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论文文献综述)
庞骊洁[1](2020)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中美贸易谈判及系列协议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已成必然趋势。研究发现,以更加国际化的视角审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通过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正成为平衡国际与国内利益的现实之需。本文以专利权滥用规制为视角对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进行反思,意图探究如何构建一幅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理想图景(1),解决当下中国因专利权滥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法治现象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将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划分统合为一个整体,以《专利法》的目的与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反垄断法》第三条为依据将现实存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型”三种;其次,本文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探究了TRIPS协议签订之时所确立的国际利益格局以及在后TRIPS时代发生的格局缓变与影响,以期在构建法律理想图景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话语权;再次,本文在对我国立法不足与法制优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欧美的规制经验进行借鉴后,认为我国可结合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标准,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规制依据、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及出台《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形成一幅从初级规制到中级规制再到高级规制的完整法律理想图景;最后,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利益平衡论为指导,将其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建设性提出在专利权滥用导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自由竞争与市场秩序失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失衡之时,以利益平衡论为方法论及理想目标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综合调整。
MARCHYNSKA NADIIA[2](2019)在《欧盟国家B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分析》文中认为随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在国家经济中的贡献价值不断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总体而言,目前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如欧洲、美国等。但客观来看,贸易对象国各自存在各自的特殊性,尤其是欧盟市场,欧盟组织内部的国家较多,信息化水平不一、经济基础不同,因此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国与欧盟各国之间电子商务往来,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来实现国家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要重视对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发展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情况的了解和研判,以此来进一步促进中国对欧盟跨境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形势,本文在参阅国内外学术文献,针对欧盟28个国家成员来展开探究,并借助于数据模型分析的形式选取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应用情况等12个指标,构建指标体系,运用因子分析法与聚类分析法对欧盟国家的B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演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德国、法国、瑞典等国的电商水平理想,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等国的电商水平偏低,南欧、东欧整体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基于这一分析结果,为中国政府、企业来进一步了解欧盟国家B2C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并给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以有针对的促进建议、对策。
赵亚婷[3](2019)在《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一体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上个世纪末起,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开始改变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到今天为止,线上交易已经是大部分欧盟消费者会接触到和广泛使用到的交易途径。欧盟电子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区别于传统交易市场的独立交易平台,使消费者可以更便捷地获得更多更优质的跨国商品和服务。但是,由于欧盟电子市场的特殊性,欧盟线上B2C交易在很多时候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以至于消费者在交易中对自己所受到的具体法律保护表示不确定,甚至产生不知自己是否受到欧盟法律的保护之怀疑。消费者对欧盟法律保护的信心丧失,将直接影响其参与欧盟跨境线上交易的行为,欧盟内部市场的连贯性也会随之受到影响。基于欧盟电子市场B2C交易的特殊性,和在保证欧盟内部市场连贯运作的背景下,随着欧盟或专门性或综合性立法的颁布以及欧盟法院统一解释的推动,成员国间的消费者法律保护水平日渐趋同,法律保护水平之差异日渐缩小。欧盟内形成了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之局面。并随欧盟官方的推进一体化趋势呈不断加深势态。在一体化趋势下,可认为欧盟范围内已经存在基本完健的电子市场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该体系除了包含宪章性条约中宏观消费者保护原则外,还包含了从实体规则入手保护消费者的电子市场专门性指令与条例、综合性消费者保护指令中的电子市场可适用条款、有关司法程序条例中的消费者保护条款,和专门性线上争议解决条例等。本文以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现象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方法上以实证研究法为主,以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法为辅,重点研究“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研究了欧盟相关具体制度中的消费者保护规定。从一体化本身的发展动力和客观运作逻辑入手,结合对一体化下的法律渊源的综合性梳理,认为一体化的价值与作用值得肯定,但在未来也可能存在一定困境与风险。综合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的动力、逻辑、作用和风险来看,首先,欧盟确有必要在成员国间对一些基本权利制度进行全面统一,这样一来欧盟消费者参与跨国线上交易的信心方能提升,欧盟内部市场的流畅运作也能得到保证,比如最为关键的线上交易撤销权制度和线上交易知情权制度。但在保证内部市场运作不被影响的前提下,一体化下的统一立法应该被加以范围上的限制。具体来说,即欧盟在进行电子市场消费者保护的统一立法时,应采取“有限的全面统一”方式。“有限的全面统一”意味着,除了在成员国间整合统一确有必要保持完全一致的线上消费者保护制度外,欧盟也应留给成员国一定的立法空间使各国保有一部分自己的法律规定,而非一味地追求高程度的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
查云飞[4](2018)在《德国对网络平台的行政法规制——迈向合规审查之路径》文中指出平台经济的发展促使网络平台的服务类型日趋多元,也给如何处理违法信息带来了法律上的挑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和德国《电信媒体法》所设置的"通知+移除"规则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出的"妨害人责任"制度仅适用于民事侵权和刑事责任的判定,由于民事和刑事救济都较为困难,导致网络平台对违法信息置若罔闻。另外,因行政执法资源有限,行政机关很少采取直接命令网络平台移除信息的做法。最新颁布的《网络执行法》旨在改变此局面,其合规审查的外部监管方式很大程度解决了上述困境,却也存在宪法上的瑕疵。
杨森鑫[5](2017)在《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是恐怖主义。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的威胁不断加据,暴力恐怖活动的偶发性、随机性让人防不胜防,对平民无差别的杀戮更容易引发社会的恐慌效应,恐慌心理扩散、弥漫致使公众犹如芒刺在背、躲犹不及。恐怖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是我们已经面临和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何在新时期反恐政策的指导下,探析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反恐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以国外反恐立法为借镜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实现反恐治本清源的目的,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和主要内容。文章共分为五章展开相关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基本概况。明确恐怖活动的相关概念是进行反恐立法研究的前提和起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的厘定是依法反恐的客观要求。虽然各国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基本构成要素方面已经形成共识。“恐怖主义”属于宏观的上位概念,既涵盖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也包括恐怖主义行为。“恐怖活动”是指具体的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属于下位概念的范畴。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用和适用上的模糊,本文的研究和论述立足于具体的恐怖行为,选取“恐怖活动”的概念以研究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及与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恐怖活动此起彼伏,从未停息,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恐怖活动呈现出袭击范围扩大化、恐怖活动网络化、组织形式分散化和恐怖活动人员低龄化、女性化等特征。网络恐怖活动、微恐怖活动以及“伊吉拉特”恐怖活动成为我国新型的恐怖活动类型,是新时期我国反恐斗争面临的新威胁。第二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与立法原则。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在我国的反恐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新形势对反恐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新时期恐怖活动的长期性要求标本兼治,新时期恐怖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全面全程反恐,新时期恐怖活动的社会性要求“三分打击、七分治理”。我国新时期的反恐政策与反恐斗争的实际需要紧密契合,是反恐立法发展完善的宏观指导原则,在新时期反恐政策指导下,根据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新发展,我国反恐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作为反恐立法的宏观战略指导,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这些政策在指导反恐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当前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反对民族分裂与宗教极端,以及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上述立法原则既是对我国既有反恐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引着我国反恐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三章讨论了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以及反恐的地方性规定,这些反恐相关立法为防控恐怖活动提供立法依据,但是当前的反恐立法仍存在一定问题。在宏观方面,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长期政策与近期政策的法制化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常态法和紧急法的协调性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结构问题,以及强力反恐与柔性反恐的关系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界定不明、对恐怖活动行为类型规制不全面、现有的罪名条款存在疏漏以及司法实务中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障碍等问题。《反恐怖主义法》在实际适用中也凸显出困境,如存在应急性特征无法回应恐怖活动的新变化,政府主导的反恐力量格局无法实现全面防控,重事件控制与应对、轻事前社会治理,反恐对策体系缺乏全局性与立体性等一般问题。同时,还存在社会情报体系的法制化欠缺、对网络恐怖活动规制不足、反恐措施适用的边界不明和对恐怖活动人员安置教育规定存在质疑等具体问题。《网络安全法》缺乏对重点领域技术研发能力的保障措施,忽视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法律管控,忽视技术手段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存在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之间界限不清等问题。而且,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反恐地方性规定等其他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衔接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及借鉴价值。该章系统介绍了国外反恐立法的基本状况,在分析我国与国外反恐立法共性与差异的基础上,归纳出国外反恐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之处。联合国、欧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俄罗斯、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对我国反恐立法体系的建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我国与国外均通过多部门立法防控恐怖活动,重视双边与多边的反恐协作,且反恐立法具有明显的应急性特征。但是,在反恐的立法背景、立法立场以及立法措施的侧重点方面,我国与国外仍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立法成果,建立系统化的反恐立法体系、强化与国际社会的反恐联合协作、形成全方位的反恐怖对策机制,以应对恐怖活动给当今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第五章对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该章立足于我国反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反恐立法的具体建议。在反恐刑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首先要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将“恐怖活动犯罪”界定为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恐怖活动行为,重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恐怖主义性质和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其次要完善现有的恐怖活动犯罪条款,最后要增设走私、贩卖、运输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实施恐怖行为罪等新罪名。在《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通过坚持标本兼治、增强反恐效果,重视事前防控、进行前瞻式立法,构建政府与公众二元协调的反恐力量格局以及设立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的专门条款等,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安全防范”章和“情报信息”章的相关规定。在《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完善方面,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加强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管控,通过立法对相关术语予以明确界定,并协调好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关系。此外,还要完善反洗钱法及相关地方反恐立法规定,实现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有效衔接,建构系统的反恐立法体系,真正实现反恐立法的全方位治理。
肖雯[6](2016)在《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跨境消费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并伴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呈现出更加纷繁复杂的现实形态。世界各国实体法律制度对涉外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体系独立,差别甚大,亦为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带来重大挑战。美国冲突法革命后,全球国际私法更加注重冲突法实质正义的追求,特别是对弱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在跨境消费者合同方面则体现为法律适用规则独立于一般合同准据法确定规则的趋势。随着国际贸易壁垒的日渐降低和网络科技迅猛发展,跨境消费者合同在数量上急剧增加,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弱势地位进一步凸显,需要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分配进行再平衡。因此,对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一方面能有效保护涉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国际消费者保护整体立法趋势协调统一;另一方面能以跨境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合理解决为评判标准,根据冲突法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平衡性要求,以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及经营者相关合法权益的兼顾为分析切入点,并结合对互联网发展影响的适度考虑,设计出符合具体中国国情、且科学合理具备实用性的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第一章:跨境消费者合同的一般问题。本章对跨境消费者合同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梳理。首先介绍了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产生与发展,并结合跨境语境下消费者合同日益勃兴的现实状况,分析冲突规则设计时消费者合同概念的单独提出;其次围绕冲突法视域下跨境消费者合同的基本概念理解进行深入阐述,主要从消费者的主体定义厘清、缔约对方的基本情况考量、消费者合同的标的范围厘定以及“跨境”一词的选用释解等几个方面全面解析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概念;第三,对跨境消费者合同在识别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思路作出阐述;最后,对消费者合同选法规则独立的价值基础——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并在此原则下对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的价值取向做以全面评述。第二章: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方法与法律适用规则。不论是冲突法革命后立法价值取向的逐步转变,还是在跨境消费迅速普及发展至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逐步重视,各国在冲突法领域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然而,在一致性目的引领下各国的成文立法和司法实践却并不相同。本章对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和特征性履行、政府利益分析说及较好的法等结果取向的选法方法和分割方法等冲突法主要选法方法在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中的实际运用进行综合评析后,以世界各国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具体规则为研究对象,将现行各国立法划分为四种模式,评述每种模式的典型立法规定,并结合冲突规范的具体内容评析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趋势。第三章:网络环境下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网络技术发展是现代冲突法立法中必须着重考察的新兴元素,互联网平台的充分介入使得跨境消费者合同呈现出不同以往的诸多特性,不论是泛格式合同化及条款的相对隐蔽性、还是主体身份确认和客体形式变更的复杂性,抑或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物流运输行业介入的常态化,甚至包括支付手段的多样性、合同蔓延的迅速国际化等均为传统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提出了崭新挑战。本章在总述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冲击性影响后,着重对保护性选法规则(以欧盟为例)和中立性选法规则(以美国为例)从具体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虽然目前欧盟和美国均未就网络环境下制定专门性系统性立法用以规制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但结合其相关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诸多考量可见其对网络环境下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规制倾注的重要关注。最后,在以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为分析背景的基础上,对目前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从传统规则的承继、连结点的嬗变以及冲突规范的革新等方面作出综合评析。第四章: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中国法构建。前述对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方法、规则和实践的研究均是为了对中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合理完善的构建思路。本章以我国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为具体导入,在结合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全面综合地对我国现状中诸如消费者合同的概念界定不清,单方法律选择权的受限及可行性欠缺,法律选择效果实质性评价的缺乏、经营者法律选择权不当剥夺的弊端以及结果定向指导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则的缺失等几方面不足进行深入剖析,并最终致力于构建体系完整、结构合理、既接轨于国际社会、又贴合具体中国国情、在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偏重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并注重个案合理妥善解决的中国式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丛雪莲[7](2010)在《欧盟专利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为支持经济、科技发展的基础,专利制度则是其中最成功、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专利规则已经成为规范全球科技、经济、文化和贸易活动的主要工具。与跨国技术贸易与技术传播相伴,大量跨国专利权纠纷层出不穷。然而,由于专利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性,在专利权的传统管辖制度上一向以严格的地域管辖原则为主,由此造成了经济、技术发展传播的无国界与专利权严格地域性之间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因此,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构建与时代特色相应的管辖权规则,实现专利司法保护的统一化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在专利制度的构建发展中,欧盟因其高度的一体化而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本文以欧盟专利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以管辖权问题为研究重点,从欧盟专利一体化发展历程入手,归纳其协调与统一过程中的经验与问题,比较欧盟各国有关专利争议的救济模式,介绍各国在国际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与国之间技术合作愈发密切的国际环境下为解决跨国专利纠纷、突破地域性管辖原则的种种做法,并结合国际公约与学术团体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阐释实现专利案件跨境管辖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此外,欧洲专利组织和欧盟为加强有关欧洲专利与共同体专利纠纷的法律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积极筹建欧洲专利法院制度与共同体专利法院制度,以便统一欧盟内的专利诉讼体制。本文亦将对这种“超国家的”专门性法院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与研究。最后,将就欧盟专利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约25万字。第一章主要介绍欧盟专利诉讼制度概况。首先介绍了专利权概念及其特征,特别是对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从历史维度、经济维度与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三方面对其展开了深刻剖析,这为后文阐述专利权的地域性对专利纠纷管辖原则的影响以及突破专利地域性管辖原则奠定了理论分析基础。其次,对欧盟专利诉讼制度的研究背景——欧盟专利法一体化进行了阐述,介绍了欧盟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协调、统一进程,分析了欧盟专利一体化的内外动因,指出了欧盟专利一体化中的症结所在,并对欧盟专利一体化的特点予以总结。通过对欧盟专利一体化进程的梳理,指出语言、费用、管辖权与专利保护中的司法确定性仍为欧盟专利制度协调、统一中的重点与难点,为后文的研究重点作出铺垫。第三,通过对欧盟专利争议的特点与类型的介绍,指出欧盟专利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同时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将以诉讼制度为主,排除对仲裁与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第二章主要探讨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专利纠纷中的救济机制。跨国专利争议可在专利申请、异议、效力、侵权等各个环节产生,对于不同环节的争议应如何定性,相应地采取何种救济机制、归何种法院管辖,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本章试图在对专利争议性质分类的基础上,比较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美、日、中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在专利争议解决方面的制度设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各类专利争议的最佳解决途径,指出在专利诉讼中应加强司法救济的功效,减少行政权力的干预,逐步过渡到拥有技术法官(或技术助理)的专利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模式才是较为理性的选择。第三章主要阐述欧盟专利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随着专利的国际保护力度加强,跨国专利纠纷数量的激增,在专利领域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外国专利能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本章首先对专利权是不动产、双重可诉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限制对外国专利行使跨境管辖的传统理论予以剖析,指出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经济合作与技术传播的增加以及各国法律体系的逐渐成熟,专利权及其管辖原则的地域性并非不可突破,乃至最终消失。其次,指出在当今专利权地域性管辖原则已越来越多地受到西方国家的质疑和挑战的情势下,如何应对实践,在理论上建立新的跨国专利纠纷管辖规则,实现跨国专利诉讼制度的创新,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这里,先从欧盟国家实施跨境管辖的司法实践出发,总结了近年来各国实施专利案件跨境管辖的方法和途径。随后,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分别就专利权的效力纠纷、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三种类型探讨实施跨国管辖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对其中存在的譬如挑选法院、合并管辖、临时禁令的颁布以及协议管辖对专利侵权与有效性的效力等特殊问题,予以重点分析并提出建议。分析表明,在各类不同性质的专利案件中,专利有效性案件基本还是实行专属管辖原则,但在有效性为侵权和合同纠纷的先决问题时,应限制专属管辖原则的适用。关于专利侵权案件,已经从能否突破地域性限制过渡到如何突破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突破地域性限制的研究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包括专利授予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等多个管辖根据在内的管辖权制度。至于专利合同纠纷,其管辖原则与一般合同纠纷并无二致,但是当合同纠纷涉及到专利权本身的效力问题或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时,尤其是在当事人订有协议选择法院条款时,该条款能否一并管辖专利的侵权与有效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笔者对此也作了深入探讨并得出结论。第四章主要阐述欧盟为避免分散管辖造成的弊端以及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而对欧盟跨国专利诉讼制度进行的统一安排。为了顺应欧盟在专利申请程序与实体规定方面的一体化趋势,欧洲专利组织和欧盟为进一步实现专利司法保护与诉讼程序的统一,提出了设立“超国家的”专利法院的建议案。其中欧洲专利组织在《欧洲专利诉讼协议》草案中提议设立欧洲专利法院,以解决欧洲专利纠纷。而欧盟在《共同体专利条例》草案中提议设立共同体专利法院,以解决共同体专利纠纷。两大体系在一定区域内重叠,然其又相互迥异,如何使其相互协调乃至融合是当前欧盟专利诉讼领域的一大难题。本章将重点评介《欧洲专利诉讼协议》草案和《共同体专利条例》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全面、系统地对两种不同法院体系中的机构设置、法官的选任、管辖权、上诉制度、诉讼语言以及存在的主要障碍等问题予以研究与比较,探寻其协调的可能性与协调方法,并就欧盟最新的《统一欧洲和共同体专利法院协议》提案予以介评,对其协调、合并欧洲专利法院和共同体专利法院的功能、效果进行分析。第五章即结论部分,总结了欧盟专利诉讼制度未来可能遇到的挑战,并从管辖权、诉讼制度的专门化以及该制度从区域向全球的拓展三方面探讨了其未来发展趋势。
姜伟[8](2010)在《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分析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产生发展的背景,研究欧盟着作权法一体化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欧盟着作权法一体化立法第一、二代指令的系统研究,去探究和发现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正确认识和评价,希望以此来加深我们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等多种方法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进行研究。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是在欧盟一体化的背景下启动的,具有深刻的历史动因和制度渊源,《伯尔尼公约》形成的国际着作权保护制度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第一代指令和第二代指令,形成了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一系列成果。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着作权国际保护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二是不断协调各国之间的不同法律规定。欧盟历来重视着作权保护,面对新技术、新环境的挑战,不断调整自己的法律。在着作权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渐进式的模式,循序渐进地推动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发展。欧盟立法者在一体化立法的过程中,充分注重和《伯尔尼公约》、世贸组织TRIPS协定等既有国际着作权国际公约保持协调。在协调各成员国着作权法进行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过程当中,欧盟以指令为主要法律形式,努力协调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差异,体现了欧盟框架下最大限度的协调原则与合作和妥协的精神。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充分发挥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协调欧盟内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着作权法律制度,在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卫星有线传输、数据库、着作权保护期限、信息社会、艺术家转售权等领域取得了显着的成果,初步实现了欧盟各成员国在多个着作权领域的协调,有利于货物、服务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对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内部市场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系统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理解,正确分析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形成正确评价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认识,对促进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适应国际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孙衷颖[9](2009)在《区域经济组织的贸易便利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贸易便利化作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促进世界贸易增长的重要作用日益突现,WTO及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都十分重视这一领域的发展。2001年WTO多哈部长宣言提出开始审查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GATT第5、8、10条,并认为应将贸易便利化议题纳入WTO的谈判范围。APEC也在2002年的墨西哥第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一致通过了“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旨在实现2006年前将交易成本降低5%的目标。2005年APEC领导人在釜山会议上又提出了“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目标是到2010年将贸易交易成本再降低5%。虽然各国际组织都承认贸易便利化对促进贸易流动、降低贸易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但迄今为止,大部分针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首先,对贸易便利化的定性研究较多而定量研究较少。贸易便利化涉及的问题和领域难以量化,因此介绍贸易便利化对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和福利增长重要意义的研究报告和议题较多,而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措施较少。只有世界银行、OECD等少数国际机构将贸易便利化的几大领域指标进行量化处理,并利用计量模型对其进行数量分析和研究。其次,没有现成的贸易便利化理论可以使用。目前对贸易便利化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贸易便利化的概念、领域、行动措施等方面上,没有形成系统的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本文详细地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对贸易便利化概念的界定、贸易便利化的领域范围、以及各种贸易便利化行动措施,系统地梳理了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理论,包括开放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共同市场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等作为在区域经济组织框架下研究贸易便利化的理论基础。随后,本文从贸易便利化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贸易便利化在区域经济组织中的发展,选取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组织为代表,对贸易便利化进行测评和实证研究,最后介绍了中国的贸易便利化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APEC作为论坛性质的区域经济组织,非常重视具体领域内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针对贸易便利化的四个主要领域:海关程序、标准与一致化、商务流动和电子商务制定了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和Ⅱ,各成员经济体均依照行动计划的措施内容实施各自的贸易便利化行动。在区域贸易协定与贸易便利化发展这部分中,本文以亚太地区8个区域贸易协定为例,对其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原则和内容进行了比较。结论认为,这些区域贸易协定均将贸易便利化作为协定内容和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协定条款。贸易便利化的测评和实证研究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对贸易便利化进行了定量分析。首先,本文介绍了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测评,并以此作为定量分析的基础。其次,本文详尽分析了现有的贸易便利化实证研究模型,并从中选取了引力模型作为本文数量分析的基本模型。第三,在贸易便利化指标的构建上,本文采用了港口效率、海关程序、规章环境和电子商务等4项贸易便利化指标,以及覆盖全球4个主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52个国家和地区中的4个制造业的贸易流量,并利用引力模型分析贸易便利化对贸易流量的影响。计量分析的结果显示,(1)经济总量与两国距离的计量经济学结果与理论预测一致;(2)贸易双方国家或经济体的经济总量对双边贸易成明显的促进作用,双边贸易对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加敏感,而且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因素;(3)不同贸易便利化指标的贸易流量的估计弹性不同,说明不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将对一国的出口产生不同的影响。无论是出口国还是进口国,港口效率对双边贸易都有正向的作用,而且弹性相差不大。进口国的海关程序对贸易的影响略逊于港口效率。由于海关程序主要是针对进口的环节,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其对出口的影响是没有相关性的,我们的计量经济学结果正好印证了这一点。规章环境与电子商务这两项贸易便利化指标对于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的影响是与港口效率的影响不同的。更完善的规章环境和电子商务对进口的影响是负向的,对出口的影响是正向的。五个虚拟变量对贸易的影响都是正向相关的。欧盟、亚太经济与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这四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区域内双边贸易的驱动作用各不相同。东南亚国家联盟对区域内双边贸易的影响最大,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与贸易的相关系数低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对贸易的影响远小于同样处于亚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欧盟作为成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贸易的影响最小。共同语言对贸易的影响比欧盟和亚太经济与合作组织稍高,但显着低于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最后,本文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中国贸易便利化的发展现状和政策建议。本文分别将2002年、2005年和2008年三年中国贸易便利化各项指标放入世界范围内,通过构建雷达图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在港口效率方面,虽然中国六年间港口效率与世界同比的变动趋势并不明显,但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从措施的执行到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设均有长足的发展。在海关程序方面,六年间中国海关程序得分的变动趋势非常明显,不但一直没有超过世界45个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得分和排名有下降的趋势。为此,目前中国正在实施“大通关”工程,以提高海关通关效率。在制度环境方面,中国2002年制度环境要优于2005年,2008年制度环境得分在这三年中最高。在法律与法规,政府政策和官僚主义、贿赂与腐败这三个方面当中,中国在官僚主义、贿赂与腐败这方面最为薄弱。为此,中国正在不断加强对外贸易立法与相关规章框架的构建,对竞争政策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法力度都有所加强,同时不断提高法律规章与政策的透明度。在电子商务方面,六年间各国电子商务发展差距是逐步缩小的。虽然中国网络规模、互联网用户和宽带接入用户均位居世界前列,但普及率和世界水平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对中国贸易便利化发展的政策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不断完善国内针对贸易便利化领域的立法和政策、规章建设。其次,根据中国国情与实际需要,参考国际标准,加大对贸易便利化领域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第三,加强与区域内其他各成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接受其他成员给予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张凯[10](2006)在《电子证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证据领域新生儿,吸引了众多注视的目光。在众多学者的关爱中逐渐揭示出电子证据的内在特点,同时也暴露出诸如证据种类归属困惑、证据取得困难和证据评价规则缺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以构建证据规则为主导并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工具,同时注重法学理念与技术观念、实践经验积累与理性思维提炼、阶段性定位与前瞻性预测、外国司法经验借鉴与适应中国国情等方面的结合。 本文由以下七章组成: 上篇主要涉及电子证据基本理论、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及其法律定位。 第一章分析电子证据的运用背景、电子证据与证据理论的互动及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概况。诉讼理念和诉讼手段上的现代化进一步催化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而由于电子证据的出现,证据运用的理念也呈现出科学化趋势,证据裁判主义内涵也随之丰富。国际社会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主要立法有:刑事方面的欧洲联盟《网络犯罪公约》,民事方面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第二章从整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而分析其内在品质。根据不同标准,对于电子证据可有不同分类。本文介绍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章、电子货币、电子公告服务信息以及电报、电传和传真。对“电子化”可作如下理解:生成过程的技术化、存在形式上的无形化和表现状态上的媒质化。电子证据还是一种特殊的“统一体”与“矛盾体”。 对电子证据作如下定义:产生于电子技术环境下的、可以用作证据的电子化材料及其派生物。并进一步对于“电子化”做如下解释:生成过程的技术化、存在形式上的无形化和表现状态上的媒质化。 第三章对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定位进行构思。应以一种渐进的方式和融合的态度来对待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正名”问题,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内涵扩大阶段;以电子证据形态为核心内容的证据逐渐出现于其它证据种类之中的阶段;真正形成独立地位的阶段。 下篇主要涉及有关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这种相关规则的完善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于调整电子证据是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对“E”空间的保护而不是让非法侦查行为这一病区向无形的虚拟空间扩散的重要机制。需要在认清规则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基础之上,划分为两个阶段,以构建理念为基础,厘清其用于调整电子证据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确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 第五章探讨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参照国外立法,我国可建立如下关于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 首先,要严格区分原件与复制件。其次,应当明确可以提供复制件的情形。第三,还应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 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原则上,要以审查电子证据的电子签名为核心,附带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途径、保存环境;要以鉴定做为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主要手段;要以法律推定的方式来做为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辅助手段。 第六章涉及电子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衔接。电子证据成为传闻所必须满足的三个前提是:该传闻的形式必须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在电子证据本身所记录
二、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概述 |
2.1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
2.1.2 法律构成要件 |
2.2 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 |
2.2.1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 |
2.2.2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 |
2.2.3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 |
2.3 专利权滥用的内部原因 |
2.3.1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 |
2.3.2 专利权是法定之权 |
2.3.3 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 |
2.4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外部原因 |
2.4.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空间”日益逼仄 |
2.4.2 大国竞争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利器 |
2.4.3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与贸易联姻 |
2.5 理论依据:利益平衡论 |
2.5.1 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2.5.2 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2.5.3 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的调整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国内外法律现状及比较 |
3.1 国际公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1.1 Trips协议确定后的规制情况 |
3.1.2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的主要变化及趋势 |
3.2 以反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3.2.1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两条路径 |
3.2.2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基础 |
3.3 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3.3.1 欧盟竞争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3.3.2 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4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现状 |
3.4.1 立法现状 |
3.4.2 司法现状 |
3.4.3 执法现状 |
3.5 比较 |
3.5.1 对美国模式的分析 |
3.5.2 对欧盟模式的分析 |
3.5.3 对中国模式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 |
4.1 立法方面 |
4.1.1 《专利法》缺少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缺少适用条件 |
4.1.3 《反垄断法》缺少具体指引性指南 |
4.2 司法方面 |
4.2.1 缺少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
4.2.2 反垄断法审查中证据适用不足 |
4.3 执法方面 |
4.3.1 未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4.3.2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短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建立滥用规制的三级立法体系 |
5.1.1 在《专利法》中引入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5.1.2 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性 |
5.1.3 出台《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 |
5.2 完善滥用规制的司法体系 |
5.2.1 定期公布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指导性案例 |
5.2.2 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经济分析法 |
5.3 完善滥用规制的执法体系 |
5.3.1 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5.3.2 丰富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队伍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欧盟国家B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标题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电子商务基础理论文献 |
2.2 电子商务影响因素研究文献 |
2.3 欧盟电子商务困境类文献 |
2.4 欧盟政府政策对电子商务影响类文献 |
2.5 测度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研究文献 |
3 欧盟B2C电子商务市场现状和描述性分析 |
3.1 欧盟B2C电子商务支撑环境 |
3.1.1 宏观环境 |
3.1.2 微观环境 |
3.2 欧盟整体B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3.2.1 欧盟B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3.2.2 欧盟B2C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3.2.3 欧盟B2C移动商务发展现状 |
3.3 欧盟与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所遇困境对比 |
3.3.1 欧盟电子商务市场所遇困境 |
3.3.2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所遇困境 |
4 欧盟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量化分析 |
4.1 指标选择以及研究方法 |
4.1.1 指标选择 |
4.1.2 量化分析方法 |
4.2 因子分析的过程与结果 |
4.2.1 过程 |
4.2.2 结果 |
4.3 系统聚类分析 |
4.3.1 过程 |
4.3.2 结果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从欧盟国家角度——东欧、南欧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几点建议 |
5.2.2 从中国角度——推动中欧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一体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第一章 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现象 |
第一节 一体化之背景 |
一、历史背景 |
二、现实需求 |
第二节 一体化之表现 |
一、立法层面 |
二、法院解释层面 |
第三节 一体化之发展路径 |
一、程度的加深——从“最低协调”到“全面统一” |
二、以电子市场动态为导向 |
第二章 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之内容 |
第一节 欧盟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 |
一、知情权制度 |
二、撤销权制度 |
三、救济制度 |
四、数据隐私保护制度 |
第二节 法律确定性问题 |
一、当事人对法律的正当预期 |
二、法院适用法律之统一性 |
第三章 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之困境与风险 |
第一节 实体法规则统一的困境 |
一、成员国利益难以协调 |
二、高程度一体化的实现困境 |
第二节 基于内部市场整合的风险 |
一、一体化流于形式 |
二、成员国义务分配不公 |
第四章 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之展望与启示 |
第一节 未来展望 |
一、立法形式:从指令到条例 |
二、非立法形式:软法的制定 |
第二节 现实启示 |
一、区域内消费者保护共同水准的建设 |
二、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的消费者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概况 |
第一节 恐怖活动相关概念 |
一、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 |
二、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犯罪 |
三、本文的界定与出发点 |
第二节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发展阶段及特征 |
一、我国恐怖活动发展的阶段 |
二、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的新型恐怖活动 |
一、网络恐怖活动 |
二、微恐怖活动 |
三、“伊吉拉特”恐怖活动 |
第二章 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与立法原则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概述 |
一、新时期恐怖活动对反恐政策的影响 |
二、反恐政策对反恐立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的内容 |
一、防控恐怖活动的刑事政策 |
二、防控恐怖活动的民族政策 |
三、防控恐怖活动的宗教政策 |
第三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 |
一、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 |
二、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 |
三、反对民族分裂与极端主义 |
四、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 |
第三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概述 |
一、反恐刑法相关规定 |
二、《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三、其他立法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一般问题 |
二、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恐怖主义法》存在的问题 |
二、《网络安全法》立法问题 |
三、《反洗钱法》立法问题 |
四、反恐地方性规定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立法及借鉴 |
第一节 国际组织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联合国相关立法 |
二、欧盟相关立法 |
三、上海合作组织相关立法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军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二、刑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三、混合模式的反恐立法 |
第三节 国内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比较及借鉴 |
一、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共性 |
二、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区别 |
三、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协调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关系 |
一、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问题 |
二、实现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 |
一、界定“恐怖活动犯罪” |
二、完善现有恐怖活动犯罪条款 |
三、增设恐怖活动犯罪罪名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的完善 |
一、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二、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 |
三、完善《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
四、完善相关地方立法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6)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跨境消费者合同及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产生与发展 |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与蔓延 |
二、跨境维度下消费者合同的勃兴 |
三、冲突法视域下消费者合同概念的提出 |
第二节 “跨境消费者合同”概念界定 |
一、理解“消费者”时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
二、缔约相对方的情况考量 |
三、消费者合同的标的范围厘定 |
四、“跨境”的语义释解 |
第三节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跨境消费者合同中的竞合 |
一、国际私法学科背景下的涉外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
二、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中发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解决思路 |
第四节 跨境消费者合同选法规则独立的价值基础——弱者利益保护 |
一、冲突法上的弱者保护 |
二、弱者利益保护下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的价值判断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方法与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方法 |
一、意思自治 |
二、最密切联系和特征性履行 |
三、政府利益分析说及较好的法等结果取向的选法方法 |
四、分割方法 |
第二节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模式 |
一、模式一: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绝对适用 |
二、模式二: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 |
三、模式三:赋予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 |
四、模式四:沿循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趋势分析 |
一、法律适用规则的柔性化发展 |
二、法律适用规则的强行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跨境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网络环境对跨境消费者合同冲突规则的新挑战 |
一、网络环境下跨境消费者合同的崭新特性 |
二、网络环境下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设计的特殊性 |
三、网络环境下冲突规则设计时现实与虚拟的对接 |
第二节 保护性选法规则——以欧盟为例 |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适用的危机 |
二、网络下的跨境消费者合同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网络环境下当事人法律选择协议的效力 |
第三节 中立性选法规则——以美国为例 |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
二、美国冲突法重述背景下中立性法律适用规则 |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现状评析 |
一、对传统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承继 |
二、网络环境下传统连结点的嬗变 |
三、冲突规范的革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中国法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不足释析 |
一、消费者合同的概念界定不清 |
二、对单方法律选择权的较多限制 |
三、对法律选择效果缺乏实质性评判标准 |
四、经营者法律选择权剥夺的正当性分析 |
五、结果定向指导下强制性规则的缺失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构建思路 |
一、国外相关立法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启示 |
二、我国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构建思路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欧盟专利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欧盟专利制度与欧盟专利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一节 欧盟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一、专利权及其特性 |
二、欧盟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二节 欧盟专利制度的一体化 |
一、欧盟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动因 |
二、欧盟专利制度一体化的进程 |
三、欧盟专利一体化进程中的主要问题 |
四、欧盟专利一体化进程评析 |
第三节 欧盟专利争议解决机制 |
一、欧盟专利争议的类型与特点 |
二、欧盟专利争议的诉讼解决机制 |
三、欧盟专利争议的其他解决机制 |
第二章 欧盟专利诉讼中的司法救济模式 |
第一节 欧盟及其成员国专利诉讼司法救济模式 |
一、欧盟有关专利争议的司法救济模式 |
二、欧盟主要成员国有关专利争议的司法救济模式 |
第二节 欧盟专利诉讼司法救济模式的特点 |
一、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专利诉讼司法救济模式 |
二、欧盟与其他各国专利诉讼司法救济模式之比较 |
第三节 对专利诉讼司法救济制度的几点思考 |
一、各国专利诉讼司法救济模式各异之成因 |
二、合理、高效的专利诉讼司法救济模式之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欧盟专利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权 |
第一节 专利权的地域性与司法管辖权 |
一、跨国专利诉讼的传统管辖原则 |
二、专利诉讼地域性管辖原则的突破 |
第二节 专利有效性诉讼之司法管辖权 |
第三节 专利侵权诉讼之司法管辖权 |
一、跨国专利侵权之诉的种类 |
二、欧盟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权之规定 |
三、欧盟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 |
四、欧盟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权的几个特殊问题 |
第四节 以有效性为先决问题的跨国专利侵权诉讼之司法管辖权 |
一、以有效性为先决问题的跨国专利侵权诉讼在管辖权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国际公约与欧盟各国的处理方法 |
三、结论与建议 |
第五节 协议管辖与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 |
一、专利法律关系中的协议管辖 |
二、协议管辖与专利侵权 |
三、协议管辖与专利有效性 |
四、结论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专利诉讼中的统一司法机构的探讨 |
第一节 欧洲专利法院的筹建——欧洲专利组织的路径 |
一、欧洲专利诉讼的现状 |
二、《欧洲专利诉讼协议》草案的制定 |
三、欧洲专利法院的体制 |
四、统一欧洲专利诉讼存在的问题 |
五、评价 |
第二节 共同体专利法院的筹建——欧盟的路径 |
一、共同体专利法院建立的背景 |
二、共同体专利法院制度的设想 |
三、共同体专利法院与其他相关法院的关系 |
四、共同体专利法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共同体专利法院前景分析 |
第三节 欧洲专利诉讼体系与共同体专利诉讼体系之比较 |
一、两大专利诉讼体系之比较 |
二、两大专利诉讼体系之协调 |
第四节 欧洲和欧共体专利法院的筹建——最新安排 |
一、欧洲和欧共体专利法院的建立背景 |
二、统一欧洲和欧共体专利诉讼的必要性 |
三、《欧洲和欧共体专利法院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
四、对《欧洲和欧共体专利法院协议》草案的评价 |
五、结论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欧盟专利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挑战与展望 |
第一节 欧盟专利诉讼制度面临的挑战 |
一、欧盟专利诉讼一体化与欧共体授权原则的冲突 |
二、欧盟专利诉讼一体化与成员国间利益的平衡 |
第二节 欧盟专利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资料 |
二、外文资料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背景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着作权立法的一体化背景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历史动因 |
第三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制度渊源 |
第二章 《伯尔尼公约》对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的影响 |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形成的国际着作权保护制度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与《伯尔尼公约》的协调 |
第三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第一代指令分析 |
第一节 "特定主体"指令分析 |
第二节 "特定客体"指令分析 |
第四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第二代指令分析 |
第一节 《信息社会指令》分析 |
第二节 《艺术家权利指令》分析 |
第五章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评价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评价 |
第二节 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区域经济组织的贸易便利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1 贸易便利化问题综述 |
1.2.1.1 贸易便利化的界定 |
1.2.1.2 贸易便利化的实证研究 |
1.2.1.3 贸易便利化的发展进程 |
1.2.2 贸易便利化的的理论介绍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研究方法和创新 |
1.3.1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1.3.2 研究方法和创新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问题综述与相关理论评介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问题综述 |
2.1.1 贸易便利化的概念及领域 |
2.1.1.1 贸易便利化的概念 |
2.1.1.2 贸易便利化的领域 |
2.1.2 国际组织中的贸易便利化议程 |
2.1.2.1 WTO中的便利化议程 |
2.1.2.2 联合国中的便利化议程 |
2.1.2.3 发展中国家的顾虑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评介 |
2.2.1 交易成本理论 |
2.2.1.1 交易成本的概念 |
2.2.1.2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 |
2.2.1.3 交易成本理论的推广 |
2.2.1.4 贸易交易成本 |
2.2.2 关税同盟理论 |
2.2.2.1 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效应 |
2.2.2.2 关税同盟的贸易转移效应 |
2.2.2.3 关税同盟福利增加的条件 |
2.2.2.4 关税同盟的贸易条件效应 |
2.2.3 自由贸易区理论 |
2.2.3.1 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效应 |
2.2.3.2 自由贸易区的规模经济效应 |
2.2.3.3 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条件效应 |
2.2.4 共同市场理论 |
2.2.5 自由贸易安排(FTA)相关理论 |
2.2.5.1 多米诺理论 |
2.2.5.2 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说 |
2.2.5.3 新区域主义理论 |
2.2.5.4 改革创造和投资转移说 |
2.2.5.5 轮轴—辐条体系说 |
第三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贸易便利化进程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现状 |
3.1.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 |
3.1.1.1 区域经济一体化最初创立阶段 |
3.1.1.2 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阶段 |
3.1.1.3 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阶段 |
3.1.2 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以及现状 |
3.1.2.1 根据通报类型划分的区域贸易协定 |
3.1.2.2 根据签订类型划分的区域贸易协定 |
3.1.2.3 根据成员数目划分的区域贸易协定 |
3.1.2.4 根据成员地区划分的区域贸易协定 |
3.1.2.5 根据缔结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划分的区域贸易协定 |
第二节 APEC与贸易便利化发展 |
3.2.1 APEC的贸易便利化发展进程 |
3.2.1.1 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 |
3.2.1.2 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 |
3.2.2 APEC的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的内容 |
3.2.2.1 海关程序 |
3.2.2.2 标准一致化 |
3.2.2.3 商务流动 |
3.2.2.4 电子商务 |
第三节 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进程比较 |
3.3.1 贸易便利化目标的比较 |
3.3.2 贸易便利化原则的比较 |
3.3.2.1 与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条款相一致 |
3.3.2.2 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 |
3.3.2.3 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 |
3.3.3 贸易便利化内容的比较 |
3.3.3.1 海关程序 |
3.3.3.2 标准与一致化 |
3.3.3.3 商务流动 |
3.3.3.4 争端解决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的测评与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的测评 |
4.1.1 OECD对贸易便利化的测评 |
4.1.2 APEC对贸易便利化的测评 |
4.1.3 世界银行对贸易便利化的测评 |
4.1.4 对贸易便利化测评研究的总结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的实证研究 |
4.2.1 贸易便利化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
4.2.1.1 以实际调查为基础的实证分析 |
4.2.1.2 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分析 |
4.2.1.3 引力模型分析 |
4.2.2 引力模型的文献综述 |
4.2.3 加入贸易便利化指标的引力模型 |
4.2.3.1 引力模型的形式 |
4.2.3.2 数据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4 贸易便利化指标的构建 |
4.2.4.1 贸易便利化指标的数据来源 |
4.2.4.2 贸易便利化各项指标的数据构成 |
4.2.4.3 贸易便利化各项指标的统一 |
4.2.5 基于引力模型的贸易便利化实证研究 |
第五章 中国贸易便利化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贸易便利化的动态分析指标的构建 |
第二节 中国港口效率的发展及相关问题 |
5.2.1 中国港口建设及成果 |
5.2.2 中国港口相关法律法规 |
5.2.3 中国港口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 |
5.2.4 中国港口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
第三节 中国海关程序的发展及相关问题 |
5.3.1 中国海关程序调查与结果分析 |
5.3.2 中国海关程序改革与发展 |
5.3.3 中国海关程序便利化的政策建议 |
5.3.3.1 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和程序 |
5.3.3.2 提高海关相关规则和规费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
5.3.3.3 加强海关程序建设的国际合作 |
第四节 中国制度环境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 |
5.4.1 中国的法律与规章的建设、管理与执行 |
5.4.1.1 中国对外贸易相关法律和规章框架 |
5.4.1.2 中国在竞争政策方面的法律与规章建设 |
5.4.1.3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与规章建设 |
5.4.2 中国的法律规章与政策的透明度原则 |
5.4.3 中国的官僚主义、贿赂与腐败问题 |
5.4.4 中国制度环境建设的政策建议 |
第五节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 |
5.5.1 中国信息化发展现状 |
5.5.2 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 |
5.5.3 中国信息化建设政策建议及行动计划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学术成果 |
(10)电子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
1、观念上的转变 |
2、法律上的规制 |
3、技术上的磨合 |
二、证据规则的主导性与计算机技术的工具价值 |
(一) 技术分析与法律分析的差异 |
(二) 技术分析与法律分析的关系 |
三、学理研究中的困境分析 |
(一) 视角差异对研究合力形成的障碍 |
(二) 双重属性及交叉现象对规则构建上的阻碍 |
(三) 案例的复杂与隐密性对研究与实践的互动不利 |
四、研究的进路设想 |
(一) 法学理念与技术观念的结合 |
(二) 经验积累与理性思维的结合 |
(三) 阶段性定位与前瞻性预测的结合 |
(四) 外国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的结合 |
第一章 电子证据的运用背景、理论互动及立法考察 |
第一节 诉讼理念、诉讼手段的现代化与电子证据 |
一、诉讼理念的现代化与电子证据 |
(一) 经济发展形态的变化与诉讼理念 |
(二) 政治运行机制的变革与诉讼理念 |
(三) 文化基础结构的丰富与诉讼理念 |
二、诉讼手段的现代化与现代科技 |
(一) 民事诉讼流程中现代科技的运用 |
(二) 民事诉讼运用信息技术的制约因素 |
(三) 信息时代民事诉讼的前景展望 |
第二节 电子证据与证据理论的互动 |
一、证据制度的发展与科学理性的发现 |
二、证据运用理念的科学化趋势与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三、电子证据相关规则的完善与证据裁判主义 |
第三节 电子证据的立法概览 |
一、欧洲联盟《网络犯罪公约》简评 |
二、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民事立法 |
(一) 联合国有关立法 |
(二) 欧洲联盟有关立法 |
(三) 典型国家有关立法 |
(四) 我国《电子签章法》 |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与内在品质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分类、表现形式与“电子化”的内涵 |
一、电子证据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
(一) 电子证据的分类 |
(二) 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 |
二、“电子化的内涵” |
(一) 宏观定义法 |
(二) 外延定义法 |
(三) 间接定义法 |
(四) 侧重定义法 |
三、电子证据的内在品质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 |
一、电子证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二、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的交叉 |
三、电子证据的界定:形式与品质的统一 |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及我国有关规定 |
一、证据种类规定的主要方式 |
二、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定位的代表性观点评介 |
一、分别归类说 |
(一) 物证说 |
(二) 书证说 |
(三) 鉴定结论说 |
(四) 视听资料说 |
二、融合说 |
(一) 两分法体系下的融合说 |
(二) 承认七分法体系下的融合说 |
(三) 四分法的融合说 |
三、独立说 |
(一) 将原有视听资料吸收式的独立 |
(二) 与原有证据种类相并列的独立 |
第三节 对电子证据地位的界定 |
一、定位电子证据的理论支撑 |
二、对视听资料的进一步解析 |
三、阶段论视域下的电子证据 |
(一) 电子证据定位的阶段化与科学的证据运用观的确立 |
(二) 阶段论中对视听资料的解释 |
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电子证据的取舍平衡 |
第一节 规则本身的历史演进及用于调整电子证据的必要性 |
一、联合国及典型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脉络考察 |
(一) 英美法系国家 |
(二) 大陆法系国家 |
(三) 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 |
(四) 联合国的规定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理念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于调整电子证据的必要性 |
(一) 侦查方式的新变化 |
(二) 用于调整电子证据之原因 |
第二节 电子证据视角下的规则完善分析 |
一、环境分析 |
(一) 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 |
(二) 法律文化传统的作用 |
二、阶段划分 |
三、调整步骤 |
(一) 理念上的构建 |
(二) 调整点、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定 |
第三节 监听、搜查与扣押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 |
一、监听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问题 |
(一) 主要法治国家的监听立法概览 |
(二) 我国目前关于监听立法的现状 |
(三) 我国监听立法的完善步骤 |
(四) 监听原则的确立 |
(五) 有关监听的程序性规则和具体问题 |
(六) 网络监听中的规则适用 |
二、搜查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问题 |
(一) 搜查的范围 |
(二) 搜查的理由 |
(三) 有证搜查 |
(四) 无证搜查 |
三、扣押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规则问题 |
(一) 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有关于电子证据扣押的规定 |
(二) 扣押电子证据的相关原则 |
(三) 搜查、扣押电子证据的协助义务 |
四、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其它问题 |
(一) 诱惑侦查在取证中的规范 |
(二) 私人取证对排除规则的适用 |
(三) 搜查主体的合法性 |
第五章 最佳证据规则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
第一节 最佳证据规则的价值及其对于电子证据判断的借鉴 |
一、最佳证据规则本身的意义 |
二、“原件”观念的借用与扩充 |
第二节 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最佳证据规则的完善 |
一、严格区分原件与复制件 |
二、可以提供复制件的条件 |
三、几种具体区分标准 |
四、真实性审查原则 |
(一) 以审查电子签名为核心,附带审查收集途径、保存环境 |
(二) 以鉴定做为判断真实性的主要手段 |
(三) 以法律推定做为判断真实性的辅助手段 |
五、非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原件认定问题 |
六、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原件认定问题 |
(一) 电子邮件的原理及特点 |
(二) 发展现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第六章 电子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衔接 |
第一节 电子证据构成传闻的条件 |
第二节 相关判例及传闻规则的发展 |
第三节 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思路 |
第七章 电子证据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证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严格限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
二、按照被追诉者技术水平的高低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三、按照被追诉者涉嫌的罪名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四、按照被追诉者与相关技术设备的关系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平与便利原则 |
二、责任与利益原则 |
第三节 在电子证据视角下对于举证责任的进一步思考 |
一、科技发展与举证责任的不平衡 |
二、科技发展与举证责任理性化的悖论 |
三、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对科技证明方式的诊释 |
结语: 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现状归纳与完善思路 |
参考文献 |
答谢 |
四、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D]. 庞骊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2]欧盟国家B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分析[D]. MARCHYNSKA NADIIA. 浙江大学, 2019(01)
- [3]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一体化研究[D]. 赵亚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德国对网络平台的行政法规制——迈向合规审查之路径[J]. 查云飞. 德国研究, 2018(03)
- [5]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D]. 杨森鑫. 武汉大学, 2017(06)
- [6]跨境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肖雯.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7]欧盟专利诉讼制度研究[D]. 丛雪莲. 武汉大学, 2010(05)
- [8]欧盟着作权一体化立法研究[D]. 姜伟. 山东大学, 2010(09)
- [9]区域经济组织的贸易便利化研究[D]. 孙衷颖. 南开大学, 2009(07)
- [10]电子证据研究[D]. 张凯.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