅游法》 |
1. 旅游立法的基本模式 |
2. 我国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 |
3. 关于立法宗旨和内容问题 |
(三) 完善旅游专门法规 |
(四) 根据地方特色,完善地方旅游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关于旅游资源法律法规的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旅游资源及其有关法律概述 |
(一) 旅游资源概述 |
(二) 旅游资源立法现状 |
二、关于旅游资源法律的研究 |
(一) 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法律的研究 |
1.缺乏旅游基本法的统一规范和管理 |
2.旅游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性 |
3.旅游资源立法不完善 |
4.旅游资源立法部门和法律效力的研究 |
5.有关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足 |
6.法律责任规定不清晰, 难以实施 |
7.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 |
(二) 旅游资源规划和保护法律的研究 |
1.旅游规划法律法规的研究 |
(1) 规划有关法规的出台, 进一步保证旅游规划的健康发展 |
(2) 旅游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不足, 层级低, 缺乏可操作性 |
2.旅游资源保护法律的研究 |
三、旅游资源法律法规研究展望 |
(一) 尽快制定旅游基本法或旅游资源保护法 |
(二) 提高旅游资源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
(三) 加强对旅游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四) 完善旅游资源和环境的法律体系 |
(8)浅议我国旅游业立法的价值和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旅游业立法的价值 |
(一) 旅游业立法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规范作用 |
(二) 旅游业立法体现了法的正义 |
(三) 体现了旅游市场从一般性调整到法律调整的必然规律 |
(四) 旅游业立法是立法功能的必然体现 |
二、我国旅游业立法的意义 |
(一) 旅游业立法可以对现存的分散的、低价位的规章进行指导 |
(二) 旅游业立法可对复杂的旅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
(三) 旅游业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
(四) 旅游业立法是我国旅游业实现入世承诺的重要体现 |
(9)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旅游法的基础理论 |
1.1 旅游法相关概念及问题界定 |
1.1.1 旅游法的定义及内涵 |
1.1.2 旅游法调整对象分析 |
1.1.3 旅游法的特征研究 |
1.1.4 旅游法的作用研究 |
1.2 国内外旅游立法现状 |
1.2.1 国外旅游立法情况 |
1.2.2 中国旅游立法情况 |
2. 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当前突出问题的表现分析 |
2.1 旅游法制建设滞后问题 |
2.2 旅游者特定旅游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
2.2.1 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权 |
2.2.2 旅游者知情权保障问题 |
2.2.3 旅游者享受诚信服务权保障问题 |
2.2.4 旅游者求偿权保障问题 |
2.3 旅游监管法律问题 |
2.3.1 监管原则不明 |
2.3.2 监管统一性差 |
2.3.3 监管效能低 |
2.4 旅游开发的外部性法律规制问题 |
2.4.1 内容操作性不强 |
2.4.2 效力缺乏权威性 |
2.4.3 规制对象不统一 |
3. 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议 |
3.1 加快出台旅游基本法进程 |
3.1.1 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 |
3.1.2 极填补旅游专项法规的空白 |
3.1.3 协调地方旅游立法 |
3.2 规范及健全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 |
3.2.1 确立旅游格式化合同制度 |
3.2.2 明确对旅游者损失的赔偿标准 |
3.2.3 正视对旅游者的精神赔偿 |
3.3 完善旅游监管法律制度结构 |
3.3.1 旅游基本法中明确监管制度 |
3.3.2 细化旅游监管法律依据 |
3.3.3 完善旅游监管行业标准 |
3.4 完善旅游开发的外部性法律规制制度 |
3.4.1 旅游资源产权明晰化 |
3.4.2 明确旅游开发外部不经济行为的法律惩罚 |
3.4.3 明确旅游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旅游合同履行问题研究 ——从国内首例“补游”案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补游”案的发展过程和影响 |
(一) “补游”案的发展过程 |
(二) “补游”案的影响 |
(三) “补游”案所反映的问题 |
二、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一) 旅游合同的概念 |
(二) 旅游合同的特征 |
三、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有关旅游合同的法律法规 |
(二) 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四、旅游合同的订立 |
(一) 旅游合同订立的概念 |
(二) 旅游合同的形式 |
(三) 旅游合同的内容 |
(四)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
(五) 新《旅行社条例》中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 |
五、旅游合同的履行 |
(一) 旅游合同履行的概念 |
(二) 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 |
六、旅游合同履行纠纷的类型和解决途径 |
(一) 旅游合同履行纠纷的类型 |
(二) 旅游合同的主体问题分析 |
(三)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制定旅游基本法之法理求证(论文参考文献)
- [1]旅游法的价值研究[D]. 王惠静.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2]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D]. 宋倩倩. 扬州大学, 2013(04)
- [3]GATS框架下我国旅游业立法研究[D]. 徐媛凤. 黑龙江大学, 2013(06)
- [4]中国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立法模式及其立法原则剖析[J]. 邱茂慧,刘枫虹. 特区经济, 2012(07)
- [5]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 曹晓雪. 北京交通大学, 2012(10)
- [6]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法律研究[D]. 唐书娟. 云南大学, 2012(10)
- [7]关于旅游资源法律法规的研究综述[J]. 卢玉平.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1(12)
- [8]浅议我国旅游业立法的价值和意义[J]. 王建华.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11(12)
- [9]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D]. 王卫涛. 山西财经大学, 2010(05)
- [10]旅游合同履行问题研究 ——从国内首例“补游”案引发的思考[D]. 郑元辽. 兰州大学,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