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效率与会计信息披露公平与政府监管

证券市场效率与会计信息披露公平与政府监管

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论文文献综述)

王佳睿[1](2021)在《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产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在众筹中占有重要地位。产品众筹是支持人通过众筹平台将闲置资金融出给项目发起人,以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发、生产等活动,待众筹成功后支持人将免费或者以较低价格优先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融资活动。在产品众筹中,平台所展示发起人项目信息是支持人判断是否融资的重要依据,对信息披露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直接关系到产品众筹能否在法治轨道内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成为我国规范产品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活动的当务之急。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是发起人依照规定通过众筹平台将项目信息真实地、完整地、及时地、准确地向支持人披露的过程。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活动建立规则体系,并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干预的活动。与其他融资活动信息披露监管相比,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具有三个特点:监管主体多元化,即众筹平台的形式审查无法解决产品众筹的纠纷,还需要其他监管力量的介入;监管对象多样化,即对支持人投资行为的监管和发起人融资行为的监管;监管内容独特性,即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涵盖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全过程。通过对我国多彩投、开始吧、京东众筹、淘宝众筹和小米众筹等具有典型意义的众筹平台协议进行样板实证分析,特别是对平台协议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深入探究,发现目前我国产品众筹处在监管混乱和弱化状态。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则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统一、监管救济途径缺失等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着产品众筹顺利发展。在完善我国产品众筹监管法律制度上,博弈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监管合作理论可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基本前提。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理念主要有政府干预理念、社会利益理念和包容性监管理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依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双审查相结合原则和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在遵循产品众筹市场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产品众筹市场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定位在规范产品众筹市场、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在微观上,完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环节,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刚性需求。首先,明晰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根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实际需求,其监管主体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众筹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多元监管主体应该协调监管,通过明确监管范围、协调监管,可以有效预防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其次,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内容有:对发起人融资行为、支持人投资行为和众筹平台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众筹平台监管内容有:比较分析不同众筹平台协议,总结出我国统一的众筹平台协议框架,进而明确产品众筹参与方的资质、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并举、项目初次信息披露与项目持续信息披露相结合等内容。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内容有:互联网金融协会承担信息披露形式审查工作,应确定具体审查流程与内容。最后,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纠纷主要存在于发起人、支持人、众筹平台之间。应采取代表人诉讼以保护支持人权利,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众筹平台尽职调查责任的方式维护发起人或支持人的权益,通过众筹平台准入、退出等制度确定平台责任范围。总之,在产品众筹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的产品众筹监管思路、手段和制度严重滞后于产品众筹的迅速发展。通过反思我国现行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之策: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原则、目标,在微观上健全安全、科学、系统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产品众筹之实践,不论融资数额或影响力,均处于世界前列。健全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我国产品众筹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随着未来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研究的深入,将会形成更加成熟的产品众筹市场和完善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施金晶[2](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孟铂林[3](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鲍颖焱[4](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薄萍萍[5](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李方华[6](2019)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不断壮大、不断规范的过程,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同时,伴随着制度层面的滞后、监管层面的缺失所导致的问题层出不穷,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近期提出的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作用的新论断,上市公司能否健康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其中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手段,其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值得我们重视和深入研究。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在投资者获悉上市公司信息而进行投资决策方面,还是在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过程中,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虚假披露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存在愈演愈烈的迹象。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本文立足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梳理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体系并加以评述,对执法层面现状采用实证研究,从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违规处理”中选取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共计1137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案例作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执法层面所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同时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对英美法系下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下的日本及德国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体系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可从中学习和借鉴之处。最后,本文针对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从立法层面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补充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条款、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在执法层面优化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加大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对不确定信息的披露力度;同时充分建立和完善其他监管机制,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律师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建议。

龙稳全[7](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葛其明[8](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祁畅[9](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王冰[10](2018)在《新媒体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传统媒体环境下,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其全面性、及时性、公平性和覆盖面较难得到保证。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原有信息传播模式,让公司可以绕开中间媒体直面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披露更多信息。本文以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过程和新媒体传播的特征出发,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博弈均衡、现状、主要影响因素和对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通过理论分析,本文认为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呈现多元化、交互性、非线性和自主性等特征。信息传播裂变式和全媒体化发展,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新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和传播权利的全民化使得代理人的行为更易暴露在委托人面前,有利于对代理人的监管。代理人则有了便捷和低成本的信息披露渠道,他们所做的努力和成绩更易被传播出去。公司管理层如果愿意在新媒体上披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信息,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增量信息,提升其决策的准确性。理论上看,新媒体的特征如果能被较好的运用于信息披露,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增强市场有效性。(2)通过经济分析和博弈分析,本文综合研究了各主要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认为公司做出是否在新媒体上披露信息的决策取决于披露成本与披露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的权衡。由于新媒体的低成本特性,新媒体信息披露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有益。上市公司基于竞争和自身利益会利用新媒体披露信息。当没有监管,博弈是一次性时,管理层可能会选择夸大披露以获取短期更高收益。如果考虑长远利益,从重复博弈的角度分析,公司会在新媒体上真实披露。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短期行为,导致公司夸大披露。那么引入监管方,让被管理层侵占的利益返还和补偿投资者,新媒体披露就能达到帕累托最优。(3)本文以最有可能使用新媒体的信息行业的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统计分析考察了它们运用主要的9种新媒体披露信息的情况。研究发现,它们对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问答平台的接受程度很高,对微信和微博的接受程度较高,对博客、移动app、RSS订阅和邮件订阅的接受程度很低。互动问答平台上财务信息披露水平高,微博和微信上的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主要用于宣传企业文化和维护客户与投资者关系等。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利用新媒体自愿披露意愿较强,但披露的财务信息较少,渠道有限。通过聚类分析,本文将新媒体披露接受程度分为高低两组,发现新媒体接受程度高的公司披露了更多信息,也更受投资者关注,说明新媒体披露能提升信息披露的效率。(4)通过实证分析,本文研究了公司新媒体披露的影响因素,发现影响传统自愿披露的因素同样影响公司新媒体披露,而且传统影响自愿披露的因素对成熟新媒体(如网站新闻和互动问答)影响更显着。公司规模和是否再融资等对新媒体披露有正影响,财务杠杠、国有控股股东和股权集中度等对新媒体披露有负影响。公司业绩的影响对各新媒体影响不同,对网站新闻和微信有正影响,对投资者互动平台有负影响。本文还对公司绩效与投资者聚集的互动平台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发现绩差公司披露了更多信息,绩优公司受到了更多关注,说明投资者在互动平台上对信息的获取较为理性,绩优公司披露效率更高。(5)本文还研究了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以运用最广泛的微信为研究对象,选择经常使用微信披露的两个行业中的公司,用指示变量区分了有微信披露和没有微信披露的公告,发现在有微信披露时,公司股票换手率、成交金额和波动量等都显着上升,说明上市公司通过微信披露已公告信息可以增加信息披露覆盖面,节约投资者信息成本,减少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股票流动性。波动量的上升则表明,由于我国投资者不成熟,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了股票的波动性。本文还用微信披露的点击率作为披露水平的代理变量,研究发现微信披露点击量越大的事件,公司股票换手率、成交金额和波动量都上升,微信披露增加了投资者的关注度,提升了股票的市场流动性。本文还将公司分为规模大小不同的两组,研究发现小公司通过微信披露引起的市场流动性增量要强于大公司,说明小公司微信披露效应更明显。(6)基于对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的研究,本文提出了监管建议和制度设计。理论和实证分析都认为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因此,从监管上来看,放开信息披露的渠道管理,提倡公司采用多种载体提升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鼓励公司运用新媒体及时披露,增强公平披露,倡导全民监管模式,增强公司的媒体压力,减少虚假信息披露。加大新媒体披露处罚力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夸大和虚假新媒体披露,加强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安全监管。从制度设计来看,建立新媒体披露的政府监管体系,实时监测上市公司通过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完善新媒体披露的法律监管体系。健全新媒体披露的社会监督体系,鼓励投资者运用新媒体获取信息,提升信息传播效率,加强新媒体披露的内部监管体系。

二、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产品众筹的研究
        1.2.2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研究
        1.2.3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
        1.2.4 评述
    1.3 研究方法
        1.3.1 实证分析法
        1.3.2 规范分析法
        1.3.3 法经济学研究法
        1.3.4 比较研究法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1.5.1 研究创新
        1.5.2 研究不足
第2章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理论
    2.1 产品众筹的内涵
        2.1.1 产品众筹的界定
        2.1.2 产品众筹的属性
        2.1.3 产品众筹的法律关系
    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厘定
        2.2.1 信息与信息披露的含义
        2.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界定
        2.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涵
    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辨析
        2.3.1 监管主体的特殊性
        2.3.2 监管对象的特殊性
        2.3.3 监管内容的特殊性
    2.4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
        2.4.1 博弈理论
        2.4.2 成本收益理论
        2.4.3 监管合作理论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
        3.1.1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典型样本分析
        3.1.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梳理
    3.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问题的分析
        3.2.1 监管主体不明确
        3.2.2 监管内容不统一
        3.2.3 监管救济途径缺失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
    4.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
        4.1.1 政府干预理念
        4.1.2 社会利益理念
        4.1.3 包容性监管理念
    4.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
        4.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2.2 双审查相结合原则
        4.2.3 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
    4.3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
        4.3.1 规范产品众筹市场
        4.3.2 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明晰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
        5.1.1 监管部门的监管
        5.1.2 众筹平台的监管
        5.1.3 行业协会的监管
        5.1.4 多元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
    5.2 明确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
        5.2.2 众筹平台的监管内容
        5.2.3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监管内容
    5.3 完善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
        5.3.1 支持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5.3.2 发起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5.3.3 产品众筹平台承担的责任
    5.4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2)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一、投资者、持股人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一、权益的认定
        二、“拥有”的认定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罚款
        三、限制表决权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后记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致谢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小结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小结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小结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一、权力机关监督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小结
余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5)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一、声誉约束机制
        二、责任约束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二、处罚手段综述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写作目的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2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2.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概述
        2.1.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
        2.1.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2.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2.2.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学基础
        2.2.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基础
第3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3.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
        3.1.1 立法体系
        3.1.2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执法现状
        3.2.1 违规内容方面
        3.2.2 处罚机构方面
        3.2.3 处罚法律依据方面
        3.2.4 处罚措施方面
        3.2.5 小结
第4章 国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4.1.1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4.1.2 英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4.2 大陆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4.2.1 日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4.2.2 德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4.3 对我国的启示
第5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完善
    5.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立法层面的完善
        5.1.1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5.1.2 补充和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条款
        5.1.3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5.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执法层面的完善
        5.2.1 优化监管部门职权划分
        5.2.2 加大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
        5.2.3 增强对不确定信息的披露力度
    5.3 建立和完善其他监管机制
        5.3.1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监管职能
        5.3.2 完善律师行业协会监管职能
        5.3.3 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5.3.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7)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8)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六、论文结构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信息披露成本
        二、违规处罚力度
        三、监管强度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二、重要性原则
        三、成本效益原则
        四、差异性原则
        五、自愿性原则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附录

(9)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新媒体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主要内容和文章结构
    1.5 主要创新点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新媒体
        2.1.2 信息披露
    2.2 相关理论基础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2.2.2 博弈论
        2.2.3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2.2.4 新媒体环境下的大众传播理论
    2.3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文献综述
    3.1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研究
        3.1.1 自愿披露的动机
        3.1.2 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
        3.1.3 自愿披露的效果
        3.1.4 文献述评
    3.2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研究
        3.2.1 传统互联网信息披露研究
        3.2.2 社交媒体信息披露研究
        3.2.3 新媒体在其他方面的应用研究
        3.2.4 文献述评
    3.3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新媒体披露的经济博弈分析
    4.1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经济学解释
        4.1.1 新媒体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市场价值
        4.1.2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决策均衡
        4.1.3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成本与决策
    4.2 新媒体信息披露博弈分析
        4.2.1 一阶段博弈模型
        4.2.2 二阶段博弈模型
        4.2.3 三阶段博弈模型
    4.3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现状
    5.1 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5.1.1 文献回顾
        5.1.2 研究假设
    5.2 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5.2.2 研究设计
    5.3 实证分析及结果
        5.3.1 新媒体信息披露接受程度
        5.3.2 新媒体信息披露强度与受众分析
        5.3.3 新媒体接受程度的聚类分析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新媒体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
    6.1 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6.1.1 文献回顾
        6.1.2 研究假设
        6.1.3 样本选择与模型设计
        6.1.4 回归分析
        6.1.5 研究结论
    6.2 公司绩效与新媒体信息披露
        6.2.1 研究假设
        6.2.2 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6.2.3 实证分析
        6.2.4 研究结论
    6.3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
    7.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7.1.1 文献回顾
        7.1.2 研究假设
    7.2 研究设计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7.2.2 变量定义与解释
        7.2.3 模型建立
    7.3 实证分析
        7.3.1 描述性统计
        7.3.2 相关性分析
        7.3.3 回归分析
        7.3.4 稳健性检验
    7.4 结论与启示
第八章 结论展望与政策建议
    8.1 研究总结
    8.2 政策建议
        8.2.1 监管建议
        8.2.2 制度设计
    8.3 研究局限和展望
        8.3.1 研究局限
        8.3.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上市公司公告和微信
致谢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佳睿. 辽宁大学, 2021(02)
  • [2]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李方华.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7]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8]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9]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10]新媒体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D]. 王冰. 福州大学,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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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效率与会计信息披露公平与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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