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建立住宅使用许可制度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景莉萍[1](2021)在《基于景观特征评估的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英国国家公园是以保护人与自然共同作用形成的“第二自然”为目标而设立的保护区,国家公园内有大量乡村与城镇的居民社区,人类活动频繁,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矛盾突出,这与中国自然保护地困境相似。英国对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的探索起源于上世纪中叶,到现在已拥有刚性管制与柔性引导结合的建设开发管控体制,长久的实践提炼出强制、激励、协商结合的建设管控理念。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自成一派、发展成熟,可为中国在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过程中合理处理社区住宅管控问题带来新思路。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形成了管理规划、核心战略、开发管理政策和设计指南为主的规划政策体系,管理规划制定了国家公园的发展愿景,核心战略是为实现发展愿景制定的,开发管理政策是核心战略的补充,设计指南提供住宅建筑设计指引。为协调多方利益,英国国家公园的管控主体针对国家公园管理事务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结合高度的公众参与,建立了合作紧密的管控主体网络。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相关的规划许可制度与建筑控制制度针对住宅建设形成了严格的管制和约束。英国对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制定了强制管制结合柔性引导的管控政策,一方面强制划定允许开发建设的区域和类型,缩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以满足当地居民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制定设计指南实现渐进、柔性的管控。景观特征评估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英国诞生,逐渐占据了景观评估中的核心地位。该方法通过景观特征分类、描述和决策两个独立的阶段,以整体区域为评估对象,表现出价值中立、景观特征提取多样化、公众参与程度高等特点,在英国国家公园系统、完备的住宅建设管控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通过景观特征评估方法对国家公园的土地进行了评估,景观特征评估的结果形成规划管理分区的雏形,还为国家公园发展战略及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对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产生了深度影响。本论文对英国国家公园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如何实现住宅建设管控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借鉴英国经验,为解决我国自然保护地住宅管控过程中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过度开发等问题,对比了两国自然保护地住宅建设管控的背景,分析了英国经验的可借鉴性,从资源评估方法、设计导则文件制定、政策工具箱制定、自然保护地传统风貌保护、社区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制度建议。
陈阳[2](2020)在《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文中提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自复苏以来一直是旧城中心区规划建设的重要原则与目标。当前我国正面临向新型城镇化转型的重要时刻,在国家严控新增用地指标、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既有建成区的功能提升与结构调整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土地混合利用因具备多维度可持续效应潜力,也就成为当前我国旧城中心区更新的重要目标。然而,我国既往的土地混合利用研究与实践长期固化于“功能混合”理念框架,缺乏“通过城市更新促使土地混合利用发挥多维度可持续效应”的切实经验,与西方国家建设发展存在明显差距,急需变革。因此,本文意在以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发源地“旧城中心区”为研究对象,归纳西方英美国家土地混合利用路径为实现可持续效应经历的演变历程规律,据此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南京的既有路径成效,以期为我国改革提供依据。针对过往研究的不足,在确定研究目标与整体研究思路的基础上,文章研究主体分为“审视框架构建”、“历程脉络剖析”、“演变规律归纳”、“典型案例审视”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剖析土地混合利用实现可持续效应的本质,以及过往研究认知的差异与共识,明晰过往研究框架对土地混合利用演变规律解析的不足,确定新的审视框架的构建准则,进而依据准则确立包括审视内容、审视历程、审视规律应用等三层次的审视思路,确定英美国家及南京为具体审视对象,明确审视时间范围和历史阶段分期,确定审视分析数据资料类型,从而完成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的构建。其次,依托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厘清英美国家1900年代至今的土地混合利用实践瓦解、复苏、衍化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现实问题,剖析各阶段时期中现代规划理论、后现代规划理论、可持续更新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权力等三方面内容的应对性变革要求,以及相应时期现实实践中这三方面内容的切实转变,从而明确各阶段实践的价值目标、解决重点及模式特征。再次,在历史脉络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形式和土地利用权力三维度的演变特征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剖析促成路径演变的“社会—市场—政策”三角动力机制的实施逻辑,并辩证性探讨路径演变的本质、路径演变的重点难点和实践者应当秉持的正确认知态度。最后,根据西方规律模型中“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规律特征,建立“空间模式”、“时间模式”、“权力模式”3个维度16个分项的评价要素体系,运用GIS、Depthmap、Flo EFD、Excel等软件平台,通过香农维纳指数分析、空间句法分析、风热环境模拟分析、空间演变一致性分析、政策制度分析等多元技术方法,定量定性地全面审视了1978年以来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趋势,客观总结其成效、问题及背后机制,并尝试提出相应改革建议。
欧阳亦梵[3](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王欢[4](2019)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传统的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自发的和政府推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开启了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进程。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基于以上现实背景,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界定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系统分析方法、logistic实证分析法、层次分析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考察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揭示了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运行机制、收益分配及风险防控。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规定。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的市场,包括以下四层涵义:一是建设用地所有者平等参与土地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能对等;二是统一、高效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释放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市场调节功能。三是城乡建设用地相关主体的利益共享机制,保证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主体在收益共享权利、收益共享机会以及收益共享规则上的平等性;四是适度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最大程度地促进建设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由割裂走向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首先,城乡建设用地在法律制度、产权安排等方面的不对称性是制约当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根本原因。其次,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还面临着主体障碍和市场约束。其中,主体障碍包括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农村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认知与入市意愿低;市场约束则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不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本高、风险大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市场限制较多。(3)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主要由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平台所构成。在此基本架构中,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为原则,在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同时在政府监督和管理下,促进建设用地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城镇规划区内采取“实物交易+指标交易”和城镇规划区外采取“指标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模式,用以解决由于土地的空间性以及位置的固定性造成的建设用地供需不匹配的问题。(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价格形成机理。以效用最大化理论为基础,引入讨价还价因子,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双方的主观偏好(风险规避系数)和客观能力(讨价还价能力)区分开来,并纳入同一模型,探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机理。不难发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其风险规避系数越高,讨价还价能力越低,土地的成交价格就会越低,反之亦然。为了提高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效率,应该在成立专门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机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价还价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和交易中介在信息传播上的重要作用,并辅以政府信息供给的主要责任,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获取成本,形成较为公平合理的土地交易价格。(5)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收益分配。根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增值、农地转用增值、供不应求增值、规划管制增值、外部辐射增值等。得出相应的分配原则是:(1)由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带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绝对地租必须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2)由地块经济条件、交通状况、资源分布的差异造成的级差地租I的分配顺序应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用地单位;(3)由农村集体、政府和企业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追加投资改变该土地的生产效率而产生的地级差收益Ⅱ的收益分配顺序应该为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6)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评估与防范。从指标层看,加剧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风险、农村宅基地失去社会保障的功能的风险、国家对土地管理失控的风险、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风险、降低房价的风险等五个指标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较大。从准则层看,降低政府管理效益的风险、侵害农民利益的风险、消弱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冲击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风险的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为0.3437、0.3184、0.1522、0.1236、0.0621。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系统风险的评估值为0.4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在整体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控制在社会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何秋[5](2018)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气候变化已经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带来有史以来危及生存的最大挑战,面对亟待解决的新兴环境法问题气候变化议题,法律界积极寻求有效的制度应对。美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规范和立场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格局和应对有着重要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在作为全球事务的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具有高度和独特的影响力。领先世界环境法的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地方层面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气候变化规范过程,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多层次和多面向的事前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事中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到事后的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制度之间的内嵌与衔接,契合成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对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或重点于宏观制度,或侧重于细微局部,而从整体视角系统地梳理和剖析其制度体系、探索深层原因的文献比较少见,不足以揭示美国气候变化应对的全貌而通观全局。故本文以期将经济分析法学与具有科学性的气候变化制度进行对话,并弥补法学与科学、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之间的隔阂。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全貌是怎样的?其规律和特性为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可借鉴之处为何?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以美国联邦和地方气候变化应对为研究路径,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全盘梳理和分析,总结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成因、规律和特性,从而廓清其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整体概况,以期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和未来方向提供思考和借鉴。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及思路做出阐述。第一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现实背景。首先探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所管控的温室气体概念,分析出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人为温室气体进行法律规范化。进一步研究气候变化的特性,凸显出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法律介入规范的迫切需求。法律可以构建有效的治理模式,对气候变化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治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于气候变化对美国自然生态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背景之下,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和立法进程显示,气候变化问题在从科学研究转为经济发展问题之后,进一步发展为国家行为主体间政治权力和利益的博弈。第二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命令控制型监管、市场导向和司法救济与监督等四种法律制度模式。以巨灾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模式透过制度的设计,分散和协调气候风险,发挥提供有效财务保障、提供风险分散和管理以及抑制气候变化风险扩大的功能。通过研究美国联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以及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分析“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依靠环境监管干预的方式,在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了经济原理和市场机制的气候变化法律之市场导向制度是美国目前主流管制的工具,引导温室气体排放机构基于经济诱因主动配合管控,以成本和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管控目的。司法诉讼是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特色,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气候变化诉讼,法院成为多元气候变化参与主体沟通协调和解决争端的平台。司法在气候变化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沟通功能、诠释和再造法律规范功能以及塑造社会影响力功能。第三章研究美国地方气候变化应对实践。在联邦政府层面长期缺乏有意义的行动和强有力的领导气候变化治理情况下,美国地方政府一直是气候变化的倡导者。本章从美国地方的气候变化倡议入手,以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等地方政府的气候应对实践为源展开研究,解读作为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气候治理。美国地方政府依行政命令和立法方式启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自下而上”地推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践作为联邦气候变化应对的“试验田”,填补了联邦气候变化监管不积极的缺位,也为今后国家级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参考经验。第四章分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规律和特性。面对气候变化这个具有集体行动特性的全球化议题,维系与保障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是美国的首要考量。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美国注重成本效益因素,秉持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的气候管制理念,权衡气候变化应对中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的关系。减缓、适应并进和司法审查这两个灵活而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切合气候变化的治理需求,构成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重要的规范元素。通过层层检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实践,可以看到美国国内气候变化应对始终不辍,形成了由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监管体系,成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性法律架构。第五章解析美国经验的可行性借鉴和掣肘,及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启示。从美国宪政制度和国家结构的角度分析,美国权力分立的宪政制度、党派分化以及“美国至上”的价值观是影响其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形成和实施的根本因素。权利分立的联邦制以及共和党和民主党气候政策理念的分化,造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治理结构性和程序性失调。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演进,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形态模式。在充分考量法律移植的基础上,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作为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有益参考。本论文在系统分析与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是学科交叉分析后的制度梳理。气候变化是环境法新议题,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发展原有环境法制度功能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有成效的法律架构。本文以最新的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应对与国家结构、规范机制之间的一手丰富素材为基础,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评析最新的气候政策,分析最新的气候诉讼等,结合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结构设计和具体实践经验,审视法律制度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联,分析出美国以风险预警与分担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构建起“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第二是对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设计有实践价值。目前我国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基础阶段,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存在局限性。而我国已有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内容零散,局限于政策介绍或某单一机制基本层面的探讨,还没有展开全面体系化的研究。本论文深入地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结构,从联邦到地方,从政策到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从治理初期到最新进程,进一步考察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提出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有利于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整体框架体系的构建。因此,本论文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完整而系统地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第三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美国注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量气候政策和制度程序,本论文运用法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系统分析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运行的动力与合理性、法律制度与经济活动间结构性与制度性的逻辑关系,能够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分析基础。
张潇丹[6](2018)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方法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新农村住宅建设如火如荼、量大面广,不单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是与中国农村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自建住宅作为农村住宅建设的最基本的模式,主观性强、随意性大,使得村庄风貌秩序很难统一。而我国对于农村自建住宅建设活动的管控标准和办法仍处于前期摸索阶段,因此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新农村建设的研究状况和各地现行农村自建住宅管控办法的分析、比较、总结,结合国外自建住宅活动在规划和建设层面上的管控策略和我国浙江地区新农村建设取得的经验,运用文献阅读、比较归纳、实地调研和实例运用的研究方法,提出分类编制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办法,并辅以规范且合理的农村自建住宅设计引导模型对相关管控条例加以解释。还提出探索农村基层管理制度:将编制权下放至基层既能最大化实现基层民主,又能减轻政府规划部门的编制压力;将部分管控办法写入村规民约以赋予其法律效力,将这种共识转换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建立监察网络和联动执法,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监管的日常化。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还对分类管控办法的编制进行了实例运用,以保留发展型村庄——环溪村为例,试编制《浙江省桐庐县环溪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办法》,为未来相关部门编制农村自建住宅管控办法提供思路。本研究希望能够弥补村镇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研究的一些空缺。精简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的审批流程,探索合理可行的管控编制办法和基层管理机制,建立通俗易懂的住宅设计引导模型,为新农村建设中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研究献计献策。
张剑[7](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认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胡川宁[8](2014)在《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无疑起到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然而,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本身是无法解决由其所造成的住房社会问题的。住房除了具有商品属性外,其本身也是国民参与社会交互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生活得以存续,建立作为市场化住房制度补充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就成为了各国政府的必然原则。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住房发展史,我国自住房体制改革伊始,就非常注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早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我国现行住房制度市场化的重要基础性文件中,就已经对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做出了规定。自此,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多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但是,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宏观上亦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很大程度还保留有计划经济时代公房制度的影子。可见,如果这种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住房保障制度得到彻底贯彻,则会造成我国住房市场经济的彻底崩溃。同时,正是因为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与住房市场化改革存在根本的矛盾,使得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代表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成为我国住房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商品住房自然地就成为了我国住房市场的主力军。第二,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有效的类型化。这表现在住房保障资助对象重叠,容易造成有限的财政资源被浪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资助对象都是低收入群体就是一个例子。第三,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极度缺乏稳定性。这表现在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往往五六年就有一次比较大的变动,其所用的术语也往往直接来源于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在缺乏有效法律解释的前提下,这种稳定性的缺乏必然导致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其应有的安定性和明确性。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除上述三个比较大的问题外,诸如住房公积金缺乏独立性、交易禁止制度有损于交易安全的问题,以及激励措施不完善等也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按照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进行设计所导致的。作为一篇法学论文,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住房保障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就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公房制度的存废历程进行历史性的回顾,从中可以认识到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公房制度是不可能真正地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亦无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也要认识到住房保障制度是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补充,而不是对住房市场经济的替代。其次,本文选取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法律比较的方法,可以迅速地发现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异点究竟在哪里。这有益于我国在未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不同于制度经济学着眼于作为一个制度整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如何对经济单位产生效果,法学所要关注的只是作为整体法秩序一部分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即与住房保障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文着重通过对既往有关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政策和法律的梳理,阐释当前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法治国家的价值观,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指出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以及其如何被正确地适用。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七章。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就选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和结构、创新与不足进行介绍,从而体现本选题的学术价值。第二章,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主要是针对本文所要适用于检验和分析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进行论述。其中,这也包括对本文所要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进行说明,即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第三章,阐述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住房制度发展史做一个系统的回顾,基本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探索时期、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通过回顾,可以发现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房制度无法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认识到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就在于如何调和住房保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的城镇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在这一章中,主要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等分别进行评价。第五章,就境外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介绍。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德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指令性的住房统制经济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解决紧急状态下的住房紧缺危机,而不能被当作一项长久的住房制度。此外,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也证明了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可以相互兼顾。第六章,讨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本章从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等方面,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个别的修改建议,同时指出了只有符合社会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地成为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有益补充。最终,未来我国应建立以作为客体资助的新型廉租住房为核心的多样化的住房保障制度。第七章,讨论新型廉租住房制度。本章指出,通过建立作为统一的客体资助制度的新型廉租住房制度,以替代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中的实物配租、限价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制度,才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根本之计。结语。呼应导论中所提出的问题,综合本文的主要论点。
吕晶[9](2014)在《政治符号与社会角色 ——宋美龄后半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宋美龄,蒋介石夫人,“宋氏家族”重要成员,众多标签贴在她的身上。她生于1897年3月5日,卒于2003年10月24日,经历了三个世纪的一生,大致以1948年底赴美寻求援助为分水岭。在国民党退居台湾之后,宋美龄进入了她的后半生,不仅是年龄已过半百,更指宋美龄在政治追求、国际交往、社会活动和妇幼事业等方面均较其在大陆时期的状况不可同日而语,已近日暮。从时间上看,宋美龄后来在台湾和美国生活的时段在其生命中的比重超过大陆时期。依照中国人特别重视晚年的习俗、强调“盖棺定论”的传统,宋美龄的后半生实在是一段不能忽视的历史。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通过论述宋美龄的后半生,揭示其在特定时代、特定环境下的角色选择、角色扮演和角色贡献。本文认为,宋美龄的后半生起始于国民党政权的分崩离析,脱胎于内外交困的台湾政局。从1947年开始,国民党在军事上节节败退,政治、经济及外交等情势全面逆转。进至1948年,金融崩溃、物价飞涨、三大战役皆输、精锐尽失,各方矛盾直指蒋介石,国民党统治几近崩溃。在此背景下,宋美龄于1948年底赴美争取援助。1950年初,在美求援未果的宋美龄,返回台湾与蒋介石共赴患难,拉开她后半生的序幕。此时的台湾,人口激增、物价飞涨、民生困顿,岛内族群矛盾重重,加上美国意图舍弃蒋介石政权、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使得整个社会惶惶不安。宋美龄的回归是对蒋介石最大的慰藉。本文指出,在宋美龄后半生中,“第一夫人”是她最重要的政治符号,这也是为维系蒋介石统治地位而必须向台湾军民传播的符号。在台湾公众面前,宋美龄与蒋介石努力展现出“二位一体”公众形象。举凡蒋介石出现的地方,必有宋美龄陪同。宣传蒋介石、为蒋介石辩护、为蒋介石政权争取援助,则是宋美龄后半生的职责。宋美龄在台湾所开展的外交、妇女运动和社会事业等多方面的工作,都是在“第一夫人”的头衔下展开的。通过梳理宋美龄后半生的各类活动,可以发现宋美龄利用“第一夫人”这一符号向社会传达蒋介石政权稳定的信号,并强调其政权“正统代表性”。本文认为,困居台湾的宋美龄在“第一夫人”这个政治符号下演绎了多重社会角色。外交方面,她是蒋介石的外交事务总管和国际形象宣传员。为此,她整合美国“院外援华集团”,积极开展对美宣传外交,努力拉拢美国政界军方人士,等等,为台美关系改善积蓄力量。一轶时机成熟,她即踏上前台,以多种名义赴美访问,或医疗,或度假。每次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直至20世纪60年代后期,蒋经国接班态势已然明确,宋美龄方才淡出对美“外交”一线。妇运领袖是宋美龄最擅长演绎的社会角色。在宋美龄的政治版图上,妇女运动是她政治资本的重要来源,是她获取国内政治支持的重要根据地,其重要性不亚于外交领域。在国民党退守台湾后,宋美龄依靠“妇联会”、“妇工会”和台湾省妇女会开展妇女运动,使自己长期在台湾的政治舞台上屹立不倒。社会事业则是与宋美龄的基督教信仰密切联系在一起。败退台湾之后,宋美龄从“一个名义上的基督徒”转变成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宗教成为她最好的安慰剂。在宗教信仰的影响下,她抵台后即成立“中华基督教妇女祈祷会”,以该会联合周边重要人士,结成共同的利益联盟;她开办华兴学校,创建振兴复健医学中心,担当辅仁大学董事长,等等。这些都反映出,宋美龄在信仰的感召下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也反映出宋美龄的宗教热情与与政治需要的紧密结合。本文还考察了宋美龄和蒋介石、蒋氏家族和孔宋家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宋美龄在隐居美国时期的政治活动。在作者看来,“宋家”是宋美龄的娘家,也是她在“小家”和“蒋家”立足的奥援。在宋美龄眼里,蒋宋一体,互为帮助。只有壮大“蒋家”才能更好地维护“宋家”,只有维护好“宋家”才能最大化“蒋家”的利益。蒋介石逝世后,宋美龄为使蒋经国顺利接班,隐居美国。她虽然身在美国,但心系台湾政坛,关心的重点是塑造蒋介石历史形象、辅助蒋经国治理台湾。实际上,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蒋家王朝”。
高武洲[10](2014)在《基于住宅价值模型的澳门高地积比住宅发展研究》文中指出澳门回归后开放赌权,随即经济获得迅猛的发展,而伴随着外地和本地资金大量涌入澳门、外地雇员和本地人口增加,住宅的供求关系失去平衡。由于澳门是陆地面积仅31.3平方公里的小城,无法象其它地区或城市一样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土地,以大量大量地增加住宅。住宅价格在供求失衡的状况下高速上升,工薪阶层难以购置房屋,居住和住宅问题逐渐严重。目前,建筑学研究领域对澳门住宅的研究、居住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深入的研究。此时针对澳门特有的社会、经济情况,对澳门住宅进行一定深度、广度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学术和实际意义。通过在澳门多年的工作、生活和研究,对澳门住宅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过程中,针对研究的内容对澳门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第一手的资料,并利用权威机构的数据资料,深入每一个住宅区,对住宅楼宇进行实地研究和分析,得到了充分的感性和理性认知,最终获得客观的研究成果。论文探讨了澳门住宅发展的内在问题,认为澳门住宅具有与众不同的地区特点,澳门住宅的研究需要由澳门的住宅价值研究开始。论文通过先了解事物的本质后推导出解决方法的思路进行论述。首先,通过对澳门住宅价值的研究,论文从建筑学的角度首次提出澳门住宅价值模型的概念,以此作为解读澳门住宅价值判定的方式;然后,论文提出了以高地积比的方式为澳门提供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对其进行论证;最后,论文提出实现高地积比的方法和建议。论文并不深入涉及澳门住宅具体设计层面的建筑细节研究,而是面向城市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城市管理的政策取向、使用者的体验、开发者的行为目标等进行探讨。住宅价值模型则以数学模型的表达形式,简练地归纳住宅价值的各因素和相互关系,尽管不是严格的数学方程式,但能为后继住宅价值量化研究奠定基础。通过研究,论证了澳门住宅发展走高地积比的道路是现实的选择。实行符合社会和居民需求的高地积比住宅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包括法律制度的修订、政府公共政策的引导、专业的规范和指标、建筑领域专业人士和开发者的投入。论文谨希望为城市建筑领域提供一种理性的思考和选择。
二、对建立住宅使用许可制度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建立住宅使用许可制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景观特征评估的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政策要求 |
1.1.2 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住宅建设管控的困境 |
1.1.3 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管控方法的可借鉴性 |
1.2 研究对象、内容和意义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研究现状评述 |
1.4.1 自然保护地社区规划 |
1.4.2 国家公园社区规划 |
1.5 基本概念 |
1.5.1 景观特征评估 |
1.5.2 社区 |
1.5.3 建设开发管控 |
1.5.4 英国国家公园 |
1.6 研究框架 |
第2章 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体系与制度 |
2.1 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的规划政策体系 |
2.1.1 管理规划确立国家公园发展愿景 |
2.1.2 核心战略是实现发展愿景的关键 |
2.1.3 开发管理政策是核心战略的有效补充 |
2.1.4 设计指南提供设计指引 |
2.2 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的多元主体网络 |
2.2.1 宏观尺度的管理主体 |
2.2.2 具体政策的实施主体 |
2.2.3 高度的公众参与 |
2.2.4 管控权力架构 |
2.3 与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相关的主要制度 |
2.3.1 规划许可制度 |
2.3.2 建筑控制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政策 |
3.1 住宅建设管控的基本原则 |
3.1.1 保护优先的桑福德原则 |
3.1.2 广泛调研住房情况,引导正当申请 |
3.1.3 评估居住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导致的建设开发 |
3.1.4 鼓励改造原有建筑,补充经济适用房缺口 |
3.2 强制管制建设开发 |
3.2.1 发布允许开发的居民点列表,局部地区划开发边界 |
3.2.2 绝大多数区域限制商业开发,限制“第二住宅” |
3.2.3 优先改造利用旧建筑,限制允许新建住宅的条件 |
3.3 严格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
3.3.1 满足本地需求,建立紧密的本地联系 |
3.3.2 限制建筑面积,保障住房可负担得起 |
3.3.3 提供基本的工人住房,维护乡村企业发展 |
3.3.4 以保护为第一要义,引导新建住宅选址 |
3.4 制定设计指南,柔性引导 |
3.4.1 一般性设计指南 |
3.4.2 可持续设计指南 |
3.5 特殊类型管控 |
3.5.1 登录建筑保护 |
3.5.2 保护区的特殊管控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景观特征评估方法与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 |
4.1 景观特征评估的发展 |
4.2 景观特征评估的特点 |
4.2.1 整体区划式评估 |
4.2.2 价值中立的评估 |
4.2.3 景观特征提取多样化 |
4.2.4 高度的公众参与 |
4.3 景观特征评估的程序 |
4.3.1 景观特征分类、描述阶段 |
4.3.2 景观特征评估决策阶段 |
4.4 峰区国家公园的景观特征评估 |
4.4.1 峰区国家公园的景观特征描述 |
4.4.2 基于景观特征评估的峰区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合英国经验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地住宅管控问题 |
5.1 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策略的可借鉴性 |
5.1.1 中英两国自然保护地目的与保护对象相似 |
5.1.2 中国自然保护地长期的人类居住史与英国国家公园相似 |
5.2 我国自然保护地住宅建设管控困境 |
5.2.1 我国自然保护地的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
5.2.2 民居聚落传统风貌遭到破坏 |
5.2.3 部分自然保护地私搭乱建频繁 |
5.2.4 社区管理机制与住宅管控机制不完善 |
5.3 结合英国经验提出制度建议 |
5.3.1 整合资源评估方法 |
5.3.2 明晰土地权属,划定允许开发的区域 |
5.3.3 强化多元共治,完善住宅建设管控机制 |
5.3.4 制定自然保护地住宅设计导则 |
5.3.5 柔性引导结合强制管制 |
5.3.6 建立政策清单,加强执法力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与实践持续强化演变 |
1.1.2 国内背景:本土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现实与转型需求存在落差 |
1.2 研究问题 |
1.2.1 理论问题:归纳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1.2.2 应用问题: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成效 |
1.3 研究意义 |
1.3.1 拓展完善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论认知 |
1.3.2 实现由静态格局到动态演进的规律总结转变 |
1.3.3 应对转型期本土旧城中心区的优化升级需求 |
1.4 相关概念 |
1.4.1 旧城中心区 |
1.4.1.1 概念定义 |
1.4.1.2 范围界定 |
1.4.2 土地混合利用 |
1.4.3 可持续更新 |
1.5 研究综述 |
1.5.1 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相关研究 |
1.5.1.1 发展历程研究 |
1.5.1.2 理论概念演变研究 |
1.5.1.3 政策与实践演变研究 |
1.5.1.4 形成机制、测度方法与实施成效相关研究 |
1.5.2 旧城中心区更新路径演变 |
1.5.2.1 更新政策实践发展历程研究 |
1.5.2.2 演变规律研究 |
1.5.3 研究评述 |
1.6 研究目标 |
1.7 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1.1 跨学科综合 |
1.7.1.2 历史研究 |
1.7.1.3 比较归纳 |
1.7.1.4 定量定性相结合 |
1.7.2 研究框架 |
第2章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 |
2.1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必要性 |
2.1.1 实现可持续更新是土地混合利用的本质内涵 |
2.1.1.1 土地利用方式内涵与准则的理论要求 |
2.1.1.2 实践复苏及广泛兴盛的现实要求 |
2.1.2 过往研究对土地混合利用认知的异同 |
2.1.2.1 概念理解差异中蕴含的模糊化 |
2.1.2.2 概念理解共识中的确定与非确定 |
2.1.3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
2.1.3.1 过往研究对演变规律的解析不足 |
2.1.3.2 新的审视框架建立的准则 |
2.2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 |
2.2.1 审视思路的确立 |
2.2.1.1 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审视内容维度 |
2.2.1.2 基于实践方式演变的审视历程维度 |
2.2.1.3 基于研究目标的审视规律应用维度 |
2.2.2 审视对象及范围 |
2.2.2.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2.2.2.2 时间范围的确定 |
2.2.3 审视分析数据基础 |
2.2.3.1 西方路径演变规律审视数据资料 |
2.2.3.2 南京路径演变趋势审视数据资料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追求“秩序与疏解”的瓦解阶段(1900s-1950s) |
3.1 “混杂”成为急需解决的不可持续根源 |
3.1.1 环境维度:拥挤混杂布局引发环境恶化 |
3.1.2 社会维度:持续社会隔离加重交通拥堵 |
3.1.3 经济维度:混杂权属阻碍商业开发需求 |
3.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现代规划理论的应对方式评述 |
3.2.1 寻求结构秩序性 |
3.2.1.1 理性功能主义 |
3.2.1.2 交通分区的协同 |
3.2.2 疏散人口与功能 |
3.2.2.1 霍华德田园城市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2.2 格迪斯的区域规划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3 现代规划理论的利弊影响与“片面应用”机制 |
3.2.3.1 现代规划理论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利弊影响 |
3.2.3.2 现代规划理论的“片面应用”:经济维度至上的中央商务区 |
3.3 基于片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瓦解实践 |
3.3.1 关注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分离 |
3.3.1.1 政策引导下低价值功能外迁 |
3.3.1.2 市场机制下经济性职能集聚 |
3.3.1.3 政府掌控下公共空间提升 |
3.3.2 追求秩序隔离的时空利用模式 |
3.3.2.1 “功能—交通”空间隔离模式 |
3.3.2.2 “宏观—微观”时间断裂模式 |
3.3.3 强调集权控制的实施管理体系 |
3.3.3.1 集权式区划工具的运用 |
3.3.3.2 公共征地权下的更新政策 |
3.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4章 促进“活力与消费”的复苏阶段(1960s-1980s) |
4.1 秩序疏解造成的不可持续恶果 |
4.1.1 社会维度:人口隔离与社会结构断裂 |
4.1.1.1 “宏观-微观”双层面的人口隔离 |
4.1.1.2 社会生态结构遭到破坏 |
4.1.2 环境维度:物质空间破坏与环境恶化 |
4.1.2.1 物质空间破坏 |
4.1.2.2 生活环境恶化 |
4.1.3 经济维度:经济衰退与去工业化灾难 |
4.1.3.1 经济持续衰退 |
4.1.3.2 去工业化的灾难影响 |
4.1.4 综合结果:安全丧失与不公平的动乱 |
4.1.4.1 秩序与疏解导致安全隐患 |
4.1.4.2 社会不公平引发大规模动乱 |
4.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后现代规划理论复苏框架评述 |
4.2.1 人本主义的城市多样性 |
4.2.1.1 雅各布斯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1.2 其他多样性拥护者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 延续历史的城市文脉主义 |
4.2.2.1 英国城镇景观运动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2 美国文脉主义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3 批判无序蔓延的中心区回归 |
4.2.3.1 对无序蔓延的批判 |
4.2.3.2 重归中心区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4 追求社会公正的公众参与 |
4.2.4.1 土地利用方式非公正的背后机制 |
4.2.4.2 公众参与成为解决途径 |
4.2.5 后现代规划理论下的复苏框架与“非全面应用”机制 |
4.2.5.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框架 |
4.2.5.2 后现代规划理论的“非全面应用”:侧重经济维度的中央游憩区 |
4.3 基于非全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实践 |
4.3.1 侧重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混合复苏 |
4.3.1.1 居住功能的局部恢复及其混合复苏 |
4.3.1.2 办公引领的功能混合及社会维度关注尝试 |
4.3.1.3 商业模式转变及大规模建设 |
4.3.1.4 文化休闲的功能与规模多维度复苏 |
4.3.1.5 公共空间的经济维度转向及空间环境营造 |
4.3.2 基于涓滴模式的时空混合复苏模式 |
4.3.2.1 涓滴网络的空间模式 |
4.3.2.2 涓滴渗透的时间模式 |
4.3.3 应对弹性合作的实施管理体系 |
4.3.3.1 规划体系改革:弹性与约束并存 |
4.3.3.2 更新政策转变:由集权转向合作 |
4.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5章 “可持续全面提升”的衍化阶段(1990s至今) |
5.1 活力营造表面下的不可持续隐忧 |
5.1.1 社会维度:绅士化、私有化及社区关注不足 |
5.1.1.1 多维绅士化与空间同质化 |
5.1.1.2 空间私有化与阴影效应 |
5.1.1.3 缺乏对社区与弱势群体关注 |
5.1.2 环境维度:忽视公共环境与公交一体化建设 |
5.1.2.1 公共环境影响 |
5.1.2.2 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不足 |
5.1.3 经济维度:“人口-商业-办公”裹挟式外迁现象加剧 |
5.1.3.1 人口持续郊区化 |
5.1.3.2 零售购物郊区化 |
5.1.3.3 办公就业郊区化 |
5.2 可持续更新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拓展衍化 |
5.2.1 可持续发展对土地利用体系的创新需求 |
5.2.2 可持续更新三种分支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衍化 |
5.2.2.1 物质空间设计 |
5.2.2.2 城市发展行为改良 |
5.2.2.3 复杂系统提升 |
5.2.3 可持续更新理论下的衍化趋势与“耦合应用”机制 |
5.2.3.1 可持续更新理论影响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衍化趋势 |
5.2.3.2 可持续更新理论的“耦合应用”:多维度并重的中央活力区 |
5.3 基于耦合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衍化实践 |
5.3.1 迈向可持续的功能要素混合衍化 |
5.3.1.1 居住功能提升及其混合维度衍化 |
5.3.1.2 办公功能的产业结构升级及社会包容效应 |
5.3.1.3 商业功能的中心区地位强调及模式的再度转变 |
5.3.1.4 文化休闲功能的社会效应显现 |
5.3.1.5 公共空间社会属性的回归 |
5.3.1.6 生态环境维度提升及其混合衍化 |
5.3.2 基于全面提升的时空混合衍化模式 |
5.3.2.1 整体可持续的空间模式 |
5.3.2.2 连续可持续的时间模式 |
5.3.3 协调多元需求的实施管理体系 |
5.3.3.1 规划体系改革:优化土地混合利用效果 |
5.3.3.2 更新政策优化:社会民主制度 |
5.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6章 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剖析 |
6.1 协同性: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特征 |
6.1.1 土地功能要素的双重化演变 |
6.1.1.1 功能混合逻辑的演变 |
6.1.1.2 可持续维度的提升 |
6.1.2 土地利用形式的应对性演变 |
6.1.2.1 空间模式双层级演变 |
6.1.2.2 时间模式三层面演进 |
6.1.3 土地利用权力的保障性演变 |
6.1.3.1 管理维度的两极拓展 |
6.1.3.2 政策权力的多元民主化演变 |
6.1.4 “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 |
6.2 三角制: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机制 |
6.2.1 动力机制的演变历程 |
6.2.1.1 1990年代前市场的主动应对 |
6.2.1.2 1990年代后政策的全面促进 |
6.2.1.3 动力机制演变逻辑 |
6.2.2 动力机制实施逻辑 |
6.2.2.1 社会机制——应对“生产消费方式”是根本需求 |
6.2.2.2 市场机制——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是直接动力 |
6.2.2.3 政策机制——制定“立体全面政策”是切实保障 |
6.2.2.4 三者的相互制约关系 |
6.3 多面化: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本质 |
6.3.1 路径演变的内在逻辑 |
6.3.1.1 体现了实践中概念理解的演变:从物质空间技术到可持续场所氛围营造 |
6.3.1.2 体现了中心区本质属性的回归:“社会活力”集聚区的恢复与超越 |
6.3.1.3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涵提升:个体需求与共存需求的双重提升 |
6.3.2 路径演变的辩证性思考 |
6.3.2.1 重点即难点:协调的内容与过程 |
6.3.2.2 不是万能药:实践与理论缝隙的不断弥合,并不意味着理论效应实现的必然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演变审视 |
7.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
7.1.1 分析要素确立 |
7.1.2 分析对象界定 |
7.2 空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2.1 空间模式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 |
7.2.1.1 分析方法确立 |
7.2.1.2 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分析 |
7.2.1.3 小结 |
7.2.2 空间模式可持续维度演变趋势 |
7.2.2.1 多维度内容混合演变趋势分析 |
7.2.2.2 整体空间体系协同演变趋势 |
7.2.2.3 小结 |
7.3 时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3.1 时间模式纵向延伸趋势 |
7.3.2 时间模式横向延展趋势 |
7.3.2.1 历史氛围特色延续 |
7.3.2.2 绿色可持续环境提升 |
7.4 权力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4.1 功能混合逻辑控制灵活度演变趋势 |
7.4.1.1 用地分类标准弹性演变趋势 |
7.4.1.2 建筑物用途调整弹性演变趋势 |
7.4.1.3 小结 |
7.4.2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与形式演变趋势 |
7.4.2.1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演变趋势 |
7.4.2.2 可持续效应管治形式演变趋势 |
7.4.3 开发控制权力演变趋势 |
7.4.3.1 规划制定实施过程演变趋势 |
7.4.3.2 城市更新运作过程演变趋势 |
7.4.3.3 小结 |
7.5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问题、机制与改革建议 |
7.5.1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与问题总结 |
7.5.1.1 成效与问题的全面总结 |
7.5.1.2 成效与问题的分类总结 |
7.5.2 既有路径演变问题的内在机制 |
7.5.2.1 理念固化于“功能混合” |
7.5.2.2 实践固化于“局部地块” |
7.5.2.3 制度固化于“事前设计” |
7.5.3 既有路径优化改革建议 |
7.5.3.1 统一明确新时期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内涵,扭转“偏重经济维度”思维 |
7.5.3.2 结合城市双修政策,突破局部地块实践桎梏 |
7.5.3.3 建立保障良性演变的全历程调控制度体系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回顾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1.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历程 |
8.1.1.1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前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1.2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后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2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8.1.2.1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特征 |
8.1.2.2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机制 |
8.1.2.3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本质 |
8.1.3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南京路径演变审视 |
8.1.3.1 南京既有路径成效 |
8.1.3.2 南京既有路径问题 |
8.1.3.3 南京既有路径内在机制 |
8.2 主要创新点 |
8.2.1 创建了可持续更新综合审视框架 |
8.2.2 深化了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规律认知 |
8.2.3 审视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既有路径成效与问题 |
8.3 不足与展望 |
8.3.1 进一步深化演变规律认知 |
8.3.2 进一步全面审视我国路径 |
8.3.3 进一步提出改革政策措施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
(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相关研究的总结与评价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主要的创新点 |
1.5.2 主要的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市场 |
2.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
2.1.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土地产权理论 |
2.2.3 土地市场理论 |
2.2.4 地租地价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 |
3.1 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
3.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探索与试验 |
3.2.1 从法律的禁锢到政策的松动 |
3.2.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态:由改革试验区例证 |
3.3 我国现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
3.3.1 市场运行机制被扭曲 |
3.3.2 农民利益被损害 |
3.3.3 助长土地财政与土地寻租 |
3.4 本章小结 |
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制约因素 |
4.1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法律困境 |
4.1.1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性质定位不清 |
4.1.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划方面法律缺失 |
4.2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缺陷 |
4.2.1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
4.2.2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期限不明确 |
4.2.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制度不健全 |
4.3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主体障碍 |
4.3.1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 |
4.3.2 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认知不足 |
4.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市场约束 |
4.4.1 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不规范 |
4.4.2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不规范 |
4.4.3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限制较多 |
4.5 本章小结 |
5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与主要模式 |
5.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目标与原则 |
5.1.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基本目标 |
5.1.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指导原则 |
5.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 |
5.2.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架构解析 |
5.2.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主要内容 |
5.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主要模式 |
5.3.1 城镇规划区内采取“实物交易+指标交易”模式 |
5.3.2 城镇规划区外采取“指标交易”模式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机制 |
6.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供求机制 |
6.1.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供求主体决策 |
6.1.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供求均衡调节 |
6.1.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供求机制的构建 |
6.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价格机制 |
6.2.1 土地价格的本质及其影响因素 |
6.2.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 |
6.2.3 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的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理 |
6.2.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机制的构建 |
6.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竞争机制 |
6.3.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市场结构 |
6.3.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形式 |
6.3.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竞争机制的构建 |
6.4 本章小结 |
7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收益分配 |
7.1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形成 |
7.2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原理 |
7.2.1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 |
7.2.2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原理 |
7.3 典型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实践 |
7.3.1 政府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
7.3.2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
7.3.3 需求主体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
7.3.4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用途规定的比较 |
7.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的构建 |
7.4.1 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配 |
7.4.2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 |
7.5 本章小结 |
8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 |
8.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因素识别 |
8.1.1 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风险 |
8.1.2 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
8.1.3 冲击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
8.1.4 侵害农民权益的风险 |
8.1.5 降低政府管理效益的风险 |
8.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指标评估 |
8.2.1 指标体系的构建 |
8.2.2 判断矩阵的构造 |
8.2.3 层次单排序与一致性检验 |
8.2.4 指标层风险因素对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的综合权重 |
8.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等级评估 |
8.3.1 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8.3.2 确定风险等级 |
8.3.3 对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的评估 |
8.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
8.4.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 |
8.4.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中风险防范机制 |
8.4.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后风险防范机制 |
8.5 本章小结 |
9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与发展的保障措施 |
9.1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法律规则体系 |
9.1.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
9.1.2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登记制度 |
9.1.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体系 |
9.2 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价格体系 |
9.2.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地价评估体系 |
9.2.2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度 |
9.2.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最低限价制度 |
9.2.4 建立城乡统一的地价公示和地价申报制度 |
9.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机制 |
9.3.1 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指导性规定 |
9.3.2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税费体系 |
9.3.3 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多样化收益分配方式 |
9.3.4 规范相关主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方向 |
9.3.5 弱化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 |
9.4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服务体系 |
9.4.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平台 |
9.4.2 构建多元化的城乡建设用地金融服务体系 |
9.5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研究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5)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立法背景 |
第一节 气候变化之内涵 |
一、气候变化的学理内涵 |
二、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 |
三、温室气体的意涵 |
四、气候变化之特性分析和法律规范需求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的背景 |
一、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结构体系和现状 |
二、气候变化对美国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之政策和立法进程 |
一、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的角色 |
三、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规范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联邦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
第一节 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作用 |
二、气候变化保险制度之原则和可保性研究 |
三、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保险”与气候变化 |
四、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巨灾风险转移的保险形式 |
第二节 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一、传统管控法律制度在气候变化法律中的功能和特点 |
二、气候管控基础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及实践价值 |
三、评估和管理气候影响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理论支撑 |
四、整合环境许可和气候变化之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
五、交通运输领域减排之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 |
六、成本效益最优之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 |
第三节 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内涵和发展脉络 |
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
三、碳税在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未来评析 |
第四节 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一、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演进趋向 |
二、美国气候变化诉讼原则和实践 |
三、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之侵权公害诉讼和大气信托诉讼 |
四、司法在气候变化管控上的功能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理路:以三个州为例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演绎 |
一、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评析 |
二、美国区域气候变化法律管控之倡议 |
三、地方在气候变化规制上之动因和动力 |
第二节 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框架 |
一、华盛顿州政治体系及气候变化之影响 |
二、华盛顿州气候变化主体法律框架和制度构建 |
三、案例研究之西雅图市气候行动介评 |
四、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评析 |
第三节 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 |
一、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渊源 |
二、加州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法律制度体系 |
三、加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证成 |
第四节 马萨诸塞州气候变化法案解读 |
一、《马萨诸塞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之法律架构和意义 |
二、马萨诸塞州之减排项目 |
三、马萨诸塞州第569号行政令解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特征及基本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渊源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法源与内涵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涵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内核分析:法经济学视角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碳的社会成本 |
二、美国气候变化应对之成本效益分析 |
三、美国气候变化制度之内核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
一、减缓和适应并进原则 |
二、司法审查原则 |
第四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核心理念 |
一、构建理念之一:衡平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 |
二、构建理念之二: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之气候管制 |
第五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模式:“四位一体” |
一、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二、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审思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深层剖析 |
一、美国宪政制度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二、美国环境联邦主义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三、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功能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结构性和程序性之掣肘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结构功能失调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程序性局限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碳的社会成本) |
二、气候变化治理“试验田”借鉴之地方“先行先试”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经验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推动气候变化司法 |
第四节 中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
一、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之构想 |
二、强化气候变化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新农村建设中的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1.4.1 对构建农村自建住宅规划管控体系的紧迫性 |
1.4.2 对农村住宅自建活动具有现实针对性 |
1.5 研究方法和逻辑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逻辑框架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借鉴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自建住宅的概念 |
2.1.2 规划管控的概念 |
2.2 国内外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研究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发达国家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经验 |
3.1 美国 |
3.1.1 美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法规体系 |
3.1.2 美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策略 |
3.1.3 美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程序 |
3.1.4 美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引导指南 |
3.1.5 美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经验总结 |
3.2 英国 |
3.2.1 英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法规体系 |
3.2.2 英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策略 |
3.2.3 英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程序 |
3.2.4 英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引导指南 |
3.2.5 英国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经验总结 |
3.3 日本 |
3.3.1 日本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机构 |
3.3.2 日本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法规体系 |
3.3.3 日本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程序 |
3.3.4 日本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引导指南 |
3.3.5 日本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经验总结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浙江部分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经验 |
4.1 浙江新农村住宅概况 |
4.1.1 1980 -2000年 |
4.1.2 2000 -2010年 |
4.1.3 2010 年以后 |
4.2 浙江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法规体系 |
4.2.1 法律 |
4.2.2 行政法规 |
4.2.3 地方性法规 |
4.2.4 部门规章 |
4.2.5 地方政府规章 |
4.3 浙江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程序 |
4.3.1 申请许可证 |
4.3.2 施工前准备 |
4.3.3 施工 |
4.3.4 监督检查 |
4.3.5 竣工 |
4.3.6 违建查处 |
4.4 浙江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经验 |
4.4.1 城镇化整理型村庄——圆周村 |
4.4.2 保留发展型村庄——射中村 |
4.4.3 迁建型村庄——白沙村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策略 |
5.1 现行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办法 |
5.1.1 现行管控办法的具体内容 |
5.1.2 现行管控办法的不足 |
5.2 分类编制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办法 |
5.2.1 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
5.2.2 保留发展型村庄 |
5.2.3 迁建型村庄 |
5.3 设计农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模型 |
5.3.1 建模步骤 |
5.3.2 模型管控要素 |
5.3.3 后期运营 |
5.4 探索农村自建住宅基层管理 |
5.4.1 下放编制权 |
5.4.2 编制村规民约 |
5.4.3 建立监察网络和联动执法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例运用之编制环溪村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办法 |
6.1 环溪村概况 |
6.2 管控办法编制与管控模型建立 |
6.2.1 总则 |
6.2.2 规划选址 |
6.2.3 住宅布局 |
6.2.4 建房审批程序 |
6.2.5 住宅设计 |
6.2.6 风貌管控 |
6.2.7 建设管理 |
6.2.8 监督执法 |
6.2.9 附则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主要结论 |
研究创新点 |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B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学术会议及竞赛获奖情况 |
附录C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项目 |
附录D 农村住宅建设导则内容表 |
致谢 |
(7)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方法和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结构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 |
一、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 |
(四)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 |
二、社会国家原则 |
(一)国家的社会义务 |
(二)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 |
一、探索时期(1978—1988) |
(一)强调加强和保证“以租养房”的原则 |
(二)加大住宅建设 |
二、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1988—1998)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1998—至今) |
第四章 我国城镇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评价 |
一、限价房制度 |
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
三、廉租住房制度 |
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 |
六、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 |
七、小结 |
第五章 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一、台湾地区 |
(一)国民住宅 |
(二)社会住宅 |
二、德国 |
(一)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发展史 |
(二)德国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三、美国 |
四、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 |
一、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 |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制度的废除 |
(二)住房权利证书制度的建立 |
(三)住房公积金的独立 |
(四)抽象原则与区分原则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适用 |
(五)住房补贴制度的完善 |
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的贯彻 |
(二)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的实现 |
(四)维护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我国未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
第七章 新型廉租住房制度 |
一、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范围的确定 |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措施 |
三、目的限定与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凭证 |
四、租金限定 |
五、违反资助目的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政治符号与社会角色 ——宋美龄后半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史料运用 |
第一章 时代背景与宋美龄后半生的符号特征 |
第一节 蒋介石撤台时的内外困局 |
第二节 1950年初宋美龄自美返台后对蒋介石的政治支持 |
第三节 “第一夫人”:宋美龄的政治符号选择 |
第二章 宋美龄后半生的社会角色之一:“台美外交主掌人” |
第一节 积蓄“台美外交”助力(1949-1952) |
第二节 践行“夫人外交”(1952-1959) |
第三节 从台前到幕后(1963-1969) |
第三章 宋美龄后半生的社会角色之二:台湾“妇运领袖” |
第一节 妇女运动:宋美龄的政治根据地 |
第二节 抵台发动妇运维稳 |
第三节 以“动员”作为妇运工作的重中之重 |
第四节 妇联会:宋美龄退台后的妇运抓手 |
第四章 宋美龄后半生的社会角色之三:台湾社会事业推动者 |
第一节 宗教信仰与政治的融合 |
第二节 宋美龄与台湾医疗事业 |
第三节 宋美龄与台湾教育事业 |
第五章 宋美龄后半生的政治符号与家庭角色关系研究 |
第一节 传统家族中的长者 |
第二节 从斗争到同舟共济:宋美龄与蒋经国关系研究 |
第三节 宋美龄在娘家利益与蒋家利益间的平衡 |
第六章 宋美龄后半生的终结:隐居美国 |
第一节 隐而不休 |
第二节 东山未起 |
第三节 谢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基于住宅价值模型的澳门高地积比住宅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澳门地少人多经济发展迅猛 |
1.1.2 经济发展使澳门住宅价格急速上升 |
1.1.3 澳门特有的城市管理模式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研究住宅价值的重要性 |
1.2.2 需要确立住宅价值模型为研究基础 |
1.2.3 研究澳门高地积比住宅的重要性 |
1.3 研究内容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住宅价值和高地积比的定义尚没有统一 |
1.4.2 缺乏澳门住宅价值和地积比方面的专着 |
1.4.3 国内外曾出现少量关于澳门住宅的文章 |
1.4.4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 |
1.5 研究途径与方法 |
1.5.1 综合性理论的研究 |
1.5.2 数据收集、统计和评估 |
1.5.3 调查法 |
1.5.4 人物专访 |
1.6 研究框架 |
1.7 主要创新点 |
1.7.1 论文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和首创性 |
1.7.2 建立新的研究基础—住宅价值模型 |
1.7.3 以多角度的分析方法进行论证 |
1.7.4 完整的覆盖面和独到的观点 |
1.8 相关概念以及辨析 |
1.8.1 澳门住宅的划分 |
1.8.2 地积比及相关内容的内涵 |
1.8.3 本文研究的高地积比住宅类型分级 |
1.8.4 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 |
1.9 小结 |
参考文献 第二章 澳门住宅发展概况与居住问题 |
2.1 澳门住宅发展概况 |
2.1.1 明清时期华人住宅 |
2.1.2 明清时期葡萄牙人住宅 |
2.1.3 工业港口经济时期住宅 |
2.1.4 旅游博彩经济时期住宅 |
2.2 澳门住宅类型及高地积比住宅的现状 |
2.2.1 私人住宅 |
2.2.2 公共房屋 |
2.2.3 高地积比住宅的分布 |
2.3 澳门的居住问题 |
2.3.1 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的经济总量增大 |
2.3.2 经济总量和购买力的增加影响住宅价格 |
2.3.3 澳门住宅土地十分有限 |
2.3.4 澳门人口不断增长 |
2.3.5 澳门新建住宅量少 |
2.3.6 对住宅价值的判定持续增高 |
2.4 城市发展面对的矛盾 |
2.4.1 法律制度与发展的矛盾 |
2.4.2 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 |
2.4.3 澳门住宅市场泡沫严重 |
2.5 小结 |
参考文献 第三章 澳门住宅价值研究 |
3.1 住宅价值的内涵 |
3.1.1 价值与住宅价值 |
3.1.2 广义的住宅价值--人的需要 |
3.1.3 包含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容 |
3.1.4 包含主观价值理论的内容 |
3.1.5 住宅价值具有多元性 |
3.1.6 成交价格反映住宅价值 |
3.2 使用者眼中的住宅价值 |
3.2.1 满足使用者需求的使用价值 |
3.2.2 促进资产增值的投资价值 |
3.2.3 受文化影响的居住价值 |
3.2.4 使用者的高层次居住体验 |
3.3 开发者眼中的住宅价值 |
3.3.1 实现经济收益的工具 |
3.3.2 通过满足使用者需求来实现目标 |
3.3.3 实现最小的消费者剩余和最大的生产者剩余 |
3.4 城市公共管理者眼中的住宅价值 |
3.4.1 能满足居民居住需求的财产 |
3.4.2 实现财政收入和调控投资的功能 |
3.4.3 实现城市管理的手段 |
3.5 小结 |
参考文献 第四章 构建住宅价值模型 |
4.1 住宅成本 C-COST |
4.1.1 土地成本(C1) |
4.1.2 设计与工程顾问费用(C2) |
4.1.3 建造成本(C3) |
4.1.4 交易成本(C4) |
4.1.5 维护成本(C5) |
4.2 需求的满足 R –REQUIREMENT FULFILMENT |
4.2.1 建筑密度与容量越高(r1)满足程度越低 |
4.2.2 城市管理的法律制度(r2)影响着需求的满足 |
4.2.3 使用者的居住需求(r3) |
4.2.4 满足基本舒适度(r4)的需求 |
4.3 投资价值 I - INVESTMENT VALUE |
4.3.1 法律制度与政策(i1)确保了住宅投资价值的地位 |
4.3.2 经济环境(i2)强化了住宅投资价值持续增长的预期 |
4.3.3 投资意欲(i3)支撑住宅投资价值的实现 |
4.3.4 套型设计的配合(i4)有利于增加住宅投资价值 |
4.4 文化价值 C – CULTURE VALUE |
4.4.1 特有的城市形象(c1)产生独特文化价值 |
4.4.2 不同的建筑形式(c2)反映不同的文化价值 |
4.4.3 文化认同(c3)决定住宅文化价值的形成 |
4.4.4 文化保护(c4)保护了文化价值抑制了土地价值 |
4.5 愉悦价值 H – HAPPINESS VALUE |
4.5.1 居住环境品质主导着愉悦价值 |
4.5.2 基本品质因素(h1)满足基本的生理感受 |
4.5.3 中层次品质因素(h2)注重住宅的良性延续 |
4.5.4 高层次品质因素(h3)把物质上升到精神层面 |
4.5.5 劣品质(h4)带来负面价值 |
4.6 构建住宅价值模型 V = RICH * C |
4.6.1 住宅价值的数学模型的组成 |
4.6.2 住宅价值模型的运用 |
4.6.3 住宅价值模型中的系数比 |
4.6.4 从住宅价值系数获得的资讯 |
4.6.5 住宅价值模型的应用范例 |
4.7 小结 |
参考文献 第五章 以住宅价值解读高地积比住宅的必要性 |
5.1 高地积比提高成本(C)效益 |
5.1.1 整体成本上需要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
5.1.2 利用高地积比改良城市空间的效益 |
5.1.3 扩充街道(小投入)能有效提高地积比(大产出) |
5.1.4 资源共享驱使选择高地积比 |
5.2 高地积比促进需求获得满足(R) |
5.2.1 满足住宅数量需求最直接的选择 |
5.2.2 高地积比与离岛都市化的轨迹相吻合 |
5.2.3 高地积比住宅能与服务设施相协调 |
5.3 高地积比抑制投资价值(I)的增加 |
5.3.1 新法律提高土地价值降低投资价值 |
5.3.2 高地积比使单位住宅投资价值降低 |
5.3.3 高地积比有利于抑制投机 |
5.4 高地积比推动文化价值(C)的演进 |
5.4.1 有利于维持 15~45 分钟生活圈的文化 |
5.4.2 促进新现代文化价值的产生 |
5.4.3 推动法律建设协调历史文化遗产保育 |
5.5 高地积比以提高生活品质增加愉悦价值(H) |
5.5.1 交通疏导能力达到便利性要求 |
5.5.2 高地积比令更多的住户获得中层次环境品质 |
5.5.3 参与住宅管理获得高层次环境品质 |
5.6 小结 |
参考文献 第六章 如何通过适度高地积比实现住宅价值最优化 |
6.1 适度高地积比降低各项资源利用的成本 |
6.1.1 以城市规划管控土地成本 |
6.1.2 适度规划高地积比区提高土地效益 |
6.1.3 调控土地价格避免堕入高地价怪圈 |
6.1.4 发挥新填海区的作用 |
6.1.5 以高地积比优化住宅建造成本 |
6.1.6 以“住宅发展密度区”均衡社会设施和资源 |
6.2 满足各方面需求达到更高的价值 |
6.2.1 高地积比的选址 |
6.2.2 综合配置区域设施 |
6.2.3 保证使用功能达到舒适度标准 |
6.2.4 优化道路宽度 |
6.2.5 更新航空设施规划 |
6.2.6 以公共房屋满足基层需求 |
6.3 维持稳定的投资价值 |
6.3.1 增加住宅数量抑制投资价值增长 |
6.3.2 高地积比率与低覆盖率相配合 |
6.3.3 大幅提高公共房屋数量平抑投资价值 |
6.3.4 加重交易成本抑制投机行为 |
6.3.5 延续以税务调节私人住宅交易 |
6.4 保证文化价值的延续与发展 |
6.4.1 以法律保护文化价值 |
6.4.2 维持原有人文文化的住宅分布模式 |
6.4.3 为文化保护区域注入生命力 |
6.4.4 平衡文物保育和私产发展 |
6.5 提高品质获得更大的愉悦价值 |
6.5.1 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有效管理 |
6.5.2 以专业标准提高住宅品质 |
6.5.3 制定综合措施控制高地积比区域的空气污染 |
6.5.4 城市空间与空气流通 |
6.5.5 高地积比住宅区的环境保护规划 |
6.5.6 制定住宅性能认定制度 |
6.6 适度高地积比住宅发展的制度化与指标化 |
6.6.1 推动建筑法理发展 |
6.6.2 从亚洲城市地积比指标中获取经验 |
6.6.3 建立符合住宅环境品质的区域管理 |
6.6.4 以宜居为住宅环境的宗旨 |
6.6.5 建立指标化管理的执行、监督和保障机制 |
6.7 小结 |
参考文献 总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附录5 附录6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
四、对建立住宅使用许可制度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景观特征评估的英国国家公园内住宅建设管控机制研究[D]. 景莉萍. 北京建筑大学, 2021(01)
- [2]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D]. 陈阳. 东南大学, 2020(02)
-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D]. 王欢.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1)
- [5]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D]. 何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新农村建设中的自建住宅规划与建设管控方法研究[D]. 张潇丹. 湖南大学, 2018(02)
- [7]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8]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胡川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9]政治符号与社会角色 ——宋美龄后半生研究[D]. 吕晶. 南京大学, 2014(05)
- [10]基于住宅价值模型的澳门高地积比住宅发展研究[D]. 高武洲. 华南理工大学,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