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成立测绘行政执法总队(论文文献综述)
刘永[1](2020)在《面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决策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随着国家各项规划的实施与政策推动,未来一个时期高速公路仍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高速公路规模的扩大、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运输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公众出行方式的改变,使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面临巨大挑战,重大交通突发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工作形势严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提升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的需求更甚。同时,管理决策能力在当前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实践工作中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管理指挥功能不强、协调联动效能不足、信息沟通共享不够、决策方法针对性不强等现实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为此,面对当前严峻的发展形势,研究如何构建与其相适应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方法,强化提升应急管理决策能力,已迫在眉睫,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当前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分析既有研究工作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系统探讨我国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现状,设计应急管理决策能力提升的经验参考分析方法,进而从已有问题的管理实践经验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探讨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的提升策略;然后,针对当前应急管理决策系统的管理决策能力不足,从强化应急信息集成整合、利于管理决策的角度,建构基于云技术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决策系统框架;考虑信息在应急管理决策中的重要性,分别从决策信息质量、信息更新性两个角度,构建应对复杂不确定突发事件的高速公路应急决策模型与方法。主要研究工作和成果如下:(1)探讨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的提升策略。首先,针对典型省份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现状,对比分析“两家管”、“上分下合,属地管理”和“一家管”三种管理模式的特点及经验;其次,从应急管理体系的角度,分析讨论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行为的可监督性和可约束性、权责统一的整体性、运行管理模式高效性四个方面的要求,确定了影响应急管理决策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最后,聚焦关键影响因素,设计基于经验挖掘理论的能力提升策略分析的方法,利用RStudio平台编程从已有的高速公路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中挖掘有价值的策略信息,据此探讨了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的提升策略:健全法制建设,保障依法应急;加强专业化分工协作,强化集中管控与决策;推进应急管理决策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互通共享能力,以期为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机构提供有效的经验决策参考。(2)建构云技术驱动下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决策系统框架。结合前述应急管理决策平台信息化能力建设需求,首先系统分析阐述高速公路网应急管理决策系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次,结合新信息技术发展的大环境,提出高速公路网应急管理决策系统的建设目标和思路,重点分析路网运行管理中的应急管理功能需求和工作流程;然后,考虑运行管理中交通资源分散、资源共享能力不足、信息共享沟通强度不够等现实问题,设计基于云技术的应急管理决策系统体系架构,主要包括交通物联信息感知层、云架构信息接入与管理层、交通大数据管理与决策服务应用层三层结构,并分析各层的组织结构及应用功能。最后,提出对保障平台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建设建议。系统架构方案,可有效实现交通运行状态感知信息和业务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为全面提高高速公路网运行日常管理效率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3)研究基于决策信息质量的高速公路单阶段应急决策方法。应急管理决策信息平台为应急响应的方案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研判基础,考虑有限决策信息的最大化利用,提出一种不确定决策环境下基于前景理论和热力学方法的应急决策方法。首先,利用梯形直觉模糊数对不确定信息的强表征特质,有效实现决策专家对应急方案的初始偏好判断;基于前景理论,将决策专家的有限理性行为引入量化过程中,构造前景效用矩阵,实现初始决策属性信息向前景效用的转化。然后,考虑决策信息质量,提出基于热力学方法的信息质量量化方法,将前景效用矩阵转化为新的基于热力学方法的前景效用矩阵,实现最大化利用前景效用信息。最后,利用梯形直觉模糊Choquet积分算子和加权平均算子有效集结各备选方案的前景效用矩阵信息,并引入带有风险态度参数的得分函数,得到备选应急预案的最终排序决策,并对排序结果进行敏感度分析,进而确定最优应急决策方案。(4)研究基于决策信息更新的高速公路多阶段动态应急决策方法。考虑单阶段应急决策方法的应用局限,结合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多阶段性、动态不确定性、信息更新性等特性,提出一种基于决策者心理参考满意度信息更新的多阶段动态应急决策模型与方法。首先,以区间梯形直觉模糊数形式刻画各个决策阶段的判断偏好信息,有效克服决策专家无法用精确数表达隶属度、非隶属度和犹豫度的现实判断困难;其次,利用熵权法分别计算各事件演化阶段下专家属性的客观权重,进而采用IVTr IFWA算子集结各个决策阶段方案的价值,避免主观赋权的结果偏差;然后,结合事件态势动态演变过程和决策者的心理参考预期效应,提出多阶段动态应急决策方法原理,继而构造新的满意度参数公式,提出基于满意度信息阶段更新的权重优化动态模型,获得各演化阶段的最优满意度及权重;最后,构建基于决策者风险态度的应急方案价值效用函数,得到各演化阶段下各方案的综合价值及排序,进而揭示决策结果受决策专家风险态度影响的变化规律。上述研究一方面为政府完善当前形势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提供参考建议,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理论与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
王舒涵[2](2019)在《我国南海围填海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湛江市东海岛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沿海岸线土地经济开发利用活动的不断开展,沿海土地资源日益紧缺。我国沿海地区在围海造地等海域开发利用活动中获得巨大而高效的经济效益,然而盲目且粗放的用海方式使得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海域使用管理面临失衡失序的乱象,海域行政执法工作遭遇现实困境。针对执法工作目前如此现状,本文通过结合现实工作中的实例分析,旨在对我国海域使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首先,对选题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简要回顾与述评。其次,本文介绍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阐述了海域使用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发展历程,列举了近年来我国南海目前的海域使用现状及特点。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南海区的实际典型围填海案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运用数据分析和理论分析的具体研究方式,对海域使用行政执法工作中所面临的地方保护、行政处罚措施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从实际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深入分析,探究其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即地方发展与中央策略冲突、行政执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主体能力不足等。最后,针对以上原因,论文从完善机构体制改革、完善海洋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立海洋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加强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为我国南海区今后的海域使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王晓强[3](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唐恺[4](2018)在《新海警局成立背景下海上执法协作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主张管辖海域面积超过300万平方公里,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和周边国家在海洋权益上的纠纷和分歧持续发酵,维护海洋权益显得刻不容缓。十八大后,国务院实施了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了海警局与海事局并存的国家海洋管理新格局。目前,海上联合执法是我国涉海执法力量统一协作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我国海上执法处于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无论是“九龙治海”还是“五龙治海”,再到现在的“二元格局”,执法协作问题将会是提高我国海上执法效率的瓶颈所在。目前为止,各海上维权力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体现出出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同时也存在着职责交叉等问题。因而我国现有海上维权力量分布格局和职责划分,仍实现无法从容应对目前大量的海域维权和执法的复杂情况,需要进一步的整合。因此,推进海上执法力量整合,是大幅度提升的我国海上维权能力和更好的保障国家海上领土资源权益的必然趋势。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从研究背景出发,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思路及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指出本文的理论基础,并对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引申出我国海上执法协作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变革、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本文所探讨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海警局成立的背景,探讨了海上执法协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阐述新海警局成立背景下海上执法协作的必要性;第五部分通过美日韩俄等发达国家海上执法模式,带给我国的经验和启示;第六部分从执法统一、法律授权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海上执法协作的对策和建议。研究认为,我国虽是海洋大国,但海上执法仍存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力量分散等问题,已不适应我国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和实施南海战略等目标的实现。目前海警局尚未整合完毕,海事与海警仍从各自职责出发各自为政,距离建设一支精干、高效、权威的海上执法队伍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明确法律授权与职责划分,科学区分管理权和执法权,积极推动海事与海警的统一,构建承担绝大部分海洋管理事务执法职责的执法部门,对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和实施南海战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葛新[5](2016)在《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能力提升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南海幅员辽阔,物产丰富,是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上交通要冲,全球有一半以上上船要通过南海航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地位和商业价值。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作为陆地大国对海洋事业的发展投入有限,导致我国南海海洋权益和海事安全受到严重侵犯。为了扞卫我国南海海洋领土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党的十八大会议上作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战略部署。2013年,我国政府将处理海洋事务的相关机构整合为中国海警局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两个部门,基本形成了海警和海事各有侧重共治海洋的格局。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内涉海部门的对比研究,认为我国海洋管理的体制机制仍然有优化的空间,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海上执法装备的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本文以提升南海海区海事巡航执法的重要管理部门——南海海巡执法总队的海事巡航能力为研究目的,在海洋管理机构设置、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海事巡航资源配备、海事巡航评价体系建设、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和海空巡航执法具体制度等方面总结了制约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能力提升的六个因素。运用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公共经济学理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海洋管理经验,针对提升南海海巡执法总队海事巡航能力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是作者在长期从事南海海区一线海上巡航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大量出版和发表的国内外书籍刊物,经过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撰写,对提高南海海巡执法总队海事巡航能力,促进南海海区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汪帮军[6](2014)在《维护海洋权益执法实践研究 ——基于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分析》文中提出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后,基于海洋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当今世界资源陆贫海富状况,各沿海国家为谋求最大化的海洋利益,竞相调整海洋战略与政策,从战略高度谋划、参与海洋权益竞争。海洋正日益成为国际政治、军事、经济和外交的重要舞台,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日益加剧趋势。中国是陆海兼备国家,在主张享有300万km2管辖海洋国土中,有近一半海域和一些岛屿与周边国家存在权属争议。与此同时,有关国家强化海上执法力量,抓紧侵占争议岛礁,加大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频繁实施军事测量与侦察,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正面临严峻的形势与挑战。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探索分析维护海洋权益理论,梳理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历史沿革并分析现状,提出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立场与战略目标,阐述维护海洋权益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以及历史依据在中国的实践。在前述理论基础上,分析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探索形成定期维权巡航与专项维权执法实践模式,提出基于全方位管控的新模式构想,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提出提高中国海洋维权执法效能的对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与成果如下:(1)探析维护海洋权益理论。在对海洋权益的内涵与范畴、海洋权益理论与海权论进行比较研究基础上,从释义维护海洋权益的概念,提出维护海洋权益的主体、内容与方式,总结任务,明确意义等方面开展研究,构建维护海洋权益的理论,为后人完善维护海洋权益理论体系研究起抛砖引玉作用。(2)梳理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历史沿革。大致从古代海权思想萌芽,历代对海权的关切,明清近代海权沦丧,民国时期对海权的重视,新中国建立后的新发展,以及《公约》诞生后与国际同步发展等方面着手。分析中国黄海、东海、南海维护海洋权益的现状及突出问题。提出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立场与战略目标。基本立场涵盖基本方针、主要途径、主要方式、重要保障、重要支撑等。战略目标从近期、中期与远期三个阶段加以阐述,为维护海洋权益进行战略定位与目标规划。(3)阐述维护海洋权益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分析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国际法相结合,《公约》的制度与原则、存在的法理缺陷、以及对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积极与不利影响。归纳总结包括国际法、国内法、国家政策在内的法律依据。在前述基础上,指出海洋维权法律依据存在立法滞后、法律操作性差、法律空白多、法律适用度低等问题,并对问题加以分析。强调历史依据是法律依据的补充,重点分析历史性权利在中国的实践,涉及钓鱼岛历史性主权、图们江出海航行权、南海九段线性质等。(4)分析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对实践进行评价,指出现实困惑。浅析执法与海洋执法、海洋维权执法要义,概述中国海洋维权执法主体的构建:中国海监队伍的产生、组织体系、职能职责及发展远景等。探析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模式,从实践探索到逐渐形成定期维权巡航执法模式与专项维权执法模式,提出后海监时代维权执法模式构想——全方位管控。分析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双模式运行形成的具有海监特点、适合中国国情、有效维护海洋权益等评价,同时指出当前海上执法队伍整合形成合力尚需时日、执法依据欠充分、战略缺乏顶层设计、执法能力待加强、内外环境亟待改善等现实困惑。(5)提出提高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执法效能的对策与建议。在前述研究成果并针对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基础上,从海洋维权立法、政策制定、能力建设、环境改善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立法建议重点加强海上执法的司法衔接;政策制定建议重点探索构建后海监时代维权执法新模式;执法能力建设建议重点提升维权危机处理能力;执法环境改善重点树立新海洋核心价值观与统筹维权策略。本研究基于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为分析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执法研究提供理论方法和分析思路,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总结和引导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执法实施情况,促进今后中国海洋维权执法队伍持续、有序、高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贾宝金[7](2014)在《我国《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完善》文中提出1982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Ⅷ部分岛屿制度的规定,一个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个即使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也拥有领海和毗连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海岛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海岛对维护一个国家的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12月颁布的《海岛保护法》标志着我国对海岛的保护正式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海岛保护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海岛保护立法理论的欠缺,导致这部法律还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论文从历史考察、现实调查、理论反思三个视角来探究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首先从历史考察的视角,探究我国海岛保护的历史进程,从中探索我国在海岛保护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对海岛保护的认识是与海洋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明朝以前,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科学技术的不发达,对海岛保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侧重于利用海洋来发展对外贸易,对于海岛保护主要从海防的角度来进行考虑;明朝到晚清,由于出现日本倭寇从海上的入侵,这段时间主要是通过保护海岛以加强海防,海岛的保护服务于海防;甲午战争的沉痛教训,使清政府深刻认识到在海洋战争中控海权的重要性,而海岛在控制海洋的制海权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护海岛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掌握制海权,这一时期,从为了海防来保护海岛转变到为了海权来保护海岛;民国时期到现在,对海岛保护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形成和发展,并逐步走向了海岛保护时代。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作为标志,世界进入了海岛保护的时代。为了更具体、深刻的认识我国海岛保护的历史,论文还详细探讨了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的保护历史。其次,从现实调查的视角分析我国目前海岛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海岛的地理概况,阐述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和钓鱼岛采取的主权属于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2012年6月国务院设立了三沙市加强对南海诸岛的行政管辖。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向世界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表明我国在国际上日益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海岛。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的白皮书,从历史、地理和法理的角度系统的阐述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我国的依据,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海岛,扞卫海岛主权的信心和能力。最后从理论反思的视角来拷问海岛保护立法的相关理论。法的本位、自然体权利、自然价值等理论是海岛保护立法不得不面对的基本理论问题。权利、义务何者为法的本位,论文认为应放到某一部具体的法律中来理解。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大多数人享有权利,少数人履行义务,这部法律就是以权利为本位,反之,就是以义务为本位。一般来讲,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的立法是权利本位;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的立法是义务本位。海岛保护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在海岛保护立法的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坚持义务本位论。海岛本身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在生态危机的大背景下,自然价值理论是人类思辨的一个理论成果,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地球生态系统自身的演化过程无所谓稳定与平衡,我们讲的稳定与平衡是人的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稳定与平衡是相对的,是针对人类的需要来讲的。海岛生态自身的变化也是一个客观进化的过程,无所谓好坏,离开人类利益的需要来谈自然物的内在价值、生态价值不具有任何的实践意义。环境问题的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自然有没有内在价值的问题,也不是自然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而是人类对自然具有多种价值的选择问题,是某个人或某些人选择自然的经济价值与自然对整个人类具有的生态价值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按照罗尔斯顿的观点,在人类产生以前,自然就有内在价值,就享有权利,但是,即使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享有权利,环境问题还是发生了,可见,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享有权利并不能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自然体权利理论的提出,是面对环境危机提出的,试图通过在法律上为自然体设置权利的办法来解决环境问题。通过为自然体赋予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模糊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的界限。环境法的伦理选择只能是人类的伦理,是真正的以整个人类的生态利益为价值的伦理,而不是以个人权利的张扬或局部利益的维护为价值的伦理。法是某些人为人类社会设置的游戏规则,自然体本身并不具有道德感和正义感,并不理解法这一人类设置的游戏规则。人类无法代表自然体的全部,人类只具有人的感官,不具有自然体的感官,只能用人的眼睛来认识世界,而不能用猫头鹰的眼睛来认识世界。自然体永远是人类利用和保护的对象,自然体不懂人类的游戏规则,人类也没有完全掌握自然界的游戏规则,自然体无法作为法律的主体与人平起平坐。自然体权利理论实质上维护的还是人的生存权利,不是单个人或某些人的生存权利,它维护的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在自然界中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这是自然体权利设置与以往其它权利不一样的地方。其它权利维护的是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不是人类整体作为物种的生存权。通过历史考察、现实调查、理论反思,发现我国现行《海岛保护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立法目的多元化,弱化了海岛的生态保护。主要表现为海岛立法目的的伦理缺陷,没有以保护人类生态利益的伦理作为指导;名为保护海岛实质是管理某些人在利用、开发海岛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是在立法上协调私人利益与海岛具有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一部海岛管理法。有机复合体不能作为立法上的保护对象。周边海域的范围不明确,《海岛保护法》与《海域管理法》在调整的空间范围上存在的交叉,并且交叉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将一个范围不明的区域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违背了立法保护对象要具体、明确的要求。第二,海岛保护法的原则存在着缺陷。科学规划原则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为科学规划不等于不会产生生态破坏的规划;科学规划本身是一部分人认识活动的结果,这部分人的认识本身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在现阶段完全掌握规划对象的生态功能以及规划对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生态功能,对于被规划对象的生态发展规律,在现阶段,也没有完全掌握,这种基于对规划对象的不完全理解所做的规划,其正确性是值得怀疑的。更何况现有规划的伦理观是以某些人的利益为中心的,无法做到以整个人类的生态利益为中心,以这样的伦理观为指导的科学规划不可能不产生生态损害。保护优先原则存在着缺陷,保护的含义是避免外来的侵害,并不具有养护、维持海岛持续存在的含义,因此保护优先原则不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三,海岛保护法重行政保护轻司法救济。我国《海岛保护法》将保护海岛的职责绝大部分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自身具有自己的利益,当海岛保护行政执法在保护海岛的公共利益方面出现不作为或滥作为时,对其监督仅仅停留在行政监督领域,缺少必要的司法监督,这种立法设置违背了行政执法权应受司法权监督的法治理念。第四,现行《海岛保护法》不能满足海岛保护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在立法上得到根本解决;海岛保护法律机制不完善;海岛保护法律体制不健全;对于被自然侵蚀海岛的保护没有在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针对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措施:以人类生态利益中心论为指导将海岛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为保护海岛及其生态系统;完善海岛保护的原则,增加生态风险预防原则;将保护优先原则改为保持优先原则;建立海岛保护司法救济机制;在立法上重构我国的海岛保护体制。
米菲[8](2013)在《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大政府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着力解决各级政府部门机构重叠、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等问题。中央“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再次明确,要继续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大力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我国现行的海上行政执法体制来源于计划经济,经历了分散管理、海军统管和行业管理等阶段,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基础上逐步形成,基本特征是以国家海洋局海监总队、农业部渔政部门、交通部海事局、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海关缉私部门等几大职能机构构成的分散型行业管理体制。各部门分兵把口,各执其法,长期形成“多龙治水”、“群龙闹海”的局面,从上到下众多涉海部门,各有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职能重复与缺位并存,对内难以公正执法,对外不能形成整体合力,在海洋执法中处于一种被动、无力、难作为的状态。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海上执法体制已经也不能适应海洋权益保护、海洋治安维护、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现有的海上执法队伍难以承担起海洋综合执法重任,改革现有的海上执法管理体制、统一海上执法队伍已成为海洋执法管理的迫切要求。本文立足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理论的基础上,简要介绍了行政体制改革、海洋综合管理、海上行政执法等相关概念与国外典型的海上执法管理模式,阐述与总结了他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分析了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一步结合我国政府管理创新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运用公共管理理论、行政体制改革理论、海洋行政执法理论的观点,深入论述了我国现行海上执法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及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改革措施和对策,通过建立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整合现有的海上执法队伍,组建中国海岸警卫队,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上执法管理的新体制,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
李响[9](2012)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审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构建的当代国际海洋秩序时,会惊奇的发现许多新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所蕴含的安全、自由与公平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日趋增多和日益复杂的国际海洋争端,以及世界持久和平的实现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希望。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为世界海洋权利的分配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是各国竞相争夺自身海洋权利的斗争则因沿海国海洋权利要求的扩大,尤其是权利要求重叠所导致的矛盾而日益激烈。各沿海国都着力扩展海洋管辖范围,加大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资源的调查力度,其核心和焦点归根结底就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国家海洋主权不受侵犯。从国家主权的内涵以及我国现行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的架构可以看出,中国海事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船旗国监督管理以及我国船舶航行权的维护;二是海上交通安全的维护,体现沿海国对其国家管辖海域的行政管理;三是海洋环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四是致力于消减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船舶保安、反海盗等工作。中国海事在上述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但就目前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方面的能力和作为来看,与国家赋予的职责还很不相称。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以强化中国海事行政执法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为落脚点。从整理、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对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出发,全面阐述了中国海事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法理依据和法定职责,分析了我国海事在行使海上职权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时所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外国海事管理机构及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经验和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在完善国内法的同时应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并进一步健全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协作机制和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建议。
沈晓磊[10](2006)在《我国现行海上执法体制的理论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海洋世纪!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世界各国都逐步建离奇一个健全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其中一支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是高效海洋管理的重要保证,发达的海洋国家大都建立起了通称海岸警卫队的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力量。反观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有海洋、海关、海事、海警、渔政等多个海上执法部门,是一种传统的分散性行业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海上行政执法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世界海洋综合性管理发展形势,也不能完全适应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海洋权益,履行海上综合执法,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发展的现代海洋综合管理要求。 本文从目前我国海上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弊端、统一我国海上执法队伍的理论依据、可行性、建设与设想等方面,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运用公共管理理论、行政组织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充分对统一海上执法队伍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分离,逐步实现我国海上执法主体的单一化和海上执法体制的高度统一。本文对目前国内几个主要的海上执法力量进行比较后得出,构建以公安海警为主的海上统一执法队伍符合我国海洋战略的需要,符合我国海上执法的实际,较好地实现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合理分离。
二、海南成立测绘行政执法总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南成立测绘行政执法总队(论文提纲范文)
(1)面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决策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贡献与研究局限性 |
1.4.1 主要贡献 |
1.4.2 研究局限性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相关理论与研究评述 |
2.1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理论 |
2.1.1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定义 |
2.1.2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
2.1.3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特征 |
2.1.4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流程 |
2.1.5 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
2.2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及应急管理决策应用 |
2.2.1 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处理及应用 |
2.2.2 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管理决策应用 |
2.3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基础 |
2.3.1 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方法 |
2.3.2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 |
2.3.3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特性 |
2.4 研究现状评述及展望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现状及能力提升策略 |
3.1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现状分析 |
3.1.1 样本收集与选择 |
3.1.2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状 |
3.1.3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运行模式现状 |
3.2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问题评析 |
3.2.1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模式发展脉络分析 |
3.2.2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提升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提升的实证分析 |
3.3.1 问题分析 |
3.3.2 研究方法及框架 |
3.3.3 数据收集与整理 |
3.3.4 数据处理与结果分析 |
3.4 我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能力提升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云技术驱动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决策系统分析与建构 |
4.1 问题分析 |
4.2 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决策系统构建分析 |
4.2.1 系统总体与建构思路 |
4.2.2 系统的基本需求分析 |
4.2.3 系统总体架构分析 |
4.3 应急管理决策系统的体系架构逻辑分析 |
4.3.1 交通信息感知层 |
4.3.2 云架构信息接入与管理层 |
4.3.3 交通大数据管理与决策服务应用层 |
4.4 系统实施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单阶段应急决策方法 |
5.1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决策问题分析 |
5.2 相关理论方法 |
5.2.1 梯形直觉模糊数 |
5.2.2 前景理论 |
5.2.3 热力学方法 |
5.3 基于Choquet积分的梯形直觉模糊集结算子 |
5.4 基于信息质量的高速公路应急决策模型 |
5.4.1 问题描述 |
5.4.2 决策模型与方法 |
5.5 案例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多阶段动态应急决策方法 |
6.1 问题分析 |
6.2 区间梯形直觉模糊数 |
6.3 多阶段动态应急决策模型与方法 |
6.3.1 问题描述 |
6.3.2 多阶段动态应急决策模型原理 |
6.3.3 基于满意度信息更新的动态应急决策方法 |
6.4 案例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7.2 本文主要创新点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我国南海围填海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湛江市东海岛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文献综述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2 围填海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现状 |
2.1 基本内涵 |
2.1.1 相关概念 |
2.1.2 海域使用行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发展历程与现状 |
2.3.1 发展历程 |
2.3.2 海域使用管理总体现状 |
3 南海区围填海行政执法所遇困境——以湛江市东海岛为例 |
3.1 湛江市东海岛围填海系列案件回顾 |
3.1.1 项目通过层层审批终落地 |
3.1.2 未获批先建设的无证填海活动 |
3.1.3 迅速查处巧妙避开上级检查 |
3.1.4 束手无策的海洋督察 |
3.2 案件所涉行政执法问题突出 |
3.2.1 地方执法主体“选择性执法”问题 |
3.2.2 化整为零、分散审批问题 |
3.2.3 行政处罚罚没款“左右手”问题 |
3.3 案件所反映的行政执法当前困境 |
3.3.1 行政执法遭遇地方保护 |
3.3.2 行政处罚措施难以执行到位 |
3.3.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一 |
3.3.4 “强制执行”不具备条件 |
4 围填海行政执法难的原因分析 |
4.1 中央对地方海洋行政主体监管不到位 |
4.2 海域使用行政执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
4.3 围海造地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不对称 |
4.4 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不足 |
4.4.1 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
4.4.2 执法工作监管不到位 |
4.4.3 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待提升 |
4.5 公众海洋意识淡薄,海洋政策贯彻难 |
5 南海区围填海行政执法对策分析 |
5.1 深化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改革 |
5.1.1 完善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海洋体制 |
5.1.2 推进涉海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
5.2 完善海域使用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
5.2.1 制定国家海洋基本法 |
5.2.2 完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法规 |
5.2.3 及时修订、调整和充实围填海相关涉海法律 |
5.3 建立有效的海洋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
5.3.1 海洋行政执法监督 |
5.3.2 海洋督察常态化 |
5.3.3 海洋行政处罚监督 |
5.4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
5.4.1 整合海上多种执法力量资源 |
5.4.2 加强和规范执法监察人员的资格管理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4)新海警局成立背景下海上执法协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研究述评与借鉴 |
(三)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内容 |
3. 研究方法 |
二、海上执法协作的相关概念 |
(一) 海洋强国 |
1. 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需要 |
2. 是保障海上运输安全的需要 |
3. 是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与空间的需要 |
4. 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 |
(二) 海上执法 |
1. 海上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
2. 海上执法的模式 |
(三) 海上执法主体 |
1. 行政执法主体的基本概念 |
2. 我国海上行政执法主体 |
(四) 海上执法协作 |
三、我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变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 我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历史变革 |
1. 建国以来至1998年 |
2. 1998年至新海警局成立前 |
(二) 当前海上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职责交叉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
2. 各自为政影响海上维权工作的开展 |
3. 重复建设导致资源资金浪费 |
4. 人员机构臃肿有待精简 |
5. 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升 |
(三) 海上执法体制问题产生的根源 |
1. 文化特性因素 |
2. 利益博弈因素 |
3. 改革渐进因素 |
四、其他国家海上执法的经验与启示 |
(一) 美国、日本、印度、英国的海上执法 |
1. 美国海岸警卫队 |
2. 日本海上保安厅 |
3. 印度海岸警卫队 |
4. 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卫局 |
(二) 美国、日本、印度、英国海上执法的经验与启示 |
1. 海上执法体制由分散模式走向集中模式 |
2. 强大的海上执法能力需要各方面充足的保障条件 |
五、新海警局的成立与海上执法协作的必要性 |
(一) 新海警局的成立及其背景 |
1. 2013年 |
2. 2018年 |
(二) 新海警局成立背景下海上执法体制的变化及对海上执法的要求 |
1. 在海上维权中形成合力 |
2. 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和海洋经济开发职责 |
3. 海事局履行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职责 |
(三) 新海警局成立背景下加强海上执法协作的必要性 |
1. 加强海上执法协作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
2. 加强海上执法协作是落实军民融合战略的需要 |
3. 加强海上执法协作是推进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需要 |
4. 加强海上执法协作是保障南海船舶航行安全的需要 |
六、促进我国海上执法协作的对策与建议 |
(一) 建立多层次的海上执法协作机制 |
(二) 建立装备设施和后勤保障共享机制 |
(三)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
(四) 建立常态化联合巡航 |
(五) 积极推动海警与海事的统一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能力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南海海区 |
2.1.2 海事巡航 |
2.1.3 海事巡航能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第3章 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能力提升现状分析 |
3.1 南海海区海事巡航工作简介 |
3.1.1 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 |
3.1.2 配备了国内较为先进的执法装备 |
3.1.3 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 |
3.1.4 南海海区海事巡航工作现状 |
3.2 南海海区海事巡航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海区海事巡航立法滞后 |
3.2.2 组织架构设置限制海事巡航能力提升 |
3.2.3 海区管理机构职责交叉且各行其是 |
3.2.4 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资源配置匮乏 |
3.2.5 现有海事巡航评价体系存在不足 |
3.2.6 现行制度不利于南海海区空中巡航 |
第4章 国内外海事巡航经验借鉴 |
4.1 美国海事巡航概况 |
4.1.1 机构设置 |
4.1.2 装备配备 |
4.1.3 法律体系 |
4.2 英国海事巡航概况 |
4.2.1 机构设置 |
4.2.2 装备配备 |
4.2.3 法律体系 |
4.3 日本海事巡航概况 |
4.3.1 机构设置 |
4.3.2 装备配备 |
4.3.3 法律体系 |
4.4 我国东海海区海事巡航概况 |
4.5 国内外海事巡航经验对南海海区的借鉴意义 |
4.5.1 加强南海海区职权法制化建设,完善法规制度 |
4.5.2 加强南海海区的海上执法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 |
4.5.3 加强南海海区海事部门内部的力量整合,给予适当的授权 |
4.5.4 加强南海海区执法装备建设,尤其是空中巡航力量建设 |
第5章 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能力提升对策建议 |
5.1 完善南海海区海事巡航法律法规 |
5.1.1 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 |
5.1.2 制定《南海海区海事巡航管理办法》 |
5.1.3 规范性文件修订建议 |
5.2 南海海巡执法总队发展建议 |
5.2.1 南海海巡执法总队职责定位 |
5.2.2 南海海巡执法总队队伍建设 |
5.2.3 南海海巡执法总队装备配备 |
5.3 优化南海海区海事巡航管理机制 |
5.3.1 构建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联席会议制度 |
5.3.2 建立南海海区的海事和海警部门联动机制 |
5.4 南海海区海事巡航社会资源利用建议 |
5.4.1 南海海区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简介 |
5.4.2 以服务外包形式整合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资源 |
5.4.3 推进南海海区海事信息化设备建设 |
5.5 完善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评价体系 |
5.5.1 建立以公共需求为导向的评价指标 |
5.5.2 改进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评价方式 |
5.6 改进南海海区空中巡航管理模式 |
5.6.1 海事航空器的国家航空器身份定位 |
5.6.2 制定海事航空器运行规范 |
5.6.3 开通海事航空器紧急任务绿色通道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维护海洋权益执法实践研究 ——基于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概况 |
1.3.2 国内研究概况 |
1.3.3 研究不足与发展趋势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之处 |
1.6 小结 |
2. 海洋权益与维护海洋权益理论探析 |
2.1 海洋权益的概念与内涵 |
2.1.1 海洋权益概念分析 |
2.1.2 海洋权益的内涵与范畴 |
2.1.3 相关概念辨析 |
2.2 海权论与海洋权益理论比较分析 |
2.2.1 海权论 |
2.2.2 海洋权益理论 |
2.2.3 海权论与海洋权益论的比较与发展 |
2.3 维护海洋权益理论探析 |
2.3.1 维护海洋权益释义 |
2.3.2 维护海洋权益的主体、内容与方式 |
2.3.3 维护海洋权益的任务 |
2.3.4 维护海洋权益的现实意义 |
2.4 小结 |
3. 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沿革与现状 |
3.1 历史沿革与发展 |
3.1.1 古代海权思想萌芽与历代对海权的关切 |
3.1.2 近代海权沦丧与民国时期对海权的重视 |
3.1.3 新中国建立后的新发展 |
3.1.4 《公约》诞生后与国际同步发展 |
3.2 维护海洋权益的现状 |
3.2.1 海区现状 |
3.2.2 突出问题 |
3.3 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立场 |
3.3.1 方针: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3.3.2 途径: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管控 |
3.3.3 方式: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
3.3.4 保障:提升维权能力 |
3.3.5 支撑:加强理论研究 |
3.4 维护海洋权益的战略目标 |
3.4.1 近期目标 |
3.4.2 中期目标 |
3.4.3 远期目标 |
3.5 小结 |
4. 维护海洋权益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 |
4.1 法理基础 |
4.1.1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国际海洋法的结合 |
4.1.2 《公约》确立的法律制度与原则 |
4.1.3 《公约》存在的法理缺陷 |
4.1.4 《公约》对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影响 |
4.2 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 |
4.2.1 国际法 |
4.2.2 国内法 |
4.2.3 国家政策 |
4.2.4 问题与分析 |
4.3 历史依据是法律依据的补充 |
4.3.1 关于历史性权利 |
4.3.2 历史性权利在中国的实践 |
4.4 小结 |
5. 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与分析 |
5.1 海洋维权执法要义 |
5.1.1 执法与海洋执法 |
5.1.2 海洋维权执法 |
5.2 维权执法主体构建 |
5.2.1 历史际遇——中国海监的产生 |
5.2.2 中国海监队伍组织体系 |
5.2.3 中国海监发展远景 |
5.3 维权执法的实践模式选择 |
5.3.1 执法实践模式探索 |
5.3.2 模式一:定期维权巡航执法 |
5.3.3 模式二:专项维权执法 |
5.3.4 后海监时代维权执法模式构想 |
5.4 维权执法实践的评价与分析 |
5.4.1 正面评价 |
5.4.4 现实困惑 |
5.5 小结 |
6. 提高中国维护海洋权益执法效能的对策与建议 |
6.1 海洋维权立法 |
6.1.1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衔接立法 |
6.1.2 借鉴海洋强国经验立法 |
6.1.3 完善海洋法律体系 |
6.1.4 加快维权执法的司法衔接 |
6.2 制定海洋维权执法政策 |
6.2.1 研究并制定国家海洋战略 |
6.2.2 评估分析外国海洋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
6.2.3 借鉴吸收诸国海洋维权执法的有益经验 |
6.2.4 加强海洋维权执法理论研究 |
6.2.5 探索海洋维权执法新模式 |
6.3 海洋维权执法能力建设 |
6.3.1 完善执法管理体制机制 |
6.3.2 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
6.3.3 加强执法队伍装备建设 |
6.3.4 提升维权危机处理能力 |
6.4 改善海洋维权执法环境 |
6.4.1 树立新海洋核心价值观 |
6.4.2 国家重视并增加投入 |
6.4.3 统筹远海与近海维权策略 |
6.4.4 拓展国际海洋事务的影响力 |
6.5 小结 |
7. 总结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 |
7.2 本文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我国《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海岛保护法的反思与追问及选题的意义 |
一、 反思与追问 |
二、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
三、 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启示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难点、可能的创新点及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难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
四、 研究的基本内容 |
第一章 海岛保护的历史和现状 |
第一节 海岛保护的历史 |
一、 海岛保护的历史概况 |
二、 典型海岛的保护历史 |
第二节 海岛保护现状 |
一、 我国现有海岛保护的基本概况 |
二、 钓鱼岛列岛、南海诸岛保护的现状 |
第二章 海岛保护法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义务本位论 |
一、 法的本位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
二、 关于环境法本位的学说 |
三、 对法的本位的理论反思 |
四、 对环境法的本位学说的理论反思 |
第二节 自然体权利论 |
一、 权利的来源 |
二、 自然体权利的来源 |
三、 自然体权利的基本内容 |
四、 对自然体权利的反思 |
第三节 自然价值论 |
一、 价值 |
二、 自然价值 |
三、 对自然价值的反思 |
第四节 开发与保护 |
一、 开发与保护是对立的 |
二、 开发与保护是统一的 |
三、 正确处理海岛开发与保护辩证关系的措施 |
第三章 我国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目的多元化弱化了海岛的生态保护 |
一、 立法的反思 |
二、 立法目的的追问 |
三、 海岛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
第二节 海岛保护法的原则存在着缺陷 |
一、 科学规划原则存在的缺陷 |
二、 保护优先原则存在着缺陷 |
第三节 重行政保护轻司法救济 |
一、 政府会出现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原因 |
二、 政府自身的监督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 |
三、 海岛保护需要司法监督的原因 |
四、 海岛保护行政执法进行司法监督的可行性 |
第四节 现行立法不能满足海岛保护实践的需要 |
一、 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从立法上根本解决 |
二、 海岛保护法律机制不完善 |
三、 海岛保护体制不健全 |
四、 对被自然侵蚀的海岛没有做出予以保存的立法规定 |
第四章 我国海岛保护法律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以生态利益为中心指导海岛保护立法目的的构建 |
一、 人类生态利益中心论的基本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 |
二、 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几种代表观点 |
三、 主体中心说本身的不足 |
四、 作为人类生态利益的海岛是海岛立法目的的价值选择 |
五、 将海岛保护立法目的修改为:保护海岛及其生态系统 |
第二节 海岛保护原则的重构建议 |
一、 增加生态风险预防原则 |
二、 将保护优先原则改为保持优先原则 |
第三节 建立海岛保护司法救济机制 |
一、 检察权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海岛公益行政诉讼的正当性依据 |
二、 检察机关提起海岛公益行政诉讼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
三、 检察机关提起海岛公益行政诉讼的范围 |
四、 检察机关提起海岛公益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
第五章 我国海岛保护体制的立法重构 |
第一节 海岛保护体制立法的价值选择 |
一、 海岛保护体制的内涵 |
二、 制定符合海岛本质和变化规律的法律是应然选择 |
三、 制定公平的规则协调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冲突是实然选择 |
四、 动态的公平与动态的利益平衡是实然与应然之间的选择 |
第二节 海岛保护体制中政府的监管角色定位 |
一、 政府为什么是海岛保护体制中的监管主体 |
二、 海岛保护体制中政府监管模式分析 |
第三节 海岛保护体制的立法修改建议 |
一、 发挥市场主体保护的决定性作用是构建新型海岛保护体制的理念选择 |
二、 海岛地形、地貌的保存与生态的保护是构建新型海岛保护体制的目标选择 |
三、 构建纵向到社区、横向到部门的海岛保护组织架构,实现纵横贯通 |
四、 利用多元媒体,构建海岛保护的信息网络系统 |
五、 创新监管技术,组建科技研发队伍,提高监管能力 |
六、 建立社区居民海岛保护站,增强监管的公众基础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概述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 |
1.2.1 管理体制 |
1.2.2 海上执法 |
1.2.3 执法主体 |
1.2.4 海岸警卫队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海洋管理相关研究及政策背景 |
1.3.2 国外海洋管理相关研究及发展动态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结构 |
第二章 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理论与经验 |
2.1 海上执法理论诠释 |
2.1.1 行政体制改革 |
2.1.2 海上行政执法 |
2.1.3 海洋综合管理 |
2.2 国外海上执法管理体制建设的经验 |
2.2.1 国外海上执法队伍现状 |
2.2.2 国外海上执法管理的主要特征 |
第三章 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的现状 |
3.1.1 海洋局下属的中国海监 |
3.1.2 交通部下属的海事局及救助打捞局 |
3.1.3 农业部下属的渔政部门 |
3.1.4 海关总署下属的强缉私部门 |
3.1.5 公安边防海警部队 |
3.2 存在问题 |
3.2.1 多头管理 |
3.2.2 职权单一 |
3.2.3 重复建设 |
3.2.4 装备落后 |
3.2.5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困难 |
3.3 原因分析 |
3.3.1 海洋资源合理开发意识淡薄 |
3.3.2 计划经济体制影响 |
3.3.3 海洋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
第四章 现行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必然性 |
4.1 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必要性 |
4.1.1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客观需要 |
4.1.2 保障国家海洋战略顺利实施的现实需要 |
4.1.3 维护海洋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 |
4.1.4 解决海上执法困境的必然要求 |
4.2 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可行性 |
4.2.1 厚实的物质条件 |
4.2.2 良好的政策及法制环境 |
4.2.3 成熟的社会条件 |
第五章 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对策建议 |
5.1 改革创新的主要措施 |
5.1.1 成立海洋事务综合管理机构 |
5.1.2 组建海上统一执法队伍 |
5.1.3 制定国家海洋执法规划 |
5.1.4 加强海洋法律法规建设 |
5.2 组建中国海岸警卫队的具体构想 |
5.2.1 中国海岸警卫队的内涵 |
5.2.2 中国海岸警卫队的组织机构及兵力部署 |
5.2.3 中国海岸警卫队的组建步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Ⅳ-2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9)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内容及要点 |
第1章 国际法的发展对海事行政法的影响 |
1.1 国际海洋条约的变迁 |
1.1.1 第一阶段——二战前的国际海洋公约 |
1.1.2 第二阶段——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 |
1.1.3 第三阶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1.2 国际法维持力的变化 |
1.2.1 国际法对海洋秩序的维持 |
1.2.2 利益理性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促进 |
1.2.3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1.3 海事行政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1.3.1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海事行政法的影响 |
1.3.2 非传统安全威胁凸显 |
第2章 国家主权与海事行政执法 |
2.1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 |
2.1.1 主权理论的发展 |
2.1.2 对主权的理解 |
2.2 海事行政执法在国家主权维护中的原则 |
2.2.1 国家利益原则 |
2.2.2 法律先行原则 |
2.3 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海事行政执法 |
2.3.1 南海“九段线”的来由及其性质认定 |
2.3.2 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及法理依据 |
2.3.3 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张主权面临的问题 |
2.3.4 我国海事在南海海域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 |
第3章 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1 条约作为我国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依据的法理探讨 |
3.1.1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基本理论 |
3.1.2 关于《海洋法公约》作为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的依据 |
3.1.3 关于国际海事公约作为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的依据 |
3.2 船旗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2.1 船舶国籍的确定 |
3.2.2 维护船舶航行安全 |
3.2.3 防治和控制海上污染 |
3.3 港口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3.1 国际海事公约要求港口国履行职责概述 |
3.3.2 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类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要求 |
3.3.3 国际海事组织防治和控制海上污染类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要求 |
第4章 我国海事部门维护国家主权的主要法定职责 |
4.1 我国海事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海上行政职能的权限范围 |
4.1.1 我国海事海上行政职能的属性及设定 |
4.1.2 依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海事行政职权范围 |
4.2 我国海事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 |
4.2.1 海上通航环境维护的职责 |
4.2.2 海上通航秩序维护的职责 |
4.2.3 提供航海保障的职责 |
4.2.4 船舶安全监督的职责 |
4.2.5 海上搜寻救助的职责 |
4.2.6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职责 |
4.3 我国海事部门有关船舶污染的法定职责 |
4.3.1 行使沿海国在内水(领海)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2 行使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3 行使沿海国在公海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4 行使船旗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职责 |
4.3.5 行使港口国主管机关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职责 |
4.4 我国海事海上反恐和反海盗职责的现行规定 |
4.4.1 海上反恐的职责 |
4.4.2 反海盗的职责 |
第5章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现状及评价 |
5.1 我国周边国家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5.1.1 日本 |
5.1.2 韩国 |
5.1.3 马来西亚 |
5.2 发达国家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5.2.1 美国 |
5.2.2 英国 |
5.2.3 加拿大 |
5.3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的综合评价 |
5.4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与我国海事行政执法的比较 |
第6章 我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完善 |
6.1 我国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对海事行政执法的启示 |
6.1.1 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现状 |
6.1.2 对海事行政执法的启示 |
6.2 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6.2.1 国内法未能与国际公约有效衔接 |
6.2.2 法律法规不协调,部分条文滞后 |
6.2.3 具体程序缺失 |
6.2.4 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
6.3 对策与建议 |
6.3.1 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 |
6.3.2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6.3.3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 |
6.3.4 拓展海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10)我国现行海上执法体制的理论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同济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研究及法规政策背景 |
1.2.2 国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研究及发展动态 |
1.3 本文的研究框架和创新 |
第2章 海上执法体制改革的理论阐释 |
2.1 海上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研究 |
2.1.1 行政体制改革的含义 |
2.1.2 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2.1.3 海上行政执法的概念 |
2.2 海上统一执法体制的理论依据 |
2.3 海上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 |
第3章 国外海洋管理与执法体制分析 |
3.1 海洋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
3.1.1 集中管理模式 |
3.1.2 协调管理模式 |
3.1.3 分散管理模式 |
3.2 美国的海洋管理体制与海上执法力量 |
3.2.1 美国的海洋管理体制 |
3.2.2 美国海岸警卫队 |
3.3 韩国的海洋管理体制与海上执法力量 |
3.3.1 韩国的海洋管理体制 |
3.3.2 韩国海洋警察厅 |
3.4 海上统一执法体制的基本特征 |
3.4.1 执法主体的法定化 |
3.4.2 执法任务的多样化 |
3.4.3 执法区域的广阔性 |
3.4.4 结构精简、顺畅高效 |
3.4.5 装备精良、功能齐全 |
3.4.6 与海军联系密切 |
第4章 我国海洋管理与执法体制的现实问题和原因分析 |
4.1 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现状 |
4.2 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 |
4.2.1 中国海警 |
4.2.2 中国海巡 |
4.2.3 中国海监 |
4.2.4 中国渔政 |
4.2.5 中国海关 |
4.3 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
4.3.1 职责重叠,执法权限凌乱分散 |
4.3.2 重复建设,执法成本高昂 |
4.3.3 各自为政,执法效率低下 |
4.3.4 处于国际海洋综合管理体系之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困难 |
4.4 我国海上执法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5 国内进行的海上综合执法尝试 |
第5章 改革现行海上执法体制总体设想及对策 |
5.1 改革我国海上执法体制的总体设想 |
5.1.1 组建海洋事务综合管理机构 |
5.1.2 组建海上统一行政执法机构 |
5.2 构建以海警为主的海上执法队伍分析 |
5.2.1 从发展战略的角度,需要构建以海警为主的海上执法队伍 |
5.2.2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需要构建以海警为主的海上执法队伍 |
5.2.3 从防范非传统安全的角度,需要海警担负海上反恐的职能 |
5.2.4 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以海警为主构建海上执法队伍适应世界海洋综合管理发展趋势的需要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海南成立测绘行政执法总队(论文参考文献)
- [1]面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决策方法研究[D]. 刘永. 重庆交通大学, 2020(01)
- [2]我国南海围填海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湛江市东海岛为例[D]. 王舒涵.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3]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4]新海警局成立背景下海上执法协作问题研究[D]. 唐恺. 海南大学, 2018
- [5]南海海区海事巡航能力提升对策研究[D]. 葛新. 大连海事大学, 2016(06)
- [6]维护海洋权益执法实践研究 ——基于中国海监维权执法实践分析[D]. 汪帮军. 中国海洋大学, 2014(12)
- [7]我国《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完善[D]. 贾宝金. 中国海洋大学, 2014(12)
- [8]我国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研究[D]. 米菲.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6)
- [9]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李响.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9)
- [10]我国现行海上执法体制的理论分析及对策研究[D]. 沈晓磊. 同济大学, 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