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风险和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王守明[1](2020)在《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文中认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带来的用水量需求和水安全要求的不断增长,水工程愈加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其投资规模得到了快速增长。于此同时,水工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工程建设的难度、技术与环境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和效益等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的DDB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分离,导致组织成员沟通不顺畅、各环节分离、管理效率低等问题经常发生。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发展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探索,水工程建设中采用EPC模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就承包商而言,EPC项目可以为其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合同风险。与传统施工承包项目相比,EPC项目合同风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承包商需要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直到试运行负全责,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技术要求、资源和资金保障能力要求高;二是合同签订时间处于工程建设周期的前期阶段,往往项目的勘察设计深度不足;三是项目合同周期长,项目的要求、建设条件、社会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项目建设影响大;四是受工程承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在EPC项目合同中承包商承担的合同风险大。因此,开展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研究,对提高承包商的EPC项目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如下:(1)针对水工程EPC项目的特点,将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按照合同生命周期进行划分,在基于FIDIC合同条款对风险因素进行初步识别的基础上,采用RII相对重要程度指数值法对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体系进行优选。(2)运用专家评估法和偏差最大化模型组成的综合赋权方法确定了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的权重值,构建了基于直觉模糊理论与全乘比例分析多目标(MULTIMOORA)的FMEA综合评价模型。(3)通过实例验证了基于直觉模糊MULTIMOORA的FMEA风险评价模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对所提出的方法进行了灵敏度分析和对比分析。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了EPC模式下总承包商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开展了讨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董丽梅[2](2019)在《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下合同管理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新型轨道交通建设模式进程加速推进和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深化的背景之下,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轨道交通PPP模式应运而生,作为轨道交通建设的创新发展模式,政策支持为轨道交通建设PPP模式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发展保驾护航,尽管轨道交通PPP模式有政策上的优势,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然而大多数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巨大的合同管理压力,同时还有后续更大的财政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就如何把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与社会资本在资金、先进管理经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合理的结合是目前所面临的重点大难点,PPP模式是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可以将公私双方各自的优势有效的结合,在我国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已初见成效,但由于PPP多样化运作的方式以及复杂的操作流程,加上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自身所具有的诸如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度大、投资回收期长、参建单位众多等特点,使得轨道交通PPP模式下合同管理面临高风险。所以,如何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PPP模式下的合同管理,也就成为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和重要的研究课题。作为一名在职研究生,结合多年来轨道交通的工作经验,结合理论知识,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模式采用创新形式的PPP模式为出发点,创新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模式,虽然国内工程建设的PPP模式一般都在重要的公共基础或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但是也可以应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中,由于为第一次应用该模式,所以在该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对参建各方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依据和指导性约定文件,所有项目管理的基础都需要基于合同条款之上,因此合同的前期编制、签订、谈判、执行、总结,各个阶段都非常重要,可谓环环相扣,重视轨道交通建设PPP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对轨道交通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发包人的角度出发,充分从PPP模式下招标策划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出发,对轨道交通建设招标管理、造价管理、履约管理进行阐述,同时结合专家访谈记录,分析未来该模式下轨道交通的合同管理优点和缺点,同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以前车之鉴,作后事之师。
余宏亮,黄金艳,金媛[3](2019)在《投保人视角下的水利水电工程保险研究——基于2015-2019年的招投标案例数据》文中认为水利水电工程是一项投资巨大、工期长、技术复杂的高风险基础设施工程。工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逐步认识并采用。文章以收集的水利水电工程保险服务项目106项招投标数据为研究对象,从投保人的视角对水利水电工程保险业务进行分析,涉及投保人身份的确定、投标人的资格限定、工程保险投标报价限制费率的计算等,最后为水利水电工程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卢清[4](2019)在《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一带一路”大实践——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的经验和教训》第13章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一带一路”战略旨在通过加强与沿线有关国家的务实合作,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它对中国和世界都有重大意义。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工程企业参与的国际项目,有利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好地合作,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译者选取《“一带一路”大实践——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的经验和教训》第13章为本次翻译实践的原文,即柬埔寨甘再水电站BOT项目——柬埔寨第一个BOT项目,此项目是中国在海外进行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BOT项目,对中国和柬埔寨都有开创性的意义。根据文本的性质,本次翻译实践的目标读者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府首脑,公司高管以及对国际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普通民众。译者在翻译实践中以莱斯的文本类型理论为指导,根据此理论对于文本类型的划分,原文本属于典型的信息型文本,以内容和信息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参与此次水电站项目的中国工程企业简介以及项目的实施过程。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遇到的挑战包括生僻专有名词,带有中国特色词汇,密集的分散短句,长句以及一些辞藻华丽的表达。针对这些难点,译者在文本类型理论的指导下,以准确传递原文信息为目的,采取直译,意译,增词,转换,拆分,加注等方法和技巧对难点进行处理。
张剑[5](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周琳[6](2015)在《论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缺陷与防范措施》文中提出本文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缺陷成因,归类分析了合同缺陷的形式,揭示了形成合同缺陷的本质原因,论提出了合同缺陷与陷阱防范的措施,有益于施工企业的权益保护。
何通胜[7](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条件》(新银皮书)及《简明合同文本》(新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从建设工程的实践来看,建设工程项目对众多的风险因素与风险都非常敏感,因而工程建设业历来被称之为“风险事业”,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和公平分担风险,FIDIC合同条件专门设置了风险负担条款。风险负担条款在FIDIC合同条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甚至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是基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起草的”。因此,本文对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加以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在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基础上,就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以买卖合同为中心构建的风险负担理论进行了检讨与反思。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内涵为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自无问题,然对于根本无标的物的双务合同而言,如雇佣或劳动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因根本无所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问题,自无适用的余地。即使对于有标的物的其他双务合同,如承揽合同而言,适用起来亦有问题,因为其还有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问题。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更有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的风险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情形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就买卖合同而言,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自可产生给付不能的问题。如其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自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对于FIDIC合同等建设合同而言,作为标的物的建设工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自因给付不能而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如果即使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且其并未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但却发生了“误工”问题,误工损失或费用的承担亦属于风险负担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性质为价金风险,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亦自无问题。然对于其他双务合同而言,不仅其无所谓价金,而且其存续上的牵连性也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点。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因为在工作完成前或工作完成后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半成品或成品毁损灭失的,如果不构成履行不能时,承揽人仍然难以免除其应完成工作的债务,并且不能因此取得请求报酬加价的权利,即承揽人不仅应承担报酬风险,还应承担给付风险;传统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风险的原因应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然依新银皮书,即使因雇主的过失而使其向承包商提供的现场数据资料不具备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雇主对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本文第二部分,鉴于在1999FIDIC合同条件中,新红皮书、新黄皮书、新绿皮书风险负担条款几近相同,而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则独具特色,故特就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尽管新红皮书和新银皮书对此采取完全不同的政策,即前者规定对于不可预见的异常现场条件,其风险应由雇主承担,否则,应由承包商承担;而后者则规定一概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也尽管许多学者对新银皮书的此种规定持批评的意见,认为其所采取的“亲雇主方”的态度对承包商而言有失公平。但是,FIDIC却仍坚持自己的做法。究其原因在于,随着建设工程形式的发展,尤其是诸如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等新型建筑工程合同形式的出现,私人融资的出借人通常属风险厌恶型,其要求项目在财务方面具有可行性,并且对于所提供的融资要尽可能的有一个可靠的回报,那怕一个将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承包商的固定价格的总价合同意味着业主将为项目的建设支付更高的费用,而FIDIC合同条件之银皮书正好满足了此种需求。本文第三部分,鉴于不可抗力往往是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而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了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对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探讨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不可抗力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有关规定的比较研究,认为1999FIDIC合同条件对不可抗力与其构成要件的界定是科学合理的。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基础上,通过与英美法系的比较,认为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更公平合理。由于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件”第19条[不可抗力]规定:“在招标前,雇主应核实本条措辞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相矛盾。”这说明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取决于管辖合同的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还是任意性的规定,故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第四部分,鉴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除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规定者外,绝大多数是将其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承揽人提供材料之情形,尤其是在所谓“建筑承揽”中承揽人包工包料的情况己为常态,这就使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变为困难。本部分在比较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对1999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由“被击中者承担风险”的规则,即由承揽人承担风险的规则,在承揽业尤其是建筑业得到空前发展而使承揽人包工包料成为常态的今天,对承揽人太过苛刻。也可能正因为如此,德、日等国通过制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经验的基础上,对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修正。本文第五部分,鉴于NEC和AIA合同文本亦是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实践中也已使用了这些合同文本,故对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虽然FIDIC合同条件采取的是综合因素决定风险分配说,而NEC合同文本采取的是可管理性风险分配说,但NEC合同文本首先引入了“合伙合作”的管理思想,建立了早期风险预警制度,力图把雇主与承包商的争端降到最低。它以促进良好的工程管理作为合同的重要目标,建立起了一种合作即收益,不合作即受罚的约束机制,使主和承包商在问题产生伊始即为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而积极协作,而非互相指责对方的错误,以期通过索要额外付款而获利,这无疑对项目是有益的。在国际舞台上,FIDIC合同文本与NEC合同文本展开了日渐明显的竞争;AIA合同文本虽采法经济学风险分配说,没有专门规定不可抗力,而是将其风险放在由业主投保的财产险的规定中,但这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无论是由承包商承担还是业主承担,都需要通过保险来最终处理。本文第六部分,鉴于FIDIC合同条件已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我国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运用,加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均值得进一步完善,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闵卫国[8](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FIDIC合同条件,是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其红皮书第一版(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于1957年8月问世,其后于1969、1977、198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出版了红皮书第二、三、四版。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它适用于业主负责设计的房建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它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机电设备、建筑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银皮书”;《简明合同文本》。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本文第一部分: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产生与发展背景与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认为FIDIC合同条件既非国际惯例,亦非文本合同,而是世界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标准合同文本;FIDIC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从其类型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是总承包合同条件;从其内容上来看,工程师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从其所采取的一些概念与术语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其编制结构来看,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两个部分组成。这为后面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主要法域包括我国的适用性问题打下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FIDIC合同条件源于英国的ACE文本,具有英美法的特色,因而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本应无任何障碍。然由于变化与发展后的FIDIC合同条件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加之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各自的需要、具体的国情与理念,又编制于其各自的合同文本。如英国的NEC文本和美国的AIA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就存在诸多差别。本部分主要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英、美各自编制的有关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无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而是将其有关内容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由于FIDIC合同条件在概念与术语上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而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首先遇到到了概念与制度上的困惑,如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不知“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为何物,更对FIDIC合同条件中所规定的“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百思不得其解;由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理念与FIDIC合同条件的理念并不完全相同,致使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这就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又遇到了法律障碍。此外,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适用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弥补其民法典规定的不足,制定了一些有关示范文本或类似于示范文本的文件,如德国有《建筑工程发包规则》(VOB/B),日本有“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公共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通用条件”、‘’ENAA制程工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和"ENAA电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ENAA电厂文本)”等。本部分以法、德、日本和瑞士为例,在比较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这些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示范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以沙特阿拉伯为例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对于沙特的雇主来说,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确定的价格和工期都非常关键,因为它有助于工程融资,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是一种总价合同条件,其最终价格和工期更为不向定,因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得到了广泛应用;然属于伊斯兰法系的沙特阿拉伯,其建筑立法有自身的特色,如其有两个基本的法律渊源:沙里亚(shari’ah,伊斯兰法)和国王指令。伊斯兰法中的若干规则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尽管古兰经不是一个综合法典,但它的确包含了要求其信徒在商业文易中重合约、守信誉的若干教义。“睿巴”(Riba)、“咖喇”(Gharar)、“诚信”(Good faith)以及“过程正当”(Due process)四项原则对工程合同来说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建筑企业也在中东地区承揽了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着重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性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已得到应用,建设部、水利部、铁道路等部委也参照FIDIC合同条件起草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然这些文本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不仅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部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区别,分析了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且在研讨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建筑法律制度的矛盾与冲突的基础上,探究了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寇文龙,刘广增,王海生[9](2009)在《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保险管理实践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水电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工程情况复杂、风险较大,因而工程保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要重要。通过两个大型水电工程的工程保险管理工作的实践,对水电工程保险的计划制定方法、工程保险期限内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目前现有的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条款中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建议。
史建波[10](2009)在《国内水利工程索赔分析与应用》文中认为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目前还很不规范,长期计划经济影响,承发包双方对费用索赔的认识不够全面、正确;尤其对国内水利工程容易被忽视的索赔、策略方法等缺少分析研究;施工索赔的应用、索赔点预留等缺少系统分析应用;对部分工程施工索赔案例的分析缺少索赔经验及成功点。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和庞大的国际工程为索赔提供了广泛的研究空间;法制环境的改善,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完善索赔条款的施工合同条件为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境外投资者和承包商看好中国投资市场,中国的承包商如何利用索赔这一合理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在我国建筑业市场如何开展索赔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也显其迫切性。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很完善和工程建设各主体存在问题还未能解决,这就使得索赔课题的研究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根据FIDIC合同条件施工费用索赔矩阵及水利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索赔矩阵、索赔列表,通过系统的比较分析,得出国内水利索赔的规律。对国内水利工程容易被忽视的索赔、策略方法等进行分析研究。同时本文探讨了通过商务条款与技术条款问的不协调、工程的特点、设备磨损、工期、自我创造机会、加速施工等方法来说明施工索赔的应用。通过调整机械台班数量和人工数量、降低材料价格提高材料消耗量、不平衡报价投标等来做到索赔点的预留。力求在总体上对国内水利施工索赔的把握及应用上能有所提高,本文还重点结合工程案例详细说明了国内水利工程索赔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阐述了索赔经验及索赔成功点等。
二、浅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风险和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风险和保险(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EPC项目风险研究现状 |
1.2.2 EPC项目合同风险研究现状 |
1.2.3 FMEA方法发展现状 |
1.2.4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EPC总承包模式概述 |
2.1.1 常见工程承包模式 |
2.1.2 EPC总承包模式 |
2.1.3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特点 |
2.2 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2.1 风险的基本概念 |
2.2.2 合同风险概述 |
2.2.3 风险识别方法 |
2.2.4 合同风险评价的基本内容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识别 |
3.1.1 风险识别原则和依据 |
3.1.2 确定风险因素指标的流程 |
3.2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分析和指标体系构建 |
3.2.1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生命周期风险识别 |
3.2.2 合同风险指标体系的选取 |
3.2.3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问卷调查 |
3.2.4 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指数RII |
3.2.5 确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3.3 合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合理性检验 |
3.3.1 单维度合同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性检验 |
3.3.2 综合合同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性检验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FMEA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模型构建 |
4.1 直觉模糊集基本理论 |
4.1.1 直觉模糊集基本概念 |
4.1.2 直觉模糊集的距离测度和相似测度 |
4.2 MULTIMOORA基本理论 |
4.2.1 MULTIMOORA基本概念 |
4.2.2 MULTIMOORA方法的应用 |
4.3 基于直觉模糊MULTIMOORA的 FMEA评价模型构建 |
4.3.1 基于IF-MULTIMOORA的 FMEA风险评价框架 |
4.3.2 风险因素评估信息的集结 |
4.3.3 风险因子权重的确定 |
4.3.4 基于IF-MULTIMOORA的风险因素排序 |
4.3.5 基于IF-MULTIMOORA的风险综合评价 |
4.4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实例分析 |
5.1 项目简介 |
5.2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5.3 合同风险评价结果 |
5.3.1 合同风险分析 |
5.3.2 合同风险评价 |
5.4 灵敏度分析 |
5.5 对比分析 |
5.6 工程合同风险应对措施 |
5.6.1 结果分析 |
5.6.2 合同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 |
5.7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水工程EPC项目风险识别调查问卷 |
附录2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调查问卷 |
附录3 工程总承包政策汇编 |
(2)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下合同管理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问题和意义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2 国内外合同管理研究现状及综述 |
2.1 PPP模式 |
2.2 合同管理简述 |
2.3 其他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合同管理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轨道交通PPP模式合同管理相关理论研究 |
3.1 合同基本概念阐述 |
3.2 轨道交通建设PPP项目应用的合同理论 |
3.3 层次分析法(AHP) |
3.4 专家访谈法 |
3.5 本章小结 |
4 PPP模式项目合同管理AHP指标评价及应用研究 |
4.1 合同管理中的招标管理研究 |
4.2 PPP模式合同管理招标案例应用 |
4.3 合同管理中的造价管理研究 |
4.4 轨道交通PPP模式专家访谈 |
4.5 合同管理指标评价 |
4.6 本章小结 |
5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下合同管理研究 |
5.1 1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网运分离 |
5.2 PPP合同分析 |
5.3 PPP模式下合同管理改进措施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一带一路”大实践——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的经验和教训》第13章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Introduction |
Chapter One Task Description |
1.1 Introduction to the Book |
1.2 The Target Readers |
Chapter Two Source Text Analysis |
2.1 Lexica Analysis |
2.1.1 Use of Uncommon Terminologies |
2.1.2 Use of Collocations with Repetitive Meanings |
2.1.3 Use of Abbreviations |
2.1.4 Use of Different Types of Data |
2.1.5 Use of Phras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2.2 Syntactical Analysis |
2.2.1 Use of Parallel Structures |
2.2.2 Use of Short Sentences |
2.2.3 Use of Long Sentences |
2.2.4 Use of Active Voice |
2.2.5 Use of No Subject Sentences |
2.3 Discourse Analysis |
2.3.1 Comprehensive and Concrete Content |
2.3.2 Clear and Logical Structure |
2.3.3 Formal and Objective Style |
Chapter Three Theoretical Basis |
3.1 Introduction to Reiss’s Text Typology Theory |
3.2 The Applicability of Text Typology Theory to the Task |
3.3 General Translation Methods and Techniqu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ext Typology Theory |
Chapter Four Description of Translation Process |
4.1 Preparation of Translation |
4.1.1 Background Research |
4.1.2 Parallel Texts |
4.1.3 Auxiliary Tools |
4.1.4 Translation Plan |
4.2 Challenges in the Translation Process |
4.2.1 Challenges of Achieving Accuracy of Terminologies and Phras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4.2.2 Challenges of Dealing with Long Sentences and Short Sentences |
4.2.3 Challenges of Maintaining Discourse Features |
4.3 Case Study |
4.3.1 Approaches to Achieve Lexical Accuracy |
4.3.2 Approaches to Achieve Syntactical Readability |
4.3.3 Approaches to Achieve Discourse Consistency |
Chapter Five Translation Quality Control |
5.1 Self-Proofreading |
5.2 Proofreading by Partners |
5.3 Proofreading by Supervisor |
Chapter Six Conclusions |
6.1 Findings and Limitations |
6.2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Study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论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缺陷与防范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缺陷的成因 |
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缺陷的分类 |
1. 合同文件组成缺陷 |
(1) 非完整采用标准合同范本的合同缺陷 |
(2) 具体技术标准和要求缺失 |
2. 合同条款内容缺陷 |
3. 故意设置合同陷阱 |
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陷阱的防范措施 |
1. 投标前或合同签约前尽职审查合同条件 |
2. 提高签约管理的审查水准 |
3. 尽职审查施工技术与计价体系的一致性 |
4. 及时结算工程价款 |
四、结语 |
(7)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选题的研究进路 |
1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的基本理论 |
1.1 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风险负担理论 |
1.1.1 风险与风险负担的涵义 |
1.1.2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
1.1.3 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
1.2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理论——对传统风险负担理论的反思 |
1.2.1 风险的内涵——是否仅限于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 |
1.2.2 风险的情形——是否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 |
1.2.3 风险的性质——是否仅限于价金风险 |
1.2.4 风险的原因——是否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
1.3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的理论根据 |
1.3.1 国际工程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 |
1.3.2 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风险负担理论 |
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1.1 异常现场条件的界定 |
2.1.2 异常现场条件的实证分析 |
2.1.3 异常现场条件规定的争论 |
2.1.4 异常现场条件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2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工程、货物等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
2.2.1 一般规则 |
2.2.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第17.3款的具体分析 |
2.3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条款差异原因的分析 |
3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比较研究 |
3.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的演进 |
3.2 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
3.3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FIDIC合同条件第19.1款之分析 |
3.3.1 第19.1条关于不可抗力概念所采用的学说或标准 |
3.3.2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
3.3.3 与CISG、PICC和PECL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
3.4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3.4.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3.4.2 与英美法系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规则的比较 |
4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4.1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标准 |
4.1.1 德国法 |
4.1.2 日本法 |
4.1.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
4.2 定作物之风险负担规则与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 |
4.2.1 大陆法系的规定 |
4.2.2 与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定作物风险负担规则之比较 |
5 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NEC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2 FIDIC合同条件与AIA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6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及有关示范文本风险负担的规定或条款的比较研究 |
6.1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6.1.1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
6.1.2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负担 |
6.1.3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6.2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比较研究 |
6.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的风险负担 |
6.2.2 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参考文献 |
(8)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特点与性质 |
1.1 FIDIC合同条件的演进 |
1.1.1 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背景 |
1.1.2 FIDIC合同条件发展 |
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
1.2.1 FIDIC合同条件在内容上的特点:工程师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
1.2.2 FIDIC合同条件在语言上的特点:具有英美法的特色 |
1.2.3 FIDIC合同条件在结构上的特点:由两个部分组成 |
1.3 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 |
1.3.1 理论上的争论 |
1.3.2 本文认识 |
2 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 |
2.1 FIDIC合同条件在英国的适用 |
2.1.1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
2.1.2 FIDIC合同条件与英国法 |
2.1.3 FIDIC合同条件主要条款在英国的适用 |
2.2 FIDIC合同条件在美国的适用 |
2.2.1 一般规定(定义和基本原则) |
2.2.2 各方关系 |
2.2.3 工程变更 |
2.2.4 异常现场条件(Differing site conditions) |
2.2.5 不可抗力 |
2.2.6 工程延误 |
2.2.7 业主终止和暂停的权利 |
2.2.8 承包商的终止权和暂停权 |
2.2.9 纠纷解决 |
2.2.10 修复缺陷工程 |
2.2.11 承包商对业主的保障责任 |
3 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为例 |
3.1 FIDIC合同条件在法国的适用 |
3.1.1 法国法的两个基本特征 |
3.1.2 法国建筑合同法中的FIDIC语境 |
3.1.3 主要行政法理论支持承包商及其对FIDIC合同条件的影响 |
3.1.4 在FIDIC合同条件执行方面竞争性招标的影响 |
3.1.5 解决争端和FIDIC |
3.1.6 终止 |
3.1.7 十年责任 |
3.1.8 索赔时效 |
3.1.9 不可抗力 |
3.2 FIDIC合同条件在德国的适用 |
3.2.1 德国建筑合同法律制度 |
3.2.2 FIDIC若干重要条款在德国的适用 |
3.3 FIDIC合同条件在日本的适用 |
3.3.1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渊源 |
3.3.2 日本建设工程合同 |
3.3.3 FIDIC主要条款的适用问题 |
3.4 FIDIC合同条件在瑞士的适用 |
3.4.1 瑞士建筑法 |
3.4.2 FIDIC合同条件与瑞士法律的抵触 |
3.5 关于银皮书的评论 |
4 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以沙特阿拉伯为例 |
4.1 沙特阿拉伯工程法律制度 |
4.1.1 沙里亚(shari'ah) |
4.1.2 Rida(不当得利) |
4.1.3 Ghahrar(不确定,风险和投机) |
4.1.4 国王指令 |
4.1.5 沙特阿拉伯的合同法 |
4.2 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 |
4.2.1 一般规定(银皮书第1款) |
4.2.2 雇主(银皮书第2款) |
4.2.3 承包商(银皮书第4款) |
4.2.4 设计(银皮书第5款) |
4.2.5 员工(银皮书第6款) |
4.2.6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银皮书第7款) |
4.2.7 开工、延误和暂停(银皮书第8款) |
4.2.8 缺陷责任(银皮书第11款) |
4.2.9 变更与调整(银皮书第13款) |
4.2.10 承包商违约(银皮书第15款) |
4.2.11 雇主过错(银皮书第16款) |
4.2.12 风险与责任(银皮书第17款) |
4.2.13 保险(银皮书第18款) |
4.2.14 索赔、争端和仲裁(银皮书第20款) |
5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的工程合同范本 |
5.1.1 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共同点 |
5.1.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同点 |
5.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5.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5.2.1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的现状 |
5.2.2 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 |
5.3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5.3.1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条件 |
5.3.2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适用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9)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保险管理实践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 水电工程保险计划的制定 |
1.1 选择保险品种和确定投保人 |
1.2 保险单主要内容的确定 |
(1) 保险标的的确定。 |
(2) 保险金额的确定。 |
(3) 保险期限的确定。 |
2 保险期内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
2.1 受损工程损失计算方式及赔偿范围 |
2.2 保险单明细表 |
3 对现有水电工程合同条款、保险条款的建议 |
(10)国内水利工程索赔分析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索赔研究概述 |
1.2.2 国外索赔研究概述 |
1.3 研究流程图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现有索赔的理论、内容及特点 |
2.1 索赔理论的归纳和分析 |
2.1.1 索赔含义 |
2.1.2 索赔的分类 |
2.1.3 索赔成立的条件 |
2.1.4 索赔的依据 |
2.1.5 索赔的程序和方法 |
2.1.6 索赔意识 |
2.1.7 索赔的技巧 |
2.1.8 索赔的任务 |
2.1.9 索赔的切入点 |
2.1.10 索赔策略 |
2.1.11 施工索赔的作用 |
2.2 国外索赔的内容与特点 |
2.2.1 国外费用索赔的计算 |
2.2.2 国外工期索赔的计算 |
2.2.3 意见和建议 |
2.3 国内索赔的内容与特点 |
2.3.1 国内费用索赔的计算 |
2.3.2 国内工期索赔的计算 |
第三章 水利索赔的分析、应用及索赔点预留 |
3.1 施工索赔的分析 |
3.1.1 索赔条款规律性分析 |
3.1.2 容易被忽视的索赔 |
3.1.3 索赔策略 |
3.2 施工索赔的应用 |
3.2.1 商务与技术条款冲突的索赔 |
3.2.2 工程特点的索赔 |
3.2.3 设备磨损索赔 |
3.2.4 工期索赔 |
3.2.5 创造机会寻找索赔 |
3.2.6 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 |
3.3 工程投标中的索赔点预留 |
3.3.1 调整机械和人工数量 |
3.3.2 降低材料价格提高消耗量 |
3.3.3 采用不平衡报价投标 |
第四章 水利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
4.1 案例分析1 |
4.1.1 施工排水费用索赔 |
4.1.2 供电变更电费索赔 |
4.1.3 进度款逾期支付索赔 |
4.1.4 窝工及项目暂停索赔 |
4.1.5 索赔经验 |
4.2 案例分析2 |
4.2.1 材料价差类 |
4.2.2 临时工程类 |
4.2.3 窝工赶工索赔类 |
4.2.4 索赔经验、成功点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成果 |
5.2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浅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风险和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D]. 王守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2]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下合同管理实践研究[D]. 董丽梅.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4)
- [3]投保人视角下的水利水电工程保险研究——基于2015-2019年的招投标案例数据[J]. 余宏亮,黄金艳,金媛.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9(03)
- [4]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一带一路”大实践——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的经验和教训》第13章翻译实践报告[D]. 卢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6]论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缺陷与防范措施[J]. 周琳. 现代经济信息, 2015(23)
- [7]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D]. 何通胜. 武汉大学, 2013(01)
- [8]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D]. 闵卫国. 武汉大学, 2013(10)
- [9]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保险管理实践初探[J]. 寇文龙,刘广增,王海生. 人民长江, 2009(20)
- [10]国内水利工程索赔分析与应用[D]. 史建波. 山东大学, 2009(04)